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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發稿時間:2017-05-23 11:19:07   來源:中國網信網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提高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zhong) 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第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chuan) 播平台服務。

  其中,采編發布服務,是指對新聞信息進行采集、編輯、製作並發布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並發布其他主體(ti) 已發布新聞信息的服務;傳(chuan) 播平台服務,是指為(wei) 用戶傳(chuan) 播新聞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務。

  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chuan) 播平台服務,擬同時提供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第五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yu) 服務相適應的專(zhuan) 職新聞編輯人員、內(nei) 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製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yu) 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chuan) 部門主管的單位。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guan) 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占企業(ye) 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ye) 決(jue) 議產(chan) 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chuan) 部門包括各級宣傳(chuan) 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六條 根據《規定》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wei) 中國公民的證明。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的身份證複印件等;

  (二)專(zhuan) 職新聞編輯人員、內(nei) 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包括相關(guan) 人員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單位從(cong) 業(ye) 證明、相關(guan) 培訓考核證明等材料,具體(ti) 人員數量應當與(yu) 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製度。包括網站總編輯製度、從(cong) 業(ye) 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製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包括信息發布審核製度、公共信息巡查製度、應急處置製度、用戶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等,以及相關(guan) 技術保障措施的情況;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由有關(guan) 部門或具有相關(guan) 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於(yu) 申請者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的證明。包括企業(ye) 營業(ye) 執照、事業(ye) 單位法人證書(shu) 、服務場所產(chan) 權證書(shu) 、租賃合同等材料複印件;

  (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書(shu) 。包括申請表,以及對擬提供具體(ti) 服務形式、服務方案的說明等。

  第七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該單位或其控股方為(wei) 新聞單位的證明,或其主管單位為(wei) 新聞宣傳(chuan) 部門的證明及該主管單位的意見。其中,新聞單位證明包括《報紙出版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持有《期刊出版許可證》的,應當以提供《規定》第二條所稱“新聞信息”服務為(wei) 主營業(ye) 務)等;主管單位意見內(nei) 容主要包括,說明申請者與(yu) 該主管單位的關(guan) 係、就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提出評估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等。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傳(chuan) 播平台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平台賬號用戶管理規章製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ju) 報處理機製等。

  申請者為(wei) 企業(ye) 法人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股權相關(guan) 材料:

  (一)股權結構圖。包括股東(dong) 名稱、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信息。股東(dong) 為(wei) 非自然人主體(ti) 的,須逐級追溯到自然人、事業(ye) 單位以及國有獨資公司, 並就實際控製人情況作出說明。股權結構圖需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股東(dong) 證明材料。股東(dong) 為(wei) 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股東(dong) 為(wei) 非自然人主體(ti) 的,須提供該主體(ti) 的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曆次修改決(jue) 議;

  (四)無外資承諾書(shu) 。申請者對股權結構圖中所有股東(dong) 均不含外資成分作出的書(shu) 麵承諾;

  (五)專(zhuan) 業(ye) 機構意見書(shu) 。律師事務所或會(hui) 計師事務所就上述股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的書(shu) 麵證明,包括驗資報告、法律意見書(shu) 等材料。

  第八條 根據《規定》第七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yu) 境內(nei) 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ye) 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ye) 務的合作,應當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合作企業(ye) 的情況。包括該企業(ye) 基本情況介紹、營業(ye) 執照等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合作業(ye) 務的情況。包括合作意向書(shu) 、合作發展規劃、合作可行性分析報告等材料;

  主管單位為(wei) 新聞宣傳(chuan) 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就該項業(ye) 務合作的意見。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yu) 境內(nei) 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ye) 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ye) 務的合作,可能導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通過安全評估。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性告知申請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的內(nei) 容;

  (三)對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不予受理,並即時告知申請者,退回申請材料;

  (四)對申請事項不屬於(yu) 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jue) 定,並告知申請者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申請。

  第十條 依法受理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材料是否真實等。

  審核過程中,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可依據實際情況,約見申請者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到網站備案地、實際經營地、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等其他相關(guan) 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在規定期限內(nei) 依法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批準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自作出批準決(jue) 定之日起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有關(guan) 情況。

  第十二條 根據《規定》第十七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以下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原許可機關(guan)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公司章程、服務場所、網站名稱、接入服務提供者等事項;

  (二)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互聯網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並、分立;

  其中,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互聯網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並、分立,導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根據《規定》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新增服務類別,應當根據《規定》第六條,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本細則第十二條相關(guan) 變更手續,應當向原許可機關(guan) 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shu) 。包括申請變更事項、變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變更事項材料。提交具體(ti) 變更事項的說明、證明材料,包括變更人員基本情況、資格證書(shu) 、任免證明,或者變更後的營業(ye) 執照、公司章程、租賃合同等,並加蓋單位公章。

  變更股權結構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供相關(guan) 股權材料。涉及上市的,還應當提供有關(guan) 上市活動具體(ti) 實施方案、新三板掛牌方案以及戰略投資機構有關(guan) 情況等材料。

  涉及許可證所列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許可證原件。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wei) 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cong) 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yu) 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許可程序,向原許可機關(guan) 申請續辦,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許可續辦申請書(shu) 。包括前期從(cong) 業(ye) 情況說明、涉及本細則第五條許可條件相關(guan) 情況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主管單位為(wei) 新聞宣傳(chuan) 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的意見。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續辦的,不得繼續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原許可證作廢。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得轉讓。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業(ye) 務調整、合並、分立等原因擅自轉讓許可。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自終止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向原許可機關(guan) 辦理注銷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銷申請書(shu) 。包括注銷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第十七條 根據《規定》第十九條,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製度,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十八條 本細則與(yu) 《規定》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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