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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規範地方舉債融資 嚴禁利用PPP等變相舉債

發稿時間:2017-05-04 12:14:0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包興(xing) 安

  昨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央行、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行為(wei) 的通知》指出,全麵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

  《通知》提出六方麵舉(ju) 措規範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行為(wei) ,包括全麵組織開展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切實加強融資平台公司融資管理、規範政府與(yu) 社會(hui) 資本方的合作行為(wei) 、進一步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ju) 債(zhai) 融資機製、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製、大力推進信息公開。

  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2014年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規範的舉(ju) 債(zhai) 融資機製,積極發揮政府規範舉(ju) 債(zhai) 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支持作用,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個(ge) 別地區違法違規舉(ju) 債(zhai) 擔保時有發生,局部風險不容忽視。

  《通知》要求,各省級政府抓緊設立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本級各部門和市縣政府進一步完善風險防範機製,結合2016年開展的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等統計情況,盡快組織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擔保行為(wei) 摸底排查,督促相關(guan) 部門、市縣政府加強與(yu) 社會(hui) 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完善合同條款,分類妥善處置,全麵改正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融資擔保行為(wei) 。

  負責人表示,上述工作應當於(yu) 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對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關(guan) 部門、市縣政府,省級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提請省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幹預融資平台公司日常運營和市場化融資。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chan) 、儲(chu) 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chu) 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wei) 融資平台公司償(chang) 債(zhai) 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幹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wei) 等;金融機構為(wei) 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ye) 提供融資時,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

  與(yu) 此同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嚴(yan) 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ju) 債(zhai) 等。

  《通知》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ti) 係,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範圍內(nei) 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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