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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曆史演進與轉換邏輯

發稿時間:2017-06-07 09:08:24   來源:學術研究   作者:王炳權 李海洋

  作者簡介:王炳權,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北京 100732); 李海洋,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yi) 學院教授(北京 100872)。

  內(nei) 容提要: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曆史演進主要取決(jue) 於(yu) 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的變化,依次經曆了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以及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等階段。非競爭(zheng) 性技術精英吸納模式形成的動力源於(yu) 經濟因素和特定的曆史條件,具有很高的精英吸納功能,呈現高開放性、低競爭(zheng) 性和運動式的特征;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形成的動力來源於(yu) 不規範的幹部任用方式的倒逼以及創新性幹部任用機製的慣性,具有中等強度的精英吸納功能,呈現出低開放性和高競爭(zheng) 性的特征;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形成的動力來源於(yu) 低效的精英吸納模式和人格化官僚製結構裂解的張力,具有低精英吸納功能,呈現低開放性、低競爭(zheng) 性的特征。當前,政治精英吸納能力較為(wei) 低下,導致政治精英流動嚴(yan) 重不暢,並由此影響政治穩定和政治合法性。為(wei) 此,需要重啟具有高效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競爭(zheng) 性和開放性的幹部選拔任用方式。

  關(guan) 鍵 詞:政治精英/幹部選拔/競爭(zheng) 性/吸納

  標題注釋:本文係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項目“新世紀以來我國政治思潮的演進及社會(hui) 影響研究”(13BZZ002)的階段性成果。

  精英(elite)是指在經濟、政治和社會(hui) 係統中所有最強有力、最生機勃勃和最精明能幹的人;精英不分好人還是壞人。[1]精英包括各類人才,分布在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hui) 等領域。一般而言,狹義(yi) 上按照領域來劃分,人們(men) 往往將精英劃分為(wei) 經濟精英、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以及社會(hui) 精英,等等。其中,政治精英(political elite),是指政治係統中的兩(liang) 個(ge) 群體(ti) :其一是掌握重大政治決(jue) 策權的政治精英,他們(men) 製定和頒布政策,由處於(yu) 最高地位並握有權力的少數人組成;其二是統治階級中的其他成員,他們(men) 是第一個(ge) 群體(ti) 的支持基礎和後備力量。[2]而本文所探討的政治精英,是指政治係統或政治組織中有才華、有能力和最精明能幹的人,他們(men) 是握有權力之人,同時也包括其支持基礎和後備之人。如果其中握有政治權力之人及其支持基礎和後備之人沒有才幹,那麽(me) 這些人也不是政治精英。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所有握有政治權力的人及其後備者都定義(yi) 為(wei) 政治精英。在政治係統中,政治精英的多少主要取決(jue) 於(yu) 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一個(ge) 良好的開放競爭(zheng) 性的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可以更多地吸納包括知識精英在內(nei) 的社會(hui) 精英,政治係統就會(hui) 更為(wei) 穩定並具有較強的治理能力,反之亦然。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曆史演進大體(ti) 經曆了三個(ge) 不同的階段,即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階段(1980-2002年)、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階段(2002-2014年)和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階段。①這三個(ge) 階段中的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在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上有著不同的特點。相對而言,非競爭(zheng) 性技術精英吸納模式具有高開放性和低競爭(zheng) 性,但其精英吸納功能很強,這是由其所處特定的曆史時期所決(jue) 定的;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具有低開放性和高競爭(zheng) 性,其精英吸納功能具有中等強度;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具有低開放性和低競爭(zheng) 性,其精英吸納的功能最弱。在時間序列的模式轉換中,政治精英的吸納功能並沒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而逐漸走強,而是呈現漸弱的態勢,其政治精英流動結構體(ti) 係也逐漸呈現出封閉性。這不僅(jin) 阻斷了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向政治係統流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政治體(ti) 係內(nei) 的精英選拔,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政治體(ti) 係的治理能力一定程度上也減弱了。本文解析非競爭(zheng) 性技術精英吸納模式、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和低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各自特點、形成機理和轉換邏輯/原因,並在此基礎上強調重啟競爭(zheng) 性和開放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必要性。

  一、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形成和轉換

  從(cong) 新中國建立到20世紀60年初,雖然有一些高層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被吸納到政治體(ti) 係中,並擔任重要領導職務,但由於(yu) 實施與(yu) 計劃經濟體(ti) 製相適應的幹部委任製和革命“紅色”標準的政治門檻,政治係統對社會(hui) 知識精英和經濟精英的吸納十分有限,隻局限於(yu) 一些特別有名的知識精英群體(ti) ,由此所形成的政治精英吸納體(ti) 係實質上是一種較為(wei) 封閉的模式。到了“文革”時期,由於(yu) 包括政治精英在內(nei) 的多數精英群體(ti) 成為(wei) 政治運動的革命批鬥對象,這種封閉的精英吸納模式遭到摧毀,政治精英吸納基本停滯。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快速推進,特別是鄧小平提出,選拔幹部要注重德才兼備,“幹部隊伍要年輕化、知識化、專(zhuan) 業(ye) 化,並且要把對於(yu) 這種幹部的提拔使用製度化”,[3]中央以政治運動方式推動幹部政策的實施以後,政治精英吸納停滯的局麵才得以改變,並形成了具有運動式特征的階段性的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

  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主要特點體(ti) 現在非競爭(zheng) 性(不是絕對沒有競爭(zheng) )、高開放性和強精英吸納能力。其中,非競爭(zheng) 性是由當時特定的曆史環境和製度安排所決(jue) 定的。當時幹部選拔製度仍然是委任製,幹部任用的決(jue) 定權主要掌握在領導手中,領導就是“伯樂(le) ”。這就意味著當時的政治精英吸納必須通過“伯樂(le) 選馬”的途徑來實現。雖然當時在“伯樂(le) 選馬”的過程設有諸如群眾(zhong) 評議和組織考查等程序,精英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競爭(zheng) ,但這種競爭(zheng) 隻是精英之間的隱性的競爭(zheng) ,在顯性的製度安排上沒有“賽馬”的競爭(zheng) 機製。此外,由於(yu) 建國以後,國家處於(yu) 長期的政治運動之中,特別是“文革”時期,知識精英遭受了極大的衝(chong) 擊,並導致了教育係統塌陷,所以在20世紀80年代初,即使國家推動高等教育快速複興(xing) ,但在政府組織中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年青知識精英仍然十分匱乏,特別是在市、縣、鄉(xiang) 政府層級中這一狀況更是如此。在中央以運動式和“四化”標準選拔任用幹部時,由於(yu) 年青知識精英的缺乏,除了教育係統以外(為(wei) 了留住教育係統的人才,限製流動)的絕大多數年青知識精英沒有競爭(zheng) 對手而得到了任用。隻有極少數人可能因為(wei) “革命化”標準不夠或者自身的實際能力不強等因素的影響而被排除在外。所以當時的政治精英吸納無論在製度設置上還是實際的運行上都幾乎沒有競爭(zheng) 性。

  高開放性是指這個(ge) 時期的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具有很大的廣度。由於(yu) 改革開放早期的政府管理方式沒有脫離總體(ti) 性社會(hui) 的管理結構,[4]政府部門十分龐大,而且在政府單位性質上沒有劃分公務員單位、參照公務員單位和事業(ye) 單位,其單位成員除了有小部分人為(wei) 工人身份外,其餘(yu) 的都是幹部身份,所以無論是縱向還是橫向政府部門的幹部選拔都是全方位的政治精英的吸納。不過,必須指出的是,由於(yu) 知識精英主要集中於(yu) 教育係統,為(wei) 了防止他們(men) 從(cong) 教育係統流出並進入其他政府部門,政府設置了具體(ti) 的限製性政策措施——防止“教師改行”。盡管如此,一些擁有社會(hui) 關(guan) 係的從(cong) 教知識精英還是流入了其他政府部門,並且憑借知識優(you) 勢得到了很好的發展,這是一些高層政治精英擁有教育工作背景的內(nei) 在原因。

  強精英吸納能力最突出的表現是在很短時間內(nei) 實現了精英流動,這得益於(yu) “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zhuan) 業(ye) 化”幹部政策的要求和政治運動式做法的推動。當時中央組織部向各級黨(dang) 政組織提出了具體(ti) 的任務指標和期限,要求各級黨(dang) 政部門嚴(yan) 格按照中央組織部規定的學曆和年齡配額組建領導班子,並在限期內(nei) 完成組建工作。各級組織部門在執行中央“四化”幹部政策時相應簡化原有耗時的幹部選拔程序和過程,把群眾(zhong) 參與(yu) 的民主評議會(hui) 作為(wei) 政治監督的輔助手段,從(cong) 上至下的幹部選拔和黨(dang) 政領導班子重建在全國範圍內(nei) 取得了預期效果。在1982年至1985年間,一大批新型的中青年知識—技術型官僚代替了年邁體(ti) 弱、缺乏良好教育和專(zhuan) 業(ye) 知識的老幹部,這些在曆次政治運動中憑借激進的意識形態和革命熱情進入領導崗位的老幹部退出了曆史舞台。新型的中青年知識—技術型官僚一般受過良好的知識教育,對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新的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持明顯的擁護態度,[5]逐漸成為(wei) 政治體(ti) 係中的主流政治精英,由此實現了政治精英的平穩轉換。據統計,從(cong) 1982年初到1984年夏,全國共提拔200多萬(wan) 名中青年幹部。到1985年底,共有46萬(wan) 名中青年幹部走上縣以上領導崗位。[6]

  具有非競爭(zheng) 性、高開放性和強精英吸納能力特點的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形成的基礎或者說實現精英轉換的內(nei) 在動力機製是什麽(me) 呢?按照一般的邏輯,一個(ge) 優(you) 良有效的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必須滿足兩(liang) 個(ge) 條件,即政治係統所麵對社會(hui) 的開放性和精英選拔的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的開放性越大,精英的選拔範圍就越大,優(you) 中選優(you) 的可能性就越大,公平性越高,政治合法性越強,反之亦然。同樣,在滿足開放性選拔的前提下競爭(zheng) 性越大,越有可能產(chan) 生優(you) 中選優(you) 的精英。根據這一邏輯,我們(men) 可以得出,以“伯樂(le) 選馬”的方式選拔政治精英存在明顯的不足。這是因為(wei) “伯樂(le) 選馬”的方式不但受製於(yu) 伯樂(le) 自身的知識結構、識別能力和政治道德水準,也受製於(yu) 政治組織中人格化依附關(guan) 係,所以這種具有“伯樂(le) 選馬”和非競爭(zheng) 性雙重缺陷的精英吸納方式在本質上是不能實現優(you) 良政治精英選拔的。然而,為(wei) 什麽(me) 這種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又是有效的呢?這是因為(wei) 這一方式是在特定條件下產(chan) 生作用的,這一特定條件就是由精英的高度短缺性、運動式的政策推動以及剛性“四化”標準相互結合所構成的,這三個(ge) 構成因素缺一不可。正因為(wei) 當時在龐大的政治體(ti) 係中十分缺乏知識精英,所以剛性“四化”標準和運動式政策推動才成為(wei) 可能,並能產(chan) 生預期成效。可以說,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有效性隻是相對於(yu) 特定曆史條件而言的,並非一般性有效吸納模式,根本不適用於(yu) 精英豐(feng) 富時代中的人格化官僚製組織。

  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形成基礎或者說實現精英轉換的內(nei) 在動力機製是由經濟結構、威權政治結構和時間節點所構成的。毫無疑問,在諸多影響因素中,經濟條件是決(jue) 定精英群體(ti) 轉換的首要原因。某一精英群體(ti) 取代另一精英群體(ti) 的原因,最終都可歸為(wei) 經濟因素的影響。在唯物史觀視野中,生產(chan) 力的發展促進生產(chan) 關(guan) 係的調整,人們(men) 在經濟關(guan) 係中的地位變化,往往就是精英群體(ti) 相互替代的表現。因此,可以說,“政治精英的更迭是經濟社會(hui) 深刻轉型的必然結果”。[7]特別是一些研究蘇聯東(dong) 歐政治精英的學者提出了政治精英轉換的“經濟法則”理論,認為(wei) 經濟和社會(hui) 的現代化對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政治結構和社會(hui) 發展產(chan) 生了深刻的影響。工業(ye) 化所帶來的勞動分工、社會(hui) 的功能性分化和社會(hui) 治理的複雜化,使得動員式的政治結構不再適應社會(hui) 需要。黨(dang) 的傳(chuan) 統統治機器在治理複雜的現代社會(hui) 中所表現的無能為(wei) 力以及黨(dang) 為(wei) 實現工業(ye) 化和經濟發展所進行的不懈努力,迫使這些國家重新調整官僚體(ti) 製和精英的組成成分。實現工業(ye) 化的迫切願望和努力所產(chan) 生的首要的政治結果,體(ti) 現為(wei) 在社會(hui) 上居於(yu) 主導地位的黨(dang) 政精英的轉換,這使得以管理技能和技術水平為(wei) 標準提拔的幹部大量進入政治過程。[8]

  毫無疑問,經濟因素是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形成和轉換的根本性因素。1979年鄧小平訪美以後,他認識到隻有通過體(ti) 製機製變革和工業(ye) 化推動中國的現代化,才能改變當時中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十分落後的局麵。這就需要首先解決(jue) 政治精英更替問題,吸納擁護新政治路線和方針政策的中青年知識—技術型官僚來支持和推動體(ti) 製機製的變革。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實現老―新政治精英更替要麵對老一代政治精英所產(chan) 生的阻力以及推動這一變革的中央政治權威問題。此時,鄧小平一方麵利用絕大多數老一代領導幹部已到了或者即將到了退休年齡的良好機會(hui) ,以高超的領導藝術(設立中央顧問委員會(hui) )與(yu) 中央高層老一代政治精英在幹部製度改革上取得了共識,另一方麵不斷加強中央的政治領導權威,夯實新幹部政策實施的權力基礎,從(cong) 而實現了包括高層在內(nei) 的新老幹部更替。所以雖然經濟因素是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形成的根本動力,但離不開以鄧小平為(wei) 核心的中央領導集體(ti) 的權威和退休時間節點等條件因素。

  二、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的實踐和反轉

  在20世紀80年代初以階段性的政治運動方式運行起來以後,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逐漸演變成非運動方式的製度化常態化運行方式。與(yu) 以前相比,幹部選拔“四化”標準和委任製的“伯樂(le) 選馬”方式基本沒有變化,變化的是從(cong) 階段性政治運動方式轉向常態化製度化方式,這一狀況一直延續至21世紀初。2002年中共中央出台了《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wei) 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的製度創新拓展了空間,並直接推動了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的形成。

  根據2002年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公開選拔、競爭(zheng) 上崗工作在黨(dang) 委(黨(dang) 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報名與(yu) 資格審查;統一考試(競爭(zheng) 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黨(dang) 委(黨(dang) 組)討論決(jue) 定。這意味著中央在幹部選拔任用上提出了競爭(zheng) 性的原則要求和一般性運行程序,而且鼓勵各地在幹部選拔任用上進行製度創新和實踐。所以,一些地方根據《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對幹部選拔任用製度進行了大膽的創新,在實踐中形成了考任製、選任製和考選結合製的三大方式。考任製主要有“一推雙考”“公推公選”“雙推雙考”“兩(liang) 推一考”和“三推三考”等;選任製主要有“公推直選”“兩(liang) 推一選”“三推一選”和“三推兩(liang) 選”等;考選結合製主要有“三推三考兩(liang) 票決(jue) ”和“三推兩(liang) 考一選”等。[9]以上領導幹部公選製的實踐形式可劃分為(wei) 以考試、考評與(yu) 考察為(wei) 主的考任製;以推薦、自薦與(yu) 選舉(ju) 為(wei) 主的選任製;以競崗、競聘與(yu) 競爭(zheng) 為(wei) 主的競任製。

  考任製的主要特點是在領導人選產(chan) 生的初始環節與(yu) 決(jue) 定環節上,以競爭(zheng) 性考試為(wei) 主,以推為(wei) 輔。其選拔任用程序為(wei) :職位及其資格條件麵向社會(hui) 公布、申請報名、資格審查與(yu) 公布、統一筆試與(yu) 麵試、組織考察與(yu) 黨(dang) 組織決(jue) 定。在這裏,領導幹部的初始人選主要由筆試產(chan) 生,最終人選完全由麵試當場產(chan) 生。比如吉林的“一推雙考製”模式,就是我國應用最早、也是普及麵最廣的一種考任製模式。選任製是在領導人選產(chan) 生的初始環節與(yu) 決(jue) 定環節上,以選為(wei) 主,以推與(yu) 考為(wei) 輔。其選拔任用環節主要包括職位及其資格條件麵向社會(hui) 公開、社會(hui) 各方推薦報名與(yu) 自我推薦報名、資格審查與(yu) 公布、統一筆試或者投票初選,候選人演講,再次投票選舉(ju) 直接產(chan) 生最終人選。比如江蘇的“兩(liang) 推一選”,就是以公開報名、民主推薦、演講答辯、群眾(zhong) 測評、組織考察、差額票決(jue) 、任前公示等為(wei) 主要特征的選任製方式。“兩(liang) 推”就是指組織內(nei) 推薦候選人和組織外推薦候選人,“一選”就是由組織內(nei) 全體(ti) 有選舉(ju) 權的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ju) 領導人選。它是全國各基層黨(dang) 政組織實行最廣泛的一種換屆選舉(ju) 方式。競任製是在領導人選產(chan) 生的初始環節與(yu) 決(jue) 定環節上,是以競爭(zheng) 性的筆試、麵試或者選舉(ju) 為(wei) 主,輔以推與(yu) 議的方式。其選拔任用環節主要包括職位及其資格條件麵向社會(hui) 公開、社會(hui) 各方推薦報名與(yu) 自我推薦報名、資格審查與(yu) 公布、統一競爭(zheng) 性的筆試或競爭(zheng) 性演說,評委評分或者投票選舉(ju) 直接產(chan) 生最終人選。[10]顯然,無論是考任製或選任製,還是兩(liang) 者兼之的選拔方式,都是一種競爭(zheng) 性幹部選拔方式,這種方式直接推動了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向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轉變。

  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初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轉變動力來源於(yu) 經濟因素以及中央領導人的推力,那麽(me) ,21世紀初政治精英吸納模式轉變的動力除了“四化”幹部標準的慣性牽引和中央持續推動力外,主要源於(yu) 幹部任用上腐敗行為(wei) 的倒逼。從(cong)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到21世紀初,由於(yu) 幹部任用權力掌握在主要領導手中,“領導說了算”的權力構架導致了買(mai) 官賣官和任人唯親(qin) 現象普遍蔓延,這不僅(jin) 阻礙了政治體(ti) 係對政治精英的選拔和吸納,而且嚴(yan) 重影響了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和黨(dang) 的形象,削弱了黨(dang) 的政治合法性,[11]所以中央想通過競爭(zheng) 性的選拔方式來消除和減少幹部任用上的腐敗行為(wei) ,促進政治精英的吸納和流動。

  但是,與(yu) 非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相比,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吸納能力並未超越前者,並且呈現不斷下降趨勢。其根本原因在於(yu) 這一階段的幹部選拔用任用製度雖然嵌入了競爭(zheng) 性,但缺乏開放性以及在運用上的有限性。根據2002年或者2014年修訂版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提拔擔任黨(dang) 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liang) 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liang) 個(ge) 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liang) 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同時在幹部選拔範圍上規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可以從(cong) 黨(dang) 政機關(guan) 選拔任用,也可以從(cong) 黨(dang) 政機關(guan) 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dang) 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cong) 擔任過縣(市、區、旗)、鄉(xiang) (鎮、街道)黨(dang) 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ye) 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這就意味著政治精英的吸納隻能限定在體(ti) 製內(nei) 現任幹部當中,雖然從(cong) 表麵上其吸納範圍放大到了國有企事業(ye) 單位,但其職級和職務剛性的要求使得選拔範圍縮小到以黨(dang) 政部門為(wei) 主的部分幹部群體(ti) 中。特別是當競爭(zheng) 性幹部選拔方式僅(jin) 僅(jin) 作為(wei) 試驗或者“點綴”推動時,那麽(me) 由此構成的政治精英吸納模式並未因為(wei) 競爭(zheng) 性的嵌入而產(chan) 生常態化的吸納能力,未能對社會(hui) 精英特別是知識精英產(chan) 生廣泛的吸納。不僅(jin) 如此,在2014年《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版出台以後,競爭(zheng) 性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的實踐活動就基本停止了。這是因為(wei) 在修訂版《條例》第九章第50條中對“公選”做出了條件性限製,比如“公開選拔、競爭(zheng) 上崗是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麵向社會(hui) 進行,競爭(zheng) 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係統內(nei) 部進行,應當從(cong) 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zhuan) 業(ye) 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係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zheng) 上崗”。與(yu) 2002年的《條例》相比,2014年修訂版《條例》通過增加限定性條件收縮了幹部“公選”的空間,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明確指出“堅決(jue) 糾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等現象”以後,中央為(wei) 了加強黨(dang) 組織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不再明確鼓勵“公考和公選”的實踐,所以幹部“公選”實踐由此終結。這就意味著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的吸納模式向低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反轉,其主要表現是:幹部選拔任用內(nei) 部化、製度化、程序化和低競爭(zheng) 性,黨(dang) 組織主要成員擁有幹部人事決(jue) 定權。但是,雖然中央停止推動“公選”實踐,但仍然要求各級地方黨(dang) 組織在選拔幹部時要嚴(yan) 格執行《條例》選拔程序和基本原則。而地方各級組織不僅(jin) 樂(le) 於(yu) 在組織內(nei) 部選拔任用幹部,而且更樂(le) 於(yu) 選擇可控製的低競爭(zheng) 性方式。

  那麽(me) ,是什麽(me) 原因導致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的吸納方式向低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方式反轉呢?這是由幹部“公選”模式的實際成效和科層製組織特性所導致的。從(cong) 當時“公選”的情況來看,確實存在一些高分低能的情況,特別是跨地區跨省界的“公選”幹部,很難適應新的環境,其能力和工作成績不盡如人意,所以用人單位和組織部門並不認同競爭(zheng) 性跨界的“公選”方式,甚至是組織內(nei) 部競爭(zheng) 性“公選”方式,由此形成一致的負麵評價(jia) 和排斥取向。從(cong) 表麵上看,“公選”幹部的成效不好似乎是導致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向低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反轉的主要原因,但實際上這一反轉的原因更為(wei) 複雜。“公選”幹部的成效不好是由多方麵因素所引起的,其中有入口的開放度不夠、考試內(nei) 容和方式不科學和跨界幹部受排斥等,當然還有高成本運作的弊端,這些問題可以通過進一步完善機製予以解決(jue) 。但是,在人格化的科層製組織中,如果普遍地實行幹部“公選”製度,作為(wei) 人格化官僚製組織控製的重要杠杆——人事權,通過非人格化和製度化運用,就會(hui) 裂解下級對上級的依附性,進而導致了組織領導和黨(dang) 組織的政治權威。所以幹部“公選”方式必然遭遇自上而下的抵製和排斥,從(cong) 而決(jue) 定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必然向低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反轉。

  三、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的運行特征與(yu) 人格化官僚製對其影響

  弱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是由當前幹部選拔任用方式決(jue) 定的。現行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的運行特征及其人格化官僚製組織特性決(jue) 定了低競爭(zheng) 性精英吸納模式的基本運行特點。現行幹部選拔任用方式的運行特征具有封閉性和弱競爭(zheng) 性,這種方式受製於(yu) 官僚製(科層製)人格化依附結構,難以很好地吸納體(ti) 製外和組織內(nei) 部的精英並推進政治精英流動,從(cong) 而影響政治效能的發揮以及政治穩定。

  當前幹部選拔任用的封閉性主要是由任職資格條件限製所造成的(如第二部分所述),這一運行特征是從(cong) 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沿襲而來的,即在體(ti) 製內(nei) 少數人中選人,或者說主要集中在公務員體(ti) 係中的少數人中選人,既排斥了體(ti) 製內(nei) 精英特別是知識精英,又排斥了體(ti) 製外精英。本世紀以來,隨著公務員製度的進一步實施,公務員編製與(yu) 企事業(ye) 編製人員身份的進一步明晰,排斥表現得更為(wei) 突出。

  所謂低競爭(zheng) 性,是指當前幹部選拔任用中實行可控性的競爭(zheng) ,在實質上是非競爭(zheng) 。按照2014年修訂版的《條例》規定,幹部選拔任用程序由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jue) 定-任用構成,雖然在民主推薦程序中具有競爭(zheng) 性的會(hui) 議投票推薦或者談話推薦,並且在程序上加入了一定競爭(zheng) 人數要求(比如一個(ge) 職位要求在兩(liang) 個(ge) 或更多人數中選人),但當前在不以“選票和分數取人”的引導下,基本上停止了選票推薦方式,而采用了個(ge) 別談話推薦。不僅(jin) 如此,2014年修訂版《條例》規定,推薦的結果僅(jin) 作為(wei) 重要參考,而不是2002年《條例》所規定的“作為(wei) 重要依據”。②在這種情況下,由於(yu) 在政治體(ti) 係中理性官僚製建構嚴(yan) 重不足,官僚製人格化依附結構十分突出,幹部選拔任用程序基本掌控在組織或者領導之中,導致有限的弱競爭(zheng) 性在這種結構中基本喪(sang) 失殆盡,領導的意圖決(jue) 定著選拔任用的目標。

  眾(zhong) 所周知,官僚製(科層製)是當今中國政治組織的基本結構,與(yu) 從(cong) 上至下的政治動員型管理方式相契合。馬克斯·韋伯提出了三種不同的統治類型,即傳(chuan) 統型統治、個(ge) 人魅力型統治(卡裏斯瑪)和法理型統治。傳(chuan) 統型在“父權家長製”(如皇權)裏得到典型的表現;魅力型是建立在個(ge) 人不用理性和不用傳(chuan) 統闡明理由的權威之上的類型,是一種人格感召型權威;而法理型來源於(yu) 一種製訂為(wei) 章程的理性的規則之中,這些規則作為(wei) 有普遍約束力的準則得到服從(cong) 。如果根據規則對此負有使命的人要求服從(cong) 的話,這時,命令權力的體(ti) 現者個(ge) 人是通過理性的規則體(ti) 係合法化的,而且隻要他的權力實施符合那些規則,那麽(me) 它是合法的。可見,其服從(cong) 的是規則,而不是個(ge) 人。[12]在法理型統治中,理性官僚製的主要特征就是組織運行的非人格化,這就使得職業(ye) 官僚隻服從(cong) 法律製度,而不是直接服從(cong) 高級的命令者及其人格魅力的召喚,或者是服從(cong) 附著在命令者身上的身份地位,更不是服從(cong) 由傳(chuan) 統習(xi) 俗決(jue) 定的社會(hui) 等級。[13]在當今中國政治組織中,由於(yu) 權力高度集中和由此形成的“人治”格局的普遍存在,因而理性官僚製建構嚴(yan) 重不足,人格化依附結構仍十分普遍。

  在組織中,由於(yu) 領導者掌握著組織個(ge) 體(ti) 的評價(jia) 權、定崗權、職務晉升的決(jue) 定權以及相關(guan) 的處罰權,而且其權力很少受到組織運行中相關(guan) 製度的約束,所以他們(men) 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選拔誰、任用誰、處罰誰以至於(yu) 在人格上抬舉(ju) 誰,由此在組織內(nei) 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權力和利益的依附關(guan) 係。這種關(guan) 係當然不是建立在製度遵從(cong) 和非人格化之上的等級關(guan) 係,而是人格化等級控製關(guan) 係。[14]所謂依附關(guan) 係是指“恩庇-依隨”二元關(guan) 係,在此關(guan) 係中恩庇者和依隨者之間在多數情況下形成一種工具性友誼,其中具有較高社會(hui) 經濟地位的庇護者使用自己的影響力和資源向社會(hui) 經濟地位較低的被庇護者提供保護和利益,而被庇護者向庇護者提供一般性的支持和幫助(包括個(ge) 人服務)以作為(wei) 回報(斯科特)。[15]這種關(guan) 係廣泛存在於(yu) 既存政治社會(hui) 體(ti) 係中,是一種不平等權力地位的行動者間的非正式特殊互惠關(guan) 係,其中恩庇者具有較高的權力地位,依附者透過對恩庇者的效忠與(yu) 服從(cong) 來換取生活所需的資源(卡夫曼語),[16]並呈現出不平等的互惠性、工具性和特殊主義(yi) 的特點。

  在這種依附組織結構中,雖然幹部選拔任用中有完整的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jue) 定——任職等程序,並且在程序中嵌入了輔助性民主和弱競爭(zheng) 形式,但不能改變或影響領導“說了算”的主導性控製地位。比如在動議和討論決(jue) 定程序中,一旦領導提出了方向性意見,領導“班子”成員更多的是附和與(yu) 支持,即使出現了個(ge) 別不同意見,在壓倒性的聲音中也很難動搖領導的方向性選擇。同樣,在其他程序中,一切都掌控在組織之中,並按照領導的意圖運行。比如在民主推薦中,組織部門可以選擇談話推薦而容易掌控目標。因為(wei) 有選擇性的談話者一般隻會(hui) 持支持意見。即使有人持反對意見,也不會(hui) 表達出來。這是基於(yu) 信息外溢風險和個(ge) 人行動不能改變格局的理性計算的結果。比如考察程序中,組織部門一般會(hui) 事先做出評估和安排,哪些人參與(yu) 民主投票推薦或者談話推薦,哪些人參與(yu) 談話考察,其內(nei) 在邏輯同上。雖然《條例》中有選人用人的德、能、勤、績、廉等賢能標準,但由於(yu) 這一標準的抽象性和客觀上存在甄別上的困難,所以領導者獲得了很大的外溢性自由裁量權,並能實現自己的選人用人價(jia) 值。然而,在這一依附結構中,這種價(jia) 值往往集中在信任、情感和利益交換上。因為(wei) 作為(wei) 恩庇者利用自身的權力資源給予依附者職位,而依附者通過忠誠和工作上的支持而獲得恩庇者的信任,由此形成“交情分利”關(guan) 係。這種“交情”關(guan) 係是指有著某種共同經曆的特殊情感,譬如說“一起同過窗、一起扛過槍”的所謂“兄弟情感”。[17]所以在這種特殊情感中“伯樂(le) ”在用人偏好上往往趨向於(yu) 用身邊可信任的人,或者有利益交換的人。

  由此可見,在人格化依附組織結構中,幹部選拔任用的封閉性和非競爭(zheng) 性不僅(jin) 阻斷了政治體(ti) 係從(cong) 外部吸納精英的路徑,而且阻斷了在政治體(ti) 係內(nei) 部選拔政治精英的路徑,由此導致大量的社會(hui) 精英特別是知識精英遊離在政治體(ti) 係之外,還有一些知識精英徘徊在政治體(ti) 係內(nei) 部,進而引發精英循環的障礙。

  四、討論與(yu) 建議

  按照精英循環理論來說,精英循環是保持社會(hui) 係統穩定的一個(ge) 必要條件,而不是社會(hui) 變革的一個(ge) 結果,社會(hui) 穩定可以通過精英的循環得以維持。不勝任的精英群體(ti) 周期性地被來自社會(hui) 下層有才能的人所代替,以保證國家治理能力的恢複和維持,從(cong) 而減輕權力精英和社會(hui) 精英之間的張力。[18]精英循環包含有精英——精英之間的流動,即個(ge) 體(ti) 之間的流動,同時也含包有社會(hui) 底層群眾(zhong) ——精英層之間的流動,即階層性流動。隻有保證這兩(liang) 個(ge) 層麵上的精英間流動,才能實現非執政階層中的精英人物上升為(wei) 執政者以及執政的庸才下降到非執政層,由此保持執政階層的能力和才幹水平高於(yu) 平均值。否則,執政階層的能力水平就會(hui) 越來越低,權力腐敗的可能性越來越高,進而危害政治穩定和合法性。[19]當前,幹部選拔方式具有封閉性和非競爭(zheng) 性,並且受製於(yu) 人格化官僚製組織結構,精英與(yu) 精英之間以及精英與(yu) 底層群眾(zhong) 之間的流動不暢。這不僅(jin) 加劇了政治體(ti) 係內(nei) 部和外部精英循環的雙重張力,而且造成國家治理能力和政治合法性的降低。所以必須構建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的政治精英吸納體(ti) 係,實現政治精英在內(nei) 外兩(liang) 個(ge) 層麵上的循環。

  若要構建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體(ti) 係,關(guan) 鍵是解決(jue) 幹部選拔任用機製中的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問題,同時還要解決(jue) 人格化的官僚製問題。為(wei) 此,要重啟競爭(zheng) 性幹部公選模式,以“賽馬”機製代替伯樂(le) “選馬”機製。競爭(zheng) 性幹部公選模式的本質就是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機製設置,主要是通過筆試麵試或者票決(jue) 製來選人。雖然這種模式出現了一些高分低能現象,但並不能否定這一模式基本功能。引起高分低能現象的原因較為(wei) 複雜,既有考試內(nei) 容設置不科學、開放性不夠,又有對關(guan) 係主義(yi) 行為(wei) 的約束不足等。所以在進一步完善考試機製和對關(guan) 係主義(yi) 行為(wei) 約束機製的同時,要著力推進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機製建設:一是要適度降低幹部公選模式中的競爭(zheng) 門檻,即降低在入口上的職務資格要求(可以把知識精英中的職稱換算成相應的職務副處,比如副教授對應),把競爭(zheng) 性範圍擴大到組織內(nei) 部或者外部較大群體(ti) 中,這樣既可以對社會(hui) 精英特別是知識精英開放,也可以對其組織內(nei) 部精英開放;二是要重啟民主投票推薦機製,盡量壓縮或者廢除談話推薦方式,並重新恢複2002年《條例》中的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wei) 重要依據之一”,③而不是“重要參考”。同時要設置較為(wei) 剛性和較高的專(zhuan) 業(ye) 門檻,把無專(zhuan) 業(ye) 性的人限製在外;三是要著力推進非人格化的理性官僚製建設。非人格化的理性官僚製建設就是要以法理性權威代替“人治”依附性權威,在組織體(ti) 係中以民主法治和權力約束為(wei) 基礎,建構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和功績製在內(nei) 的係列管理製度,實現製度化管理,由此鏟除“人治”依附文化土壤和關(guan) 係主義(yi) 的風氣,[20]促進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成長。

  當然,我們(men) 必須要看到,開放性和競爭(zheng) 性政治精英吸納模式的建構是一個(ge) 漸進性過程,必須在黨(dang) 的領導下不斷向前推進。在這一過程中既要防止以某種客觀因素影響為(wei) 借口阻止這一現代模式的建構,又要防止不顧客觀條件因素的約束而產(chan) 生冒進行為(wei) 。

  注釋:

  ①三個(ge) 階段劃分的時間起點是改革開放之初,以2002年《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2014年修訂後的“條例”為(wei) 兩(liang) 個(ge) 劃分節點,討論精英吸納方式的不同表現。

  ②2002年和2014年《黨(dang) 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民主推薦包括會(hui) 議投票推薦和個(ge) 別談話推薦”。至於(yu) 采取何種民主推薦方式,《條例》並未做出具體(ti) 的規定,這意味著各組織有自主選擇權。

  ③2014年《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選拔任用黨(dang) 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hui) 議推薦和個(ge) 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wei) 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nei)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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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yu) 社會(hui) 》下卷,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1997年,第277-179頁。

  [13][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yu) 社會(hui) 》上卷,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1997年,第238-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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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儲(chu) 建國:《中國政治精英產(chan) 生方式》,《人民論壇》2014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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