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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全麵競爭出讓

發稿時間:2017-06-19 13:49:10   來源:人民日報  

  作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chan) 資源屬於(yu) 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必須切實完善以礦業(ye) 權出讓製度為(wei) 重要內(nei) 容的礦產(chan) 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ye) 規律,改革完善礦業(ye) 權出讓製度,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zheng) 出讓更加全麵,有償(chang) 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ye) 權出讓製度。

  改革後,礦業(ye) 權出讓方式會(hui) 有哪些變化?將有哪些審批權限被下放?社會(hui) 資金投資礦產(chan) 資源開發的積極性要如何調動?國土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對這些問題做出解讀。

  協議出讓將被嚴(yan) 格限製

  我國的礦業(ye) 權出讓製度經曆了從(cong) 無償(chang) 到有償(chang) 、從(cong) 申請在先方式到競爭(zheng) 性取得等變化,在優(you) 化資源配置、維護國家權益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國土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也坦言,“這一製度還存在市場競爭(zheng) 不充分、有償(chang) 使用不到位、製度體(ti) 係不完善,部分礦產(chan) 勘查開采存在大型企業(ye) 集團壟斷、勘查區塊退出不到位,礦業(ye) 權取得成本高、企業(ye) 負擔過重等問題。”

  此次《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wei) 主,全麵推進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嚴(yan) 格限製礦業(ye) 權協議出讓。該負責人表示,“這對有效解決(jue) 在礦業(ye) 權配置管理過程中因市場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引發的一係列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yi) 。”

  現行規定中,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對其他礦業(ye) 權出讓,按照找礦的高風險、低風險、無風險,實行分類分方式出讓。國土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通過此次改革,除特殊情形外,礦業(ye) 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jue) 定礦業(ye) 權出讓收益。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製度的完善將從(cong) 做好出讓基礎工作、明確出讓條件、全麵推進競爭(zheng) 性出讓、改革出讓收益管理、實施出讓合同管理等方麵進行。

  嚴(yan) 格限製礦業(ye) 權協議出讓方麵,《方案》要求協議出讓範圍嚴(yan) 格控製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ti) 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ti) 決(jue) 策、價(jia) 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jia) 製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上述負責人介紹,改革後,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chan) 、鎢、稀土6種礦產(chan) 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chu) 量規模10億(yi) 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chu) 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chan) 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同時,強化礦產(chan) 資源規劃對礦業(ye) 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yan) 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ye) 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係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麵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ye) 權人監管方式,全麵實行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開製度。

  《方案》要求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等6個(ge) 省(自治區),開展包括下放審批權限在內(nei) 的礦業(ye) 權出讓製度改革試點。據介紹,試點為(wei) 期兩(liang) 年,通過試點總結經驗,推進相關(guan) 法律法規修訂,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guan) 規範性文件後,計劃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勘查市場進一步向社會(hui) 資本放開

  對於(yu) 如何調動社會(hui) 資金投資礦產(chan) 資源開發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本次改革中,通過積極創新礦業(ye) 權經濟調節機製、合理收繳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等激勵措施,減輕企業(ye) 負擔,擴大社會(hui) 投資空間。

  礦業(ye) 權使用費征收方式調整的原則是:低費率起步,充分保障礦業(ye) 權人合理勘查開發的工作需求;累進製調整,遏製礦業(ye) 權人“跑馬圈地”和長期“圈而不探”的行為(wei) ,提高礦產(chan) 資源的利用效率。具體(ti) 的征收標準將根據礦產(chan) 品價(jia) 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避免征收標準長期不變,調控能力減弱。

  據介紹,為(wei) 了減輕企業(ye) 尤其是勘查企業(ye) 的負擔,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僅(jin) 繳納一定比例,其餘(yu) 部分可以在轉為(wei) 采礦權後在采礦權有效期內(nei) 繼續繳納;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許可證時繳納一定比例後,其餘(yu) 部分可在采礦權有效期內(nei) 分期繳納。

  該負責人強調,此次改革在礦業(ye) 權出讓方式上大大壓縮了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行政配置資源的空間,為(wei) 社會(hui) 投資公平參與(yu) 競爭(zheng) 創造了更多機會(hui) 。今後,財政資金將逐步退出社會(hui) 資本有意願、有能力、有競爭(zheng) 的商業(ye) 性勘查領域,將勘查市場進一步放開。除部分特殊規劃區和特殊礦種外,財政資金主要用於(yu) 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記者 朱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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