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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機製

發稿時間:2017-04-26 13:27:01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劉方權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製度,保證人民群眾(zhong) 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當前要深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加強體(ti) 製保障,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援助製度,為(wei) 維護困難群眾(zhong) 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wei) 困難群眾(zhong) 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在實現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保障人民群眾(zhong) 享有各項合法權益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今年2月27日,司法部、財政部聯合出台了《關(guan) 於(yu) 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對於(yu) 推進和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更為(wei) 詳盡的規定。當前,我國要建立一個(ge) 更為(wei) 理想的法律援助製度還需要顧及現實條件,進一步加強體(ti) 製保障。

  完善法律援助的主體(ti) 保障

  法律援助機構與(yu) 人員是法律援助的主體(ti) ,直接關(guan) 係到法律援助製度的貫徹實施。近年來,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大幅增加,基本上實現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有法律援助機構。相應地,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中的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員也不斷增多,法律援助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不斷完善,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明顯提高。但在目前,我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性質尚無統一規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的身份待遇缺乏統一保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cong) 法律法規層麵確認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地位,對於(yu) 保持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隊伍的穩定與(yu) 發展有重要意義(yi) 。

  人員保障不足是我國法律援助製度實踐麵臨(lin) 的最大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有了很大的發展,但不得不承認,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的影響,我國法律援助資源分布還很不均勻。為(wei) 了解決(jue) 律師資源區域性分布不均的困境,2013年,司法部提出了包括鼓勵支持設立分所、組建國資律師事務所、組織選派誌願律師、深入開展“1+1”法律援助誌願者行動在內(nei) 的多項措施;《關(guan) 於(yu) 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多渠道解決(jue) 律師資源短缺和無律師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問題,充實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專(zhuan) 職辦案人員,在農(nong) 村鄉(xiang) 鎮注重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合理調配本行政區域內(nei) 律師資源豐(feng) 富地區律師支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1+1’法律援助誌願者行動,選派優(you) 秀律師、大學生誌願者到無律師和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服務,滿足當地群眾(zhong) 法律援助需求”。這些規定都體(ti) 現了政府對我國目前法律援助主體(ti) 不平衡問題的清醒認識,對於(yu) 加強法律援助主體(ti) 建設有重要作用,但在律師服務業(ye) 全麵市場化的大環境下,這些決(jue) 策的落實的確存在現實困難。從(cong) 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缺乏的縣區建立國資律師事務所,或者在這些縣區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設一支從(cong) 事法律援助的專(zhuan) 職律師隊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這些困難。

  完善法律援助的財政保障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為(wei) 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e) 與(yu) 經濟、社會(hui) 協調發展。”這是落實政府法律援助責任的主要形式。近年來,我國對法律援助的投入有較大增長,但所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仍然有待提高。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的現狀與(yu) 我國快速增長的經濟形勢和我國全麵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的目標追求還有差距。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指出,要加大政府購買(mai) 公務服務的力度。這對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製度提供了一條可能路徑,可通過增加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以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的方式增加對法律援助律師資源的供給,將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落到實處。這一方麵是政府法律援助責任實質性落實的體(ti) 現,另一方麵也為(wei) 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nei) 對法律援助資源進行統一調配確保了正當性。

  完善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

  完備的質量監督評價(jia) 體(ti) 製能夠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可以建立一個(ge) 法律援助質量的“事前”“事中”“事後”控製機製,在接到法律援助申請或者指派通知之後,作出指派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先對申請人及其需要援助的事項進行簡單審查,盡可能地將案件指派給最適合的援助律師辦理,此謂“事前控製”;要求援助律師定期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案件進展情況,援助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應當將援助案件的管理納入日常工作當中,監督與(yu) 督促援助律師確保援助案件的質量,此謂“事中控製”;“事後”控製則是最為(wei) 常見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模式,即由司法行政部門、司法機關(guan) 、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律師、社會(hui) 公眾(zhong) 、法學研究人員等共同組成法律援助質量監督評估委員會(hui) 等組織,通過聽取援助律師的匯報,查閱援助案件的檔案材料,司法機關(guan) 工作人員、受援助對象及其近親(qin) 屬等的反饋等對援助律師的工作情況進行評價(jia) ,通過一個(ge) 科學、合理的法律援助質量評價(jia) 標準,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的監控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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