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年年底前國有企業公司製改革基本完成
發稿時間:2017-05-04 12:12:54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5月3日電 中國政府網今日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ye) 公司製改革基本完成。
《意見》明確,從(cong) 國有企業(ye) 實際情況出發,以建立健全產(chan) 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ye) 製度為(wei) 方向,積極適應國有企業(ye) 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完善體(ti) 製機製,依法規範權責,根據功能分類,把握重點,進一步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國有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
根據《意見》,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ye) 公司製改革要基本完成。到2020年,黨(dang) 組織在國有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ye) 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全麵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hui) ,國有控股企業(ye) 實行外部董事派出製度,完成外派監事會(hui) 改革;充分發揮企業(ye) 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堅定、善於(yu) 經營、充滿活力的董事長和職業(ye) 經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備、業(ye) 務精通、勇於(yu) 擔當的董事、監事隊伍;黨(dang) 風廉政建設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麵落實,企業(ye) 民主監督和管理明顯改善;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ye) 發展規律,使國有企業(ye) 成為(wei) 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kui) 、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ti) 。
《意見》提出,健全以公司章程為(wei) 核心的企業(ye) 製度體(ti) 係,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ye) 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yan) 格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經理層、監事會(hui) 、黨(dang) 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hui) 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ye) 運行效率。
《意見》指出,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dong) 會(hui) ,由出資人機構依法行使股東(dong) 會(hui) 職權。以管資本為(wei) 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ti) 製,對直接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機構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強化資本約束、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ye) ,出資人機構主要依據股權份額通過參加股東(dong) 會(hui) 議、審核需由股東(dong) 決(jue) 定的事項、與(yu) 其他股東(dong) 協商作出決(jue) 議等方式履行職責,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幹預企業(ye) 自主經營活動。
《意見》要求,優(you) 化董事會(hui) 組成結構。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應均為(wei) 內(nei) 部執行董事,定期向董事會(hui) 報告工作。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作為(wei) 企業(ye) 法定代表人,對企業(ye) 改革發展負首要責任,要及時向董事會(hui) 和國有股東(dong) 報告重大經營問題和經營風險。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對出資人機構負責,接受出資人機構指導,其中外部董事人選由出資人機構商有關(guan) 部門提名,並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意見》要求,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hui) 為(wei) 基本形式的企業(ye) 民主管理製度,支持和保證職工代表大會(hui) 依法行使職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與(yu) 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中須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建立國有企業(ye) 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和對外披露製度。
《意見》還提出,在國有企業(ye) 建設規範董事會(hui) 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製度,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ye) 要依法改製為(wei) 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全麵建立規範的董事會(hui)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一企一策”地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細化。其他中央企業(ye) 和地方國有企業(ye) 要根據自身實際,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完善國有企業(ye) 法人治理結構。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ye) 的改革,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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