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六變化不得不看
發稿時間:2017-05-03 11:05:09 來源:網絡傳(chuan) 播雜誌
導語
按慣例,國家網信辦上半年常發布重大政策法規,這不,近日,國家網信辦起草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有哪些顯著變化?傳(chuan) 播君梳理解析。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正在國務院法製辦官網征求意見。
1
多類新媒體(ti) 納入管理範圍

此次修訂內(nei) 容最大的變化是將各類新媒體(ti) 納入管理範疇,修訂後,除了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hui) 動員功能的應用都在管理範圍內(nei) ,這些應用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僅(jin) 如此,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台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需要指出的是,規定所稱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guan) 政治、經濟、軍(jun) 事、外交等社會(hui) 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guan) 社會(hui) 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2
申請“門檻”提高,審批時間縮短

本次修訂的另一個(ge) 明顯變化是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標準有所提高。修訂後,申請許可至少要具備五個(ge) 條件,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有完備的服務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和技術保障措施;有與(yu) 服務相適應的專(zhuan) 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有與(yu) 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申請時要配備上述條件的證明材料,還要遞交嚴(yan) 格履行本規定相關(guan) 責任義(yi) 務的承諾書(shu) 。
修訂征求意見稿雖然提高了申請標準,但也縮短了審批時間。相關(guan) 網信辦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受理,並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決(jue) 定。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不能作出決(jue) 定的,經本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ge) 工作日。而此前審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
3
總編輯負責製,采訪要持證

《征求意見稿》強調,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nei) 容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此外,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網信辦組織開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開展的培訓、考核。從(cong) 業(ye) 人員從(cong) 事新聞采訪活動,應當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4
新聞轉載要規範,采編經營要分開

意見稿同時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nei) 容,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采編業(ye) 務和經營業(ye) 務應當分開。新聞采編業(ye) 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cong) 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搜索結果,幹預發布平台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5
隱私保護,幾方麵都有要求

隱私保護方麵,《征求意見稿》對網信辦工作人員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都提出了要求。
各級網信辦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yi) 務,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用戶身份信息,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的,應經用戶同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用戶不得製作、發布、傳(chuan) 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6
主管單位變更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yu) 2005年9月正式發布,距今已經超過10年,此次修訂後主管單位將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變為(wei)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規定明確了其中所稱互聯網信息內(nei) 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網信辦和地方網信辦。並對各級網信辦的職能有詳細說明。
本文信息來自國務院法製辦官網、北京青年報、京華時報等,傳(chuan) 播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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