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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精神引領”
——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談民法總則基本原則

發稿時間:2017-04-21 11:15:11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丁小溪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的民法總則將於(yu) 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誕生,拉開了中國民法典時代的序幕。民法總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將成為(wei) 包括民法典在內(nei) 的中國民事立法的精神引領。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hui) 常務副會(hui) 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日前接受記者采訪,對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進行詳細闡釋。

  規範民事行為(wei)  回應時代關(guan) 切

  問:為(wei) 何要在民法總則中寫(xie) 入基本原則?有何重要意義(yi) ?

  孫憲忠: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綠色原則。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能夠體(ti) 現立法的指導思想、並且對全部法律製度發揮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最基本規則。

  編纂民法典的目的是為(wei) 了規範民事活動,從(cong) 而在涉及國計民生的方方麵麵貫徹推進引導社會(hui) 進步的法治思想。確立民法基本原則,是為(wei) 各種規範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提出具有指導思想性質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體(ti) 開展的民事活動範圍極其廣泛,自然人的一生所進行的各種人身性質和財產(chan) 性質的活動都是民事活動;而一般法人從(cong) 其發起成立到終止清算,其對外對內(nei) 的各種活動也是民事活動;即使是特殊法人,其成立到終止的各種活動中,也會(hui) 發生很多民事活動……

  在這些民事活動中,當事人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利益,這些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但是,當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也應該考慮並尊重對方當事人的正當追求,也必須考慮和尊重社會(hui) 公認的價(jia) 值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正因如此,民法才規定了基本原則,對民事主體(ti) 進行民事活動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體(ti) 製的全麵確立和人民權利意識的提高,隨著當代社會(hui) 信息化、電子化的全麵運行,社會(hui) 民事活動的範圍日益擴展。立法必須為(wei) 這些民事活動建立一定之規,以促進和保障我國各項事業(ye) 和諧穩定發展。因此,這一次民法總則不但寫(xie) 入了基本原則,而且其內(nei) 容比此前製定的民法通則有更加實質的改進。

  弘揚傳(chuan) 統美德 倡導公序良俗

  問:如何準確理解這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如何體(ti) 現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孫憲忠: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很好地體(ti) 現了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這些基本原則雖然看起來有些抽象,但如果從(cong) 其所針對的事項入手,就很容易理解其含義(yi) 。

  所謂平等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的身份要求。按照這個(ge) 原則,凡是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也就是民事主體(ti) ,其地位一律平等,不可以有性別、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域、膚色、民族種族的差別,不能因其行政級別或者官員身份而受到法律的特別待遇。

  所謂自願原則,是對民事活動參加者內(nei) 心意願的尊重,要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等行為(wei) 設立、變更或者處分一項民事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的時候,既要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也能夠尊重對方當事人的意願。任何人都不受強迫,而且也不能強迫別人。

  所謂公平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結果的要求。正如法律條文所言,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該“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所謂誠信原則,是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各種協議以及做出的各種承諾提出要求。我國已經建立市場經濟體(ti) 製,因為(wei) 市場交換行為(wei) 要依靠協議來進行,同時民間也要訂立各種協議,因此“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對於(yu) 保障市場體(ti) 製良好運行、保障民事權利實現至關(guan) 重要。

  所謂合法原則,是對民事主體(ti) 的個(ge) 人利益和以法律所代表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之間關(guan) 係的要求。立法要求當事人行為(wei) 必須合法,必須遵守公序良俗,就是指當事人的行為(wei)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以私利而損公益。

  所謂綠色原則,指的是對民事行為(wei) 與(yu) 環境保護、生態保護之間關(guan) 係的要求。目前,我國環境、能源、生態領域麵臨(lin) 的壓力很大,因此保護環境生態、節約能源應該成為(wei) 當事人從(cong) 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的原則。

  未來編纂民法典分編時,更要全麵貫徹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通過立法來弘揚傳(chuan) 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例如,可以將合同必須遵守的契約精神體(ti) 現在合同編的各個(ge) 章節中,將我國傳(chuan) 統文化中“孝”的精神體(ti) 現在婚姻家庭編中。

  發揮統帥作用 實現精神引領

  問:如何更好地發揮這些基本原則的統領作用?

  孫憲忠: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不僅(jin) 是為(wei) 了規範當事人自身行為(wei) ,更是為(wei) 了規範民事活動的立法、行政執法、法院及其他機構的司法行為(wei) 。

  在立法層麵,民法總則中規定的這些基本原則不僅(jin) 對總則中的全部法律製度發揮統領作用,而且對整個(ge) 民法典中的法律製度發揮統領作用,甚至還要對包括商事法、知識產(chan) 權法、社會(hui) 性立法和很多涉及民事權利的法律發揮統領作用。

  這些基本原則對於(yu) 各種下位法的製定應當發揮指導甚至是製約的作用。例如,在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地方立法機構製定的地方法規涉及民事活動規範的時候,都應注意遵守這些原則。可以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為(wei) 規範民事活動製定的其他法律,其效力次於(yu) 像民法典這樣的法律的時候,同樣也要遵守這些基本原則,使得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然也要遵守這些原則。而在人民法院和裁判機構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時候,這些基本原則的作用更直接,也更顯著。這些基本原則雖然有的不一定能直接用來裁判案件,但它們(men) 都可用於(yu) 從(cong) 宏觀上指導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自願原則等甚至可直接用來分析和裁判案件。

  總而言之,這些基本原則不僅(jin) 要在民法製度中發揮作用,而且還要對商事法、社會(hui) 立法,甚至一些行政法發揮作用;它們(men) 也不僅(jin) 要在立法領域發揮作用,還要在行政執法、司法層麵發揮作用。隻有從(cong) 這個(ge) 角度認識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才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充分發揮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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