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刻不容緩
發稿時間:2017-05-08 14:08:51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薑明安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萬(wan) 物互聯、人機交互使個(ge) 人信息保護麵臨(lin) 前所未有的挑戰,公民個(ge) 人信息被泄露、隱私被侵犯的風險大大增加。相關(guan) 統計顯示,七成左右的網民有過個(ge) 人身份信息和網上活動信息被泄露的遭遇,加強個(ge) 人信息保護已刻不容緩。行政機關(guan) 在進行社會(hui) 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需要大量收集個(ge) 人信息,並對這些信息進行處理和利用。因此,行政機關(guan) 對個(ge) 人信息保護負有重要責任。
強調保護個(ge) 人信息,首先需要明確哪些信息屬於(yu) 個(ge) 人信息。個(ge) 人信息是與(yu) 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相聯係且不願為(wei) 他人所知曉、與(yu) 公共利益無關(guan) 的私人信息。個(ge) 人信息之所以需要保護,不僅(jin) 在於(yu) 其私密性,還在於(yu) 這些信息與(yu) 個(ge) 人權益緊密相關(guan) 。常見的個(ge) 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性別、籍貫、民族、學曆、政治麵貌、個(ge) 人愛好、身份證件號碼、車牌號、身體(ti) 特征、婚姻狀況、醫療記錄、基因信息、違法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各類賬號密碼等。社會(hui) 不斷發展變遷,新的個(ge) 人信息類型也不斷出現,因此很難一一列舉(ju) 。雖然有些新的信息類型現在還難以界定或命名,但隻要屬於(yu) 某一特定人的信息,就應視為(wei) 個(ge) 人信息。
個(ge) 人信息受到侵犯,主要發生在信息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等個(ge) 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因此,個(ge) 人信息保護的重點環節在於(yu) 個(ge) 人信息處理過程。個(ge) 人信息處理與(yu) 個(ge) 人信息保護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是一對矛盾。承認個(ge) 人對於(yu) 個(ge) 人信息有一定的權益,強調保護個(ge) 人隱私,需要規範甚至限製行政機關(guan) 對個(ge) 人信息的處理行為(wei) ;但為(wei) 了確保行政機關(guan) 為(wei) 公共利益合法履行職責,也要賦予行政機關(guan) 保有、利用個(ge) 人信息的權力。為(wei) 實現二者的平衡,法律允許行政機關(guan) 對個(ge) 人信息進行處理,同時限製隨意公開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承認個(ge) 人有權取得或修改關(guan) 於(yu) 自己的信息;製定合理的信息處理規則,要求行政機關(guan) 在收集、保存和使用個(ge) 人信息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則;設計個(ge) 人信息相關(guan) 權利受到侵犯時的監督救濟手段等。在法治框架下,行政機關(guan) 對個(ge) 人信息進行收集、加工、保存、利用等都應遵守一些基本要求。
尊重和維護人格尊嚴(yan) 。行政機關(guan) 處理個(ge) 人信息必須依法進行,嚴(yan) 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不得任意收集、利用或傳(chuan) 播個(ge) 人信息。信息處理應當慎重,確保所收集的個(ge) 人信息是必要的,確保信息不被隨意泄露。在個(ge) 人信息處理的整個(ge) 過程中,都要尊重信息權利人的人格尊嚴(yan) ,保護個(ge) 人信息利益。信息利用不得違背信息收集的目的,應依照收集時已說明的目的利用,並且信息利用應與(yu) 收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guan) 聯。當行政機關(guan) 違背上述原則時,信息權利人有權要求糾正並采取補救措施。
確保信息準確、完整和安全。行政機關(guan) 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個(ge) 人信息,需要確保相關(guan) 信息是準確、完整和安全的。因為(wei) 個(ge) 人信息不僅(jin) 涉及個(ge) 人的人格尊嚴(yan) ,還可能指向其他權利或利益,錯誤或不完整的個(ge) 人信息可能會(hui) 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個(ge) 人信息的泄露、錯誤利用或被非法利用等,均可能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另外,如果行政機關(guan) 根據不正確、過時、片麵的信息對個(ge) 人作出相關(guan) 決(jue) 定,也可能損害個(ge) 人的權益。因此,行政機關(guan) 有義(yi) 務采取措施,確保其所收集、保存的個(ge) 人信息準確、完整、安全。信息權利人發現信息不正確或不完備時,有權要求修改、補充信息或刪除錯誤信息。
依法定程序處理個(ge) 人信息。行政機關(guan) 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時需要處理個(ge) 人信息,一般被推定為(wei) 善意處理。即使如此,行政機關(guan) 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個(ge) 人信息處理,不得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加工、保存和利用個(ge) 人信息。行政機關(guan) 使用個(ge) 人信息,通常情形下應征得當事人同意。如果基於(yu) 法律規定,或為(wei) 了顯著公共利益,或為(wei) 了信息權利人的個(ge) 人利益,或為(wei) 了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損害,信息資料經過處理後已不能識別當事人的,可以在當事人同意之外的特殊情況下使用。
(作者為(wei)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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