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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製度改革將迎新突破 村民可以土地經營權入股

發稿時間:2017-05-02 14:24:1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林遠

  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的一項全新嚐試——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試點將進入總結階段。《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經過兩(liang) 年時間,多個(ge) 試點地區就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的龍頭企業(ye) 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組織的運行機製,以及政策製度設計等進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全部試點相關(guan) 工作將要完成,各地將圍繞這項全新的農(nong) 地製度改革提交總結報告並提出對策建議。

  所謂土地經營權入股,是指農(nong) 民將土地的經營權量化為(wei) 股權,入股或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中國社科院農(nong) 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分析稱,通過這項改革可以同時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於(yu) 發展規模化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以及增加農(nong) 民財產(chan) 性收入,可謂一舉(ju) 多得。

  2015年初,農(nong) 業(ye) 部決(jue) 定在江蘇省武進區和山東(dong) 省青州市等7個(ge) 地區開展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試點。而早在農(nong) 業(ye) 部正式啟動試點之前,一些發達地區就已經在實踐中嚐試過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ye) 的操作。記者此前在四川采訪時了解到,在該省,隨著業(ye) 主規模經濟效益的顯現,一些村民開始不滿足於(yu) 傳(chuan) 統的土地流轉模式,期盼與(yu) 業(ye) 主利益共享。於(yu) 是在一些地區,經過創新和政府協調,村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負責生產(chan) 管理及經營。

  2016年,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等“三權”分置的頂層文件出台,使土地經營權入股再次成為(wei) 各方關(guan) 注焦點。據農(nong) 業(ye) 部介紹,7個(ge) 試點縣(市、區)培育了一批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龍頭企業(ye) 、合作社,探索了試點工作的推進機製,形成了入股主體(ti) 的聯結機製,建立了股份組織的運行機製,取得了良好的階段性成果。

  據農(nong) 業(ye) 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目前土地入股發展產(chan) 業(ye) 化經營的主要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土地入股農(nong) 民合作社、土地入股公司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而對於(yu) 收益分配,現在絕大多數地區采用了“保底+分紅”的分配方式。以青州市試點的一家合作社為(wei) 例,記者從(cong) 當地了解到,農(nong) 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後,土地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從(cong) 事蔬菜種植,而入股的農(nong) 民既可以得到土地流轉費用,也能得到盈餘(yu) 分紅。

  另外,也有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ye) 或者非公司製的股份合作農(nong) 業(ye) 項目,農(nong) 民不一定有保底收益,而是直接實行按股分紅、按股分享銷售收入。

  多位專(zhuan) 家告訴記者,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經營,遠比單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複雜。即將進入總結階段的這一輪試點同樣暴露出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未來要及時對此開展風險控製的政策製度設計。李國祥表示,入股後在農(nong) 業(ye) 企業(ye) 的經營上,農(nong) 民的意見很容易出現分歧,而在管理者方麵,具備市場頭腦與(yu) 經營素質的農(nong) 民數量也很有限,這些都是目前麵臨(lin) 的實際問題。此外,農(nong) 民土地經營權入股,風險共擔機製建立了,但利益共享未必做得到。所以,現在各地探索的保底加分紅做法值得推廣。

  此外,農(nong) 民用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ye) 能占多少股份仍需雙方充分協商,因此專(zhuan) 家還建議,未來一定要出台相關(guan) 規定明確土地經營權與(yu) 企業(ye) 原有資產(chan) 的比價(jia) 問題。同時還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製,設立入股保險、風險保障金等救濟機製等。

  多位專(zhuan) 家還表示,這一輪試點的經驗對於(yu) 修改土地承包法、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關(guan) 法律有重要的參考價(jia) 值。入股這一流轉方式在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中被提及過,但並未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做實質內(nei) 涵界定。而無論是物權法還是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均未對土地經營權做出嚴(yan) 格的限定,土地經營權概念更多地存在於(yu) 政策文件和理論探討中。

  專(zhuan) 家表示,尤其目前正在推進“三權”分置理論改革,為(wei) 了降低農(nong) 戶失地風險,目前農(nong) 民土地入股需要在農(nong) 戶保留承包權的基礎上,讓渡一定期限內(nei) 承包地的經營權,這都需要進行法律技術的轉化。今年即將推出的完善“三權”分置的多項辦法和措施,也需將農(nong) 地入股的問題考慮在內(nei) ,要對農(nong) 民土地入股後包括耕作、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經營性權益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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