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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宏觀審慎角度看金融監管改革

發稿時間:2017-06-02 14:37:15   來源:經濟觀察網   作者:於(yu) 耀添

  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製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三五規劃的建議的說明進一步提出:“近來頻繁顯露的局部風險特別是近期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說明,現行監管框架存在著不適應我國金融業(ye) 發展的體(ti) 製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們(men) 必須通過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範係統性風險。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堅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

  根究習(xi) 總書(shu) 記的論述,防範係統性風險應該是金融監管改革的出發點之一。而宏觀審慎於(yu) 金融危機爆發之後甫一出台,著眼於(yu) 金融係統的整體(ti) 穩定,目的就是防範係統性風險。因此宏觀審慎應該是目前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著力點之一。

  我國的宏觀審慎框架仍處於(yu) 改革完善中,根據國際金融界的普遍定義(yi) ,該框架包含了政策目標、評估、工具、實施、傳(chuan) 導等內(nei) 容。經過幾年的完善,我國現行宏觀審慎的主要工具為(wei) :資本充足率、杠杆率、撥備、流動性指標(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率和存貸比)、住房貸款價(jia) 值比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等等。由於(yu) 這些工具大部分從(cong) 微觀審慎工具演變而來,加之曆史的原因,現行宏觀審慎的大部分工具主要集中在金融監管部門——銀監會(hui) 。

  由此形成了,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框架的一個(ge) 問題是,央行負責宏觀審慎政策的製定,但央行卻沒有要求金融監管部門配合其政策實施的權力。另外,由於(yu) 監管部門掌握著係統重要性銀行和商業(ye) 銀行的經營信息和統計數據,這些信息和數據是宏觀審慎政策製定的基礎和參考。在現行一行三會(hui) 的監管模式下,央行被屏蔽在信息和數據之外。

  另外在現行監管模式下,由於(yu) 金融監管部門直接監管金融機構,掌握人事任免和市場準入等權利,會(hui) 形成對商業(ye) 銀行的巨大話語權。在實踐中,往往會(hui) 超出其微觀審慎監管者的定位,形成對宏觀調控的巨大影響力。

  2013年8月,我國建立了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hui) 議製度(下稱“部際聯席會(hui) 議”)。近四年來,部際聯席會(hui) 議在防範金融風險,解決(jue) 行業(ye) 問題等方麵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部際聯席會(hui) 議難以解決(jue) 宏觀審慎的協調問題。宏觀審慎工具的操作執行,也難以靠部際聯席會(hui) 議來推動。主要問題是它隻是相關(guan) 部委的議事協調機構,並不能對宏觀審慎政策做出決(jue) 策。其次,部際聯席會(hui) 議也沒有明確相關(guan) 部委在宏觀審慎框架中的職責劃分。最後,部際聯席會(hui) 議缺乏對“一行三會(hui) ”的行為(wei) 約束力, 也沒有權利監督宏觀審慎工具的實施。部際聯席會(hui) 議“不刻製印章,不正式行文”的 特點,決(jue) 定了會(hui) 議達成的協議,沒有強製約束力要求一行三會(hui) 執行。

  自十七屆五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製度框架”,經過近七年的建設,我國宏觀審慎框架已初具規模,尤其是宏觀審慎工具箱與(yu) 國外相比,更加龐大,內(nei) 涵更加豐(feng) 富。但在歐美等金融強國悉皆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hui) (FSOC)”“歐洲係統性風險委員會(hui) (ESRB)”等機構的大背景下,我國遲遲沒有建立與(yu) 宏觀審慎要求相適應的決(jue) 策和協調機構,這是現階段製約防範係統性風險的突出矛盾,也是我國宏觀審慎框架發展的瓶頸。

  自十三五規劃提出改革金融監管框架以來,社會(hui) 各界形成了熱烈的討論,目前呼聲較高的改革方案從(cong) 宏觀審慎視角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一行一會(hui) ”:即將三會(hui) 合並,設立金融監管委員會(hui) ,與(yu) 央行並列,形成一行一會(hui) 格局。也有意見提出,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單列出來,以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

  (二)、“大央行”:具體(ti) 包括兩(liang) 個(ge) 方案:一是將三會(hui) 合並進央行,形成“超級央行”方案。另外一個(ge) 是將央行和銀監會(hui) 合並,保留證監會(hui) 和保監會(hui) ,形成“一行兩(liang) 會(hui) ”;

  (三)、“金融監管委員會(hui) ”:即保留一行三會(hui) ,在國務院層麵成立金融監管/工作/穩定委員會(hui) ,協調一行三會(hui) 的職能機製。

  在筆者看來,“一行一會(hui) ”的方案,雖然解決(jue) 了分業(ye) 監管的矛盾,但宏觀審慎協調的問題仍然突出而迫切。主要症結是宏觀審慎政策的決(jue) 策主要在央行,而工具實施和信息主要集中在金融監管委員會(hui) 。由於(yu) 合並後的一會(hui) 相對於(yu) 三會(hui) 更加強勢,可能會(hui) 帶來比現行一行三會(hui) 更高的協調成本。

  “大央行”的兩(liang) 個(ge) 方案,較好地解決(jue) 宏觀審慎協調的問題。但其中“一行兩(liang) 會(hui) ”的方案,仍然沒有解決(jue) 分業(ye) 監管的矛盾。此外,兩(liang) 個(ge) 方案會(hui) 都會(hui) 締造非常強勢的一個(ge) 政府組成部門——央行。無論是“超級央行”還是“一行兩(liang) 會(hui) ”,在我國金融發展史上都曾經出現過。在筆者看來,“大央行”的兩(liang) 個(ge) 方案在理論上可行,但在實踐中難以獲得平衡。2008 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國務院探索大部門體(ti) 製的機構改革方案,但金融部門一直沒有實施,由此可以從(cong) 中窺探一斑。

  第三種“金融監管委員會(hui) ”的方案,就宏觀審慎而言在所有方案中不是最好的,但卻是綜合考慮防範係統性風險、金融混業(ye) 、權利製衡等各種因素的最優(you) 方案。此方案保留一行三會(hui) ,隻做“加法”,也是實施阻力最小的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曆史上為(wei) 應對亞(ya) 洲金融危機,加強黨(dang) 對金融工作的領導,我國曾於(yu) 1998年6月—2003年3月,成立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hui) 。金融工委的撤銷提醒我們(men) ,如果在國務院層麵成立金融監管/工作/穩定委員會(hui) ,必須理順其同一行三會(hui) 的關(guan) 係,恰當定位委員會(hui) 的走向。在具體(ti) 實踐中,委員會(hui) 尤其要處理好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的協調,混業(ye) 經營和一行三會(hui) 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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