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成就舉世矚目
發稿時間:2017-05-26 10:56:26 來源:人社部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hui) 精神,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人參與(yu) 、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製度、引導預期,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為(wei) 重點,深化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不斷完善各項社會(hui) 保險製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社會(hui) 保險覆蓋範圍持續擴大,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管理服務不斷加強,覆蓋城鄉(xiang) 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取得了舉(ju) 世矚目的傑出成就。
一、社會(hui) 保險製度建設更加完善
(一)養(yang) 老保險製度
1.實施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國發〔2015〕2號),全麵部署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為(wei) 積極推進此項改革工作,製定出台了《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職業(ye) 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配套文件,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穩步推進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工作,2016年末全國參保人數達到3666萬(wan) 人。
2.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為(wei) 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奠定了基礎。各地繼續鞏固省級統籌,通過進一步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強化內(nei) 控製度建設,規範經辦流程和業(ye) 務規程,實行數據省級集中,加強信息係統建設,增強了確保發放的能力,促進了政策的統一規範,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wei) 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創造了條件、積累了經驗。
3.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2012年,新型農(nong) 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在全國實現全覆蓋。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將兩(liang) 項製度合並實施。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基本完成兩(liang) 項製度的整合,實現了製度名稱、政策標準、管理服務、信息係統“四統一”。
4.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政策及時跟進,打通製度銜接的“梗阻”。在貫徹落實《城鎮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解決(jue) 城鎮企業(ye) 職工跨省流動就業(ye) 時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問題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2014年印發《城鄉(xiang) 養(yang) 老保險製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解決(jue) 了城鎮職工與(yu) 城鄉(xiang) 居民兩(liang) 大製度的銜接問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2016年印發《關(guan) 於(yu) 城鎮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若幹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的相關(guan) 規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2017年印發《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和職業(ye) 年金轉移接續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解決(jue) 了職工在機關(guan) 事業(ye) 和企業(ye) 之間流動就業(ye) 時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補充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的轉移接續問題。至此,基本形成跨製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政策體(ti) 係。
5.大力發展企業(ye) (職業(ye) )年金,推動多層次養(yang) 老保險體(ti) 係建設。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與(yu) 相關(guan) 部門聯合製定出台了年金個(ge) 人所得稅遞延納稅、鼓勵社會(hui) 團體(ti) 等建立企業(ye) 年金的政策,並下發《關(guan) 於(yu) 印發企業(ye) 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號)、《企業(ye) 年金數據交換規範》(GB/T29424-2012)等文件,加強對企業(ye) 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指導,規範基金管理和市場秩序。結合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建立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職業(ye) 年金製度,製定了《職業(ye) 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及《職業(ye) 年金計劃備案和編碼規則》(人社廳發〔2016〕168號)、《職業(ye) 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人社廳發〔2016〕169號)、《職業(ye) 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規範》(人社廳發〔2016〕170號)、《職業(ye) 年金基金數據交換規範》(人社廳發〔2016〕171號)等配套文件。隨著企業(ye) 年金、職業(ye) 年金的發展,多層次養(yang) 老保險製度體(ti) 係作用漸顯。
(二)醫療保險製度
1.整合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取得積極進展。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整合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要求通過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yu) 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實現覆蓋範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一”。目前,30個(ge) 省份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對整合製度進行了全麵部署,統籌地區陸續出台方案並開始實施,基本醫保製度公平性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特別是農(nong) 村居民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2.全麵實施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2012年開始開展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試點。2015年,國辦印發《關(guan) 於(yu) 全麵實施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所有地市啟動實施,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達到50%以上。2016年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進一步鞏固完善大病保險,對貧困人口等困難人員實行精準施策,在起付線、報銷比例等方麵給予重點傾(qing) 斜。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yu) 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加強兩(liang) 項製度政策銜接和經辦協作。
3.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製度試點。為(wei)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解決(jue) 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更好地維護和保障老年人權益,按照黨(dang) 中央和國務院要求,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製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選擇15個(ge) 城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製度試點,探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以社會(hui) 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為(wei) 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及與(yu) 基本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醫療護理提供保障。
4.保障範圍逐步擴大。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新增部分醫療康複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支付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23號),進一步擴大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康複項目範圍。2016年啟動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經過專(zhuan) 家評審,2017年印發了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西藥、中成藥部分共收載藥品2535個(ge) ,較上版目錄新增339個(ge) ,增幅約15%,采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同步評審確定了45個(ge) 擬談判藥品。
5.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整體(ti) 推進。結合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全麵推進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製,積極探索多種付費方式,目前,85%以上的統籌地區實施了醫保付費總額控製,70%以上地區探索了按病種付費,還有地方探索按人頭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疾病診斷相關(guan) 組(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複合式的醫保付費方式初步建立,醫保控費作用進一步加強。
6.醫療服務監管不斷加強。逐步擴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範圍,到2016年底,全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約14.49萬(wan) 家,定點零售藥店24.85萬(wan) 家,基本滿足了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需求。2015年,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同步完善協議管理,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公平競爭(zheng) 。2014年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54號),采取多項措施強化醫療行為(wei) 監管,完善信息係統,全麵推開醫保智能監控,建立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控製、事後審核功能,促進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wei) 。
7.醫保關(guan) 係轉移接續、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結算更為(wei) 順暢。落實流動就業(ye) 人員醫保關(guan) 係轉移接續辦法,在此基礎上印發《關(guan) 於(yu) 做好進城落戶農(nong) 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guan) 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從(cong) 明確進城落戶農(nong) 民工參保政策、規範關(guan) 係轉移接續手續、保障關(guan) 係轉移接續中的有關(guan) 權益、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和落實組織實施工作等方麵進一步完善了基本醫保關(guan) 係轉移接續政策。2016年印發《流動就業(ye) 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業(ye) 務經辦規程》(人社廳發〔2016〕94號),進一步完善了轉移接續經辦管理服務規定。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大力推進,目前30個(ge) 省份實現了省內(nei)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28個(ge) 省份正式接入國家異地就醫結算係統,啟動跨省異地就醫持卡結算。
(三)失業(ye) 保險製度
1.製定使用失業(ye) 保險基金支持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企業(ye) 穩定職工隊伍的政策措施。2014年11月,按照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增強失業(ye) 保險製度預防失業(ye) 促進就業(ye) 功能的精神,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印發了《關(guan) 於(yu) 失業(ye) 保險支持企業(ye) 穩定崗位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在兼並重組、化解產(chan) 能過剩、淘汰落後產(chan) 能中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ye) ,由失業(ye) 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2015年4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ye) 創業(ye) 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將失業(ye) 保險支持企業(ye) 穩崗補貼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ye) 。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ye) 麵臨(lin) 轉型升級,職工失業(ye) 風險加大的情況下,發揮了失業(ye) 保險預防失業(ye) 、穩定就業(ye) 崗位的政策導向作用。2015年-2016年,全國向近54萬(wan) 戶企業(ye) 發放穩崗補貼364億(yi) 元,惠及職工6561萬(wan) 人。這項政策使企業(ye) 切實感受到政府的關(guan) 心和支持,提高了企業(ye) 履行穩定就業(ye) 崗位社會(hui) 責任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職工崗位穩定和社會(hui) 穩定。
2.降低失業(ye) 保險費率。2015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guan) 於(yu) 調整失業(ye) 保險費率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明確從(cong) 2015年3月1日起,失業(ye) 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ge) 人繳費具體(ti) 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6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guan) 於(yu) 階段性降低社會(hui) 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決(jue) 定從(cong) 2016年5月1日起,失業(ye) 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ge) 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ge) 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liang) 年執行。連續兩(liang) 次降費率,失業(ye) 保險費率由3%降低到1%-1.5%,減幅超過50%。截至2016年底,有22個(ge) 省份(含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失業(ye) 保險費率為(wei) 1.5%,10個(ge) 省份失業(ye) 保險費率為(wei) 1%。兩(liang) 年累計減收失業(ye) 保險費900億(yi) 元,為(wei) 降低企業(ye) 成本、促進實體(ti) 經濟發展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2017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guan) 於(yu) 階段性降低失業(ye) 保險費率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決(jue) 定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失業(ye) 保險總費率為(wei) 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四)工傷(shang) 保險製度
1.積極推進建築業(ye) 按項目參加工傷(shang) 保險,取得顯著成效。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進一步維護好工傷(shang) 風險較高的建築業(ye) 職工特別是農(nong) 民工的工傷(shang) 保障權益,2014年底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建築業(ye) 工傷(shang) 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針對建築業(ye) 生產(chan) 經營和勞動用工特點,提出了工傷(shang) 優(you) 先、項目參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員覆蓋、前置約束等一係列創新舉(ju) 措。2015年,啟動建築業(ye) 工傷(shang) 保險專(zhuan) 項擴麵行動計劃——“同舟計劃”,實現建築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全部參加工傷(shang) 保險,同時建立按項目參保和優(you) 先辦理工傷(shang) 保險的工作機製。截至2016年底,新開工項目參保率已達96%,建築業(ye) 參保人數1896萬(wan) 人,比上年增加612萬(wan) 人。
2.調整完善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降低工傷(shang) 保險費率。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適時適當降低社會(hui) 保險費率”和201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降低工傷(shang) 保險費率的要求,根據“總體(ti) 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製”的原則,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guan) 於(yu) 調整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guan) 於(yu) 做好工傷(shang) 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進行調整完善,降低工傷(shang) 保險費率,進一步加強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管理。工傷(shang) 保險費率政策的調整為(wei) 促進經濟社會(hui) 平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政策實施一年來,減少企業(ye) 繳費130餘(yu) 億(yi) 元。
3.進一步完善工傷(shang) 保險製度體(ti) 係,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以貫徹落實社會(hui) 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為(wei) 主線,進一步完善工傷(shang) 保險配套規章和相關(guan) 政策,妥善解決(jue) 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繼頒布實施了《工傷(shang) 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1號)、《工傷(shang) 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7號)、《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shang) 與(yu) 職業(ye) 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GB/T16180-2014)等規章和政策標準。加強依法行政,指導各地依法依規做好工傷(shang) 認定工作。改進完善服務能力和水平,推進各地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製度化、科學化、規範化。
4.不斷深化改革,工傷(shang) 預防和工傷(shang) 康複試點成效顯著。工傷(shang) 預防、補償(chang) 、康複“三位一體(ti) ”是我國工傷(shang) 保險製度體(ti) 係的發展目標,必須堅持統籌協調發展。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工傷(shang) 預防試點工作擴大到了30個(ge) 省份的54個(ge) 統籌地區,通過項目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的方式,充分發揮第三方社會(hui) 經濟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做好工傷(shang) 預防宣傳(chuan) 、培訓等工作,對提高試點地區工傷(shang) 保險的社會(hui) 知曉率、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shang) 風險防範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試點經驗為(wei) 研究起草《工傷(shang) 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麵推進工傷(shang) 預防工作打下了基礎。工傷(shang) 康複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出台了《工傷(shang) 保險職業(ye) 康複操作規範》(試行)(人社部發〔2014〕88號)等規範性文件,標準進一步完善。2015年,按照社會(hui) 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製定出台《區域性工傷(shang) 康複示範平台標準(試行)》,遴選確定第一批4家區域性工傷(shang) 康複示範平台,使工傷(shang) 康複服務體(ti) 係建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各地結合實際,大膽探索,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工傷(shang) 康複工作。
(五)生育保險製度
1.生育保險製度覆蓋範圍不斷擴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等用人單位及職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一些地區還包括了靈活就業(ye) 人員及農(nong) 民工。規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及標準,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現與(yu) 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方便參保職工就醫。
2.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為(wei) 適應經濟新常態、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5年印發《關(guan) 於(yu) 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提出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yu) 支付能力超過9個(ge) 月的統籌地區要將生育保險費率降低到不高於(yu) 0.5%,每年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約100億(yi) 元。
3.開展與(yu) 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號),在邯鄲等12個(ge) 城市開展兩(liang) 項保險合並實施試點,通過整合兩(liang) 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二、社會(hui) 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
以實現社會(hui) 保險全覆蓋為(wei) 目標,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各項社會(hui) 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我國在社會(hui) 保險擴大覆蓋麵方麵取得的成就得到國際社會(hui) 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jia) ,2016年11月國際社會(hui) 保障協會(hui) 授予中國政府“社會(hui) 保障傑出成就獎”。
(一)養(yang) 老保險
2016年末全國基本養(yang) 老保險參保人員共計88777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9980萬(wan) 人。其中領取待遇人員25373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4852萬(wan) 人。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人員為(wei) 37930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7503萬(wan) 人。其中參保職工27826萬(wan) 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0103萬(wan) 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4845萬(wan) 人和2657萬(wan) 人。
2016年末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參保人員50847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477萬(wan) 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員15270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195萬(wan) 人。
(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wei) 74392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0751萬(wan) 人。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wei) 29532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3046萬(wan) 人;參加城鎮居民(含城鄉(xiang) 統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wei) 44860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17704萬(wan) 人。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參保職工21720萬(wan) 人,參保退休人員7812萬(wan) 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1859萬(wan) 人和1188萬(wan) 人。
(三)失業(ye) 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失業(ye) 保險人員為(wei) 18089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萬(wan) 人。2016年全年全國共向484萬(wan) 失業(ye) 人員發放不同期限的失業(ye) 保險金,比2012年增加94萬(wan) 人。2016年末全國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為(wei) 230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6萬(wan) 人。
(四)工傷(shang) 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工傷(shang) 保險人員為(wei) 21889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2879萬(wan) 人。其中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農(nong) 民工為(wei) 7510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331萬(wan) 人。2016年全年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人員為(wei) 196萬(wan) 人,比2012年增加5萬(wan) 人。
(五)生育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為(wei) 18451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3022萬(wan) 人。2016年全年共有914萬(wan) 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比2012年增加561萬(wan) 人次。
三、社會(hui) 保險基金規模持續擴大
各項社會(hui) 保險製度運行總體(ti) 安全平穩。2016年,各項社會(hui) 保險基金總收入約為(wei) 53563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22824億(yi) 元,年均增長14.9%;基金總支出約為(wei) 46888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23557億(yi) 元,年均增長19.1%。
(一)養(yang) 老保險
2016年全年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總收入達到37991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6161億(yi) 元,年均增長14.9%;2016年全年基金總支出34004億(yi) 元,比2012年加17292億(yi) 元,年均增長19.4%。
2016年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5058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5057億(yi) 元,年均增長15.1%。其中征繳收入26768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0301億(yi) 元,年均增長12.9%。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31854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6292億(yi) 元,年均增長19.6%。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38580億(yi) 元。
2016年全年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收入2933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104億(yi) 元,年均增長12.5%。其中個(ge) 人繳費732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11億(yi) 元,年均增長4.2%。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2150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001億(yi) 元,年均增長17%。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85億(yi) 元。
(二)醫療保險
2016年全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13084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6145億(yi) 元,年均增長17.2%;2016年全年基金總支出10767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5223億(yi) 元,年均增長18.1%。
2016年全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10274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4212億(yi) 元,年均增長14.1%;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8287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3419億(yi) 元,年均增長14.2%。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12972億(yi) 元(統籌基金累計結存7772億(yi) 元、個(ge) 人賬戶積累5200億(yi) 元)。
2016年全年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2811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934億(yi) 元,年均增長33.8%;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2480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1805億(yi) 元,年均增長38.4%。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1993億(yi) 元。
(三)失業(ye) 保險
2016年全年失業(ye) 保險基金收入1229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90億(yi) 元,年均增長2%;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976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525億(yi) 元,年均增長29.1%。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5333億(yi) 元。
(四)工傷(shang) 保險
2016年全年工傷(shang) 保險基金收入737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210億(yi) 元,年均增長8.7%;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610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204億(yi) 元,年均增長10.7%。2016年末基金(不含儲(chu) 備金)累計結存1172億(yi) 元,儲(chu) 備金結存239億(yi) 元。
(五)生育保險
2016年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522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218億(yi) 元,年均增長14.5%;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531億(yi) 元,比2012年增加312億(yi) 元,年均增長24.7%。2016年末基金累計結存676億(yi) 元。
四、社會(hui) 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一)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城鎮企業(ye) 參保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2013年至2016年國家每年都統一調整企業(ye) 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並在普遍調整的同時,注意向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qing) 斜。經過連續調整,全國企業(ye) 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yang) 老金從(cong) 2012年的1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2362元,增長了676元,年均增長8.8%。2016年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和企業(ye) 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待遇首次同步調整並發放到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公平性進一步提高。
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也不斷提高。2014年7月國務院首次統一提高全國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礎養(yang) 老金最低標準,從(cong) 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27個(ge) 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在此基礎上提高了本地基礎養(yang) 老金標準。2016年底,城鄉(xiang) 居民月人均養(yang) 老金達到117元,其中月人均基礎養(yang) 老金達到105元,基本實現5年翻一番的目標。
(二)城鄉(xiang)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2016年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wei) 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政策範圍內(nei) 住院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0%左右。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普遍建立,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部分地方還積極探索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016年的420元。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等困難群體(ti) 個(ge) 人繳費部分再給予補貼。大病保險覆蓋城鄉(xiang) 居民超過10億(yi) 人,各省大病保險政策規定的支付比例不低於(yu) 50%,有效緩解了困難群體(ti) 的大額醫療費用負擔,受益人員的實際報銷比例提高了10個(ge) 百分點左右。
(三)完善失業(ye) 保險金標準和物價(jia) 上漲掛鉤聯動機製
全國月平均失業(ye) 保險金水平由2012年的686元提高到2016年的1051元,增長365元,年均增長11.3%。2016年8月,經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社會(hui) 救助和社會(hui) 保障標準與(yu) 物價(jia) 上漲掛鉤聯動機製的通知》(發改價(jia) 格規〔2016〕1835號),根據CPI指數變化,按照規定對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發放價(jia) 格臨(lin) 時補貼。
(四)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標準大幅提高
2016年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達到62.4萬(wan) 元,比2012年(43.6萬(wan) 元)提高了18.8萬(wan) 元,年均增長9.4%。
(五)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繼續提高
近年“兩(liang) 孩”政策的出台,使得越來越多的育齡婦女享受到了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生育保險生育待遇水平達到15385元,比2012年(11287元)增加了4098元,年均增長8.1%。
五、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管不斷加強
(一)基金監管製度建設步伐加快
國務院印發《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國發〔2015〕48號),開辟了養(yang) 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新渠道。出台了《職業(ye) 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4個(ge) 配套文件,實現了職業(ye) 年金基金製度化規範化管理。配合全國人大出台刑法第266條解釋,為(wei) 打擊和震懾社會(hui) 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wei) 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實現了社保欺詐入刑的突破。相繼製定實施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的意見、社會(hui) 監督試點意見、社會(hui) 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社會(hui) 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等政策和規範性文件。指導地方製定出台基金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監督檢查執法規程和社會(hui) 監督舉(ju) 報獎勵辦法等。
(二)監管體(ti) 係逐步健全
完善專(zhuan) 項監督檢查機製,每年選擇1-2個(ge) 重點組織開展專(zhuan) 項檢查,2012年以來相繼開展了工傷(shang) 、養(yang) 老、社保基金管理、企業(ye) 職工退休、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內(nei) 控等係列專(zhuan) 項檢查,有力維護了基金安全,促進了規範管理和政策完善。建立健全社保欺詐查處和移送機製,出台社會(hui) 保險欺詐案件管理辦法。推進“行刑銜接”,建立健全社保欺詐查處和防範聯席會(hui) 議製度,構建起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製度化、常態化和長效化銜接機製。推進監管係統聯網應用,探索非現場與(yu) 現場監督相結合,提高監督效能。開展社會(hui) 保險基金社會(hui) 監督試點,加強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社會(hui) 監督員隊伍、專(zhuan) 家人才庫和相關(guan) 服務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4支隊伍”建設。健全部門監督執法協作機製,加強與(yu) 審計、財政、衛生計生、金融監管等部門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指導各地規範養(yang) 老保險費率調整和參保繳費政策,加大收支管理力度。同時加大社保待遇領取核查和稽核工作力度,2012-2016年,全國實地稽核五項社會(hui) 保險共查出少繳社會(hui) 保險費153億(yi) 元,補繳到賬144億(yi) 元;查出冒領社會(hui) 保險待遇金額7.6億(yi) 元,冒領追回到賬7.1億(yi) 元;稽核查出大量違規行為(wei) ,涉及多家醫療、工傷(shang) 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規金額21.3億(yi) 元,追回金額20.7億(yi) 元(含罰金)。
(三)投資運營順利啟動
落實投資辦法,積極推動地方養(yang) 老基金投資運營。明確社保基金會(hui) 作為(wei) 養(yang) 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身份,印發《關(guan) 於(yu) 做好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83號)和保底收益、不保底收益兩(liang) 個(ge) 版本的委托投資合同。核準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存款銀行範圍,開展托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評審。製定投資策略,科學設計投資產(chan) 品,加強風險管理,確保投資運營工作順利啟動。截至2017年1月底,首批7個(ge) 省份已與(yu) 社保基金會(hui) 簽訂合同,委托總金額約為(wei) 3600億(yi) 元。
(四)年金市場不斷規範
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印發《關(guan) 於(yu) 擴大企業(ye) 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關(guan) 於(yu) 企業(ye) 年金養(yang) 老金產(chan) 品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關(guan) 於(yu) 企業(ye) 年金基金進行股權和優(you) 先股投資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4號)等文件,擴大企業(ye) 年金基金投資範圍,將商業(ye) 銀行理財產(chan) 品、信托產(chan) 品、基礎設施債(zhai) 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chan) 管理計劃、股指期貨納入企業(ye) 年金基金投資範圍,開展企業(ye) 年金投資股權和優(you) 先股試點,允許企業(ye) 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發行養(yang) 老金產(chan) 品。截至2016年末,共發行養(yang) 老金產(chan) 品400個(ge) 。2016年末,建立企業(ye) 年金的企業(ye) 數76298個(ge) ,比2012年末增加21561個(ge) ;參保人數2325萬(wan) 人,比2012年末增加478萬(wan) 人;2016年末積累基金11075億(yi) 元。
(五)社保基金投資監管不斷加強
推動監管立法,配合國務院法製辦出台《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並抓好落實。根據資本市場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投資政策,擴大投資範圍,調整投資比例,豐(feng) 富投資產(chan) 品,為(wei) 基金保值增值開辟渠道。印發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管理辦法和完善信托投資擔保方式等政策性文件,進一步規範投資行為(wei) ,防範投資風險。
六、社保經辦服務水平不斷提升
(一)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工作持續推進
2016年全國辦理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跨省轉移接續200萬(wan) 人次,較2012年增加85.3萬(wan) 人次,增長74.4%;2012年以來累計辦理860萬(wan) 人次,轉移資金達到1717億(yi) 元。截至2016年末,全國累計辦理城鄉(xiang) 養(yang) 老保險製度銜接55萬(wan) 人次,轉移資金23.5億(yi) 元。2016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190萬(wan) 人次,比2012年增加100萬(wan) 人次;2012年以來累計轉移接續763萬(wan) 人次。
(二)創新社保經辦管理,提高精細管理便捷服務水平
整合政府部門數據資源,推進互聯網與(yu) 社會(hui) 保險經辦深度融合。以開展全民參保計劃和全國異地居住人員領取社會(hui) 保險待遇協助認證、“五證合一”登記製度改革為(wei) 契機,主動打破目前公共服務部門之間數據不通、信息不暢形成的“信息孤島”情況,積極推動數據共享和互聯互通,推動社保經辦業(ye) 務與(yu) “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推動服務向移動終端、自助終端延伸。
(三)社會(hui) 保險標準化工作提質增速
積極推進標準的製定與(yu) 宣傳(chuan) 貫徹工作,細化服務標準和流程,積極倡導“標準化+”服務。2012年首批頒布2項社會(hui) 保險國家和行業(ye) 標準,截至2016年底已頒布17項國家和行業(ye) 標準。56個(ge) 市縣作為(wei) 社會(hui) 保險標準化“先行城市”已啟動建設,社保經辦服務標準化體(ti) 係進一步健全。
(四)構建全方位一體(ti) 化的社會(hui) 保險公共服務體(ti) 係
以經辦服務標準化不斷推進電子社保示範城市建設工作,探索“綜合櫃員製”模式,推行網上辦事大廳與(yu) 經辦服務大廳一體(ti) 化、業(ye) 務財務與(yu) 檔案管理一體(ti) 化、查詢谘詢服務多樣化。異地領取養(yang) 老金資格認證工作已全麵實現網上協助認證目標,並將認證範圍由城鎮職工逐步擴展到城鄉(xiang) 居民。社會(hui) 保險業(ye) 務檔案規範化管理成效顯著,全國市縣兩(liang) 級社保機構規範管理達標率達到93%和86%。
(五)積極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決(jue) 策部署
以落實“五證合一”商事製度改革為(wei) 契機,進一步簡化和優(you) 化了社會(hui) 保險登記流程,起到了群眾(zhong) 少跑腿和減輕經辦機構事務性負擔的雙贏效果。2015年在全國範圍內(nei) 啟動全麵取消“兩(liang) 定資格審查”,定點醫藥機構確認由原來的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後再與(yu) 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兩(liang) 步走”轉變為(wei) 僅(jin) 由經辦機構與(yu) 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提高了管理效率。
七、社會(hui) 保險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
(一)支撐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各項任務
配合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組織研發全國統一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信息係統應用軟件,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30個(ge) 省份上線係統。根據統一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要求,指導各地建設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信息係統,目前全國32個(ge) 省、區、市均已完成係統整合。
(二)建設完善部級異地業(ye) 務係統
加快推動異地就醫係統建設。2016年底,國家異地就醫結算係統正式上線,為(wei) 跨省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工作奠定了關(guan) 鍵的基礎。拓展社保關(guan) 係轉移係統功能,提供跨地區、跨製度的電子化社保轉移業(ye) 務平台。從(cong) 城鎮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逐步擴展到城鄉(xiang) 居民養(yang) 老保險、軍(jun) 人退役養(yang) 老保險及城鄉(xiang) 養(yang) 老保險跨製度銜接。截至2016年底,全國31個(ge) 省份入網,年業(ye) 務量近百萬(wan) 筆。所有省份接入異地待遇資格認證係統,支持跨省和省內(nei) 異地協助認證辦理。累計完成200多萬(wan) 人次的資格認證工作。2016年進一步拓展人臉識別自助認證功能,支持參保人足不出戶完成認證。
(三)提供精確化管理輔助手段
組織建設全民參保登記係統,推動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實施。醫療服務智能監控係統全麵應用,截至2016年,全國381個(ge) 市級統籌地區中275個(ge) 已開展智能監控工作,覆蓋率72%。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管係統支持各級社保基金非現場監督工作,已在全國28個(ge) 省份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應用,覆蓋率接近91%。針對重複領取待遇、冒領死亡人員待遇等問題,建設基本養(yang) 老保險參保待遇狀態比對查詢係統,支持各地待遇發放前先行核查,截至2016年底,31個(ge) 省份已入網,年比對核查超過3千萬(wan) 人次。
(四)大力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加快社會(hui) 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服務。截至2016年底,全國社會(hui) 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9.72億(yi) 人,社會(hui) 保障卡在身份識別、繳費、領取待遇、醫保結算、信息查詢等方麵得到廣泛應用,全國102項社會(hui) 保障卡應用目錄平均開通率超過80%。各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大力推進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截至“十二五”末,90%以上的省級和77%的地市級人社部門開通網上服務,全國104個(ge) 移動應用,共部署2.25萬(wan) 台自助終端。12333電話谘詢服務是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麵向群眾(zhong) 提供服務的重要窗口,截至2016年底,已實現地市覆蓋,全國谘詢員達4000多人,全年接聽群眾(zhong) 來電總量達到8326萬(wan) 人次。
注:由於(yu) 四舍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存在分量之和與(yu) 總量不等、基期數與(yu) 增加數之和與(yu) 報告期數不等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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