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7-05-22 12:37:02 來源: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yi) 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行為(wei)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製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於(yu) 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獲得當年G20布裏斯班峰會(hui) 的核準,為(wei) 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0個(ge) 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wei) 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批準,於(yu) 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wei) 我國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wei) 我國與(yu) 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麵的依據。
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準”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ti) 要求,為(wei) 我國實施“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準”實施的重要舉(ju) 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ti) 體(ti) 現。
二、“標準”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和統一報告標準兩(liang) 部分內(nei) 容組成。主管當局間協議是規範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統一報告標準規定了金融機構識別、收集和報送非居民個(ge) 人和機構賬戶信息的相關(guan) 要求和程序。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ge) 人和企業(ye) 在該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賬戶餘(yu) 額或價(jia) 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chan) (不包括實物資產(chan) )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yu) 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為(wei) 各國(地區)進行跨境稅源監管提供信息支持。具體(ti) 過程如下圖所示:

三、“標準”與(yu) 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什麽(me) 關(guan) 係?
2010年,美國頒布《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nei) 收入局報告美國稅收居民(包括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yu) 美國的特定收入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FATCA主要采用雙邊信息交換機製,即美國與(yu) 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
“標準”是以FATCA政府間協定為(wei) 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製,可以說是全球版的FATCA。“標準”與(yu) FATCA內(nei) 容上大體(ti) 相同,但是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包括報送對象、個(ge) 人賬戶的盡職調查門檻、免予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類別、處罰措施等。《管理辦法》旨在識別“標準”所要求的非居民賬戶,並不適用於(yu) FATCA所要求的美國稅收居民賬戶。鑒於(yu) 我國政府正與(yu) 美國政府積極商談有關(guan) FATCA政府間協定事宜,金融機構可以考慮在操作層麵將“標準”與(yu) FATCA統籌,包括根據自身業(ye) 務需求將二者的聲明文件進行整合等。
四、有哪些國家(地區)已經承諾實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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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次交換信息的國家(地區)共50個(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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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ya) 、開曼群島、哥倫(lun) 比亞(ya) 、克羅地亞(ya) 、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ya) 、法羅群島、芬蘭(lan) 、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lan) 、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lan) 、馬恩島、意大利、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ya) 、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蘭(lan) 、挪威、波蘭(lan) 、葡萄牙、羅馬尼亞(ya) 、聖馬力諾、塞舌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ya) 、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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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次交換信息的國家(地區)共50個(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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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ya) 、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茲(zi) 、巴西、文萊達魯薩蘭(lan) 國、加拿大、智利、中國、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庫拉索島、多米尼克、加納、格林納達、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ya) 、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馬紹爾群島、中國澳門、馬來西亞(ya) 、毛裏求斯、摩納哥、瑙魯、新西蘭(lan) 、紐埃、巴拿馬、卡塔爾、俄羅斯、聖基茨和尼維斯、薩摩亞(ya) 、聖盧西亞(ya)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聖馬丁、瑞士、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烏(wu) 拉圭、瓦努阿圖 |
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對於(yu) 一直不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hui) 可能采取聯合反製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標準”在全球範圍內(nei) 的實施是大勢所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終將覆蓋絕大部分國家(地區)。
五、我國將與(yu) 哪些國家(地區)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相互挑選信息交換夥(huo) 伴,雙方均有意向的則可建立夥(huo) 伴關(guan) 係。中國將與(yu) 盡可能多的國家(地區)建立信息交換夥(huo) 伴關(guan) 係。相關(guan) 情況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六、製定《管理辦法》的原則是什麽(me) ?
一是嚴(yan) 格遵循國際標準。“標準”由OECD會(hui) 同G20成員國製定,已成為(wei) 稅收透明度國際新標準。為(wei) 了構建良好的國際稅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國(地區)具體(ti) 實施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國際社會(hui) 要求各國(地區)在國內(nei) 法轉化過程中嚴(yan) 格遵循“標準”的規定,並且將對各國國內(nei) 法製定和執行情況進行國際審議。因此,《管理辦法》按照“標準”的主要內(nei) 容製定,規定了我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相關(guan) 信息的原則和程序,包括對基本定義(yi) 的解釋、個(ge) 人賬戶與(yu) 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金融機構需收集和報送的信息範圍等。
二是充分考慮國內(nei) 實際。考慮到《管理辦法》的內(nei) 容涉及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工作和金融機構客戶的切身體(ti) 驗,《管理辦法》數次通過金融主管部門廣泛征求金融業(ye) 界意見,並於(yu) 2016年10月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本著兼顧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方麵需求的原則,《管理辦法》在“標準”允許範圍內(nei) 盡量考慮了國內(nei) 各方訴求,從(cong) 而減輕金融機構合規負擔和對客戶體(ti) 驗的影響。
七、《管理辦法》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有何影響?
《管理辦法》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ge) 人和機構有一定影響。從(cong) 2017年7月1日起,個(ge) 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ye) 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mai) 商業(ye) 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shu) 或額外的聲明文件裏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於(yu) 在我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ge) 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填寫(xie) 聲明文件時僅(jin) 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ti) 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ge) 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對於(yu) 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ge) 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八、《管理辦法》對哪些人影響較大?
《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nei) 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製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裏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ge) 人和企業(ye) (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guan) 聯機構。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製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詳細填寫(xie) 賬戶持有人或控製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並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上述信息報送到相關(guan) 部門後,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九、什麽(me) 是消極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則該機構屬於(yu) 消極非金融機構,例如設立在某避稅地、僅(jin) 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由於(yu) 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出這些機構及其背後的實際控製人。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製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控製人相關(guan) 信息。
十、賬戶持有人為(wei) 什麽(me) 需要填寫(xie) 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管理辦法》采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yu) 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比較複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ge) 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開立賬戶的個(ge) 人和機構應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xie) 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guan) 材料,並承擔因未遵守規定而引發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十一、賬戶持有人如何判斷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各國(地區)國內(nei) 法有關(guan) 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並不一致。對於(yu) 個(ge) 人而言,通常同時采用住所(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納稅人隻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對於(yu) 企業(ye) 而言,通常采用注冊(ce) 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以我國為(wei) 例。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ge) 人是指在中國境內(nei) 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nei) 居住滿一年的個(ge) 人(在中國境內(nei) 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guan) 係而在中國境內(nei) 習(xi) 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ye)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nei) 的企業(ye) (包括其他組織)。
賬戶持有人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相關(guan) 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進行綜合判斷。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guan) 資料供金融機構和賬戶持有人參考(https://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賬戶持有人也可谘詢專(zhuan) 業(ye) 稅務顧問來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十二、中國稅收居民個(ge) 人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嗎?
賬戶持有人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個(ge) 人的,金融機構不會(hui) 收集和報送相關(guan) 賬戶信息,也不會(hui) 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其中國境內(nei) 的賬戶信息將會(hui) 交換給相應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其境外的賬戶信息交換給國家稅務總局。
十三、《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是指什麽(me) ?
《管理辦法》所稱盡職調查,並非一般意義(yi) 上的調查,而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了解賬戶持有人或者有關(guan) 控製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並記錄相關(guan) 賬戶信息。一直以來,金融機構在相關(guan) 主管部門的要求下,為(wei) 了反洗錢目的已經開展了類似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為(wei) 執行《管理辦法》奠定了基礎。
十四、哪些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開展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所定義(yi) 的金融機構與(yu) 通常經濟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機構不一樣。例如,某公司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屬於(yu) “金融業(ye) ”,但並不一定屬於(yu) 《管理辦法》所稱金融機構。
依法在我國境內(nei) 設立的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盡職調查。相關(guan) 定義(yi) 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ti) 解釋和列舉(ju) 。
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不屬於(yu) 《管理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因此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十五、哪些賬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範圍之內(nei) ?
從(cong) 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zhai) 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jia) 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wei) 非居民。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賬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賬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社會(hui) 保障類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賬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賬戶等。相關(guan) 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ti) 規定。
十六、所有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一樣嗎?
《管理辦法》將賬戶分為(wei) 個(ge) 人和機構兩(liang) 類賬戶,每類賬戶又分為(wei) 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不同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yan) 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賬戶盡職調查程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於(yu) 存量賬戶。具體(ti) 要求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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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類別 |
描述 |
盡職調查程序 |
時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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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ge) 人 |
新開 |
2017.7.1以後開立 |
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 |
2017.7.1 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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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 |
低淨值 |
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yu) 額≤100萬(wan) 美元 |
檢索留存資料(電子) |
2018.12.31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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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淨值 |
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yu) 額>100萬(wan) 美元 |
檢索留存資料(電子+紙質)+詢問客戶經理 |
2017.12.31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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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
新開 |
2017.7.1以後開立 |
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 |
2017.7.1 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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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 |
小額 |
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yu) 額≤25萬(wan) 美元 |
無需處理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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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餘(yu) 額>25萬(wan) 美元 |
檢索留存資料+部分賬戶聲明文件 |
2018.12.31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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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機構需要做好哪些執行準備工作?
為(wei) 執行《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管理製度,設計合理的業(ye) 務流程和操作規範,並完成相關(guan) 信息係統的開發和改造。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guan) 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此外,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製宣傳(chuan) 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chuan) ,使其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應於(yu) 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s://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辦理注冊(ce) 登記,為(wei) 下一步信息報送做好準備。
十八、金融機構可以委托其他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義(yi) 務嗎?
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盡職調查義(yi) 務,但相關(guan) 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托等屬於(yu) 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wei) 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guan) 工作。金融機構委托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chan) 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向委托機構提供信息用於(yu) 報送。為(wei) 了保證實施效果,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盡職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辦法》後續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關(guan) 部門將製定配套的金融機構信息報送規定,明確報送渠道、格式和相關(guan) 技術規範,以便於(yu) 金融機構將通過盡職調查收集的信息報送給相關(guan) 部門。
為(wei) 方便金融機構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深入了解有關(guan)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內(nei) 容,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將開設專(zhuan) 題網頁(https://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發布參考資料,包括各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常見問題等,供金融機構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學習(xi) 參考。
二十、客戶隱私會(hui) 泄露嗎?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賬戶信息,不會(hui) 造成客戶信息泄露。一是《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yan) 格保密。二是金融機構有義(yi) 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yi) 務,不會(hui) 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賬戶信息。三是相關(guan) 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四是兩(liang) 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chuan) 輸係統開展信息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信息原則上僅(jin) 用於(yu) 稅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信息交換是否意味著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hui) 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yi) 務。交換的信息是來源於(yu) 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於(yu) 各國開展風險評估,並非直接用於(yu) 征稅。對評估列為(wei) 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guan) 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采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二十二、對海外華僑(qiao) 華人有何影響?
在我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的華僑(qiao) 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ge) 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已經在我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華僑(qiao) 華人,如果該賬戶存在境外地址、電話等非居民標識,賬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wei) 非居民。對於(yu) 確認為(wei) 非居民的華僑(qiao) 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並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稅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確認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guan) 賬戶信息將不會(hui) 收集和交換。
在我國境外有金融賬戶的華僑(qiao) 華人,如果所在國(地區)也實施了“標準”,華僑(qiao) 華人需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的華僑(qiao) 華人,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guan) 賬戶信息;確認為(wei) 所在國(地區)稅收居民的,相關(guan) 賬戶信息將不會(hui) 報回國內(nei) 。
如果華僑(qiao) 華人所在國(地區)不實施“標準”,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不會(hui) 受到任何影響。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資機構的控製人,那麽(me) 該投資機構在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開立賬戶時,對方金融機構將收集控製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二十三、我國居民個(ge) 人在境外開立賬戶有何注意事項?
在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賬戶,並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賬戶相關(guan) 信息。我國稅收居民個(ge) 人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guan) 規定,對於(yu) 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wei) 有效身份證明的個(ge) 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wei) 其居民身份證號碼。由於(yu) 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賬戶持有人相關(guan) 證件,我國居民個(ge) 人在境外開立賬戶請帶好本人居民身份證。對於(yu) 以外國護照等其他證件作為(wei) 有效身份證明的個(ge) 人,其納稅人識別號規則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s://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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