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範機關設立運行 夯實執政治國組織製度基礎
發稿時間:2017-04-14 10:24:58 來源: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新聞網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新聞網北京4月13日電 (記者 萬(wan) 鵬)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是黨(dang) 實施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的政治機關(guan)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工作機關(guan) 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繼黨(dang) 組工作條例、地方黨(dang) 委工作條例之後,以基礎主幹黨(dang) 內(nei) 法規的形式,夯實黨(dang) 執政治國的組織製度基礎。
中央黨(dang) 校教授李民在接受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新聞網記者專(zhuan) 訪時談到,《條例》適用於(yu) 黨(dang) 的具體(ti) 工作的執行機關(guan) ,以製度規範機關(guan) 的設立和運行,對於(yu) 保證黨(dang) 的領導核心的地位起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
適用於(yu) 黨(dang) 的具體(ti) 工作執行機關(guan) ,加強黨(dang) 建的又一部署
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是落實黨(dang)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dang) 委決(jue) 策部署,實施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推進黨(dang) 的事業(ye) 的執行機關(guan) 。
“《條例》的發布非常及時和重要,對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的性質、工作內(nei) 容和方式方法,以及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一係列規範。”李民告訴記者,《條例》主要涉及的對象是具體(ti) 的執行機構,目的是為(wei) 了進一步加強黨(dang) 對這些機構的領導。
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和黨(dang) 委、黨(dang) 組不是同一個(ge) 級別,條例也不是一個(ge) 層級。有學者曾指出,此次出台的《條例》是黨(dang) 的具體(ti) 工作部門如何加強機關(guan) 黨(dang) 建,是從(cong) 二級層麵加強黨(dang) 建的一個(ge) 部署。
按照《條例》的規定,所適用於(yu) 中央和地方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主要涵蓋了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guan) 。此外,黨(dang) 委直屬事業(ye) 單位、設在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或者由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管理的機關(guan) ,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和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製度條例規範機關(guan) 運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有據可依
處於(yu) 現代化過程的國家,政黨(dang) 的製度化、組織化程度至關(guan) 重要。我們(men) 黨(dang) 是一個(ge) 擁有8800多萬(wan) 黨(dang) 員的大黨(dang) ,是一個(ge) 要在13億(yi) 多人口大國長期執政的黨(dang) ,黨(dang) 的製度化、組織化建設關(guan) 係重大、牽動全局。
當前,我們(men) 發展過程中麵臨(lin) 的問題正在逐步得到改善,而最根本的改法,就是通過製度和法規進行長久性的改善。《條例》的發布,對於(yu) 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具有重要意義(yi) 。
正如中共中央就此次《條例》發出的通知所言,《條例》是規範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設立、職責和運行的基礎主幹黨(dang) 內(nei) 法規,是繼黨(dang) 組工作條例、地方黨(dang) 委工作條例之後,加強黨(dang) 的組織製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
“《條例》用製度、法規以及具體(ti) 的條文規範了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的設立和運行,為(wei) 的是更好地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執行。”李民告訴記者,《條例》的出台可以更好地貫徹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提高具體(ti) 工作部門的工作能力和戰鬥力。同時,也可以防止具體(ti) 工作部門利用職權產(chan) 生一些腐敗問題,讓工作更加規範。
領導職數實行從(cong) 嚴(yan) 控製,體(ti) 現“嚴(yan) ”字當頭
從(cong)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戰略高度看,《條例》的許多具體(ti) 規定,充分體(ti) 現了加強和改進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其中,第二章第五條規定,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dang) 的領導和黨(dang) 的建設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實行總量控製和限額管理。此外,第七條在“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的領導職數”上也規定,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從(cong) 嚴(yan) 控製的原則,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實行總量控製和限額,避免了有些地方部門搞對策,設置多餘(yu) 編製,導致黨(dang) 的機關(guan) 過於(yu) 膨脹,人浮於(yu) 事。”李民認為(wei) ,《條例》的發布,對於(yu) 保證黨(dang) 的領導核心的地位起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
此次《條例》規定,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此外,黨(dang) 的工作機關(guan) 不設正職領導助理,一般不設秘書(shu) 長。確有必要時,經黨(dang) 中央批準,黨(dang) 中央職能部門可以設秘書(shu)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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