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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醫械使用的“源頭關”
—— 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釋放的新信息

發稿時間:2017-05-22 12:35:51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 陳聰、王賓)《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jue) 定規定了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的法定條件、實施部門等內(nei) 容,強化了許可後的監督管理,並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ye) 界認為(wei) ,決(jue) 定的施行有助於(yu)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使用的管理,把好醫療器械使用的“源頭關(guan) ”,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

  決(jue) 定規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用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發現違規使用以及與(yu) 大型醫用設備相關(guan) 的過度檢查、過度治療等情形的,應當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該條例是貫徹我國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醫藥控費要求、實現公立醫院收入結構‘騰籠換鳥’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傅鴻鵬說,確保大型醫用設備的科學合理使用,體(ti) 現以人民健康為(wei) 中心的政策考慮,倒逼醫療機構有效控費。

  傅鴻鵬表示,下一步,我國應注重結合大型醫用設備的技術準入監管等多種“杠杆”,進一步規範相關(guan) 準入審批環節,把好醫療器械使用的“源頭關(guan) ”。

  決(jue) 定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在具備相應條件的臨(lin) 床試驗機構進行,並向臨(lin) 床試驗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根據決(jue) 定,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備案管理辦法和臨(lin) 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製定並公布。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臨(lin) 床試驗中心主任崔一民就此指出,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有利於(yu) 調動和提升醫療機構開展工作的積極性。

  他表示,監管是手段、不是目的,臨(lin) 床試驗機構改為(wei) “備案製”,將有助於(yu) 進一步理順監管部門、醫療機構、醫械企業(ye) 三者關(guan) 係,一方麵有助於(yu) 監管部門提高監管效能,另一方麵也讓醫療機構和醫械企業(ye) 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將工作重心放在醫療器械臨(lin) 床試驗質量管理上來,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數據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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