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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弄權”因由何在

發稿時間:2017-06-05 10:07:57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楊小軍(jun) 陳宇博

  【關(guan) 鍵詞】“小事弄權” 環境 認知 製度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在一些不起眼的領域、容易被忽視的地方,權力的使用還留有縫隙,存在著“小事弄權”的現象。這些小事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卻違反了法律或公務人員廉潔自律的規定,往往表現為(wei) 公車私用、濫發福利、報銷侵占等。“小事弄權”現象嚴(yan) 重違背了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影響了執政黨(dang) 形象、削弱了政府行政能力,並侵害了群眾(zhong) 利益,其原因是多方麵的。

  環境因素潛移默化

  等級權力觀念作用。即使在政治文明已經高度發達的今天,不少人仍然沒有擺脫封建政治思想影響,仍舊受到等級權力觀念影響。等級權力觀念在本質上是一種單向權力觀念,認為(wei) 權力所有者可依照其意誌作出行為(wei) 選擇,具有絕對的行為(wei) 權威。他們(men) 主要發揮權力的統治功能,而非服務於(yu) 社會(hui) 成員。在這種權力觀念影響下,普通公民固守嚴(yan) 格的尊卑和等級觀念,下級對上級保持絕對服從(cong) 。這就使得掌權者產(chan) 生了使用權力的恣意性,行為(wei) 初衷往往以獲得自身利益為(wei) 導向。他們(men) 肆意使用手中權力,不斷滿足自身利益需求。

  熟人社會(hui) 感染。中國長久以來形成了以人情關(guan) 係為(wei) 基礎的熟人社會(hui) ,作為(wei) 社會(hui) 中的個(ge) 體(ti) ,人們(men) 總是試圖織就各種網絡來盡可能拉近不同個(ge) 體(ti) 之間的距離,形成利益集團。這種觀念營造了一種難以接受約束和控製的私人關(guan) 係,在公共場域便具有了無視規則意識的可能。在這樣的環境、在如此特性支配的行為(wei) 選擇中,具體(ti) 行為(wei) 人往往依靠“人情”所建立的非正式路徑來解決(jue) 問題,行為(wei) 內(nei) 含“為(wei) 己”私念。因此,在行為(wei) 選擇上形成了過於(yu) 自私的弊病,導致行為(wei) 方式以一己私利為(wei) 主要導向,製度與(yu) 規則由此被束之高閣。

  規則意識較差。在一些腐敗官員看來,製度、法律、規範、指令、條例等都是軟約束,可以討價(jia) 還價(jia) ,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有好處時執行,沒有好處時不執行。他們(men) 不願遵從(cong) 約束他們(men) 的規章與(yu) 指令,並利用這些規則和權力來謀取個(ge) 人利益。這一定程度上惡化了政治生態,導致製定法律製度,也不被遵守、不易實施,使腐敗得以滋生和蔓延。

  潛規則體(ti) 係影響。在潛規則流行的社會(hui) ,公民將對個(ge) 人權利的保護和正常權利的行使寄期望於(yu) 非正式規則體(ti) 係,往往忽視法律所具有的作用。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這些規則和活動甚至比法律的約束性更強。擁有權力的官員依靠非正式的表達渠道,以默認秩序加載行為(wei) 選擇,不可避免地需要回饋裹挾著利益因素的個(ge) 體(ti) 或集體(ti) 。長此以往,他們(men) 往往利用手中的權力攫取一己私利,而不願破壞約定俗成的規則體(ti) 係。

  認知因素偏離正軌

  第一,求償(chang) 心理。一些人將“公權力”等同於(yu) 滿足“私權利”的工具,認為(wei) 擁有權力之後就需要補償(chang) 自己曾經在取得權力過程中的辛勤付出。在這樣的情境下,掌權者在觀念上不是敬畏權力而是利用權力,他們(men) 對權力的態度保持很大程度的鬆弛性與(yu) 隨意性。

  第二,從(cong) 眾(zhong) 心理。“小事弄權”的人看到其他人能夠通過使用手中權力滿足個(ge) 體(ti) 私利實現,進而受到這種行為(wei) 影響,而在自己的知覺、判斷、認識上表現出效仿他人的行為(wei) 選擇。

  第三,僥(jiao) 幸心理。僥(jiao) 幸心理是人的本能意識,通常並不足以支配人的行為(wei) 選擇,隻是作為(wei) 潛意識的表現。但是當個(ge) 體(ti) 自控能力差,這種潛意識得到膨脹之後,就會(hui) 引發行為(wei) 衝(chong) 動。一些掌權者利用所掌握的權力偶然或意外獲取利益之後,卻沒有因此得到懲罰,從(cong) 而導致貪求不止,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第四,貪利心理。對於(yu) 利益的期待與(yu) 攫取是人永恒不變的行為(wei) 動機,這直接決(jue) 定了個(ge) 體(ti) 的行為(wei) 選擇。一些手握權力者往往抱有“不占便宜就感覺自己吃虧(kui) 了” 的心理,他們(men) 往往抱著“大事不敢犯,小事無所謂”的心態,利用手中的權力盡可能地滿足自己私欲。基於(yu) 此,“小事弄權”的動機主要基於(yu) 精神需求和物質利益。

  製度因素相對乏力

  監督機製相對乏力。對於(yu) 小事監督問題,從(cong) 權力配置角度而言,由於(yu) 在權力結構層麵缺少上下級權力分配,監督權就成為(wei) 了上級權力在下級權力中的延伸,上下級分權與(yu) 橫向分權不同步,監督權與(yu) 其它權力主體(ti) 之間難以達到均衡狀態,這就導致了監督者與(yu) 其他權力主體(ti) 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監督死角。從(cong) 權力運行角度而言,當前監督製度多是針對掌權者而非權力本身,從(cong) 而使得監督權存在較大自主性,往往根據監督者的主觀意誌發揮作用,而個(ge) 體(ti) 主觀意誌的可選擇性就為(wei) 監督“小事弄權”的遺漏性提供了可能,導致忽視“小事弄權”。

  懲戒機製略微滯後。對於(yu) “小事弄權”問題,我國目前法律、規章等製度規範並未形成統一界定,對於(yu) 體(ti) 現在小事上的權力腐敗,也沒有一套完整、科學、有效的懲戒機製。這就為(wei) 掌權者提供了製度漏洞。懲戒機製不健全,無法對“小事弄權”現象產(chan) 生震懾,也就無法遏製此類現象的頻繁發生。

  杜絕小事弄權的具體(ti) 路徑

  構建防範機製。第一,力行“權力清單”製度。自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們(men) 製定了“權力清單”製度。權力清單也即權力明細,這一製度本身旨在確定權力邊界,規範權力行使。掌權者要嚴(yan) 格依據清單事項行使權力,明確什麽(me) 可以做,什麽(me) 不可以做,以及可以做到什麽(me) 程度。可見,權力清單對於(yu) 杜絕“小事弄權”意義(yi) 重大。

  第二,提高濫用權力成本。一要增加濫用權力的實際成本。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在推動權力公開與(yu) 透明的情形下,有力降低權力濫用現象。完善權力製約機製,讓有權者難以實施腐敗行為(wei) 。二要增加濫用權力的機會(hui) 成本。形成合理的福利製度,讓有權者能夠在遵守法律、合理用權的過程中滿足合理利益期待,抑製弄權現象發生。三要增加濫用權力的懲罰成本,製定嚴(yan) 格的懲罰措施。將濫用權力、“小事弄權”的行為(wei) 納入考核、晉升等評價(jia) 標準,並據此作出相應懲罰,增加其腐敗成本。

  第三,培育權力製約觀念。權力製約觀念以節製權力濫用、有益公民發展的增量為(wei) 本質特征,以帕累托改進為(wei) 目標。在權力製約觀念影響下,公民會(hui) 認可自己服從(cong) 權力的義(yi) 務,也會(hui) 對權力保持警醒,進行監督。要加強正確權力觀教育,積極培育權力製約觀念。

  形成保障機製。第一,堅持一體(ti) 多麵,加強官德建設。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官德,也就是從(cong) 政道德,是為(wei) 官當政者從(cong) 政德行的綜合反映,包括思想政治和品德作風等方麵的素養(yang) 。”官德建設是一個(ge) 具有深厚曆史積澱的課題,是一個(ge) 國家政治健康發展的風向標,更是執政黨(dang) 長盛不衰的重要保障。良好的官德能夠根本、全麵、穩定和長期地規範、引領公共權力的運行。針對小事弄權,尤其要重視官德建設。加強官德建設,需要從(cong) 多方麵入手。需要不斷深化官德培育,以教育方式為(wei) 主,促進官員道德修養(yang) 提高。不斷完善官德製度,製度建設是官德建設的外在保障,完善的官德製度建設能夠約束官員自覺做到不弄權、不攬權、不越權。加強官德考核,考核的目的是通過不斷反思與(yu) 審視官員的道德水準來提升官員道德水準。隻有加強官德考核,才能夠不斷提升官員道德水平。官德建設需要將官德教育、官德製度和官德考核有機統一,各種方法相互配合。

  第二,多管齊下,構建監督體(ti) 係。係統構建自我監督、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以及同級相互監督方式的錐形立體(ti) 監督網格,讓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捆綁集合式發揮效能,使各項監督在環節上保持緊扣、在功能上達到互補、在時間上保持同在、在空間上達到並存,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督促掌權者嚴(yan) 格按照規範行使權力,讓監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讓意圖弄權者時刻處於(yu) 被監督狀態,無法濫用手中權力。

  完善規範機製。第一,完善公務員相關(guan) 法律體(ti) 係,注重以法律規範權力。世界很多國家都非常注重通過健全的法律體(ti) 係來規範公共權力運行。通過法律對公務員的行為(wei) 作了嚴(yan) 格的限定,有效地防止了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我國的《公務員法》雖然也對公務員的職業(ye) 行為(wei) 作出了規定,但是,仍舊缺乏係統化與(yu) 細化規定。隨著社會(hui) 形勢發展變化,《公務員法》與(yu) 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一些問題已經顯現出來。我們(men) 需要在總結其他國家以法律規範權力的經驗時,及時地補充、修正、完善我國相關(guan) 公務員法律,從(cong) 法律層麵,有的放矢地作出對公務人員權力限製、義(yi) 務要求和責任認定的規定。

  第二,建立治理“小事弄權”的倒逼追責機製。倒逼追責機製是一種有效逆推的工作機製,其價(jia) 值主要體(ti) 現在解決(jue) 問題的效率性和針對性上。針對小事弄權現象,建立倒逼追責機製的關(guan) 鍵在於(yu) 以下幾個(ge) 方麵:一要確定倒逼追責對象。將倒逼追責對象定位於(yu) 對弄權行為(wei) 的“行為(wei) 控製”而非“結果控製”上,重點關(guan) 注法律容易忽視的行為(wei) 上;二要嚴(yan) 格把握倒逼追責啟動程序。針對通過舉(ju) 報、檢查、監督等渠道發現的公務人員濫用權力、“小事弄權”時,應及時啟動追責程序。三要實行倒逼追責評價(jia) 機製。對於(yu) 倒逼追責的工作成果,要進行評價(jia) 和考核,以此不斷完善倒逼追責機製建設,不斷提升倒逼追責機製效果。

  (作者分別為(wei)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博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講師)

  【參考文獻】

  ①習(xi) 近平:《用權講官德,交往有原則》,《求是》,2004年第19期。

  ②《習(xi) 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責編/溫祖俊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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