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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業麵臨監管新規考驗

發稿時間:2017-06-01 13:58:59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夏金彪

  近日,一份國家衛計委印發的《關(guan) 於(yu) 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guan) 於(yu) 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網絡流傳(chuan) 。《管理辦法》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製定了詳細規範,醫療機構、醫生都需要相應資質,醫療活動的範圍僅(jin) 限於(yu) 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

  據了解,雖然《管理辦法》尚未公布,不過多位業(ye) 內(nei) 人士已經確認了其真實性。《管理辦法》規定了互聯網醫療的準入門檻,同時收緊線上診療範圍,這意味著現有的全部互聯網診療機構都需要重新申請資質,行業(ye) 正處於(yu) 大變動的前夜。

  近年來,國務院先後下發了《關(guan) 於(yu) 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關(guan) 於(yu) 推進分級診療製度建設的指導意見》《關(guan) 於(yu) 促進醫藥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guan) 於(yu) 促進和規範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提出要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信息技術手段在醫藥衛生行業(ye) 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互聯網醫療也得以快速發展。

  國內(nei) 以BAT(百度、阿裏巴巴和騰訊)為(wei) 首的互聯網巨頭紛紛進入醫療領域。騰訊與(yu) “好大夫在線”合作,切入醫療服務市場;阿裏推出了“未來醫院”計劃,對醫療機構進行滲透,通過支付寶對醫療機構開放包括賬戶體(ti) 係、雲(yun) 計算、大數據平台;百度則與(yu) 智能設備廠商和服務商聯手推出“北京健康雲(yun) ”,與(yu) 百度雲(yun) 形成對接,未來用戶可以通過智能設備,實時監測自身的健康數據。

  目前,我國互聯網醫院、雲(yun) 醫院、網絡醫院等正飛速發展,個(ge) 別地區審批虛擬醫療機構的進度也在不斷加快。高瓴資本、紅杉資本、軟銀等多家投資公司已經向互聯網醫院產(chan) 業(ye) 累計注入了數十億(yi) 美元的資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80家左右的互聯網醫院,僅(jin) 過去一年,新開張的互聯網醫院就有約40家,並且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增長。相比較互聯網醫院的快速發展,我國對互聯網醫院的管理還存在一定的滯後。

  醫療行業(ye) 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具有高風險性,這就決(jue) 定了對互聯網醫療行業(ye) 的管理,要比其他互聯網行業(ye) 更為(wei) 嚴(yan) 格。一般來說,對互聯網醫療的管理大致可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對涉及醫療核心診療業(ye) 務的管理,比如網上看病、開藥等;另一類則是對診療以外非核心業(ye) 務的管理,比如提供線上谘詢、掛號等服務。目前,我國對互聯網醫療開展診療以外的非核心業(ye) 務,持鼓勵和開放的態度;而對網上看病、開藥等互聯網醫療的核心診療業(ye) 務比較謹慎。此次《管理辦法》開始在行業(ye) 內(nei) 部征求意見,標誌著互聯網醫療涉及診療業(ye) 務的部分進一步收緊。

  《管理辦法》對互聯網診療機構提出了相應要求。比如,“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意,並在《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副本注明。”

  同時,《管理辦法》對醫生的資質、執業(ye) 等也提出了要求,比如,“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ye) 資質,並經其執業(ye) 注冊(ce) 的醫療機構同意,在自己所注冊(ce) 的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互聯網診療的具體(ti) 內(nei) 容進行了限定。比如,“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jin) 限於(yu) 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應該說,《管理辦法》的出台將促進互聯網醫療診療業(ye) 務的規範,引導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以此加強上級醫院與(yu)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聯係,進一步推動分級診療的開展。

  但也需要看到,《管理辦法》有利於(yu) 實體(ti) 醫院拓展互聯網醫療業(ye) 務,而不利於(yu) 互聯網公司開辦網上醫院。目前,問診是許多互聯網醫療創業(ye) 公司的主營業(ye) 務,而根據《管理辦法》可以判斷,涉及看病的在線問診屬於(yu) 違規業(ye) 務,今後這部分業(ye) 務可能麵臨(lin) 關(guan) 停。此外,《管理辦法》要求,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需要執業(ye) 資質的同時,還需要執業(ye) 注冊(ce) 單位的同意,這將極大地影響到互聯網平台所需醫生的來源,會(hui) 促使互聯網醫療平台除了與(yu) 醫生合作之外,也不得不與(yu) 實體(ti) 醫院合作,增加互聯網公司開展互聯網醫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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