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答問
發稿時間:2017-06-22 10:44:54 來源:教育部網站
為(wei) 有效督促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推進教育改革發展,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jia)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一下《辦法》製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yi) ?
答:2010年,黨(dang) 中央、國務院頒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強化對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督導檢查”。2011年,國家教育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教育部將《製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辦法》確立為(wei) 教育體(ti) 製改革重大項目。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提出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為(wei) 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國家教育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於(yu) 2014年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的意見》。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擴大後,國家如何衡量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如何督促省級政府加強教育統籌,優(you) 先發展教育事業(ye) ,需要進行係統的製度設計。
教育督導作為(wei) 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在保障“兩(liang) 基”曆史任務全麵完成、推動國家重大教育政策項目落實、縣域義(yi) 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麵改善義(yi) 務教育薄弱學校辦學條件、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等方麵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證明,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促進教育科學發展的重要抓手。
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製定《辦法》,建立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的製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員組成的課題組,研究形成《製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辦法研究報告》,為(wei) 製定《辦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們(men) 借鑒其他行業(ye) 做法,結合教育工作特點,考慮研究出台《辦法》。希望通過《辦法》的製定實施,加強事中和事後監管,推動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全麵正確地履行教育職責,確保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2.《辦法》形成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研究製定《辦法》主要經曆了三個(ge) 階段。
一是研究起草。2011年,教育部成立課題組,研究形成《製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辦法研究報告》。在報告基礎上,2013年起草《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辦法》初稿,對評價(jia) 內(nei) 容、組織機構、程序與(yu) 方法等方麵作出規定。
二是征詢意見。2014-2016年,先後4次征求地方教育部門以及國家督學、相關(guan) 專(zhuan) 家的意見。綜合考慮中央關(guan) 於(yu) “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的最新要求及各地意見,形成《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暫行辦法》,並經教育部黨(dang) 組會(hui) 討論通過。
三是修改完善。2016年底,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的要求,征求了教育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各省級政府的意見。2017年3月,國家教育體(ti) 製改革領導小組第24次會(hui) 議研究討論了《辦法》,根據會(hui) 議精神,結合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意見,將《辦法》更名為(wei)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jia) 辦法》,並對文件有關(guan) 內(nei) 容再次修改完善。4月,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書(shu) 麵審議通過了《辦法》,根據會(hui) 議精神修改完善,形成本《辦法》。5月,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3.《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辦法》共分為(wei) 五章、十六條,包括總則、評價(jia) 的內(nei) 容、評價(jia) 的實施、評價(jia) 結果的運用以及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辦法》製定的依據、目的進行說明,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的內(nei) 涵、實施主體(ti) 、原則、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二章,評價(jia) 的內(nei) 容。主要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dang) 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和學校規範辦學行為(wei) 情況。
第三章,評價(jia) 的實施。對評價(jia) 方式和程序作了規定,按照印發通知、自查自評、第三方監測、實地檢查、反饋意見、整改複查、發布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四章,評價(jia) 結果的運用。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將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guan) 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五章,附則。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
4.《辦法》對評價(jia) 內(nei) 容是如何設計的?
答: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jia) 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評什麽(me) ”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剛才已經介紹過,《辦法》立足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明確了六個(ge) 方麵的評價(jia) 內(nei) 容,每一方麵又進行了詳細規定,大概包括40餘(yu) 條內(nei) 容,這些規定基本涵蓋了省級人民政府應履行的教育職責。
實際操作中,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將根據國家教育事業(ye) 發展的總體(ti) 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製定年度評價(jia) 工作重點、實施細則,細化評價(jia) 指標,這樣有利於(yu) 增強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5.《辦法》中對評價(jia) 的實施的規定有什麽(me) 考慮?
答:“怎麽(me) 評”決(jue) 定了評價(jia) 工作的程序和規範,直接關(guan) 乎評價(jia) 工作是否規範有效。《辦法》明確評價(jia) 堅持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每年開展一次,按照印發通知、自查自評、第三方監測、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複查、發布報告等程序進行,遵循了《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基本規範和程序,體(ti) 現了督導的權威性和嚴(yan) 肅性。自查自評在於(yu) 引導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常態化的自我監測和評估機製,充分發揮省級人民政府的主體(ti) 作用。引進第三方監測,主要考慮增強評價(jia) 的公信力和說服力。這樣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級自查自評為(wei) 基礎、國家隨機抽查為(wei) 主導、第三方參與(yu) 的評價(jia) 機製。
6.如何保證評價(jia) 工作取得實效?
答:評價(jia) 工作是否有效,關(guan) 鍵在於(yu) 問責是否到位。《辦法》強調,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對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的若幹情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將按照有關(guan) 規定提出問責建議。這樣的製度安排,問責對象、問責方式都非常明確,有利於(yu) 提高督導的實效性,有利於(yu) 推動省級人民政府主動改進自身工作。
7.《辦法》頒布後,下一步將如何開展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jia) 工作?
答:《辦法》是近年來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製度創新,是強化教育督政工作的頂層設計。為(wei) 貫徹落實好《辦法》,推動評價(jia) 工作實施,下一步將重點開展三項工作:
一是貫徹學習(xi) 。通過多種形式做好宣傳(chuan) 解讀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學習(xi) 《辦法》,充分貫徹領會(hui) 精神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是指導推進。督促並指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辦法》,結合本省(區、市)實際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hui) 辦公室備案。
三是啟動試點。研究製定實施方案及指標體(ti) 係,從(cong) 東(dong) 、中、西部各抽取部分省份開展試點。根據試點情況研究部署2018年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jia) 工作,確定評價(jia) 重點,確保評價(jia) 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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