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信訪領域腐敗須健全監督機製
發稿時間:2017-04-12 14:05:01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王青山
日前,最新一期的《檢察風雲(yun) 》雜誌刊登了追蹤國家信訪局腐敗窩案的報道。報道揭露,國家信訪局原副局長許傑僅(jin) 在修改信訪數據、處理信訪事項方麵就受賄550多萬(wan) 元,其下屬、來訪接待司二處原處長孫盈科收受百餘(yu) 地方信訪幹部錢物520多萬(wan) 元,六處原處長路新華收受114名信訪幹部和兩(liang) 名上訪人員錢物130多萬(wan) 元。
信訪製度從(cong) 製度設計層麵講,是解決(jue) 個(ge) 案公正的一種救濟途徑。其設計本意,是將申請救濟人的申請途徑與(yu) 原來個(ge) 案的處理途徑進行分離,在更高行政管轄權的層麵對原決(jue) 個(ge) 案進行重新審視,從(cong) 而在實現個(ge) 案公正的基礎上,暢通整個(ge) 行政體(ti) 係的決(jue) 策、執行、監督、檢查、校正、再執行的環路。因此,從(cong) 政治製度和行政體(ti) 製上講,在地方事權由中央確定的單一製國家中,國家信訪製度的實質,是通過個(ge) 案公正的救濟來檢查、校正和實現政治與(yu) 行政的社會(hui) 功能。
在政治與(yu) 行政操作中,政策的決(jue) 定、執行與(yu) 監督、檢查之間,應該通過不同的路徑來實現。這就是說,政治與(yu) 行政體(ti) 係中的決(jue) 策、執行與(yu) 監督、檢查功能應該分離,政策的執行操作與(yu) 檢查校驗應由分屬不同事(權)主(體(ti) )的不同機構來完成。這是評價(jia) 決(jue) 策現實度、衡量執行能力、判定政策綜合社會(hui) 效果的不二之選。
國家信訪製度是獨立於(yu) 地方的決(jue) 策、執行和監督一體(ti) 化體(ti) 係之外的監督和評價(jia) 體(ti) 係,也是政策執行結果的個(ge) 案救濟程序,在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之間搭建的一條監督和檢校的回路,由此強製性地將決(jue) 策、執行與(yu) 監督、檢查在不同層級上分離,以便判斷政策的功效以及評價(jia) 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績效。因此,國家信訪製度出現差池,不僅(jin) 使個(ge) 案公正和社會(hui) 正義(yi) 無法實現,也使中央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決(jue) 策可行性以及行政績效的評價(jia) 失去了根據。
也正是因為(wei) 國家信訪製度有如此功能,作為(wei) 國家最高信訪機關(guan) 的國家信訪局,就成了那些決(jue) 策失誤、非依法行政以及社會(hui) 治理不佳的地方政府的公關(guan) “主戰場”,國家信訪局窩案官員也遂將這個(ge) 功能作為(wei) 尋租工具。國家信訪局腐敗窩案,折射的正是國家行政操作係統中的結構性問題。這種結構性的問題如果不從(cong) 製度設計的層麵加以解決(jue) ,則其所暴露的問題也不會(hui) 得到徹底的解決(jue) 。
正如報道中所說,許多地方政府都有長期駐京截訪人員,甚至設有“黑監獄”,屢屢曝出非法拘禁的醜(chou) 聞。這些由地方公安、信訪部門抽調的駐京截訪人員,為(wei) 了堵住中央政府的“耳朵”,公然以財政款項行賄國家信訪局官員,以便讓這些官員為(wei) 其本地的上訪案件做“銷號”處理,不在全國信訪信息係統中留底,以掩蓋地方治理的實際情況。
由此可見,健全機製,完善和發揮國家信訪製度的社會(hui) 功用,必須從(cong) 建立一支風清氣正的信訪隊伍著手。對這一領域的腐敗行為(wei) ,不僅(jin) 要利劍高懸、露頭就打,更要建立健全監督機製,防患於(yu) 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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