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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製度設計

發稿時間:2017-05-27 10:25:52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作者:李勇 餘(yu) 響鈴

  (1.國家行政學院,北京 100089;2.廣東(dong) 省人民檢察院,廣東(dong) 廣州 510623)

  [摘 要]任何權力都有專(zhuan) 斷的風險,國家監察權囊括範圍廣,對其監督也應該進行更為(wei) 複雜的製度設計,要從(cong) 完善監督執紀過程中的程序監督、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guan) 的自我監督、加快建立律師介入製度、完善社會(hui) 監督體(ti) 係、加強新聞媒體(ti) 與(yu) 社會(hui) 輿論監督、落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監督職責、強化上級監察機關(guan) 監督、銜接好司法監督、不斷加強黨(dang) 內(nei) 監督這九個(ge) 方麵,完善監督製度,防止“燈下黑”,保證國家監察權持久公信力。

  [關(guan) 鍵詞]監察委員會(hui) ;監督製度設計;持久公信力

  [中圖分類號]D6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314(2017)02-0017-03

  [收稿日期]2017-03-10

  [基金項目]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課題“反腐敗司法調查機製的構建與(yu) 完善”(17zzwm003)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李勇,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餘(yu) 響鈴,廣東(dong) 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幹部。

  十八大以來,中央強力反腐,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為(wei) 了保持反腐敗工作持久的高壓態勢,紮緊製度的籠子,實現監督的全覆蓋,優(you) 化政治生態,監察委員會(hui) 的改革勢在必行。這也是執政黨(dang) 自我完善、自我革命的重要舉(ju) 措。

  毫無疑問,任何權力都有專(zhuan) 斷的風險。國家監察權可能擁有囊括從(cong) 調查、審計、建議到處分、偵(zhen) 查、預審等的全方位監督的權力,所以對於(yu) 這個(ge) 權力的監督也要進行更為(wei) 複雜的製度設計。防止“燈下黑”既是這項新的國家權力正常行使的需要,也是國家監察權持久公信力的保證。對於(yu) 監察委員會(hui) 的監督,筆者認為(wei) 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九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

  第一,完善監督執紀過程中的程序監督。近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開始施行,這一規則強調工作流程的規範化、科學化,強化自我約束機製,是黨(dang) 的紀律檢察機關(guan) 自我監督的重要文件。它明確細化了多個(ge) 工作環節、流程的處理時限。如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nei) 提出,並製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立案審查中,對嚴(yan) 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nei) 通知被審查人親(qin) 屬;同時,注重工作過程中檔案、記錄的留存,不但有文字記錄,還有影像記錄。立案審查中,審查談話、執行審查措施、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必須由2名以上執紀人員共同進行;案件審理中,審理組成員必須在2人以上;堅持審查與(yu) 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yu) 審理等。嚴(yan) 密的程序規範,能夠形成內(nei) 部職能、職責的製衡,能夠聚焦關(guan) 鍵點和風險點,規範程序,嚴(yan) 格監督紀律,有力回應“誰來監督紀委”的社會(hui) 關(guan) 切,強化自我監督的“防火牆”。

  第二,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guan) 的自我監督。建議在現有程序上完善內(nei) 部監察部門的工作流程。可以設計隨機監督與(yu) 專(zhuan) 項監督相結合的製度,建立完善內(nei) 部監督部門依程序隨時隨機對紀檢人員的監督程序;並設計專(zhuan) 項監督,比如對一些重大事項和重要人物啟動的監察程序,可以依申請對相關(guan) 責任人予以全方位審查,目的一是避免受到幹擾,防止像袁衛華與(yu) 黃興(xing) 國之間利益勾連,影響案件查處,二是更容易把案件辦成鐵案,防止未來由於(yu) 涉案人員利害關(guan) 係影響案件質量。

  在內(nei) 部管理上,建議辦案部門和綜合部門適當分離,這種分離並不是物理上的分離,而是工作上保持一定的距離。可以適當借鑒香港廉政公署的分離製度。比如為(wei) 了防止內(nei) 部打聽、走漏案情和說情、打招呼等行為(wei) 的出現,防止貪汙處和社區關(guan) 係處的工作人員由於(yu) 不辦案,不承擔相應案件的承辦風險,不允許進入執行處辦案區。這種禁止規定,都是通過一張“門禁卡”來執行,廉署職員的工作證和“門禁卡”合為(wei) 一體(ti) ,上班時必須刷卡才能進入大樓,每一層樓,每一個(ge) 工作區都相對封閉,進出入必須刷卡。每張卡都植入了芯片,一刷卡,計算機中心就做了相應記錄。如果某個(ge) 工作小組的案情發生了泄露或者被舉(ju) 報有說情現象,那麽(me) 調取計算機中心相應出入口的“門禁卡”記錄,就可以知道哪位職員在什麽(me) 時間刷卡進入了、什麽(me) 時間離開的、停留了多長時間、一共來過幾次、同處工作區的還有誰等。不屬於(yu) 本工作區的職員,當然成為(wei) 最大嫌疑的泄密者,必須接受內(nei) 部調查。當前,完全有條件通過科技手段,達到內(nei) 部有效監督的目的,監察委機關(guan) 可以盡量通過科技手段,實現監察室和行政綜合等部門適當分離,從(cong) 完善內(nei) 部管理上,實現更好的自我監督。

  第三,加快建立律師介入製度。毫無疑問,無論什麽(me) 人,都應該擁有人權保障。律師介入既是人權保障的需要,也是防範權力濫用的要求。首先是充分有效保障律師在調查階段的權力。確保辯護律師在監察機關(guan) 調查階段可以為(wei)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為(wei) 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向監察機關(guan)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關(guan) 情況,提出意見;其次是監察機關(guan) 在第一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留置等強製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shu)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hui) 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安排會(hui) 見,並設置一定的期限,如最遲不超過四十八小時。

  值得一提的是,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zhen) 查期間辯護律師會(hui) 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應當經偵(zhen) 查機關(guan) 許可的規定。對於(yu) 已經成熟並實施多年的法律規則,在未來的國家監察立法中,可以繼續借鑒並適當保留有關(guan) 規定,但是考慮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yu) 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理解爭(zheng) 議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的出台,提高了犯罪的門檻等因素的考慮,建議可以適當提高賄賂犯罪數額的門檻,比如由五十萬(wan) 提高至三百萬(wan) ,並進一步明確重大社會(hui) 影響和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範圍,防止以此變相拒絕律師會(hui) 見的權力,堵塞製度漏洞。

  第四,完善社會(hui) 監督體(ti) 係。建議把每年處理案件的具體(ti) 情況向社會(hui) 公告,可以通過發布監察工作年度白皮書(shu) 、專(zhuan) 項監察工作白皮書(shu) ,定期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適時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針對人民群眾(zhong) 密切關(guan) 心的案件、社會(hui) 影響力大的案件,及時傳(chuan) 遞權威信息,讓社會(hui) 更好、更便捷地了解案件處理的情況。對於(yu) 不屬於(yu) 監察範圍、被輿情炒作、屬於(yu) 誣告陷害的,因為(wei)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立案的,及時與(yu) 媒體(ti) 溝通,通過權威媒體(ti) 發布、預防部門釋法說理、監察委官方網站、微信公眾(zhong) 號等方式向社會(hui) 及時公布。特別是隨著辦案人員數量的大幅度增加,建議監察機關(guan) 不僅(jin) 對予以查處的案件要高度重視、跟蹤督辦,對於(yu) 不予查處的案件,也要及時回複,厘清政策、講明道理、闡釋緣由,並建立非增加新的證據“一事不再理”製度,未予處理的也要存檔並適當向社會(hui) 公開,通過“媒體(ti) 開放日”“人大代表參訪”、“監督員製度”等方式接受隨機檢查。

  第五,加強新聞媒體(ti) 和社會(hui) 輿論的監督。輿論監督除了具有廣泛性和開放性的優(you) 勢外,還可以有較高的思辨度,這對於(yu) 國家監察機構的監督也會(hui) 發揮重要作用。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黨(dang) 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hui) 上強調,“新聞媒體(ti) 要直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麵社會(hui) 醜(chou) 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同時發表批評性報道要事實準確、分析客觀。”新聞輿論監督的強弱,實際上是一個(ge) 社會(hui) 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現。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不怕內(nei) 部通報,就怕媒體(ti) 曝光”,這體(ti) 現的其實就是輿論監督的威力。“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鑒於(yu) 各級紀委近年來在接受媒體(ti) 監督和主動和媒體(ti) 溝通方麵取得的突出成效,建議監察委要繼續並大膽做接受新聞媒體(ti) 和社會(hui) 輿論監督的表率,讓新聞媒體(ti) 監督和社會(hui) 輿論監督成為(wei) 實現全方位監督的一個(ge) 重要補充,從(cong) 製度設計上、具體(ti) 措施上,建立起一套保護輿論監督權落實的規章,發揮新聞媒體(ti) 和社會(hui) 輿論監督的力量。

  第六,落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的監督職責。根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五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目前在試點地區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都產(chan) 生了首個(ge) 當選省級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1]監察委員會(hui)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監察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hui) 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任命,監察委員會(hui) 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負責,並接受監督。為(wei) 了更好地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監督的職責,建議一是監察委員會(hui) 要定期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報告有關(guan) 工作;二是可考慮在各級人大常委會(hui) 下設計一個(ge) 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負責對監察委員會(hui) 不作為(wei) 和濫作為(wei) 的舉(ju) 報調查工作,實行不告不理;三是鑒於(yu) 各級監察機關(guan) 有權監察各級人民代表機關(guan) 的公職人員、常委會(hui) 主要負責人和人大代表,建議監察機關(guan) 對其采取涉及人身自由的,如留置等強製措施,應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同意。

  第七,強化上級監察機關(guan) 監督。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對象對監察決(jue) 定不服的,向做出監察決(jue) 定的監察機關(guan) 申請複審,申請人對複審決(jue) 定仍不服的,向上一級監察機關(guan) 申請複核。但這樣一項巨大的權力僅(jin) 內(nei) 部決(jue) 定就成為(wei) 終局決(jue) 定似乎不太合理,建議仍可啟動裁判程序。根據薑明安教授建議,國家監察立法有必要適當引入司法救濟機製,即監察對象如對監察機關(guan) 采取的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如留置),對財產(chan) 部門強製措施(如查封、凍結、扣押、搜查等)不服,國家監察法應賦予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2]監察機關(guan) 雖不是行政機關(guan) ,但是監察機關(guan) 的上述行為(wei) 具有廣義(yi) 的行政行為(wei) 性質,因此,對監察對象向法院提起的這類訴訟,可將之納入行政訴訟範疇。同時,實行嚴(yan) 格的回避製度,對於(yu) 監督對象提出有關(guan) 監察人員回避並提出合理理由的,應當準許,各級監察人員是被監察人員近親(qin) 屬、利害關(guan) 係人或者與(yu) 被監察人員有其他利害關(guan) 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等的,也應當主動回避。

  第八,銜接好司法監督。國家監察機關(guan) 在立案、采取強製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涉案物品、財產(chan) 等過程中,接受司法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將調查的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guan) 起訴及審判機關(guan) 裁判時,檢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各是一道監督程序,起到確保案件達到審查起訴、法院裁判標準的作用。在當前的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過程中,北京市檢察機關(guan) 專(zhuan) 門設立了“職務犯罪檢察部”,專(zhuan) 門與(yu) 監察委員會(hui) 進行辦案銜接,負責對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案件進行立案審查,銜接完善訴訟程序。

  第九,不斷加強黨(dang) 內(nei) 監督。古人講“外疾之害,輕於(yu) 秋毫,人知避之;內(nei) 疾之害,重於(yu) 泰山,而莫之避”。對我們(men) 黨(dang) 來說,強化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cong) 根本上講,還在於(yu) 強化自身監督。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hui) 上指出,要“確保黨(dang) 內(nei) 監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進一步彰顯了“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氣魄,對強化黨(dang) 內(nei) 監督也提出了更高更嚴(yan) 的要求。實現對監察委的權力監督,關(guan) 鍵在黨(dang) 內(nei) ,一是要堅持民主集中製,通過堅持、完善、落實民主集中製,把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集合起來,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有效地調動起來;[3]二是要嚴(yan) 格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進行黨(dang) 內(nei) 監督,做到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不允許有不受製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dang) 員,把信任激勵同嚴(yan) 格監督結合起來,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製度安排,確保黨(dang) 內(nei) 監督無死角、全覆蓋、落到實處;三是要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檢查機關(guan)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審查組應當設立臨(lin) 時黨(dang) 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監督沒有“上下班”,沒有“八小時之外”,開展政策理論學習(xi)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等。

  [參考文獻]

  [1]周根山.北京山西浙江成立省級監察委員會(hui) 三地主任名單[N].中國紀檢監察報,2017-01-22.

  [2]薑明安.國家監察法立法應處理的主要法律關(guan) 係[J].環球法律評論,2017(2).

  [3]人民日報評論員.把強化黨(dang) 內(nei) 監督擺在重要位置——五論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同誌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hui) 講話精神[N].人民日報,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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