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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 專家解讀 統計法實施條例三大看點

發稿時間:2017-06-23 10:29:29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陳煒偉(wei) 、丁小溪)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有何看點?對推動統計法實施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有何重要作用?記者采訪專(zhuan) 家進行了梳理。

  看點一: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

  《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ti) 。

  “這是法律法規首次明確相關(guan) 單位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國家統計局副局長毛有豐(feng) 說,《條例》最為(wei) 突出的特點就是明確了與(yu) 統計工作有關(guan) 的各方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中的責任,把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貫穿到整個(ge) 法律規範中。

  《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幹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製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wei) 。

  毛有豐(feng) 說,這些規定明確了相關(guan) 單位及其負責人保障統計法在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嚴(yan) 格執行的法定責任和底線,明確了統計調查對象在提供真實準確統計資料方麵的責任。規定的實施,將有效地保障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

  看點二:維護調查對象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麵調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nei) 容不得與(yu)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nei) 容重複、矛盾。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wei) 東(dong) 說,這些規定能改進調查方法,盡可能地減少調查,減輕調查負擔。同時,可以嚴(yan) 格項目管理,避免重複調查,使調查對象的填報負擔降到最低。

  同時,《條例》明確,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ge) 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yan) 格管理,除作為(wei) 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wei) 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ti) 行政行為(wei) 的依據,不得用於(yu) 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楊偉(wei) 東(dong) 說,《條例》突出對政府統計機構權力的約束,明確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職責,嚴(yan) 格規範政府統計活動,維護了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看點三:提升統計工作效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hui) 、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互聯網、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要。

  “大力推進互聯網、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將進一步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時效性。”統計科學研究所所長萬(wan) 東(dong) 華說,現代信息技術可以拓寬統計數據來源和範圍,提高政府統計工作效能,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增強政府統計公信力。

  同時,《條例》把推進統計製度方法公開、統計生產(chan) 方式透明、統計調查成果共享、統計數據為(wei) 全社會(hui) 所用作為(wei) 規範的重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yi) 、調查範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毛有豐(feng) 說,規定的落實,能使全社會(hui) 了解統計調查內(nei) 容和數據生產(chan) 情況,既有利於(yu) 社會(hui) 各界更好地使用統計數據,也能有效地推動統計製度方法的改革創新。此外,《條例》還對統計資料的公布作出了明確規範,有利於(yu) 推動統計數據最大化地向社會(hui)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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