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主權信用評級有關問題答問
發稿時間:2017-05-25 13:15:48 來源:財政部網站
5月24日,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中國主權信用評級有關(guan) 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問:此次穆迪調降中國主權信用評級,預計未來中國經濟增速將持續放緩,請問您對此有何評價(jia) ?
答:此次穆迪下調我國主權信用評級,是基於(yu) “順周期”評級的不恰當方法,其關(guan) 於(yu) 中國實體(ti) 經濟債(zhai) 務規模將快速增長、相關(guan) 改革措施難見成效、政府將繼續通過刺激政策維持經濟增速等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中國經濟麵臨(lin) 的困難,低估了中國政府深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和適度擴大總需求的能力。
今年以來,中國經濟仍然延續了去年下半年以來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一季度GDP增長6.9%,同比加快0.2個(ge) 百分點,主要經濟指標增長好於(yu) 預期,經濟結構持續優(you) 化。與(yu) 經濟運行相一致,財政收入增速仍然較高,1-4月,全國財政收入增長11.8%,同比加快3.2個(ge) 百分點,是2013年以來同期最高增速;財政支出增長16.3%,高於(yu) 收入增幅4.5個(ge) 百分點,同比加快3.9個(ge) 百分點,為(wei) 促進經濟平穩增長和結構調整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經濟“開門紅”充分顯示出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效果正在不斷顯現。隨著“放管服”改革等一係列重大政府措施落地見效,國企、財稅、金融、價(jia) 格等重點領域和關(guan) 鍵環節改革持續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紮實推進,新動能培育與(yu) 傳(chuan) 統動能改造提升協同發力,中國經濟有望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
記者問:穆迪在報告中指出,2018年政府直接債(zhai) 務將達到GDP的40%,2020年將達到45%,請問您怎麽(me) 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是地方政府舉(ju) 借債(zhai) 務的唯一合法形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ju) 借債(zhai) 務。因此,目前我國政府債(zhai) 務範圍依法是指中央國債(zhai) 、地方政府債(zhai) 券以及清理甄別認定截至2014年末的非政府債(zhai) 券形式存量政府債(zhai) 務,除此以外我國不存在其他任何政府直接債(zhai) 務。
截至2016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15.32萬(wan) 億(yi) 元,地方政府債(zhai) 務率(債(zhai) 務餘(yu) 額/綜合財力)為(wei) 80.5%。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國債(zhai) 餘(yu) 額12.01萬(wan) 億(yi) 元,兩(liang) 項合計,我國政府債(zhai) 務27.33萬(wan) 億(yi) 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數74.41萬(wan) 億(yi) 元計算,2016年我國政府債(zhai) 務的負債(zhai) 率(債(zhai) 務餘(yu) 額/GDP)為(wei) 36.7%,低於(yu) 歐盟60%的警戒線,也低於(yu) 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xing) 市場國家水平,風險總體(ti) 可控。
總體(ti) 上看,新預算法實施後,我國逐步依法建立了地方政府規範的舉(ju) 債(zhai) 融資機製,政府債(zhai) 務規模增長勢頭得到有效控製,2016年我國政府債(zhai) 務的負債(zhai) 率與(yu) 上年相比變化不大。今後,隨著我國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推進,政府舉(ju) 債(zhai) 受到嚴(yan) 格控製,政府債(zhai) 務規模將保持合理增長,加上我國GDP有望繼續保持中高速增長,也將為(wei) 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防控提供根本支撐,2018-2020年我國政府債(zhai) 務風險指標與(yu) 2016年相比不會(hui) 發生大的變化。
記者問:穆迪認為(wei) ,除了政府直接債(zhai) 務,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國有企業(ye) 等債(zhai) 務水平持續增長會(hui) 增加政府或有債(zhai) 務,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穆迪這一觀點說明一些國際機構對我國法律製度規定缺乏必要的了解。
一方麵,關(guan) 於(yu) 或有債(zhai) 務範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即,除經國務院批準為(wei) 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的債(zhai) 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後,我國地方政府或有債(zhai) 務依法是指地方政府為(wei) 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擔保債(zhai) 務,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或有債(zhai) 務。
另一方麵,對於(yu)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國有企業(ye) 等債(zhai) 務與(yu) 政府債(zhai) 務之間的關(guan) 係,我國相關(guan) 法律製度也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除發行地方政府債(zhai) 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ju) 借債(zha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ye) 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chan) ,享有法人財產(chan) 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an) 對公司的債(zhai) 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dong) 以其認購的股份為(wei) 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不論是中央國有企業(ye) 、還是地方國有企業(ye) (包括融資平台公司),其舉(ju) 借的債(zhai) 務依法均不屬於(yu) 政府債(zhai) 務,應由國有企業(ye) 負責償(chang) 還,政府不承擔償(chang) 還責任;地方政府作為(wei) 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nei) 對國有企業(ye) 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穆迪所謂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國有企業(ye) 等債(zhai) 務水平持續增長會(hui) 增加政府或有債(zhai) 務的說法,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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