地方環保部門:建議合理分配生態監管事權
發稿時間:2015-10-23 00:00:00
在《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發布近一個(ge) 月之際,環保部在10月20日開展地方環保部門生態環保重點工作創新大討論。
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在討論會(hui) 上表示,進一步理順不同層級政府的環境管理權限,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主體(ti) 責任,努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責權明晰、運轉順暢的環境管理體(ti) 係。
最大程度發揮層級優(you) 勢
環保部介紹,從(cong) 環保係統自上而下的部門職責分析,國家、省、市、縣(區)職責基本相同。表麵上看是上下一致,實際是層級之間職能重疊、職責不清,從(cong) 而造成從(cong) 上到下幹“一件事”,從(cong) 上到下管一家企業(ye) ,從(cong) 上到下應付一項考核的狀況。
對此,有地方官員建議建立“分層、分責、分區、分類”的管理體(ti) 製,使環保係統最大程度發揮層級優(you) 勢,有效提升層級效能,減少層級職責交叉。
地方官員在發言中反映,在很多領域,由於(yu) 定位不準確,職責不明晰,導致基層環保部門與(yu) 其他各部門之間出現分工不明確、推諉扯皮的現象。
重慶市北碚區環保局局長苟淵建議,由國家層麵梳理中央相關(guan) 部委生態環保法定職責,並製定出台指導性意見,各地參照執行。指導性意見應圍繞中央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相關(guan) 要求,以及改善環境質量這個(ge) 核心,合理分配生態監管事權,科學界定生態監管職責。
此次討論會(hui) 指出,各地方沒有係統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規劃、環境監測信息發布不統一、缺少數據共享平台也是現階段各地監測體(ti) 係中存在的共性問題。
遼寧省大連市環保局局長董偉(wei) 舉(ju) 例說,就大連市而言,每年環保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水務局發布“大連市水資源公報”,海洋與(yu) 漁業(ye) 局發布“大連市海洋環境狀況公報”。
由於(yu) 各自的監測方法、監測點位、監測時間和評價(jia) 方法不統一,加之缺乏會(hui) 商協調機製,監測數據難以互通共享,致使各部門發布公報的結論有差異或衝(chong) 突,對媒體(ti) 和公眾(zhong) 產(chan) 生幹擾,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山東(dong) 省青島市監測站站長徐少才認為(wei) ,建立政府各部門間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的主要困難不在於(yu) 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在於(yu) 體(ti) 製機製和管理層麵上的製約。各部門均按照部門上位法要求和管理的需求建立相應的監測網絡,獨立開展不同領域的環境監測工作,頂層設計缺乏政策支持。
強化多部門聯合執法
新《環境保護法》被稱為(wei) “史上最嚴(yan) ”,但環境執法力度與(yu) 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和公眾(zhong) 期待容易形成落差。
浙江省金華市環保局局長石驍敏提出,要在嚴(yan) 打上下功夫,強化執法,采取從(cong) 嚴(yan) 處罰、關(guan) 停取締、強製斷電、金融黑名單等措施,營造嚴(yan) 厲打擊環境違法的氛圍。同時,針對當前基層環保執法力量薄弱的實際,他建議強化聯合執法,“哪個(ge) 部門處理快就叫哪個(ge) 部門上,哪條法規最給力就用哪條法規套,哪種處罰手段管用就用哪種手段來”。
遼寧省沈陽市於(yu) 洪區環保局局長梁殿軍(jun) 則認為(wei) ,在環境執法與(yu) 司法聯動銜接上需要環保部門和司法機關(guan) 一起研究相關(guan) 政策法規界限,統一案件證據標準、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執法尺度,並由頂層設計健全銜接機製和與(yu) 之配套的保障機製,如出台“涉嫌汙染環境罪”實施細則,對認定條件、所需證據等予以明確,便於(yu) 指導基層開展具體(ti) 工作,提升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水平。
此外,山東(dong) 省青島市監測站站長徐少才建議借鑒公安派駐環保的模式,監測可與(yu) 監察合署辦公,與(yu) 監察共同實施現場監測、舉(ju) 證等,提高監察監測聯動的時效性。
建議出台機構編製配備指導意見
此次討論會(hui) 提出,基層環保力量保障與(yu) 工作任務不匹配,是當前基層環境保護工作麵臨(lin) 的首要問題。
以甘肅省甘南州為(wei) 例,全州8縣市環保係統共有270餘(yu) 人,其中環境執法監察人員隻有80餘(yu) 人,全州僅(jin) 合作市成立了環境監測機構且未核定人員編製。
為(wei) 此,甘肅省甘南州合作市環保局副局長楊繼學提出建立掛職鍛煉、異地交流、對口培訓等多種培訓交流機製,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尤其是民族地區基層環境監察、監測等人員業(ye) 務技術培訓力度,切實提高環境監察、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
浙江省金華市環保局局長石驍敏建議,從(cong) 頂層著手,出台各級環保部門機構編製配備指導性意見,根據責任、權力、能力相匹配的原則,配強配足機構人員和必要裝備。
江蘇省南京市環保局副局長錢鋒建議,強化縣(市、區)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組建鎮街環境管理機構,把倒金子塔形的監管執法體(ti) 製逐步培育成中下層機構隊伍執法監管能力強的橄欖形執法體(ti) 製。
此外,廣東(dong) 省佛山市南海區環保局副局長張誌軍(jun) 提出,進一步明確各級環境監察、監測的事權,盡快修訂《環境監測條例》,建立對社會(hui) 監測機構的監管,彌補監測力量的不足。完善環保標準體(ti) 係,解決(jue) 相關(guan) 規定間的彼此衝(chong) 突,明確各方責任,減輕縣區級監察、監測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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