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台監督“一把手”措施
發稿時間:2017-05-19 12:46:13 來源:廣州市委改革辦
近年來,廣州牢牢抓住主體(ti) 責任這個(ge) “牛鼻子",製定了黨(dang) 委主體(ti) 責任清單及責任追究的係列實施意見,並立足於(yu) 有效管用,堅持小切口、大格局,圍繞“推動一把手監督一把手、
突出重點監督一把手、關(guan) 口前移監督一把手、創新方法監督一把手”四個(ge) 方麵,於(yu) 近日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十項措施》(以下簡稱《十項措施》),切實加強對“一把手”的巡查監督及駐派監督等,積極探索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推動一把手監督工作進一步深化。以下是針對《十項措施》的解讀:
一是製定、公開“一把手”權力清單。《十項措施》要求製定、公開一把手權力清單。嚴(yan) 格貫徹民主集中製要求,涉及“三重一大”決(jue) 策必須集體(ti) 研究,一把手不能以現場辦公會(hui) 、招商引資會(hui) 、文件圈閱等形式決(jue) 定;班子會(hui) 議集體(ti) 研究工作,班子成員應明確表達意見,一把手應末位表態;對班子成員和一把手的意見,應當形成會(hui) 議紀要。同時,《十項措施》緊扣“一把手”這個(ge) 領導幹部“關(guan) 鍵少數”中的“關(guan) 鍵少數”,規範的對象包括所有市管“一把手”。具體(ti) 來說,包括各區黨(dang) 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以及市直各單位、市人民團體(ti) 、市屬企事業(ye) 單位的主要領導。
二是“一把手”違規插手重大事項要記錄上報。《十項措施》借鑒幹預司法活動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兩(liang) 項製度,要求發現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利用職權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違規幹預、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等問題,應當記錄並及時向上級黨(dang) 組織和市紀委報告;應記錄、報告而不記錄、不報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相關(guan) 責任人依紀依規嚴(yan) 肅處理。同時,《十項措施》規定應落實“一把手”在幹部選任、考察、決(jue) 策等各個(ge) 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嚴(yan) 肅追究責任;落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製度,探索實行動議環節實名推薦幹部;各單位在向上級黨(dang) 組織推薦報送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人選時,黨(dang) 委(黨(dang) 組)書(shu) 記應對人選廉潔自律情況的結論性意見簽字背書(shu) 。
三是公開“一把手”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領導幹部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是黨(dang) 內(nei) 監督的一項重要措施。在201O年、20l3年製定《關(guan) 於(yu) 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工作的通知》基礎上,《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明確,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製度;黨(dang) 組織主要負責人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應當在黨(dang) 內(nei) 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十項措施》進一步明確規定,應抽查核實一把手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情況;各單位黨(dang) 組織一把手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應當在黨(dang) 內(nei) 一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四是“一把手”要定期約談下級“一把手”。《十項措施》將“一把手約談製度”上升為(wei) 黨(dang) 內(nei) 規範性文件的剛性要求,規定市紀委建立落實黨(dang) 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監督評估係統,對係統反映一把手落實主體(ti) 責任可能存在問題的,按有關(guan) 規定及時約談;各單位特別是一把手應定期就下級單位一把手履行主體(ti) 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此外,《十項措施》還要求各單位一把手應帶頭在民主生活會(hui) 上把群眾(zhong) 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剖析自身原因,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上級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定期、隨機參加下級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hui) ,明確指出領導班子存在的問題並督促整改;對民主生活會(hui) 上提出的重要問題,一把手沒有及時組織研究解決(jue) 並向上級黨(dang) 組織報告的,嚴(yan) 肅追究其責任。
五是結合舉(ju) 報、巡察設定“三述”內(nei) 容。“三述”活動有利於(yu) 進一步推動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層層落實,有利於(yu) 推動形成以上率下、自覺接受監督的良好政治氛圍。據統計,市紀委自開展“三述”活動以來,已有27個(ge) 單位的黨(dang) 委(黨(dang) 工委、黨(dang) 組)主要負責同誌在市紀委全會(hui) 上“三述”。《十項措施》要求結合信訪舉(ju) 報、巡視巡察和紀律審查掌握的“一把手”所在單位或係統的黨(dang) 風廉政問題,設定“三述"內(nei) 容;“三述"前,一把手應將“三述”報告在其所在單位一定範圍公開;市紀委應組織市紀委委員到一把手所在單位聽取、收集幹部群眾(zhong) 意見並向一把手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應作為(wei) “三述”評議重要標準;對一把手在“三述”評議中問題反映突出的,應予以約談等,努力以製度、措施、方式的創新增強“三述”監督實效。
六是建立“一把手”巡察檔案。20l5年底,廣州創設市委巡察“一辦五組”,部署開展對l22家市直部門和事業(ye) 單位的巡察。2016年,市委共對1O個(ge) 市直單位開展常規巡察,發現了一批問題線索,嚴(yan) 肅認真反饋巡察情況及意見,積極穩妥抓好巡察問題整改及線索處置工作,推動被巡察單位黨(dang) 組織落實整改主體(ti) 責任,巡察利劍作用初步顯現。《十項措施》明確規定,市委巡察機構應將一把手作為(wei) 巡察重點對象,在巡察報告中單列“一把手”廉潔自律和履行主體(ti) 責任情況,建立“一把手”巡查檔案,加強對“一把手”涉嫌違紀問題線索的核查。
七是派駐紀檢組重點盯“一把手”。廣州市紀委整合設置36家派駐(出)機構,統一名稱、統一管理,實現對市一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監督全覆蓋。2016年,市紀委派駐機構共立案1l5件,“派”的權威和“駐”的優(you) 勢初步發揮。《十項措施》明確規定,派駐紀檢組應將一把手履行管黨(dang) 治黨(dang) 責任、選人用人、廉潔自律等情況作為(wei) 監督重點,每半年向派出機關(guan) 書(shu) 麵匯報,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派出機關(guan) 報告;派駐紀檢組對“一把手”的問題能發現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不報告是瀆職,必須嚴(yan) 肅問責;派出機關(guan) 應定期考核約談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監督責任;一把手應及時向紀檢組通報所在單位和個(ge) 人重大情況等。
八是實行一把手問題直報製度。《黨(dang) 內(nei) 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dang) 組織報告;強化上級紀委對
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dang) 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十項措施》對以上規定予以細化,並作了製度創新,要求上級黨(dang) 組織定期聽取下級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的評價(jia) ,發揮班子成員對一把手的情況比較了解的優(you) 勢,強化對一把手的同級監督。
(來源:廣州市委改革辦 編輯:中國經濟體(ti) 製改革雜誌社通聯部文武 盧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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