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地區

文章

念好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這本真經

發稿時間:2017-05-09 13:09:15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金峰

  據媒體(ti) 報道,今年6月份,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的一項全新嚐試——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試點相關(guan) 工作將完成,各地圍繞這項製度改革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對策建議。這標誌著該項試點進入總結階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堅持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製的基礎上,實行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開啟了農(nong) 村產(chan) 權製度改革的序幕。通過調整農(nong) 民和土地的關(guan) 係,將所有權歸集體(ti) 、承包經營權歸農(nong) 戶,形成了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liang) 權分離”的格局,打破了僵化的集體(ti) 大鍋飯製度,充分調動了農(nong) 戶的生產(chan) 積極性,為(wei) 農(nong) 業(ye) 的穩定發展和農(nong) 民增收奠定了紮實的基礎。

  但我們(men) 也應看到,30多年過去了,農(nong) 村土地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的製度紅利潛力所剩不多,需要有新的製度突破。2013年7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湖北考察改革發展工作時強調,深化農(nong) 村改革,完善農(nong) 村基本經營製度,要好好研究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guan) 係。

  針對農(nong) 地製度改革,山東(dong) 、浙江、江蘇等多地先後開展試點,在創新承包經營權實現形式、引入市場機製、優(you) 化資源配置等方麵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應該說,地方的實踐探索是積極的、有效的。2016年10月,中央在總結、鞏固和完善已有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對地方實踐做法進行了梳理、比較和評價(jia) ,出台了《關(guan) 於(yu) 完善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全麵闡述和回答了地方實踐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明確將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作為(wei) 當前激發農(nong) 村發展活力的製度突破點、創新點和支撐點,為(wei) 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頂層製度設計。

  應該充分認識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不僅(jin) 僅(jin) 是現有所有權和承包權分置基礎上改革內(nei) 容的擴展,更是農(nong) 村基本經營製度在新形勢下的自我深化和完善、生產(chan) 關(guan) 係適應生產(chan) 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要真正把“三權分置”改革理念落到實處,一是要將實現農(nong) 民土地權益作為(wei) “三權分置”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可以通過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方式探索有效放活經營權的途徑,但在收益分配上,無論采用“保底”“分紅”還是“保底+分紅”的分配方式,都不能降低或損害農(nong) 民的既有土地收益。

  二是要充分尊重農(nong) 民意願,堅持農(nong) 民主體(ti) 地位。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否分離,怎麽(me) 分離,要把選擇權交給農(nong) 民。要因勢利導,不搞運動戰、不搞一刀切。

  三是要科學界定“三權”,特別是要厘清承包權和經營權之間的權利邊界。既要依法保護集體(ti) 所有權和農(nong) 戶承包權,又要統籌處理好承包農(nong) 戶和經營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嚴(yan) 格保護經營主體(ti) 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增強其對發展適度規模化農(nong) 業(ye) 經營和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持續投資的信心和積極性。

  四是要合理把握土地集體(ti) 所有和市場化的關(guan) 係。發揮市場機製,放活經營權,有利於(yu) 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有利於(yu) 提高土地產(chan) 出率、勞動生產(chan) 率和資源利用率。但農(nong) 村土地的集體(ti) 所有權,是承包權、經營權得以存在的源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或者股權化,絕不是土地經營權的變相“買(mai) 賣”。土地集體(ti) 所有是“三權分置”的基礎和底線,這一底線必須堅持,絲(si) 毫不能動搖。

  五是要努力營造“三權分置”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要積極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加快農(nong) 村勞動力轉移,大力促進農(nong) 民的非農(nong) 就業(ye) ,切實提高農(nong) 民的社會(hui) 保障水平,通過不斷增加農(nong) 民的非農(nong) 收入,逐步剝離土地對農(nong) 民的社會(hui) 保障功能,還原土地自身的資源屬性。

  (作者:金峰 單位:上海市農(nong) 業(ye) 委員會(hui) 農(nong) 村經營管理處)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