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答問
發稿時間:2017-06-30 14:06:53 來源:證監會(hui) 網站
1、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定位是什麽(me) ?
答:《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製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ti) 成果,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基礎製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辦法》定位於(yu) 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chan) 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chan) 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guan) 要求,成為(wei) 各市場、產(chan) 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chan) 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nei) 容,通過一係列看得見、抓得著的製度安排,規範經營機構義(yi) 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製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chan) 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後,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chan) 品時,遵循一係列適當性行為(wei) 準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yi) 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lan) 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yi) 務要求。
2、問:《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辦法》作為(wei)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範,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chan) 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係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yi) 務的處罰措施。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製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ti) 係,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jue) 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產(chan) 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guan) 、嚴(yan) 控風險的產(chan) 品分級機製,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ye) 協會(hui) 製定產(chan) 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ti) 劃分產(chan) 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chan) 品分級體(ti) 係。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cong) 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ge) 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yi) 務,全麵從(cong) 嚴(yan) 規範相關(guan) 行為(wei) ,突出了適當性義(yi) 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ti) 內(nei) 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wei) 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yu) 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chan) 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yu) 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yi) 務製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yi) 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wei) 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3、問:2007年以來,證監會(hui) 在部分市場、產(chan) 品和業(ye) 務中陸續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wei) 什麽(me) 還要出台《辦法》?
答: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ge) 有風險的專(zhuan) 業(ye) 化市場,各種產(chan) 品風險特征千差萬(wan) 別,而投資者在專(zhuan) 業(ye) 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麵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正是基於(yu) 兩(liang) 者的差異,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必要的義(yi) 務,減少信息不對稱,從(cong) 而為(wei) 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產(chan) 品或服務的針對性措施,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製度。
2007年以來,證監會(hui) 陸續在基金銷售、創業(ye) 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係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chan) 品或業(ye) 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製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製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chan) 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ce) 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yi) 務規定不夠係統和明確。為(wei) 此,證監會(hui) 總結了各市場、產(chan) 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借鑒國際經驗,並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製定了《辦法》,建立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製度,明確投資者基本分類、產(chan) 品分級底線標準,規範經營機構義(yi) 務,強化監管與(yu) 自律要求。
對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yu) 其在信息獲取、產(chan) 品風險認知與(yu) 承受能力等方麵處於(yu) 弱勢,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相關(guan) 義(yi) 務,有助於(yu) 幫助投資者識別風險,減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風險的損害。
對經營機構而言,通過執行了解評估投資者和產(chan) 品、匹配銷售、加強內(nei) 部管理等適當性安排,能夠促使經營機構規範自身行為(wei) ,有效管理風險,優(you) 化投資服務,提高差異化競爭(zheng) 能力,有助於(yu) 證券期貨行業(ye) 的健康發展。
對監管部門而言,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水平和投資者適當性意識的提升,有利於(yu) 依法、從(cong) 嚴(yan) 、全麵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防範和化解係統性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監管體(ti) 係;還可以通過適當性製度,將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chuan) 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重視和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與(yu) 社會(hui) 和諧穩定。
4、問:《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ti) 現在哪些方麵?
答:《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wei) 普通投資者和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兩(liang) 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chan) 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chan) 品或服務,並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yi) 務。
《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麵享有特別保護。這是根據我國當前特殊的投資者結構,以及普通投資者與(yu)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zhuan) 業(ye) 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麵的差異,平衡保護投資者的需要與(yu) 增加經營機構合規運營成本所做出的製度安排。具體(ti) 體(ti) 現在: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chan) 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chan) 品或者提供相關(guan) 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yi) 務;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yu) 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chan) 品或者服務;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與(yu) 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guan) 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yi) 務。
5、問:《辦法》實施後,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mai) 賣股票?
答:《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chan) 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mai) 到與(yu) 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chan) 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mai) 風險等級高於(yu) 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chan) 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chan) 品,投資者買(mai) 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製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mai) 適當的產(chan) 品。
6、問:《辦法》實施後,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
答:現有投資者參與(yu) 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製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ti) 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chan) 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yu) 原有風險等級的產(chan) 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yu) 原有風險等級的產(chan) 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mai) 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yu) 股票的產(chan) 品,但當購買(mai) 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chan) 品時,比如結構化產(chan) 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製度,我會(hui) 將在《辦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you) 化、完善適當性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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