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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的法國道路

發稿時間:2017-05-27 10:21:00   來源:《交大法學》2017年第1期   作者:楊帆

  關(guan) 鍵詞: 法國憲政循環 違憲審查 激進 保守

  一、法國式憲政循環

  說到法國的違憲審查製度,就一定要提及“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的獨特發展軌跡。與(yu) 英美世界源遠流長的“自由主義(yi) ”傳(chuan) 統相比,法國的政治發展更傾(qing) 向於(yu) 在威權體(ti) 製與(yu) 自由民主之間不斷激蕩與(yu) 互動。自大革命開始,法國政治的發展就基本上是螺旋式前進的,其過程也伴隨著各種“激進”與(yu) “保守”的相互博弈與(yu) 試錯。法國的這種政治發展的特點甚至曾被托克維爾概括為(wei) 一種“病症”:專(zhuan) 製限製政治自由導致人民發動革命來解決(jue) 政治社會(hui) 問題,而激進的革命又進一步導致社會(hui) 對政治產(chan) 生恐懼,從(cong) 而為(wei) 新的專(zhuan) 製奠定基礎,往複循環。[1]有著革命傳(chuan) 統的法國人民既向往穩定的憲政秩序,同時又習(xi) 慣於(yu) 對法治保持懷疑,他們(men) 的矛盾性表現在“雖然對憲法寄予無限的願望,可在還未得到一部憲法之前,他們(men) 就已莫明其妙地對這種憲法的功能表現出了一種隱隱約約的不信任感。他們(men) 在心靈深處最看重的,毋寧說還是某種專(zhuan) 製權威,盡管這種權威可能呈現著另一種形態”。[2]這種特點在經典憲法學教科書(shu) 中也被稱為(wei) “法國式的憲法循環”(Les cycles constitutionnels francais)。[3]正因如此,在不同階段,法國的憲政構架都呈現了某種程度上“保守”(右派-保護國家權力)與(yu) “激進”(左派-實現公民權利)價(jia) 值的競合。它的違憲審查體(ti) 製正是這種政治意識形態交錯與(yu) 融合發展的製度設計成果。

  法國當代著名政治理論家皮埃爾·羅桑瓦龍在其著作《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一書(shu) 中,對於(yu) 法國的這種“循環式”或者“螺旋式”的政治曆史發展特點,也有著精辟解釋。他認為(wei) ,法國曆史上一直存在著兩(liang) 種對立的主流政治意識形態。一種是雅各賓主義(yi) ,或者說中央集權傳(chuan) 統,具體(ti) 表現就是“長期以來,法國以其公共權力在集體(ti) 生活中的顯要地位而著稱於(yu) 世”。[4]另外一種是反雅各賓主義(yi) 的,即自由主義(yi) 的政治力量,他把它稱為(wei) “公民社會(hui) ”的政治意識形態。羅桑瓦龍認為(wei) 這兩(liang) 種政治意識形態都是法國的主流政治觀,它們(men) 處於(yu) 鏈條的兩(liang) 端,並且長期以來“相互對立,相互蔑視,以至於(yu) 描繪出了兩(liang) 個(ge) 截然不同的法國”。[5]要想了解法國憲政的發展與(yu) 傳(chuan) 統,就必須了解這兩(liang) 者之間的長期對立與(yu) 互動,用羅桑瓦龍的話說,因為(wei) 這是“民主之路的法國個(ge) 案”。這種“兩(liang) 個(ge) 法國”的理論框架一直到今天都對法國政治有著極強的解釋力。著名曆史學者托德(Emmanuel Todd)在其最近一部頗具影響力的著作《誰是查理?》一書(shu) 中也進一步申明了這種看待法國政治的特性的視角—-“這裏,我要重複一下我一直以來看問題的一個(ge) 模式,我的‘兩(liang) 個(ge) 法國’的理論:一方麵我們(men) 有一個(ge) 傳(chuan) 統的,非宗教的,共和國的法國,比如巴黎盆地,地中海沿岸等區域;簡單說就是這些地區發起了法國大革命。另一方麵我們(men) 有一個(ge) 外圍的法國,比如西部,中央高原一部分地方,羅納-阿爾卑斯山大區,洛蘭(lan) 大區,弗朗什-孔泰大區。這些地區曾經反對法國大革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天主教勢力都一直很強大。”[6]他認為(wei) 今天法國政治生活中的移民問題、恐怖襲擊問題,等等,都可以參照這個(ge) 框架進行解釋。以上種種似乎都說明了“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的特殊性。

  不過這種法國式的“特殊個(ge) 案”對於(yu) 中國的憲政發展史來說卻並不陌生,“革命”與(yu) “維穩”兩(liang) 種政治意識形態的激蕩也一直是中國近代曆史的主線。因此,在《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一書(shu) 的中譯本序言中,著名憲政學者高全喜教授直言不諱地指出:“法蘭(lan) 西政治是中國的一麵鏡子。”[7]對這麵鏡子中的事物有越深思考,就會(hui) 對自身有更多的了解。而最能體(ti) 現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和憲政循環特點的製度設計,無疑就是法國的違憲審查製度。

  法國今天的違憲審查機構—“憲法委員會(hui)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8]—直到1958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中才被提出,到了1971年才由“結社自由”判例相對完整地確立其職能。[9]但是其前身的發展卻經曆了一個(ge) 漫長的過程,並且處在不斷變化之中。過去學界對於(yu) 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研究主要集中於(yu) 介紹“憲法委員會(hui) ”的組成、職能等方麵,[10]而較少注意到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複雜形成曆史,尤其是它背後蘊含的“左”“右”兩(liang) 種價(jia) 值目標的競合與(yu) 妥協。而在筆者看來,這正是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獨特所在—它既不同於(yu) 對憲法公民權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和保護的製度(比如美國的司法審查製度),也不同於(yu) 政治性的維穩製度設計,而是介於(yu) 二者之間的一種製度形式。對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形成過程,尤其是這一過程背後複雜的政治思想動因的研究與(yu) 審視,有助於(yu) 我們(men) 思考如何在社會(hui) 變革時代穩妥、漸進地推進我國憲政體(ti) 製改革。

  在美、德等國的憲法學傳(chuan) 統下,違憲審查的問題多是法教義(yi) 學研究的主題,它更多地在規範層麵被討論。而在法國的傳(chuan) 統中,違憲審查卻與(yu) 國家的政治變革有著更為(wei) 密切的聯係。所以在方法論方麵,本文試圖遵循一種政治憲法學的“外部”研究路徑,而有別於(yu) 傳(chuan) 統的法教義(yi) 學或者法解釋學視角。政治憲法學是近年來在漢語法學界興(xing) 起的一種新的憲法研究進路。在批判法教義(yi) 學傳(chuan) 統的基礎上,政治憲法學者認為(wei) :憲法是一個(ge) 時代政治精神的產(chan) 物;剖析一個(ge) 國家的憲製結構及其背後的動力機製,要比單純研究規範性更有意義(yi) ;政治憲法學要直指憲法的結構、創製權及其背後的憲法精神,以及憲法的動力機製;因此“政治性”是其核心概念,“政治與(yu) 憲法的關(guan) 係就成為(wei) 政治憲法學的中心問題”。[11]這種“外部視角”也是法社會(hui) 學的重要傳(chuan) 統,它更關(guan) 注法律製度與(yu) 社會(hui) 實踐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例如在伯爾曼的巨著《法律與(yu) 革命》中,他把西方社會(hui) 各種法製傳(chuan) 統的形成過程都內(nei) 嵌在不同時期宏大的政治社會(hui) 運動之中,在其中找尋和發現法律發展變化的動因。不同時期的政治社會(hui) 改革過程與(yu) 期間誕生的法政思想,以及這些政治變革、政治思想與(yu) 法製演進的關(guan) 係,是伯爾曼關(guan) 注與(yu) 研究的核心問題。[12]

  沿著政治憲法學的“外部”視角,本文在結構上大體(ti) 把法國的違憲審查製度發展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階段,即憲法委員會(hui) 出現以前及之後。每個(ge) 大的曆史階段又分為(wei) 若幹小的時期。在每個(ge) 階段與(yu) 時期,我們(men) 都會(hui) 看到政治意識形態的不斷變化以及製度層麵相應的演進。總的來說,我們(men) 把第一個(ge) 階段概括為(wei) 民主與(yu) 法治相互排斥的階段。在這一階段,由於(yu) 盧梭式激進民主理論的影響,違憲審查製度始終難以有效建立;第二個(ge) 階段則體(ti) 現了法治與(yu) 民主逐漸相互融合的過程,具體(ti) 表現就是違憲審查製度逐漸適應了社會(hui) 政治意識形態的變化,逐步發揮了保障社會(hui) 穩定的作用,並依政治變化而漸進發展。以下內(nei) 容將結合這種曆史分期進行詳細論述。

  二、違憲審查的前世:民主與(yu) 法治的張力

  (一)百年革命中的憲政實踐

  依照以著名曆史學家傅勒(Francois Furet)為(wei) 代表的當代法國主流學術觀點,18世紀的法國大革命並沒有一次性解決(jue) 根本的社會(hui) 問題。此後近百年的時間中,法國一直處於(yu) 革命與(yu) 複辟的輪回中,社會(hui) 持續動蕩,經濟發展速度與(yu) 工業(ye) 化進程都十分緩慢。直到19世紀70年代法國進人第三共和以後,這種動蕩模式才逐漸結束,社會(hui) 由對抗轉為(wei) 妥協,此後沒再發生大規模的革命,法國人才開始逐步建立起現代民主製度。也就是說,法國直到19世紀70年代的第三共和時期才“告別革命”,建立起逐步穩定的民主政治體(ti) 製。是為(wei) “法國大革命百年”理論。[13]在這近百年的反複社會(hui) 動蕩中,違憲審查製度雖然被各路政治力量反複提及,但是它一直都沉浮於(yu) 盧梭式激進民主的漩渦中,最終也沒有正式破土而出。

  在近代啟蒙思想重要誕生地的法國,盧梭的民主理論一直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力。盧梭主張,法律隻能來自社會(hui) 的一般意誌,即公意,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wei) 依歸。[14]而“立法權是人民的最高意誌的行使。這一權力是不能分立或代理的;從(cong) 任何其他淵源試圖創立普遍可行的規則都代表了對大眾(zhong) 主權的一種篡奪,並且不可能產(chan) 生法律。”[15]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很多宣言或憲法性文件都受到盧梭的影響,比如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第3條規定:“整個(ge) 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yu) 國民。任何團體(ti) 、任何個(ge) 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第6條規定:“法律是公共意誌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qin) 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yu) 法律的製定。”1791年憲法第3篇第1條也規定:“主權是統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轉移的;主權屬於(yu) 國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個(ge) 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盧梭的這種不可分割的主權理論是一種一元的民主主權理論,它把民眾(zhong) 的意誌以及代表公意的民主機構(比如議會(hui) ,盡管盧梭更多時候提倡的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形式)的意誌奉為(wei) 至高無上的權力源泉,其他一切權力都在其之下。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其他權力,尤其是司法權,就很難對代表公意的議會(hui) 的立法工作進行監督和審查。這種思想傳(chuan) 統也一直左右著法國近代違憲審查製度的發展。

  但是作為(wei) 盧梭主義(yi) 的不同聲音,早在大革命高潮時期,革命領袖西耶斯(Sieyes)就曾經明確提出了對法律的合憲性(constitutionnalite)進行司法審查的主張。他認為(wei) 違憲審查權可以由普通法院以行使司法權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造成侵害後果後,由直接利害關(guan) 係人向法院提出訴訟進而啟動實施。[16]顯然,這種主張與(yu) 盧梭的一元主權理論並不相容。在平民革命的洪流中,他的主張並沒有得到響應,反而遭到了其他革命領袖的強烈反對。蒂博多(Thibaudeau)就曾尖銳地指出:“這一可怕的權力將在這個(ge) 國家成為(wei) 一切,並實現對於(yu) 各種公權力的掌控,這樣我們(men) 就給了他一個(ge) 控製的王牌來更好地進行奴役。”[17]蒂博多對西耶斯所提出的合憲性司法審查製度的反對代表了一種主流的情緒,並逐漸地成為(wei) 彼時法國的政治意識形態傳(chuan) 統。[18]對比英國革命,正因為(wei) 缺少有效憲政製衡力量,18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逐漸走向了極端。到了雅各賓專(zhuan) 政時期,更是將“民主”價(jia) 值奉為(wei) 了神明,在此口號之下,任何權利甚至生命都可以被隨時剝奪。這也是後人對於(yu) 法國大革命最為(wei) 詬病之處。在被房龍稱為(wei) “暴力神聖化”的平民暴政的局麵下,[19]新的威權憲政秩序開始醞釀。

  1799年,獲得執政地位的拿破侖(lun) 主持設立了“護法元老院”(Senat Conservateur),該機構擁有撤銷某一項違反憲法的法律的權力。其成員並不是由選舉(ju) 產(chan) 生,而是由皇帝/總統直接任命的。“護法元老院”是世界上最早的製度化違憲審查形式。雖然在曆史實踐中,該機構還沒來得及行使職權就被進一步的革命摧毀了,但是它的設立很好地體(ti) 現了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最初形態和特殊職能:由威權人物主導設立,代表傳(chuan) 統保守的力量,相對獨立於(yu) 行政權,目的是與(yu) 激進的民主機構(尤其是議會(hui) )相對抗、維護社會(hui) 和統治秩序的穩定。這與(yu) 美國式的憲法司法審查製度從(cong) 一開始設立就以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為(wei) 目標也形成了對比。

  隨著大革命的高潮逐漸褪去,一些憲政反思也逐漸出現,其中代表性人物當屬托克維爾。1835年,他出版了《論美國的民主》一書(shu) ,在書(shu) 中他大力推崇美國的憲法司法審查製度,認為(wei)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使得憲法變得可操作化,保障了憲法條文的實施。托克維爾之所以有這樣的主張既與(yu) 當時的政治意識形態有關(guan) ,也與(yu) 自己的法治理念相印證。他生活在大革命高潮已經過去,但是社會(hui) 不滿與(yu) 對立仍然非常凝重的七月王朝時期。那時,“本應秉持天下為(wei) 公精神的政界中個(ge) 人主義(yi) 橫行,造成政治敗壞,民眾(zhong) 和社會(hui) 由此鄙視乃至拒斥政治生活,從(cong) 而進一步退回私人生活,強化了民主社會(hui) 內(nei) 在的個(ge) 人主義(yi) 傾(qing) 向。這反過來加劇了民眾(zhong) 對公共德行和政治生活的蔑視和拒斥,如此惡性循環,民族陷入無政府的混亂(luan) 或專(zhuan) 製的窒息。”[20]托克維爾一方麵對個(ge) 人主義(yi) 的激進民主保持謹慎,另一方麵也覺得專(zhuan) 製獨裁是一條走不通的道路。他主張在這兩(liang) 者之外,應該有一個(ge) 第三權力可以起到類似於(yu) 革命之前貴族階層的製約作用。而這個(ge) 第三權力,在托克維爾看來,正是大革命時期所最為(wei) 缺少的法治精神。他主張法學家群體(ti) 應該扮演舊製度中貴族的維穩角色。他說:“法學家秘而不宣地用他們(men) 的貴族習(xi) 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他們(men) 對古老事務的崇敬去對抗民主對新鮮事物的熱愛,用他們(men) 的謹慎觀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們(men) 對規範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製度的輕視,用他們(men) 處事沉著的習(xi) 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21]由此我們(men) 就不難看出為(wei) 什麽(me) 托克維爾站在盧梭民主主權論的對立麵而主張憲法的司法化了。

  在托克維爾憲政觀念的影響下,1849年,革命中的德意誌各邦醞釀起草了一份《法蘭(lan) 克福憲法》,該草案納入了這種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條文有司法審查權的製度,可惜最終該憲法沒有獲得施行。然而,在當時的法國,受盧梭思想和大陸法傳(chuan) 統的影響,由法院對憲法進行司法審查的設想並沒有得到什麽(me) 回響。因為(wei) 按照盧梭主義(yi) 的觀點,憲法作為(wei) 政治法,其實施和審查權理應由代表公意的機構來行使;而大陸法係的法官在法律體(ti) 係中又處在從(cong) 屬地位,無法對於(yu) 民主立法機關(guan) 製定的憲法、法律進行根本性地審查和評價(jia) 。這也決(jue) 定了美國式的由司法機關(guan) 承擔違憲審查職能的製度一定程度上並不符合當時的“法國國情”。

  1852年1月,法國又回到了強人政治,路易·波拿巴主政下的法蘭(lan) 西第二帝國又製定了一部新憲法。這部憲法也試圖建立一個(ge) 特殊的元老會(hui) 來鑒別和剔除一些不適當的法律。依照規定,這些被鑒別和剔除的法律可能“與(yu) 憲法抵觸,或者觸犯宗教、觸犯道德、觸犯信仰和個(ge) 體(ti) 自由、有損法律麵前的公民平等性、有損財產(chan) 的不可侵犯性,以及有損法官的終身任期製等”。(1852年憲法第26條)它甚至規定了公民也有向元老院提請審查的權利。但是這種由威權型的領導人主持構建的、兼顧公民權利的製度設計最終還是在實踐中沒有起到什麽(me) 作用。究其原因,除了因為(wei) 反複的革命使得政權特別短命以外,根據憲法學者莫斯的研究,對於(yu) 19世紀的法國主流“共和主義(yi) ”意識形態來說,這種機構還是過於(yu) 超前了。[22]莫斯所謂主流的“共和主義(yi) ”意識形態指的就是盧梭的一元民主與(yu) 主權理論。在此背景下,對於(yu) 合憲性的審查如果是由司法機構或者“第二立法機構”來實行,其正當性都會(hui) 遭到質疑。

  (二)第三共和的憲政反思

  法國第三共和(1870-1940)的建立是共和派與(yu) 保皇派兩(liang) 種政治主張競逐與(yu) 妥協的結果。[23]在當時,雖然主流的政治意識形態依然是“議會(hui) 主權”(la souverainete parlementaire)的一元民主製,但是經過百年革命曆程的洗禮,社會(hui) 的革命激情逐漸沉澱,理性的政治反思也越來越多。再加上彼時正是西方資本主義(yi) 的迅猛發展時期,各種形式的壟斷和工人運動此起彼伏,社會(hui) 矛盾尖銳。於(yu) 是,關(guan) 於(yu) 如何保障憲法的條文得到切實履行的議題開始引起了討論。但這個(ge) 過程也是漸進的,在19世紀末,即便是在著名的艾斯曼(Adhemar Esmein)的《法國憲法與(yu) 比較憲法學基礎》一書(shu) 中,違憲審查的問題也幾乎沒有涉及。[24]1902年,法國比較立法協會(hui) 發起了一場運動,才首次提出在法國建立憲法司法審查製度的可能性。但是直到1934年,官方的表述中,議會(hui) 主權還具有很強的不可分割性—“立法機關(guan) 在製定法律時須仔細檢查該法是否與(yu) 憲法一致,能否解決(jue) 那方麵的問題……這意味著憲法解釋應該由議會(hui) 執行。這屬於(yu) 主權行使問題,故議會(hui) 才是審查自己法律合憲與(yu) 否的法官。因此法院不能解釋憲法,至少他們(men) 不擁有事關(guan) 立法機關(guan) 的權力。”[25]但與(yu) 此同時,近代法國最重要的兩(liang) 位公法學家—奧裏烏(wu) (Maurice Hauriou)與(yu) 狄驥(Leon Duguit)—都對這一問題發表了不盡相同的看法。

  奧裏烏(wu) 與(yu) 狄驥都反對盧梭的一元主權理論,但是他們(men) 的表述卻各有側(ce) 重。奧裏烏(wu) 指出:“根據國家憲法的規則,任何公共權力機構都不具備無限主權,使之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能時不受控製……不可控製的主權僅(jin) 在於(yu) 國家,且它完全不可委代。所有受到委代的主權皆可被控製。”[26]奧裏烏(wu) 是法國國家參事院(le Conseil d’Etat)製度的大力倡導者,這一機構的職能相當於(yu) 法國最高的行政法院,負責認定一些具體(ti) 或抽象的行政行為(wei) 的合法性。他認為(wei) :“認定一項法律具有非合憲性(inconstitutionnalite)與(yu) 認定一項行政規章具有非法性(illegalite)本來就沒有什麽(me) 區別。”[27]所以他認為(wei) 沒有必要設立專(zhuan) 門的機構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在他看來“由法國的法院對法律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這一點並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礙”。[28]

  與(yu) 奧裏烏(wu) 不同,狄驥的學術生涯一直受到孔德和塗爾幹的影響,他的憲法思想主要體(ti) 現在他的“社會(hui) 連帶主義(yi) ”法學觀。狄驥認為(wei) 人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他隻有跟其他個(ge) 體(ti) 相連接才能組成一個(ge) 有靈性的社會(hui) 有機體(ti) ;法律規則的依歸既不能是個(ge) 人的主觀權利,也不是虛無縹緲的國家主權,而應當是獨立於(yu) 此二者的一種集體(ti) 主義(yi) 法權。他一方麵批判博丹的主權觀念,另一方麵也對18世紀以來的、以盧梭民主論為(wei) 代表的人權概念進行了解構。在違憲審查方麵,狄驥的主張經過了一些轉化。起初他是反對建立憲法司法審查製度的;而後他又主張建立一種既不同於(yu) 民主機構、也獨立於(yu) 執政者權力體(ti) 係的專(zhuan) 門機構進行憲法監督;進而他也主張可以由司法機關(guan) 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在1930年出版的《憲法學論文》第三版的序言中狄驥寫(xie) 道:“在這本書(shu) 的第一版中,經過猶豫,我最終拒絕了法院可以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主張。而今天我發現這是錯誤的。我想強調,如果今天一個(ge) 國家的人民還不能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司法審查,那麽(me) 他們(men) 就不是真正地生活在一個(ge) 法治的政體(ti) 之中。”[29]雖然狄驥的建議在第三共和時期都沒有獲得實施,但是時至今日,狄驥的法學思想在法國的影響力依然是巨大的。這也一定程度上體(ti) 現在了法國憲政製度設計的獨特性上:法國的很多公法製度既不是個(ge) 人權利本位的也不是國家權力本位的,而是如狄驥所建議和主張的,是獨立於(yu) 二者的社會(hui) 本位的製度。本文所探討的憲法司法審查製度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這種觀念的演進和體(ti) 現。

  (三)第四共和的初步嚐試

  第三共和時期的憲政討論沒能繼續深入下去,也沒能實質性地影響憲政變革,世界大戰就到來了。經過兩(liang) 次世界大戰的中斷,法國於(yu) 1945年開始著手重構憲政體(ti) 製。那時法國社會(hui) 的政治意識形態構成又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代表威權主義(yi) 的戴高樂(le) 將軍(jun) 獲得了傳(chuan) 統保守民眾(zhong) 的支持,但是他們(men) 並沒有在公共領域表現活躍。公共輿論基本被有左翼傾(qing) 向的城市中產(chan) 階級占據。這也跟戰後世界形勢左轉密切相關(guan) 。1945年10月,經過全民公投,法國決(jue) 定製定一部新的憲法(96. 4%支持)。在製憲會(hui) 議中,代表左翼勢力人民陣線的三黨(dang) (共產(chan) 黨(dang) 、社會(hui) 黨(dang) 、人民黨(dang) )占據了絕大多數。他們(men) 首先製定了一部以議會(hui) 為(wei) 絕對中心的憲法,規定總統與(yu) 總理都由議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但是該草案受到戴高樂(le) 派的強烈反對,在全民公投中被否決(jue) 。在重新進行的製憲會(hui) 議選舉(ju) 中,左翼人民陣線三黨(dang) 還是占據了絕對多數。他們(men) 迅速製定了新的憲法草案。這份憲法雖然規定總統由國民直選產(chan) 生,但是總統的權力幾乎被架空。在戴高樂(le) 派再次強烈反對的情況下,憲法草案以微弱的優(you) 勢獲得通過(製憲會(hui) 議投票308票比249票;全民公投930萬(wan) 比817萬(wan) 票,另有856萬(wan) 票棄權)。[30]雖然是三黨(dang) 妥協,但是這部憲法更多地體(ti) 現了溫和左翼社會(hui) 黨(dang) 的意誌,確立了議會(hui) 主導的內(nei) 閣製憲政體(ti) 製,議會(hui) 在與(yu) 政府的關(guan) 係中處於(yu) 優(you) 勢地位。從(cong) 這部憲法製定過程的一波三折和各種權力的拉鋸中,也可以看出當時法國社會(hui) 政治思想的多元複雜與(yu) 分裂,也似乎埋藏下第四共和憲政體(ti) 製的不穩定性根源。

  這部憲法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第三共和“人民主權”意識形態的延續。不過創新之處在於(yu) 它設立了一個(ge) 新的機構—憲法理事會(hui) (le comite constitutionnel)。其第91條第2款規定,“憲法理事會(hui) 的成員包括:國民議會(hui) 議長,共和議會(hui) 議長,共和國總統,由國民議會(hui) 於(yu) 每年會(hui) 期之始以黨(dang) 派比例代表方法在議員以外的人上中選出7名成員,以及共和議會(hui) 在同樣條件下選出之3名成員。”這是法國憲政史上第一次明確設立並實施的專(zhuan) 門的違憲審查監督機構。

  除了來自議會(hui) 的成員占了憲法理事會(hui) 成員的絕大多數以外,第四共和國的憲法也為(wei) 它的運作設置了非常多的苛刻條件,並且有明顯的“維護議會(hui) 權力”的導向性。首先,隻有國民議會(hui) 的議長和總統在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向憲法理事會(hui) 提出審查請求,其他任何機構和個(ge) 人都沒有權力提出。議長要參與(yu) 這項提議還必須得到絕大多數議員的同意(92條第1款)。其次,理事會(hui) 成員在履行審查職能的時候,首先是要盡量協調議會(hui) 兩(liang) 院的立場,如果兩(liang) 院立場一致則審查不再進行;在協調失敗的情況下,憲法理事會(hui) 再單獨做出決(jue) 定。第三,憲法理事會(hui) 進行審查的依據隻能是憲法正文並不包括憲法序言(92條第3款)。而詳細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的1789年人權宣言等內(nei) 容正是存在於(yu) 這部憲法的序言中的。也就是說第四共和國的憲法理事會(hui) 製度並沒有主動監督和保障實施憲法公民權的法源。最後,也幾乎是最重要的一點,當憲法理事會(hui) 審查認為(wei) 一項議會(hui) 製定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時候,它並沒有權力直接宣布其無效,而是要將其退回議會(hui) 進行重新討論。如果議會(hui) 堅持其初始立場,按照憲法第93條的規定,則要延期至憲法相應的條款進行修改之後再進行公布。這就意味著,在這套憲政監督體(ti) 製下,一部議會(hui) 製定的法律如果違憲,最終的結果甚至可能是憲法要做出相應的修改,這與(yu)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理想顯然背道而馳。

  從(cong) 相關(guan) 的各種規定可以看出,第四共和國的憲法理事會(hui) 製度的立法目的顯然不是對於(yu) 違憲行為(wei) (尤其是其中的議會(hui) 立法行為(wei) )進行糾正,而隻是對處於(yu) 核心的議會(hui) 製度進行了維護與(yu) 補充,甚至可以說它隻是議會(hui) 憲政體(ti) 製的“一個(ge) 點綴”。[31]憲法理事會(hui) 在其12年的生命中,僅(jin) 僅(jin) 啟動了一次審查程序,而這次審查最終還以議會(hui) 兩(liang) 院意見達成一致而宣告結束。[32]所以難怪有學者評論道:“憲法理事會(hui) 與(yu) 其說是違憲立法審查機關(guan) ,不如說是議會(hui) 兩(liang) 院的調解機關(guan) 和憲法修改的準備機關(guan) 。”[33]實踐中,其作用幾乎沒有顯現出來。

  如前文所述,第四共和違憲審查製度的失敗,一定程度上要歸因於(yu) 當時法國社會(hui) 多元複雜的政治思想對立。一方麵,經過兩(liang) 次世界大戰,當時的法國社會(hui) 依然彌漫著一種激進主義(yi) 的民族情緒,人們(men) 依然相信“民主”的價(jia) 值位階要高於(yu) 其他的事物,包括“法治”。代表民主的議會(hui) 的權力是其他權力的來源,也可以淩駕於(yu) 其他權力之上。另一方麵,這樣的議會(hui) 體(ti) 製也並沒有給法國社會(hui) 帶來穩定與(yu) 有序。戰後短暫的第四共和國是法國近代曆史上最動蕩的時期之一,各種政黨(dang) 、團體(ti) 不斷地進行著權力鬥爭(zheng) 與(yu) 分化組合,內(nei) 閣走馬燈式地更換,內(nei) 政外交也陷入交困。戴高樂(le) 在其回憶錄中曾經如此評價(jia) 第四共和的政體(ti) :“這種製度在過去12年內(nei) 一再做出了各種表演。在國民議會(hui) 和共和議會(hui) 內(nei) 部,議員們(men) 的各種翻來覆去的政治組合、陰謀詭計和脫黨(dang) 變節不斷地發生,加之,政黨(dang) 的大會(hui) 和委員會(hui) 的種種建議,又受到報紙宣傳(chuan) 、黨(dang) 派會(hui) 談、團體(ti) 組織壓力的影響。……各屆‘政府’全是依靠妥協而組成的,剛一成立就四麵受敵,有時由於(yu) 內(nei) 部傾(qing) 軋和意見分歧隨即發生動搖,以致成立不久就被一次投票所推翻……”[34]穩定的憲政秩序很難持續,作為(wei) 重要憲政機製的憲法理事會(hui) 就更難發揮作用;同時反過來,因為(wei) 憲法理事會(hui) 的作用無法彰顯,法國第四共和國的政治秩序就會(hui) 變得更加混亂(luan) 。於(yu) 是,在其之後,由戴高樂(le) 派起草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就希望著力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以期實現穩定的政治社會(hui) 秩序。

  三、憲法委員會(hui) 職能的轉變:法治與(yu) 民主的漸進融合

  (一)戴高樂(le) 與(yu) 第五共和憲政

  1958年,當法國因阿爾及利亞(ya) 戰爭(zheng) 陷入內(nei) 外交困之時,強人戴高樂(le) 將軍(jun) 重新上台執政,並被授權擬定一部新的憲法交付全民公投。早在1946年,戴高樂(le) 就在著名的貝葉演說中提出了他的憲法主張。他分析了法國的政治文化和當時的困難和目標:“長期的動蕩不安使國家的政治生活危機重重,也使高盧人由來已久的好分裂,喜爭(zheng) 鬥的傾(qing) 向愈演愈烈。……今天的世界裏出現了兩(liang) 種對立的意識形態。……政黨(dang) 對立成為(wei) 國家政體(ti) 的基本特征,政府已無法在任何問題上達成一致,國家的最高利益被棄置不顧。……為(wei) 了國家的未來和民主,我們(men) 必須正視現實,建立全新的政治體(ti) 製,以維護法律的信譽,政府的團結,行政管理的有效,國家的尊嚴(yan) 與(yu) 威望。”[35]據此,戴高樂(le) 主張國家元首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政府的行政權力應該來自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應超越一切政黨(dang) ,由一個(ge) 包括議會(hui) 在內(nei) 的更為(wei) 廣泛的選舉(ju) 團進行選舉(ju) ,……國家元首有權超越政黨(dang) 或者通過政府會(hui) 議進行裁決(jue) ,或在出現重大分歧時直接交由公民投票選舉(ju) 。國家處於(yu) 危急關(guan) 頭時,國家元首有責任維護國家的獨立,保證法國簽署的條約得以實施”。[36]作為(wei) 新時代法國政治中威權主義(yi) 的代表人物,戴高樂(le) 認為(wei) 隻有加強總統的權力並限製此前權力極大的議會(hui) ,才能終結法國不穩定的政局,重新樹立大國地位。

  根據這樣的指導思想,在戴高樂(le) 主持擬定的第五共和國憲法中,一個(ge) 專(zhuan) 門的憲法委員會(hui) 被正式提了出來。與(yu) 此前憲法理事會(hui) 的設立目的正好相反,憲法委員會(hui) 在設立最初主要是為(wei) 了方便總統權力對議會(hui) 的權力進行製約和掌控。用第五共和憲法起草的重要參與(yu) 人德布雷(Michel Debre)的說法就是:憲法委員會(hui) 的職能正是“防止議會(hui) 製度出現差錯”。[37]它的設立目的有點類似於(yu) 此前提到的拿破侖(lun) 或者路易·波拿巴曾經設立的違憲審查機構。戴高樂(le) 要藉由這一機製把憲政問題的解釋權、審查權從(cong) 議會(hui) 手中逐漸轉移至總統的權力範圍,實現“強人”治理下的“威權平衡”。這個(ge) 製度的設計也參考了在法國運行了百餘(yu) 年的國家參事院製度(le Conseil d’Etat)。在沒有完全承擔和履行法國的最高行政法院職能之前,國家參事院最初由權力者(拿破侖(lun) )設立的目的正是為(wei) 了給其施政提供谘詢和幫助,並規範行政行為(wei) 的行使。

  第五共和國的憲法把憲法委員會(hui) 的規定放置在第六章,在“總統”“政府”“議會(hui) ”之後,但在“司法機關(guan) ”之前。這一方麵顯示了其重要性,另一方麵也凸顯其為(wei) 獨立的權力機構。憲法委員會(hui) 由任命製委員和法定委員組成。任命製委員9名,總統、國民議會(hui) 議長和參議院議長分別任命3名,任期9年,不得連任,並且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法定委員指的是共和國曆屆卸任的總統為(wei) 當然終身製委員。在實踐中,迄今為(wei) 止隻有第四共和國的最後兩(liang) 任總統在憲法委員會(hui) 的創立初期(1959-1962)曾經行使了委員的職權。由於(yu) 戴高樂(le) 本人在卸任後並沒有參與(yu) 憲法委員會(hui) 的運作,其後所有的卸任第五共和國總統也都沒有履行法定委員的職權,所以今天法定委員已經演變成一種榮譽性的職位了。

  1958年憲法第61條第2款規定,為(wei) 了保證議會(hui) 製定法律的合憲性,在法律未公布前,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hui) 議長、參議院議長,都有權提請憲法委員會(hui) 進行合憲性審查。此即“事前審查”原則。憲法委員會(hui) 擁有對各種社會(hui) 組織法、議會(hui) 法律或者規章的合憲性審查權。並且,這種審查是終局性的,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且不能上訴,它的決(jue) 定對於(yu) 所有行政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都具有強製執行力。除了對提交的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以外,相比較而言,憲法委員會(hui) 的主動職權也得到了很大的擴充。首先,當議會(hui) 頒布的法律和政府的條例發生衝(chong) 突時,憲法委員會(hui) 可以主動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也就是說它有權認定哪些是議會(hui) 的職權、哪些是政府的職權。其次,憲法委員會(hui) 還可以“保證議會(hui) 不會(hui) 僭越到已經排他性地分配給行政條例的保留領域”。[38]比如,憲法第40條禁止議員提出包含增加政府開支或者削弱稅收的措施,第48條給予政府在議會(hui) 程序中的優(you) 先提案權等。為(wei) 了保證這些憲法中的政府特權,議會(hui) 相關(guan) 的議事程序在付諸實施之前必須由憲法委員會(hui) 進行主動的強製審查。[39]憲法委員會(hui) 延續了事前審查的製度,這與(yu) 美國為(wei) 代表的事後違憲審查程序有著很大的不同。

  從(cong) 以上這些製度設計都可以看出,第五共和國的憲法委員會(hui) 製度的設立目的與(yu) 此前的製度有著根本的不同。它的主要服務對象是總統的權力,以及總統所控製的行政權,是“一門對準議會(hui) 的大炮”。但依據第五共和國的憲政傳(chuan) 統,法國習(xi) 慣上采取的是半總統製。當議會(hui) 多數黨(dang) 與(yu) 總統分屬不同黨(dang) 派時,總統習(xi) 慣上會(hui) 任命議會(hui) 多數黨(dang) 的領袖擔任總理。這在客觀上又形成了一定的總統權與(yu) 議會(hui) 立法權的分立。這其中,憲法委員會(hui) 的角色就變得微妙了起來。再加上在實踐中,憲法委員會(hui) 的運作通常能保證一定的獨立性,[40]這就決(jue) 定了它可以通過一些偶然性的事件在法國憲政史上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並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它最初設立時所設定的目標。我們(men) 可以在其後的發展中明顯地看到這種變化。

  (二)公民權利運動與(yu) 憲政改革

  從(cong) 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以“五月風暴”為(wei) 代表,法國爆發了新一輪的左翼社會(hui) 運動。由此,戴高樂(le) 的威權主義(yi) 逐漸在法國政治生活中式微,其後的總統雖然依然秉持著其所開創的第五共和國憲政體(ti) 製,但卻無人再能重塑戴高樂(le) 的強人政治格局。與(yu) 此同時,法國社會(hui) 的公民權利意識再度覺醒,各種社會(hui) 運動此起彼伏。在這種大背景下,第五共和的違憲審查體(ti) 製也逐漸相應地發生了一些變化。

  1971年的“結社自由判例”標誌著法國憲法委員會(hui) 職能的重大轉變。該年,參議院議長依職權提交給憲法委員會(hui) 一部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該法規定,注冊(ce) 任何社會(hui) 團體(ti) 都需要行政機關(guan) 的審批。憲法委員會(hui) 經審查後認定這項法律違憲,因為(wei) 它破壞了1901年的“結社契約法”所確立的結社自由原則,而這項“共和國法律認可的根本性原則”已經體(ti) 現在了憲法序言裏。在這個(ge) 判決(jue) 中,憲法委員會(hui) 強調,1958年憲法的序言也是判決(jue) 的重要依據,而該序言本身又承認了1789年的《人權與(yu) 公民權利宣言》和1946年憲法序言的憲法效力。這一判例宣告憲法委員會(hui) 獲得了對於(yu)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認定權、審查權和保護權。它無疑在法國的憲政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yi) ,被稱為(wei) 法國版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也有學者把它形容為(wei) 法國憲法委員會(hui) 製度的“第二次出生”,[41]或者“實現了真正政治革命的偉(wei) 大裁決(jue) ”[42]。

  1974年,為(wei) 了適應施政民主化的潮流,在時任總統德斯坦的推動下,法國又進行了一次修憲,進一步擴大了向憲法委員會(hui) 提出合憲性審查的主體(ti) 範圍。此次修憲規定,除先前的總統、總理及兩(liang) 院議長以外,60名國民議會(hui) 議員或者60名參議員也可以向憲法委員會(hui) 提出審查某項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這次修憲使得議會(hui) 中的少數派政黨(dang) 也可以利用違憲審查這一手段對政府進行監督,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議會(hui) 的權力。此後,憲法委員會(hui) 的違憲審查次數逐漸增多,在法國政治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逐漸增大。[4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經過了這次修憲,公民主體(ti) 依然無法直接向憲法委員會(hui) 提出具體(ti) 的合憲性審查。審查的提請主體(ti) 依然有很多限製,審查的方式和內(nei) 容依然主要是抽象的事前審查,這些方麵還都是與(yu) 美國式的“自由主義(yi) ”憲法司法審查模式的根本不同,也體(ti) 現了法國憲政體(ti) 製改革循序漸進的特點。

  回溯20世紀70年代的憲政改革的動因,它顯然與(yu) 60年代末開始的法國左翼社會(hui) 運動息息相關(guan) 。1968年的“五月風暴”是一次影響力波及整個(ge) 西方世界的社會(hui) 運動,它是對過去10年戴高樂(le) 威權主義(yi) 的反動。戴高樂(le) 的執政雖然獲得了保守派的支持,但是他一直與(yu) 以青年學生為(wei) 主體(ti) 的激進派關(guan) 係緊張。左派激進意識形態並沒有因為(wei) 第四共和的結束而解體(ti) ,它尤其在青年中和學界影響巨大。早在1963年,總統顧問雅克·納博納就曾給戴高樂(le) 寫(xie) 信說如果不重視學生的訴求將導致社會(hui) 騷亂(luan) ,但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1968年,雙方的矛盾終於(yu) 擦槍走火,學生為(wei) 了反對戴高樂(le) 的父權主義(yi) 政治而走上街頭。這次運動以“3M”(馬克思、毛澤東(dong) 、馬爾庫塞)為(wei) 思想旗幟,以打破權威和自由解放為(wei) 終極日標,有著非常鮮明的“無政府主義(yi) ”傾(qing) 向。學生運動很快演變為(wei) 工人大罷工,法國全國的左翼團體(ti) 都行動了起來。戴高樂(le) 也不得不出麵收拾殘局。1968年5月30日,他宣布解散議會(hui) 重新選舉(ju) 。其後,戴高樂(le) 派雖然贏得了議會(hui) 選舉(ju) 、保住了第五共和的政體(ti) ,但是他隨後的政治改革計劃卻被全民公投否決(jue) 。他隨即辭職以示負責,並於(yu) 一年後黯然離世。戴高樂(le) 的下台標誌著威權主義(yi) 意識形態的瓦解,其後的繼任者順勢進行了一係列偏向公民權利的憲政改革,[44]憲法委員會(hui) 的改革就是其代表。

  這兩(liang) 次改革,使得法國的憲法委員會(hui) 發生了微妙的職能轉變,從(cong) 過去維護總統和政府的權威、限製國會(hui) ,逐漸帶有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限製政府的特點。這次改革之後,憲法委員會(hui) 製度維持了四十多年的平穩期,其間相關(guan) 違憲審查判例逐漸增多,其運作也逐漸規範化、獨立化。1990年,為(wei) 了進一步擴大憲法委員會(hui) 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職能,代表左翼社會(hui) 黨(dang) 執政的密特朗總統曾經向議會(hui) 提案建立事後審查的憲法監督程序。但由於(yu) 保守派的反對,該提案沒有在議會(hui) 兩(liang) 院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流產(chan) 。

  (三)最近的憲政革新與(yu) 未來發展

  最近的一次重要製度變革發生在20世紀末。2007年總統大選期間,改革憲政體(ti) 製,尤其是憲法監督審查製度,成了爭(zheng) 論焦點。與(yu) 過去一樣,左派的觀點較為(wei) 激進,希望進行更能保障公民權的憲政體(ti) 製改革。左翼社會(hui) 黨(dang) 的參選人羅雅爾甚至喊出了建立“第六共和”的口號,她主張類似美國式的可操作的憲法司法審查體(ti) 製,更好地保護公民權。[45]法國學界甚至提出了將憲法委員會(hui) 改名為(wei) 憲法法院、將審查程序徹底司法化等激進呼聲。[46]相比之下,右翼候選人的主張則相對保守,但是為(wei) 了順應潮流,他們(men) 也主張調整和改革違憲審查體(ti) 製。最終,代表中右翼陣線的薩科齊當選法國總統。為(wei) 了完成他在競選中的承諾,也為(wei) 了順應各界對憲政體(ti) 製更加民主化改革的呼聲,薩科齊最終選擇了一條務實的路線來啟動憲政改革,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要讓違憲審查職能進一步地與(yu) 公民權利對接。於(yu) 是2008年7月,議會(hui) 兩(liang) 院通過了一項新的憲法性法律,該法第29條規定:“當一項司法案件正在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相關(guan) 法律規定與(yu) 憲法保障的權利與(yu) 自由相抵觸,憲法委員會(hui) 可以接受國家參事院或者法院就該問題提出的申請,並在一定期限內(nei) 做出裁決(jue) 。”

  即便並沒有左翼或者學術界主張的那樣激烈,但這次改革在法國憲政史上也具有非凡的意義(yi) 。首先,它使得違憲審查不再拘泥於(yu) 之前的事前抽象審查的形式,在法律生效實施後如果遇到具體(ti) 的問題也可以重新回到憲法委員會(hui) 進行審查。其次,公民主體(ti) 或社會(hui) 組織也獲得了間接的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其提出審查的方式就是通過普通法院的訴訟或者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可以根據公民的請求決(jue) 定是否將違憲審查的問題轉交給憲法委員會(hui) 。最後,雖然法國的司法機關(guan) 沒有像美國的法院那樣獲得公民權利捍衛者的地位,但是經由這一程序,它們(men) 也獲得了提請和參與(yu) 違憲審查的機會(hui) 。因此,有學者也形容此次改革為(wei) 法國憲政史上一次“真正的革命”。[47]

  綜上我們(men) 可以看出,即便是在第五共和國的內(nei) 部,其憲政體(ti) 製改革也是循序漸進地進行的。憲法委員會(hui) 設立於(yu) 戴高樂(le) 的威權主義(yi) 環境之中,最初的目的是為(wei) 了維護總統及行政權,經過幾次重要判決(jue) 或修憲,逐漸向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向上邁進。當然,最終其職能依然是綜合性的。這些變革的終極動因依然是法國社會(hui) 政治思想的轉化。權力者通過民主機製捕捉到了社會(hui) 思潮的變化,並且順應了這些變化,漸進式地推進了憲政改革。

  對於(yu) 憲法委員會(hui) 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各方觀點也存在著許多爭(zheng) 論。總的來說法國學界的觀點相對比較激進,比如,主張繼續向更好地保障公民權方向邁進,實現權利受益人(beneficiaire)與(yu) 權利請求人(titulaire)的真正統一,甚至主張建立真正純粹的憲法法院,或者將憲法司法審查職能完全轉交給普通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實現法官直接選舉(ju) 產(chan) 生,等等。[48]但是政界的觀點則相對保守。[49]隻是在最近的2017年法國左派總統候選人初選中,憲法審查製度的改革成為(wei) 爭(zheng) 論主題之一。[50]無論如何,正是這種激進與(yu) 保守的不斷拉鋸,以及它們(men) 之間有效的溝通與(yu) 融合,決(jue) 定了法國違憲審查體(ti) 製的綜合性特征和發展方向。

  四、結語:法國憲政道路的啟示

  如果說法國是現代憲政體(ti) 製的發源地,可能也不甚為(wei) 過。大革命和《人權宣言》的光輝曾經照耀和引領了全世界各國人民去追尋權利與(yu) 自由。法國也是世界上最早製定成文憲法的國家之一。憲政體(ti) 製在法國的發展已經有數百年之久,但是法國直到最近幾十年才確立了相對穩定的違憲審查機製。這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這一過程的複雜與(yu) 漫長,它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與(yu) 美國是由清教徒建立的國家,並且先賢們(men) 製定好了相對完備的憲法製度不同,法國的曆史與(yu) 政治意識形態淵源更為(wei) 複雜。所以在很多人的理解中,近代曆史上一共有兩(liang) 個(ge) 法國—激進的和保守的。在大革命時期的法國國民議會(hui) ,代表激進的一派議員習(xi) 慣於(yu) 坐在議場的左側(ce) ,而保守的一派則習(xi) 慣坐在右側(ce) 。於(yu) 是,左和右的區分與(yu) 博弈變成了世界標準,也一直標識了法國近代憲政發展的主軸。民主與(yu) 法治之間的張力與(yu) 融合在法國憲政發展史上體(ti) 現得尤為(wei) 明顯。

  並且,與(yu) 英國、美國社會(hui) 普遍存在的自由主義(yi) 個(ge) 人本位不同,法國社會(hui) 的意識形態更加多元,而且地處歐洲大陸的法國也更容易受到各種思潮的衝(chong) 擊。前文所講的盧梭的一元民主理論雖然一直在近代法國處於(yu) 主導地位,但是西耶斯、托克維爾、奧裏烏(wu) 與(yu) 狄驥的憲政理論都可以視作是對盧梭思想的反思與(yu) 批判;戴高樂(le) 的威權主義(yi) 雖然與(yu) 拿破侖(lun) 、路易·波拿巴的政治倫(lun) 理一脈相承,且在法國不乏群眾(zhong) 基礎,但是不斷湧現的革命與(yu) 社會(hui) 運動又代表了法國另一個(ge) 方向的政治傳(chuan) 統。所以在如此複雜的政治意識形態環境下,想要尋找一種公認的思想,作為(wei) 製度設計的本位(比如公民權利本位或者國家主權本位),通常也隻能是暫時的。在法國,主流的曆史觀可能是“螺旋史觀”,甚至有點“循環史觀”的色彩,而不同於(yu) 英美自由主義(yi) 傳(chuan) 統下的“線性史觀”。[51]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法國的違憲審查製度不斷演進和發展著。本文也試圖用較短的篇幅來展現這種螺旋式前進的特點。

  一般認為(wei) ,今天法國的憲法委員會(hui) 既是政治機關(guan) 同時也是司法機關(guan) ,“兼有司法、監督、谘詢等多重職能,它具有不同於(yu) 其他西方國家憲法法院的特點”。[52]憲法委員會(hui) 今天在法國的最主要工作,與(yu) 其說是保障某一種權力(利)的實施,或是偏袒某一種權力(利),倒不如說是綜合性的,是為(wei) 了平衡各方的權力(利)。[53]這點一方麵可以從(cong) 今天違憲審查程序提請主體(ti) 的多元化上看出來—既有總統、總理、兩(liang) 院議長,還有代表民主權力的部分議員,甚至公民、社會(hui) 組織、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可以通過間接的方式提出審議;另一方麵,近些年來憲法委員會(hui) 處理案件的多元化也能有力地證明這一點。[54]所以我們(men) 可以說,法國今天的違憲審查體(ti) 製並不是為(wei) 某一種單一的權力(利)或者單一的政治意識形態服務的,它是法國複雜的曆史演進和社會(hui) 思想構成的綜合性產(chan) 物。但是其積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以一種超然的法治權力來平衡各種權力之間的博弈,實現政治秩序的穩定與(yu) 發展。

  在歐洲民間有一個(ge) 說法:“法國是歐洲的中國。”這不僅(jin) 指兩(liang) 國人民在國民心理素質方麵有近似的地方,同時暗含了兩(liang) 國在政治曆史發展軌跡上的相似性。[55]中國同樣是具有悠久的曆史傳(chuan) 統和非常多的文化資源的國家,甚至可能今日中國政治思想的複雜性遠超任何一個(ge) 國家。近代以來,中國的政治發展同樣經曆了各種曲折與(yu) 反複,方向與(yu) 主義(yi) 的意識形態爭(zheng) 論也始終伴隨。在這樣複雜的曆史與(yu) 現實條件下,建立一種適當的違憲審查機製一方麵顯得尤為(wei) 必要,另一方麵也須非常謹慎。其必要性表現為(wei) ,有效的憲政法治秩序的建立,有助於(yu) 社會(hui) 在穩定中尋求變革。即便一項製度的設立有一定的權力傾(qing) 向性,但是法治價(jia) 值的確立本身就為(wei) 人們(men) 尋求變革提供了基礎和框架。如此一來,正如法學家季衛東(dong) 教授所主張的,通過法治而實現民主的中國道路將會(hui) 走得更加平穩而有效。[56]建立這項製度的審慎性表現在,正如法國的憲政經驗所呈現的,在任何一個(ge) 複雜而多元的大國建立一項根本的政治製度,都需要照顧到各方麵的權力(利)和利益。任何一種激進的改革措施都有可能因為(wei) 不同權力(利)主體(ti) 、不同政治意識形態的反對而功虧(kui) 一簣,甚至走向反麵,激化的社會(hui) 矛盾甚至會(hui) 成為(wei) 災難的起點。

  借鑒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曆史經驗,我們(men) 認為(wei) ,首先要建立起一套憲法實施的監督審查製度,讓改革在穩定中有法可依、有路可走;其次要平衡各方利益,並不以任何一方的權力(利)訴求或者特定意識形態為(wei) 依歸,以多元化的方式做到“維護國權”與(yu) “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最後,要有漸進式改革的勇氣,切忌有一次性解決(jue) 的野心,在規則框架內(nei) 尋求有效的糾錯機製,才能讓違憲審查機製有長效發展與(yu) 革新的可能。

  注釋:

  [1]參見[法]托克維爾:《舊製度與(yu) 大革命》,馮(feng) 棠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7年版,第233~234頁。

  [2]高毅:《法蘭(lan) 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頁。

  [3]Jean Gicquel & Jean-Eric Gicquel, 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Montchrestien, Paris,2003,pp. 395-398.

  [4][法]皮埃爾·羅桑瓦龍:《法蘭(lan) 西政治模式》,高振華譯,生活·讀書(shu) ·新知三聯書(shu) 店2012年版,第12頁。

  [5]同前注[4],羅桑瓦龍書(shu) ,第13頁。

  [6]完整論述見:Emmanuel Todd, 2015, Qui est Charlie? Sociologie dune crise religieuse, Paris, Scuil,p. 75.該段話引自托德就該書(shu) 接受的采訪,原文載於(yu) 法國《新觀察者》(Le Nouvel Observateur) 2015年4月30日刊。

  [7]同前注[4],羅桑瓦龍書(shu) ,第1~10頁。

  [8]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字麵翻譯為(wei) “憲法參事院”,在既有的中文文獻中則通常被翻譯為(wei) “憲法委員會(hui) ”。事實上,1958年戴高樂(le) 將軍(jun) 在主持設立該製度時所參照的正是另外一項由拿破侖(lun) 在1799年設立的“國家參事院”(le Conseil d’Etat)製度。“國家參事院”雖然在今天已經逐漸演化成法國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設立的最初,它是一項為(wei) 政府行政提供谘詢與(yu) 意見的製度設置。在第五共和國之前,法國也存在le Comiteconstitutionnel製度,如何將這幾者在翻譯上進行區分,-直是學界探討的問題。在本文中,為(wei) 了尊重中文學術界現有的表述習(xi) 慣,特將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翻譯為(wei) “憲法委員會(hui) ”,而將第四共和時期的le Comite constitutionnel翻譯為(wei) “憲法理事會(hui) ”。

  [9]Jean Gicquel,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quelle reforme possible ?》,Cahier francais N. 332. (2e trimester 2006),p. 64.

  [10]例如:胡錦光:《論法國憲法監督體(ti) 製》,憲政論叢(cong) 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李曉兵:《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與(yu) 憲法委員會(hui) 》,知識產(chan) 權出版社2009年版;王建學:《從(cong) “憲法委員會(hui) ”到“憲法法院”—法國合憲性先決(jue) 程序改革評述》,載《浙江社會(hui) 科學》2010年第8期;李曉兵:《法國憲政的產(chan) 生與(yu) 發展》,載《清華法治論衡》(第18輯);吳天昊:《論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政治平衡功能》,載《法學》2006年第10期;等等。

  [11]高全喜:《政治憲法學綱要》,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頁。

  [12]詳見:[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yu) 革命—西方法律傳(chuan) 統的形成》,賀衛方、高鴻鈞、夏勇、張誌銘譯,中國大百科全書(shu) 出版社1993年版。

  [13]Francois Furet, La Revolution francaise,en collaboration avec Denis Richet, 2 volumes, 1965.

  [14]參見[法]盧梭:《社會(hui) 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shu) 館1979年版,第38~39頁。

  [15][英]M.J.C.維爾:《憲政與(yu) 分權》,蘇力譯,三聯書(shu) 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頁。

  [16]付子堂:《美國、法國和中國憲法監督模式之比較》,載《法學》2000年第5期,第15頁。

  [17]Francois Luchaire,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Tome I-Organisation et attributions,Economica,1997, p. 1.參考李曉兵的譯文,見前注[10],李曉兵文。

  [18]見前注[10],李曉兵文。

  [19][美]房龍:《寬容》,三聯書(shu) 店出版社1985年版,第357頁。

  [20]李康:《阿列克西·德·托克維爾》,載楊善華、謝立中主編:《西方社會(hui) 學理論》(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也參見崇明:《民主時代的政治與(yu) 革命—論托克維爾的新政治科學和政治史》,北京大學2003年博士論文,第三章第二、三節。

  [21][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1年版,第309頁。

  [22]Voir Didier Maus et Les origins: avant 1958, l’impossible controle de constitutionalite, dans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La documentaire Francaise, Paris, 2007, p. 18.

  [23]1875年國民議會(hui) 投票,以票之差將國家元首確定為(wei) 總統,才最終確立共和製。

  [24]Adhemar Esmein, Elements de Drort Constitutionnel Francais et Corn pare,Sirey, Paris, 1906,pp. 503-923.

  [25]Raymond Carre de Malberg, La loi expression de la volonte generale,Sirey, Paris, 1934, p. 132.

  [26]M. Hauriou, Precis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Sirey, Paris, 1929,p. 266.

  [27]Ibid.,at 269.

  [28]Ibid.,at 281.

  [29]Leon Duguit, Trad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tome III, E. de Boccard, 1930,p. 724.

  [30]何勤華主編:《法國法律發達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49頁。

  [31]見前注[10],胡錦光文,第247~248頁。

  [32]Didier Maus,《Les origins: avant 1958, l’impossible contr6le de constitutionalite》,IeConseil const itut ionnel,La documentation F rancaise,Paris, 2007. pp. 29130.

  [33]蘆布信喜『講座·患法訴訟』卷一,頁155(有斐閣、1987)。轉引自前注[10],李曉兵文。

  [34][法]夏爾·戴高樂(le) :《希望回憶錄》,《希望回憶錄》翻譯組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頁。

  [35]轉引自前注[10],李曉兵文。

  [36]同上。

  [37]Michel Debre, “Speech before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Conseil d’Etat, August 27,1958”,reprinted in III Documents pour server a 1’Histoire de l’Elaboration de la Constitution du 4 octobre 1958, Paris: 1991,p.260.

  [38]李曉兵:《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與(yu) 憲法委員會(hui) 》.知識產(chan) 權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頁。

  [39]吳天昊:《法國違憲審查製度的特殊經驗及其啟示》,載《法國研究》2007年第1期。

  [40]吳天昊:《法國憲法委員會(hui) 獨立性的製度保障》,載《人大研究》2007年第1期。

  [41]Pierre Avril et Jean Gicquel,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5e edrton, Montchrestien, Paris, 2005,p. 36.

  [42]Dominique Rousseau, Droit du contentieux constitutionnel,Montchrestien, Paris, 2006, p. 67.

  [43]參見徐秀義(yi) 、韓大元主編:《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384頁。

  [44]比如在德斯坦總統的推動下,法國法律中的成年標準由21歲降至18歲。

  [45]Segolene Royal,《Les principales propositions de Segolene Royal》Le Monde,16 March 2007.

  [46]Jean Gicquel,《Conseil constitutionnel: quelle reforme possible?》,Cahier francais N. 332.(2etrimester 2006),pp. 64-68.

  [47]Gerome Courtois,《Le Parlement a qui perd gagne》Le Monde,21 Mai 2008(https://www.lemonde. fr/idees/article/2008/05/20/le-parlement-a-qui-perd-gagne-par-gerard-courtois_ 1047230_3232. html,last access 2016-05-28).

  [48]關(guan) 於(yu) 法國司法審查製度的改革,近幾年的重要爭(zheng) 論參見:王建學:《從(cong) “憲法委員會(hui) ”到“憲法法院”—法國合憲性先決(jue) 程序改革評述》,載《浙江社會(hui) 科學: 》2010年第8期;Jean Gicquel,《Conseil constitutionnel: quelle reforme possible?》.Cahier frantais N. 332.(2e trimester 2006),PP. 64-68; Richard Ghevontian,《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juge electoral》,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Ladocuntentaire Franaise,Paris, 2007,PP. 113-126;Laurent Fabius,《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oit etre une balise dans une societe francaise anxiogene》,Les Echo.s,27 mai 2016. etc.

  [49]Patrick Roger,《Non,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n'est pas une Cour supreme》,Le Monde,28 mars2015.

  [50]Le Monde, La re forme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2017)(littp://www. lemonde. fr/programmes/politique/la-reforme-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last access 2017-01-28).

  [51]前述傅勒教授的“大革命百年”觀點就是“螺旋史觀”的典型代表;而關(guan) 於(yu) 英美傳(chuan) 統的“線性史觀”,詳細論述可以參見[英]麥克法蘭(lan) :《英國個(ge) 人主義(yi) 的起源 家庭、財產(chan) 權和社會(hui) 轉型》,管可穠譯,商務印書(shu) 館2008年版。

  [52]韓大元主編:《外國憲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頁。

  [53]參見前注[10],吳天昊文。

  [54]Voir《Quelques decision au fil des ans...》,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La documentaire Francaise,Paris, 2007, pp. 1661168.通過法國國家谘議會(hui) 官方網站的資料顯示,也可發現近年來違憲審查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來源有多元化的趨勢,詳見:https://www. conseil-constitutionnel. fr/conseil-constitutionnel/francais/nouveaux-cahiers-du-conseil/la-collection/la-collection-des-cahiers-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96528. html(last access2016-05-28).

  [55]關(guan) 於(yu) 中法兩(liang) 國在政治發展史(尤其是憲政史)上的結構相似性,詳細論述叮以參見:Gong Ke, La portee de la constitution en France et en Chine:L’enchantement et le desenchantement du constitutionalisrne revolutionnaire,these de doctorat, 2014,Universite Paris-Asass.

  [56]季衛東(dong) :《中國:通過法治邁向民主》,載《戰略與(yu) 管理》1998年第4期。

  作者簡介:楊帆,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法社會(hui) 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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