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製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7-06-22 10:45:49 來源:法製辦網站
2017年5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製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實施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wei) 什麽(me) 要製定實施條例?
答:一是全麵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根據1983年製定的統計法製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對統計法進行全麵修訂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nei) 容與(yu) 修訂後的統計法不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實施性規定。二是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統計工作重大決(jue) 策部署,使統計工作更好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需要。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明確要求探索統計規律、健全統計法律法規,完善統計管理體(ti) 製,改革統計製度方法,有針對性補上統計領域“短板”,加快健全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等新動能統計,加強社會(hui) 領域統計,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為(wei) 國家各項決(jue) 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更好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在推動統計現代化上邁出更大步伐。為(wei) 此,國家統計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實施條例(送審稿),國務院法製辦兩(liang) 次書(shu) 麵征求有關(guan) 部門、地方政府的意見,並通過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意見,會(hui) 同國家統計局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後,由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問:過多的統計調查活動既給統計調查對象造成負擔,又可能影響統計質量和效率,實施條例對此是否有考慮?
答: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jue) 策對統計資料的需求,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為(wei) 兼顧好兩(liang) 方麵的利益,實施條例從(cong) 源頭上規範統計調查活動,主要從(cong) 四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麵調查。二是嚴(yan) 格要求統計調查項目的製定。統計調查項目的製定機關(guan) 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guan) 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zhuan) 家的意見,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三是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條件和時限。避免各類統計調查項目內(nei) 容重複、矛盾,並要求及時公布已經審批、備案的項目及其統計調查製度的主要內(nei) 容。四是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為(wei) 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因統計標準不統一而產(chan) 生的數據“打架”問題,規定國家統計標準是強製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
問:統計調查活動的組織實施是統計的重要環節,關(guan) 係著能否獲得真實、有效的統計數據,實施條例對此作了哪些具體(ti) 規定?
答:規範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chan) 過程的控製,對於(yu) 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具有重要意義(yi) 。實施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zhuan) 章規定:一是對統計調查對象履行報送義(yi) 務提出明確要求。單位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由填報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個(ge) 人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使用網絡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二是對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guan) 提出明確要求。組織實施機關(guan) 應當將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yi) 務、主要指標涵義(yi) 和有關(guan) 填報要求等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使用網絡報送統計資料的,組織實施機關(guan)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組織實施機關(guan) 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予以補正。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製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
問:統計數據是公眾(zhong) 了解國情國力和社會(hui) 發展狀況的重要途徑,實施條例對及時公開統計數據作了哪些規定?
答:統計資料既是國家宏觀決(jue) 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社會(hui) 公眾(zhong) 了解國情國力和社會(hui) 發展狀況的信息載體(ti) ,一些重要的統計數據更是經濟活動的風向標,影響市場主體(ti) 經營決(jue) 策。實施條例對統計數據的公開從(cong) 四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區分不同統計資料,明確公布主體(ti) 及權限。全國性統計數據和分省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或者授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數據,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統計調查製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比照執行。二是要求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為(wei) 了使社會(hui) 公眾(zhong) 了解統計數據生產(chan) 狀況,更好地使用統計資料,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yi) 、調查範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三是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四是需要對已公布的統計數據進行修訂的,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後的數據,並就修訂依據和情況作出說明。同時,為(wei) 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製,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guan) 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製定機關(guan) 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
問:對統計違法行為(wei) ,實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條例依據統計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統計違法行為(wei) 法律責任的規定。針對一些方麵對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監督不到位,甚至為(wei) 了所謂“政績”,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指使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既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又嚴(yan) 重敗壞政府形象的問題,為(wei) 依法嚴(yan) 懲、堅決(jue) 遏製統計數據造假行為(wei) ,實施條例列舉(ju) 了對嚴(yan) 重統計違法行為(wei) 失察的具體(ti) 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wei) 的典型做法,明確了法律責任。一是大麵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統計數據嚴(yan) 重失實不予糾正的,對相關(guan) 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guan) 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二是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hui) 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對統計機構、有關(guan) 部門不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計調查製度等統計規範,自行修改統計資料,違法公布統計數據,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wei) ,對抗統計監督檢查、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等行為(wei) ,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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