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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代表概的源流
—— 兼論我國憲法的念代表結構

發稿時間:2017-04-07 10:56:56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作者:劉剛

  摘要: 本文主體(ti) 內(nei) 容分作兩(liang) 部分,首先揭示代表概念的結構,然後以此結構為(wei) 分析框架,嚐試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憲法地位給予理論界定。完整且簡單的代表結構由三個(ge) 要素構成,即“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一觀察者”,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可以表述為(wei) :代表者使不可見的被代表物在觀察者麵前變得可見,其關(guan) 鍵要素是“使……在場”。在政治語境中,代表可以區分為(wei) 製憲代表與(yu) 常規代表。製憲代表關(guan) 涉主權歸屬,常規代表負責在相對穩定的時期內(nei) 使製憲代表創設的秩序正常運轉,代表的內(nei) 核在政治語境中展現為(wei) “人民一製憲代表一憲法一常規代表一國民”的結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通常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內(nei) 活動,可被視作常規代表;在個(ge) 別情況下又能夠突破憲法的框架,在啟動正式的修憲程序之前製定與(yu) 憲法內(nei) 容不符的改革政策,就此而言又在某種意義(yi) 上類似於(yu) 製憲權的行使。本文通過“委托專(zhuan) 政”的理論概念來界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這種特殊的地位,其含義(yi) 是,憲法秩序授予某機構在特定事項上享有突破憲法的權力。表麵看來,委托專(zhuan) 政的行為(wei) 違反了憲法的條文規定,但是,這種違憲行為(wei) 是得到憲法本身授權的,其實質是一種更加符合憲法精神的行為(wei) 。

  關(guan) 鍵詞: 製憲權 製憲代表 常規代表 委托專(zhuan) 政

  一、從(cong) 代表概念的混亂(luan) 說起

  困擾中國憲法學最棘手的問題是,如何從(cong) 理論上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與(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憲法地位及其相互關(guan) 係。在政法論說中,二者均宣稱人民代表者的地位;在政治現實中,執政黨(dang)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在國家生活的不同層麵均扮演著不容忽視的角色。但是,它們(men) 與(yu) 人民之間的關(guan) 係到底是什麽(me) ,這兩(liang) 個(ge) 代表者又該如何被安置在一個(ge) 妥當的代表結構當中,學理上至今未能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解釋。憲法學麵對此種複雜的政治現實,多持一種退縮的態度。這種態度的突出表現是,在憲法學研究中刻意回避執政黨(dang) 的地位問題。或者僅(jin) 僅(jin) 用學術語言重述官方的言說。[1]當涉及人民的代表者時,則嚴(yan) 格從(cong)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2款出發,推演出人民的代表者隻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結論。

  造成這種現象的最重要原因或許是出於(yu) 一種學術策略或政治策略的考慮,認為(wei) 涉及執政黨(dang) 的問題乃是敏感問題,如果正麵論證執政黨(dang) 的地位就會(hui) 混淆學術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進而喪(sang) 失學者的獨立性,並有政治投機之嫌。細究此種心態之成因,實際是因為(wei) 論者潛在地堅持了一種政治立場,且這種政治立場反映了一種與(yu) 官方意識形態有所區別的政治願望,這種政治願望或許還體(ti) 現著世界潮流的趨勢。如此看來,這種所謂的學術獨立並不是真正的學術獨立,它不過是在學術獨立的名義(yi) 下隱晦地表達另一種政治立場而已。

  不過,憲法學研究的退縮態度的真正原因還不在於(yu) 學術或政治策略,或者說,不應該從(cong) 學術或政治策略層麵去找尋原因。因為(wei) 學術或政治策略涉及一個(ge) 人的內(nei) 心動機,外人妄加揣測不但無助於(yu) 問題的解決(jue) ,還會(hui) 引發無謂的相互指責,最終把學術研究變成政治立場的爭(zheng) 論。

  成退縮態度的真正原因是概念的含糊與(yu) 用法的混亂(luan) 。當作為(wei) 執政黨(dang) 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宣稱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者時,之所以有憲法學人持模糊的態度,是因為(wei) 二者所用的代表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內(nei) 涵。憲法學人使用“代表”一詞時,首先想到的或許是選舉(ju) 、議員對選民的責任、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政治、議會(hui) 對政府的控製等。[2]退一步講,即使按照多數憲法學人的邏輯來推演,誰能說代表的含義(yi) 就是選舉(ju) 、就是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政治、就是代議製政府?毫無疑問,在當前的主流觀念中,這些要素都附著在代表概念上麵;但是,這僅(jin) 僅(jin) 是特定曆史情勢的產(chan) 物,它們(men) 絕非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

  有鑒於(yu) 此,本文打算開展一項細致的分析工作,首先把代表概念從(cong) 一係列附著要素中剝離出來,界定它的內(nei) 核;然後探討代表概念與(yu) 附著要素之間的關(guan) 係;最後嚐試揭示中國憲法所采納的獨特代表結構。

  二、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

  人們(men) 在多種語境[3]下使用“代表”一詞,各種語境下的內(nei) 涵互有差別。因此,很多研究者均抱怨根本無法對其含義(yi) 作出界定。[4]事實上,並非代表概念不可界定,而是因為(wei) 研究者試圖找尋一個(ge) 足夠抽象但同時內(nei) 涵又足夠豐(feng) 富的概念。可是,抽象性與(yu) 內(nei) 涵豐(feng) 富性是相互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本文采取的路徑是,先把代表概念從(cong) 各種具體(ti) 語境中抽離出來,在最抽象的層麵提煉出其內(nei) 核結構,然後逐次拓展內(nei) 核所牽涉的附著要素,最終展示這個(ge) 概念的完整內(nei) 涵。[5]

  對於(yu) 這條路徑來說,最常規的做法是從(cong) “代表”一詞的語義(yi) 入手。[6]在中文語境中,代表既可以是名詞,也可以是動詞。作為(wei) 名詞使用時,又有兩(liang) 種含義(yi) :一種含義(yi) 是代表者,另一種含義(yi) 是整體(ti) 的代表現象、過程或機製。為(wei) 區別起見,下文的討論先從(cong) 動詞意義(yi) 的代表入手,而且動詞屬性的代表也是理解其內(nei) 核的恰當起點。中文的“代表”一詞移譯自西語(represent ;reprasentieren)。“represent”由兩(liang) 部分構成:前綴“re”加詞根“present”。“re”的字麵含義(yi) 是“再一次”,“present”的字麵含義(yi) 是“在場、出現”。所以,“代表”一詞的字麵含義(yi) 是“再一次在場”,或曰“重現”。這是“代表”一詞之含義(yi) 的內(nei) 核,其餘(yu) 所有的含義(yi) 分歧皆從(cong) 這個(ge) 內(nei) 核分化而成。這個(ge) 內(nei) 核看似高度抽象,但若細加分析,仍能給人豐(feng) 富的啟發。

  “present”是分析代表概念的入手點。如果始終保持在場的狀態,就沒有代表的必要。這就意味著,始終可以親(qin) 自在場的人或物是無須代表的。這裏所要求的隻是一種親(qin) 自在場的能力,並非時時刻刻的真切在場。而且,是否在場的論斷並非從(cong) 在場者自身的角度,而是從(cong) 觀察者(或在更一般的意義(yi) 上說,從(cong) 第三方)的立場來講。舉(ju) 例來說,在開會(hui) 的時候,如果參會(hui) 者張三沒有到會(hui) ,那麽(me) ,盡管張三肯定在其他某個(ge) 物理場所在場;但是,對其他參會(hui) 者來說,張三不在場。雖然張三不在場,但是,他如果決(jue) 定來參會(hui) ,是可以切實地在場的。在這種意義(yi) 上說,雖然他的再次出現表麵看來是“再一次在場”,但實際上卻是親(qin) 自“在場”能力的體(ti) 現,沒有人會(hui) 把張三的再次參會(hui) 描述為(wei) 代表行為(wei) 。與(yu) 此相關(guan) 的一個(ge) 現象是,在張三沒有參會(hui) 的時候,可能會(hui) 有另一位參會(hui) 者李四聲稱代表張三發言;此時,雖然李四使用“代表”這個(ge) 詞語,但李四的行為(wei) 並非真正意義(yi) 上的代表行為(wei) ,因為(wei) 張三是可以親(qin) 自在場的。由此,可以提煉出代表內(nei) 核的第一個(ge) 維度:隻有不能親(qin) 自在場的人或物(下文稱作被代表物)才有被代表的必要性。如果忽視這層內(nei) 涵,就會(hui) 導致對代表概念的誤用。如上例所示,人們(men) 有時會(hui) 把代替那些本可親(qin) 自在場但因故缺席的人或物采取的行為(wei) 視作代表行為(wei) 。

  因此,把“represent”直譯為(wei) “再一次在場”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它可能被理解為(wei) “X再一次在場”,然而,這種情形仍然是“X”的親(qin) 自在場,更準確的直譯應該是“使X在場”。這就產(chan) 生一個(ge) 問題:不能親(qin) 自在場的X在未被代表之前是一種什麽(me) 狀態?簡單的回答當然是不在場的狀態。可是,不在場能不能等同於(yu) 不存在?顯然不能。如果X是壓根就不存在的,那麽(me) ,代表也就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用“代表”一詞,實際是把代表者的作品或創造物與(yu) 被代表物混為(wei) 一談。因此,若要正確地使用“代表”一詞,必須假定不能親(qin) 自在場的X是存在的,隻不過是以一種不可見的狀態存在。代表的功能隻在於(yu) 使這種不可見的存在變得可見,而非無中生有地創造出一種可見的存在。這裏涉及關(guan) 於(yu) 事物存在狀態的哲學爭(zheng) 議。如果堅持事物的存在形態隻能是可見的,那麽(me) ,人們(men) 將或者斥代表概念為(wei) 奇談怪論,[7]或者誤用代表概念,尤其是混淆代表與(yu) 代理的區別。由此,可以提煉出代表內(nei) 核的第二個(ge) 維度:不能親(qin) 自在場的被代表物並非不存在,而是一種不可見的存在。

  以不可見的形態存在的被代表物是否能夠或應該永遠保持不可見的存在狀態呢?孤立地看,被代表物當然能夠永遠保持不可見的存在狀態,不過,如果這樣的話,它將與(yu) 人類的生活毫無關(guan) 聯,再稱其為(wei) 被代表物也將毫無意義(yi) 。被代表物之所以成為(wei) 被代表物,就在於(yu) 它內(nei) 在地要求獲得可見的存在形式。然而,它又無法親(qin) 自在場,必須通過代表者才能獲得可見的存在形式。代表者與(yu) 被代表物之間是一種相互的構成性關(guan) 係。這種相互的構成性關(guan) 係表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方麵,代表者沒有獨立的存在價(jia) 值,其全部意義(yi) 就在於(yu) 使被代表物獲得可見的存在。就此而言,被代表物是套在代表者頭上的緊箍咒。在可見的世界中,人們(men) 看到的是代表者,但是真正意義(yi) 的代表必須實現這樣的效果:當人們(men) 看到代表者時,想到或感知到的卻是被代表物。這樣一來,本來不可見的被代表物卻獲得了可見的存在,本來真切在場的代表者卻被視同不存在。另一方麵,被代表物在可見的世界中沒有獨立出場的能力,隻有通過代表者才能獲得可見的存在。就此而言,被代表物這個(ge) 緊箍咒對代表者又失去製約力。這種看似矛盾的相互構成性關(guan) 係展現出一種深刻的辯證內(nei) 涵。這種辯證內(nei) 涵在政治和公法語境中將產(chan) 生深遠的製度後果,它同時反對經驗主義(yi) 和神秘主義(yi) 的政治觀;對此,下文將詳細闡述。由此,可以提煉出代表內(nei) 涵的第三個(ge) 維度:以不可見形式存在的被代表物內(nei) 在地要求而且也隻能通過代表者獲得可見的存在。

  到此為(wei) 止,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已經基本得到揭示。從(cong) 研究代表理論的經典作家的論述來看,[8]如果抽離具體(ti) 語境,對代表內(nei) 核的抽象界定也基本限於(yu) 這個(ge) 維度,其他問題都是從(cong) 中引發的附著性問題,而非代表的內(nei) 核。這個(ge) 內(nei) 核呈現出一種清晰的簡單結構,即“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但是,在這個(ge) 簡單結構中,實際還隱含著一個(ge) 維度,很少有學者直接提出來,這個(ge) 維度就是觀察者。當談論被代表物不可見,代表者可見時,其中的“可見”與(yu) “不可見”既不是針對被代表物,也不是針對代表者,而是潛在地預設了觀察者,“可見”與(yu) “不可見”都是針對觀察者而言的。這樣一來,完整且簡單的代表結構應該由三個(ge) 要素構成,即“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一觀察者”。代表者之所以要代表被代表物,實際是做給觀察者看的,觀察者想看的並不是代表者,而是由其展現的被代表物。這種情勢非常類似於(yu) 舞台演出的場景。被代表物是劇中的角色,代表者是演員,觀察者是觀眾(zhong) ,三者缺一不可。若隻有角色,則僅(jin) 僅(jin) 是死的劇本;演員若脫離劇本,則成為(wei) 荒唐的胡鬧;若沒有觀眾(zhong) 觀看,則一切都將失去意義(yi) 。由此,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可以表述為(wei) :代表者使不可見的被代表物在觀察者麵前變得可見,其關(guan) 鍵要素是“使……在場”。

  除此之外,圍繞代表概念衍生出的其他問題都屬於(yu) 附著要素,並非代表的內(nei) 核。針對這些附著要素,不同的人可能會(hui) 給出不同的回答。隻有厘定代表的內(nei) 核之後,才能避免因附著要素而否定代表的內(nei) 核。從(cong) “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一觀察者”這個(ge) 內(nei) 核結構拓展,至少涉及幾個(ge) 附著性問題:第一,被代表物是什麽(me) ?第二,代表者是如何產(chan) 生的?第三,代表者與(yu) 觀察者是什麽(me) 關(guan) 係?第四,被代表物與(yu) 觀察者是什麽(me) 關(guan) 係?

  對於(yu) 這些問題,則很難繼續在抽象層麵給予回答,而必須限定在某種具體(ti) 語境當中。對於(yu) 本文旨趣來說,筆者將首先在政治代表的語境中討論代表結構的內(nei) 核,然後回答上述附著性問題。

  三、政治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與(yu) 附隨問題

  (一)政治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

  本文預設的前提是,“命令一服從(cong) ”的經驗政治現象背後的精神結構是一種代表結構,對此,不再作進一步論證,[9]本文所要解決(jue) 的問題隻是揭示政治統治背後到底是一種怎樣的代表結構。具體(ti) 來說,就是去揭示“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一觀察者”這個(ge) 代表的內(nei) 核在政治語境中將獲得什麽(me) 樣的具體(ti) 內(nei) 涵。

  在政治語境中,“代表”一詞被有意識地使用並且作為(wei) 政治鬥爭(zheng) 的核心語匯,學界公認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事。[10]這麽(me) 說並非否認此前人們(men) 也曾在政治語境中使用代表這個(ge) 詞,而是強調1789年法國革命凸顯了代表的政治意義(yi) ,並鑄就了現代政治的代表結構。1789年法國革命爆發之前,國王路易十六召集三級會(hui) 議。在此過程中,第三等級突破三級會(hui) 議的製度框架,獨立召開國民大會(hui) ,明確宣稱第三等級是人民的代表。[11]這一宣言具有兩(liang) 層深刻的政治內(nei) 涵:第一,法國人民組成的共同體(ti) 不再以國王所宣稱的神權秩序為(wei) 基礎,而是建立在人民這個(ge) 全新的基礎上;第二,國王不再是人民的代表者,第三等級就是人民本身,由第三等級召集的國民大會(hui) 才是真正的代表者。由此,法國大革命一方麵宣示了人民主權的政治原則,另一方麵揭示了代表之爭(zheng) 首先是圍繞主權地位之爭(zheng) 的政治意義(yi) 。誰成功地爭(zheng) 取到代表地位,誰就能賦予人民以可見的存在形式,而這在政治上就意味著擁有主權,可以對國民發號施令。此後的19世紀歐洲各國爆發的以推翻君主製為(wei) 目標的資產(chan) 階級革命中,革命力量無不宣稱自己是人民的代表者。在隨後的20世紀爆發的殖民地獨立革命的浪潮中,各民族的獨立革命亦是爭(zheng) 取在對外關(guan) 係中自主地掌握本民族的命運,其實質仍是用本民族的自治代替外族統治的代表之爭(zheng) 。由此,代表概念包含的使不可見的被代表物在場的含義(yi) 在政治語境中首先獲得的意義(yi) 是,革命性的政治力量打破既有的格局,成為(wei) 新的代表者,也即主權者。政治領域的代表之爭(zheng) 的實質乃是主權之爭(zheng) 。

  以主權為(wei) 旨歸的代表爭(zheng) 議對應的是非常規的政治狀態。此時,原有的常規政治秩序已被打破,新的常規政治秩序尚未確立。在這種過渡性的政治狀態中,新的代表者唯一和全部的任務就是重新創設秩序,具體(ti) 的表現則為(wei) 製憲。因此,此階段的代表行為(wei) 在性質上屬於(yu) 製憲權的行使。[12]代表概念對於(yu) 揭示製憲權的本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yi) 。在此過渡階段中,行使製憲權的代表者有兩(liang) 個(ge) 麵向。一個(ge) 是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另一個(ge) 是即將創設的憲法。上文曾言,被代表物與(yu) 代表者之間是一種相互的構成性關(guan) 係。在製憲的語境中,這種關(guan) 係表現為(wei) :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要求獲得可見的表現形式,這相當於(yu) 為(wei) 製憲權代表施加了一項必須完成的使命;同時,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本身並無直接在場的能力,它必須通過製憲權代表才能獲得表現形式,這就意味著,製憲權代表在完成該使命的過程中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製憲使命對製憲權代表是一種製約,它要求製憲權代表必須完成製憲任務。另一方麵,這種製約也僅(jin) 此而已,至於(yu) 具體(ti) 如何製憲,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並不能傳(chuan) 達確鑿無疑的意誌和指令,隻有通過製憲權代表的創生行動,人民的意誌才得以彰顯。上文曾言,如不能正確認識被代表物與(yu) 代表者之間的相互構成性關(guan) 係,在政治領域就有滑入神秘主義(yi) 的危險。此種危險即表現在行使製憲權的階段。如果認為(wei) 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具有明確的意誌,能夠給製憲權代表提供明確的指令,就相當於(yu) 把人民轉化為(wei) 一種具體(ti) 的人格。不管其意誌來自超越的神意,還是形而上的自然法,都是一種政治神秘主義(yi) 思維的體(ti) 現。這種思維實際上取消了代表的可能性,把製憲權的行使降格為(wei) 對某種確定意誌和指令的執行。可是,政治現實中麵對的關(guan) 鍵的問題卻在於(yu) :誰來判定和宣布人民的明確意誌?如果隻能由製憲權代表來宣布,那麽(me) ,所謂的限製和指令都是空談,最多構成製憲權代表的一種自我限製,其性質仍是一種需要獨立完成的使命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製憲權代表的行為(wei) 仍然構成一種真正意義(yi) 上的代表行為(wei) ,也即主權性的製憲行為(wei) 。與(yu) 此相反,如果認為(wei) 人民的意誌隻能由製憲權代表之外的某個(ge) 主體(ti) 來宣布,這就意味著所謂的製憲權代表是冒名頂替,真正的政治革命並未發生,常規的政治秩序並未被打破;或者,也可能意味著圍繞主權的政治鬥爭(zheng) 尚未平息,新的代表者尚未出現。

  在另一個(ge) 麵向中,製憲權代表麵對的是即將製定的憲法,也即常規的政治狀態。雖然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賦予製憲權代表一項必須完成的使命,也即通過製憲過渡到常規的政治狀態,但是,由於(yu) 製憲權代表必然獨立地完成此項使命,這就決(jue) 定了製憲權代表是憲法的創設者,在地位上高於(yu) 憲法秩序。憲法秩序是一套規範秩序,其中的任何一項權力都受憲法規範的製約,在性質上屬於(yu) 具有明確邊界的權限。但是,憲法秩序本身卻無法訴諸更高的規範,否則將導致無窮遞歸。[13]憲法規範的效力基礎最終隻能來自規範領域之外,也即隻能來自事實領域的製憲權決(jue) 斷。[14]製憲權並不會(hui) 因為(wei) 製定憲法而被消解,即使過渡到常規政治狀態,製憲權仍以潛伏的姿態繼續存在,一旦情勢需要,它必將再次突破既定的憲法秩序,重新展示其創設新秩序的無窮創造力。也許有人擔心製憲權的存在是對憲法秩序的永恒威脅,將導致不斷的政治革命,於(yu) 是做出各種消解製憲權的努力。[15]但是,這種思維不但在邏輯上無法成立,而且在現實中也誤解了製憲權的政治功效。在邏輯上之所以無法證立,是因為(wei) 消解製憲權的嚐試實際上是要永遠消除事實狀態,徹底實現事實狀態的規範化;這是一種力圖用被創造的力量消解創生力量的思維邏輯,顯然是無法成立的。就政治功效而言,製憲權並不是對常規政治秩序的永恒幹擾,而是在緊急情況下對常規政治秩序的特殊保護;這種非常規的行為(wei) 雖然表麵上看突破了某些憲法規範,但其最終目的和效果卻是保護憲法秩序本身。否則,如果認為(wei) 製憲權創設憲法秩序之後的唯一任務就是不斷幹擾它,這顯然是一種自相矛盾。

  到此為(wei) 止所討論的代表在性質上屬於(yu) 製憲代表,由於(yu) 常規的政治秩序尚未確立,它因此處於(yu) 一種規範真空的狀態。恰恰在這種規範真空的狀態中,製憲代表製定憲法,創生出規範狀態,從(cong) 而進入常規的政治秩序中。

  在常規的政治秩序中,憲法是秩序的頂點,一切權力皆出自憲法,從(cong) 而轉化為(wei) 具有明確邊界的權限。現代憲法均確立了某種形式的民意代表機構,其典型的製度形態是議會(hui) 。從(cong) 而,議會(hui) 成為(wei) 常規政治狀態下的代表者。憲法圍繞議會(hui) 的產(chan) 生與(yu) 運作設定了一係列規範,由此,議會(hui) 成為(wei) 憲法之下的、具有明確權限的機關(guan) 。然而,這也造成一種困難,使得人們(men) 很難在常規政治狀態下識別出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以至於(yu) 經常把某些附隨性的要素看成代表的內(nei) 核。例如,當前的主流觀念認為(wei) ,隻有議會(hui) 才是合格的代表者;隻有經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員才是合格的代表者;隻有經過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政治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員組成的議會(hui) 才是合格的代表者等。然而,觸及代表內(nei) 核的問題卻應該是,即使經過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政治選舉(ju) 議員、組成議會(hui) ,它若欲成為(wei) 合格的代表者,還需具備什麽(me) 條件?隻有揭示出這些條件,才能澄清常規政治狀態下的代表內(nei) 核。

  我們(men) 可以通過兩(liang) 條路徑殊途同歸地揭示這些條件:一條是逐次追問上列具體(ti) 的製度機製背後的理念基礎。另一條是直接從(cong) 上文提煉出的代表內(nei) 核結構中推演結論。根據第一條路徑,首先需回答的問題是:為(wei) 什麽(me) 要采取選舉(ju) 的方式?也許人們(men) 會(hui) 回答說,因為(wei) 隻有通過選舉(ju) 才能創設民主合法性。這個(ge) 回答不為(wei) 錯,但失之籠統。其準確的含義(yi) 是,隻有通過選舉(ju) 才能使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意誌得到表達。為(wei) 什麽(me) 能夠實現這個(ge) 目標呢?因為(wei) 選舉(ju) 能夠選出人群當中的優(you) 秀者,這些優(you) 秀者最有能力摒除個(ge) 人的偏見和自私,探知到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意誌。而個(ge) 人的偏見和自私是可以直接表達出來的,也就是說,它們(men) 是能夠直接在場的,直接在場的事物不配做被代表者。如果不能摒除個(ge) 人偏見和自私,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意誌就無法得到代表。因此,選舉(ju) 本身並不是目的,挑選出能夠不受偏見和自私所左右的人選才是目的。為(wei) 什麽(me) 需要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政治?這種機製背後的預設是,每個(ge) 人身上雖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種摒除偏見和自私的稟賦;但是,這些稟賦太過分散。通過政黨(dang) 的組織化,可以把這些稟賦初步收集起來;通過不同政黨(dang) 的競爭(zheng) ,這些稟賦能夠再次得到強化,從(cong) 而更容易篩選和識別。為(wei) 什麽(me) 通過競爭(zheng) 性的政黨(dang) 選舉(ju) 出的議員組成的議會(hui) 要奉行公開辯論的原則?因為(wei) 隻有通過公開的辯論,在議員頭腦中關(guan) 於(yu) 被代表物的觀念才能互相交鋒,通過觀念的競爭(zheng) ,被代表物最終被再現出來。由此可見,選舉(ju) 、競爭(zheng) 性政黨(dang) 政治、議會(hui) 的公開辯論都不是目的本身,它們(men) 都是揭示被代表物的途徑。這些途徑之所以成為(wei) 當下的主流觀念,是因為(wei) 它們(men) 背後預設了一種對個(ge) 體(ti) 理性主義(yi) 的樂(le) 觀態度。據此,揭示被代表物的最佳途徑是通過理性,而上述各種製度是保證理性得到暢快表達的最佳機製。但是,如果反向推理的結果證明,這些機製未能實現預期的目的,那麽(me) ,議會(hui) 的代表性就會(hui) 受到削弱,甚至遭到否定。德國公法學家施米特對議會(hui) 主義(yi) 的批判正是因循這樣的思路。[16]他指出由於(yu) 政黨(dang) 出於(yu) 各自的黨(dang) 派利益考慮,左右了議員的自由決(jue) 策,從(cong) 而導致議會(hui) 不再是公開辯論的場所,而變成黨(dang) 派特殊利益進行分贓的掩蓋。這樣一來,議會(hui) 就不再是代表人民整體(ti) 利益的代表者,而變成各個(ge) 政黨(dang) 的代理機構,由此,議會(hui) 失去代表性。對於(yu) 施米特來說,真正關(guan) 鍵的問題是代表的內(nei) 核要得到實現。如果議會(hui) 機製喪(sang) 失了作為(wei) 代表者的資格和能力,就應該另外尋找真正的代表者。這恰恰表明,選舉(ju) 、政黨(dang) 競爭(zheng) 、議會(hui) 辯論等要素並非代表的內(nei) 核,而僅(jin) 僅(jin) 是特定曆史條件和觀念的產(chan) 物。

  揭示合格的代表者所必需的條件的另一條路徑是直接訴諸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在“被代表物一代表者一觀察者”這個(ge) 結構中,隻要代表者能夠成功地使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獲得可見的存在,就可視作合格的代表者。所謂“可見的存在”,在政治語境中有兩(liang) 層含義(yi) 。第一,人民必須擁有對外的獨立地位,對內(nei) 的最高地位。如果對外依附其他國家或者受其他國家的統治,內(nei) 部則戰亂(luan) 頻仍、政出多門,則說明代表者未能成功地履行代表職能。第二,在政治語境中,作為(wei) 觀察者的國民要能夠感受到代表者的行為(wei) 乃是出於(yu) 公意和公共利益,而非代表者的個(ge) 人行為(wei) ,對此難以提供實質的標準,很大程度上要訴諸社會(hui) 心理的事實。

  基於(yu) 以上的闡述,政治語境中的代表可以區分為(wei) 製憲代表與(yu) 常規代表。製憲代表關(guan) 涉主權歸屬,指向全新秩序的創設,揭示政治生命體(ti) 的活力與(yu) 動力之所在;常規代表負責在相對穩定的時期內(nei) 使製憲代表創設的秩序正常運轉,從(cong) 而使被代表的人民能夠被作為(wei) 觀察者的國民真切地感知。由此,代表的內(nei) 核在政治語境中展現為(wei) 這樣一種結構:“人民一製憲代表一憲法一常規代表一國民”。

  (二)政治代表的附隨問題

  上文曾列舉(ju) 代表的四個(ge) 附隨問題:第一,被代表物是什麽(me) ?第二,代表者是如何產(chan) 生的?第三,代表者與(yu) 觀察者是什麽(me) 關(guan) 係?第四,被代表物與(yu) 觀察者是什麽(me) 關(guan) 係?稱之為(wei) 附隨問題,並不是因為(wei) 這些問題無關(guan) 緊要,而是因為(wei) 它們(men) 並不決(jue) 定代表的內(nei) 核。不但如此,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還常常在判定代表者的問題上引發分歧,從(cong) 而掩蓋代表的內(nei) 核。有鑒於(yu) 此,筆者把代表的內(nei) 核與(yu) 這些附隨問題分割處理。

  對於(yu) 被代表物是什麽(me) 的問題,在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中,隻需指明人民是被代表物就已足夠。因為(wei) 無論它的具體(ti) 內(nei) 涵是什麽(me) ,它在代表結構中所要求的隻是得到可見的表達。但是,當作為(wei) 附隨性問題提出時,人們(men) 就會(hui) 提供不同的答案。這些答案可以劃為(wei) 如下兩(liang) 類:一類是理念性價(jia) 值[17],另一類是存在性事實[18]。無論采取哪種答案,人民都是超越個(ge) 體(ti) 利益的一種整體(ti) 性存在,因此,把經驗領域的個(ge) 體(ti) 或者個(ge) 體(ti) 的集合看作被代表者的觀點不符合代表概念的本旨。

  代表者如何產(chan) 生的問題,需視代表的不同類別而定。上文區分出製憲代表與(yu) 常規代表,二者的產(chan) 生方式互不相同。製憲代表的產(chan) 生是權力鬥爭(zheng) 的結果,屬於(yu) 超越憲法秩序的問題,因此,無法提供規範性的回答。常規代表需通過憲法確定的方式產(chan) 生,因此屬於(yu) 規範性的問題。在當前的主流觀念和多數國家的製度中,選舉(ju) 是產(chan) 生常規代表的主要方式。人們(men) 進而認為(wei) 是否存在選舉(ju) 是判定代表資格的唯一標準。毫無疑問,選舉(ju) 是落實民主理念的重要機製,但是,它並非決(jue) 定代表內(nei) 核的標準。這麽(me) 說並非否認選舉(ju) 的重要性,而是不能用代表的產(chan) 生方式來決(jue) 定代表的本質。考諸現代憲法的發展曆史,在資產(chan) 階級與(yu) 君主勢均力敵的過渡時期,政治上采行君主立憲的體(ti) 製。在這種體(ti) 製下,君主和議會(hui) 同時被承認為(wei) 代表者。顯然,君主並非通過選舉(ju) 產(chan) 生。即使對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會(hui) 來說,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的擴展都經曆了一個(ge) 漫長的過程。當選舉(ju) 權尚未拓及婦女和無產(chan) 者時,那些僅(jin) 由部分人選舉(ju) 產(chan) 生的議員也自視為(wei) 人民整體(ti) 的代表,這其中自然包括了未參加選舉(ju) 的婦女和無產(chan) 者。因此,究其根本來說,代表者是否適格的問題並不是一個(ge) 規範性的問題。判定某個(ge) 主體(ti) 是否是代表者,根本的標準是被代表物是否因其而成功地獲得可見的存在形式。

  代表者與(yu) 觀察者的關(guan) 係在政治語境中表現為(wei) 議員與(yu) 經驗領域的國民之間的關(guan) 係。圍繞此種關(guan) 係的核心問題是:議員究竟應該獨立於(yu) 國民(更準確地說,選民),還是應該受選民製約?依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被代表者是作為(wei) 整體(ti) 的人民,而非經驗領域的選民。雖然議員是通過選民的選舉(ju) 而產(chan) 生的,但是,選舉(ju) 行為(wei) 並沒有在議員與(yu) 選民之間創設一種代表關(guan) 係。議員代表的是人民,而非選民。就此而言,議員雖然經選民選舉(ju) 產(chan) 生,但卻應該獨立於(yu) 選民。更準確地說,恰恰是因為(wei) 議員獨立於(yu) 選民,所以才能真正發揮其代表作用。這種觀念也被轉化為(wei) 憲法的明文規定。[19]但是,在政治現實中,尤其是隨著政黨(dang) 政治的興(xing) 起,議員的獨立地位日益受到危及。在政黨(dang) 政治背景下,絕大部分議員同時從(cong) 屬於(yu) 某個(ge) 政黨(dang) 。議員是否受選民製約的問題,在政黨(dang) 政治下表現為(wei) 議員是否受其所屬政黨(dang) 製約。這個(ge) 問題具體(ti) 表現為(wei) :當議員被其所屬的政黨(dang) 開除黨(dang) 籍後,是否自動喪(sang) 失議員資格。對此,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從(cong) 代表概念來推論,議員既不是選民的代表,同樣也不是政黨(dang) 的代表,因此,其議員資格也應該獨立於(yu) 其所屬的政黨(dang) 。即使被開除黨(dang) 籍,其議員的任期仍應不受影響。這是二者關(guan) 係在法律層麵的表現。與(yu) 此相關(guan) 的政治層麵的表現是,議會(hui) 不再是議員通過自由辯論而作出決(jue) 策的場所。在議會(hui) 作出正式決(jue) 策之前,決(jue) 策的實質內(nei) 容早已在各政黨(dang) 的私下協商過程中被確定,作為(wei) 黨(dang) 員的議員要受其政黨(dang) 決(jue) 策的製約,由此,議會(hui) 的自由辯論就流於(yu) 形式,真正得到表達的不再是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而是各政黨(dang) 的特殊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議員實際上也就失去了代表性,而變成了政黨(dang) 的代理人或發言人。總之,如果從(cong) 代表概念出發來看,在議員與(yu) 選民的關(guan) 係問題上,議員應該獨立於(yu) 選民。

  被代表物與(yu) 觀察者的關(guan) 係在政治語境下表現為(wei) 人民與(yu) 經驗領域的國民之間的關(guan) 係。二者既有區別,又有內(nei) 在關(guan) 聯。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是不可見的存在,經驗領域的國民則是能夠切實在場的存在,不應把二者混同。如果把經驗領域的國民等同於(yu) 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那麽(me) ,政治生活就會(hui) 淪入與(yu) 神秘主義(yi) 相對的另一個(ge) 極端,也就是完全的經驗主義(yi) 。此時,行使統治權的人不再是代表者,因為(wei) 國民可以親(qin) 自出場。能夠親(qin) 自出場的人當然不需要代表者。但是,能夠親(qin) 自出場的人由於(yu) 各種原因也可能並不真正出場,如沒有時間、沒有能力、沒有興(xing) 趣等。由此,他們(men) 可以委托、雇用、指派或消極接受他人來處理政治事務。此時,處理政治事務的人僅(jin) 僅(jin) 是在完成一項受托事項、履行一項指令、提供一種期待對方接受的服務等。無論出於(yu) 上述哪種原因、采用何種形式,政治都不再是具有某種崇高意味的代表行為(wei) ,而變成與(yu) 私人間關(guan) 係並無本質差別的交易。在這種政治下的生活並不一定不美好,但一定不崇高!這就是完全的經驗主義(yi) 將導致的結果。

  另一方麵,如果完全不考慮經驗領域的國民,那麽(me) ,作為(wei) 被代表物的人民也將無處立足。代表者處於(yu) 連接二者的中間位置,要能夠達到這樣一種效果:“統治與(yu) 被統治的結合”。[20]若欲恰當地處理人民與(yu) 國民的關(guan) 係,就應該實現這種統治與(yu) 被統治的結合狀態。這種狀態既針對代表者,也針對國民。對於(yu) 代表者來說,要使其感到同時處於(yu) 一種統治和被統治的狀態。代表者與(yu) 國民的關(guan) 係更多地表現為(wei) 一種統治,因為(wei) 代表者可以對國民發號施令。但是,就其與(yu) 人民的關(guan) 係來看,更多的則表現為(wei) 一種被統治。代表者要真切地感到自己的存在並無獨立價(jia) 值,而完全是為(wei) 了使人民在場。代表者表達的並非自己的意誌,而是受人民的意誌所製約。雖然人民的意誌並無明確的內(nei) 容,但也絕非虛無縹緲。相反,“它卻有著毋庸置疑的(實踐的)實在性,亦即,它能夠束縛每一個(ge) 立法者,以致他的立法就正有如是從(cong) 全體(ti) 人民的聯合意誌裏麵產(chan) 生出來的,並把每一個(ge) 願意成為(wei) 公民的臣民都看作就仿佛他已然同意了這樣一種意誌那樣。因為(wei) 這是每一種公開法律之合權利性的試金石”。[21]如果用通俗的術語來說,雖然人民的意誌並不能向代表者傳(chuan) 達明確的指示,但是公道自在人心。同理,對於(yu) 國民來說,也要使其感到同時處於(yu) 一科統治和被統治的狀態。國民所處的被統治狀態很容易理解,對此毋庸贅言。但是,國民在麵對發號施令的代表者時,如何才能感受到自己同時處於(yu) 一種高於(yu) 代表者的統治狀態呢?這就要求國民不能隻存一己之私,整日為(wei) 小我鑽營算計,而應該同時具有公心,自覺地意識到自己雖然不能等同於(yu) 人民,但是承載著人民的要素。隻有具備公心,國民才不會(hui) 因真正的代表行為(wei) 與(yu) 自己的私立相衝(chong) 突而懊惱,也不會(hui) 對代表者偏離代表本質的腐敗傾(qing) 向麻木不仁。

  四、中國憲法的代表結構

  理解中國憲法的代表結構,最核心也最棘手的問題是回答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與(yu)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憲法地位及其相互關(guan) 係。更完整地說,是中國人民、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現實中圍繞該問題存在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wei) 沒有在理論上理清代表的概念。有鑒於(yu) 此,上文把代表概念的內(nei) 核結構與(yu) 附隨問題區分開。在解釋中國憲法的代表結構時,暫且擱置附隨問題,隻參照它的內(nei) 核結構。

  在政治語境中,代表的內(nei) 核結構表現為(wei) :人民一製憲代表一憲法一常規代表一國民。在這個(ge) 結構中,存在兩(liang) 種類型的代表。製憲代表行使的是主權性的製憲權,其使命在於(yu) 從(cong) 規範真空的狀態中原生性地創立憲法秩序;常規代表行使的是憲定權,其職責在於(yu) 依據憲法設定的權限履行憲法分配的任務。我們(men) 是否可以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直接對應於(yu) 該結構中的製憲代表與(yu) 常規代表呢?這個(ge) 問題要細分,不能一概而論。1949年之前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確可以被看作製憲代表,或者更準確地說,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處於(yu) 爭(zheng) 取製憲代表地位的鬥爭(zheng) 過程中。但是,製定憲法以後,尤其是現行憲法頒布之後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之地位,則需認真分析。毫無疑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屬於(yu) 憲定權的範疇,可以被定性為(wei) 常規代表。但是,作為(wei) 執政黨(dang) 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與(yu) 憲法的關(guan) 係卻非常微妙。這表現在: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通常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內(nei) 活動,就此而言類似於(yu) 一種憲定權,由此可被視作常規代表;另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個(ge) 別情況下又能夠突破憲法的框架,在啟動正式的修憲程序之前製定與(yu) 憲法內(nei) 容不符的改革政策,就此而言又在某種意義(yi) 上類似於(yu) 製憲權的行使。針對這種情勢,學者曾提出如下幾種解釋方案。

  郝鐵川教授把這種為(wei) 了改革而突破現行憲法的現象稱之為(wei) “良性違憲”。[22]這個(ge) 概括反映出作者對現實的敏感與(yu) 體(ti) 認,但是,“良性違憲”實在難以成為(wei) 一個(ge) 正式的概念。“違憲”就是“違憲”,即使作出良性與(yu) 惡性的區分,也難以改變其違憲的性質。而且,此處的“良性”不管是指動機還是效果,都無法改變違憲的定性。因此,筆者並不否認郝鐵川教授的思考之價(jia) 值,更加讚成其思考的方向,但唯一遺憾的是,“良性違憲”這個(ge) 術語並非對現實現象的恰當概念提煉。這種表述的最大問題在於(yu) ,它本來想肯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改革舉(ju) 措,但在客觀效果上卻最終把改革行為(wei) 定為(wei) 違憲之舉(ju) 。

  夏勇教授曾區分“革命憲法”“改革憲法”與(yu) “憲政憲法”,[23]並把當下的憲法狀態稱之為(wei) 改革憲法。這種概括雖然把握了當前憲法狀態的精神實質,但卻缺乏必要的理論提煉。“改革”一詞僅(jin) 僅(jin) 是對現實的描述,而非定性。尤其是,人們(men) 無法推知改革行為(wei) 的憲法性質,由此,改革也難以上升為(wei) 一個(ge) 憲法理論層次的概念。

  林來梵教授強調憲法對改革的指引和規範作用,力求把改革納入憲法框架中。[24]這種觀點的價(jia) 值在於(yu) 嚐試把改革行為(wei) 定性為(wei) 合憲的行為(wei) ,但是,在當前的情況下,麵對改革事實上突破憲法的情形,直接把改革納入憲法框架中注定隻是一種主觀願望。這樣的嚐試不但無法實現目標,也難以對現實提供有力的解釋。

  強世功教授麵對執政黨(dang) 的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外在於(yu) 憲法框架的事實,采取一種擴張憲法概念之內(nei) 涵的策略,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黨(dang) 章和憲法慣例稱之為(wei) “不成文憲法”。[25]這種策略看似緩解了現實與(yu) 規範的緊張,但付出的代價(jia) 卻是犧牲了規範性的憲法概念本身。

  陳端洪教授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解釋為(wei) 製憲權的常在代表機構。[26]依一般的憲法理論,製憲權在創設憲法秩序之後,便處於(yu) 退隱狀態,在常規政治中運作的隻是憲定權。製憲權雖處於(yu) 退隱狀態,但並未被消解,它始終具有再次登場的潛能。然而,製憲權一旦再次登場,就意味著現存憲法秩序的終止,製憲權指向的始終是重新創設憲法秩序。據此,製憲權或者打破現行憲法秩序而出場,或者就處於(yu) 退隱狀態,製憲權代表與(yu) 憲法秩序同時存在的情形似乎是不可想象的。然而,中國的現實的確又給人造成一種並列存在的印象。陳端洪教授提出“製憲權的常在代表機構”這個(ge) 概念,力圖把兩(liang) 種具有內(nei) 在緊張的要素(即製憲權與(yu) 常在性)聚合在一起。這種嚐試麵臨(lin) 著巨大難題。製憲權的運作是規範真空中的事實行為(wei) ,而一旦製定憲法,政治生活就整體(ti) 上進入規範狀態中。二者隻能擇其一,或者是尚未創設秩序的事實狀態,或者就是憲法秩序之下的規範狀態。我個(ge) 人認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現行憲法中的地位不應該訴諸製憲權的範疇來解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某些改革舉(ju) 措雖然突破了現行憲法的框架,但尚未達到重新製憲的程度。製憲權是一個(ge) 完全超越於(yu) 憲法秩序的範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理論和事實上並未完全超越於(yu) 現行憲法。

  “製憲權的常在代表機構”這個(ge) 概念的內(nei) 在緊張雖然很難化解,但是,它卻具備了充分的理論抽象程度,並提示了正確的思考方向。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某些改革舉(ju) 措對憲法秩序的衝(chong) 擊並未達到製憲權的強度;但另一方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又並未完全被吸納到憲法框架當中,而是在某種程度上超越於(yu) 憲法框架。現在的問題就是,有沒有一個(ge) 合適的理論概念來概括和闡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現行憲法中所處的這種獨特的地位。為(wei) 此,我想借用施米特的一個(ge) 理論概念,即“委托專(zhuan) 政”。[27]此處所用的“專(zhuan) 政”僅(jin) 僅(jin) 是與(yu) 法律的規範狀態相對的一種突破法律的狀態,它與(yu) 無法無天、殘酷鎮壓等並無必然關(guan) 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它與(yu) 製憲權具有某種類似,因為(wei) 製憲權也是突破法律的規範狀態的一個(ge) 範疇。但是,二者的區別之處在於(yu) ,委托專(zhuan) 政並未從(cong) 根本上顛覆現行的憲法秩序;更重要的是,這種專(zhuan) 政資格的獲得還是直接來自憲法秩序的委托。委托專(zhuan) 政的憲法理論含義(yi) 是,憲法秩序授予某機構在特定事項上享有突破憲法的權力。這絕非自相矛盾的做法,而是明智的自保措施。表麵看來,委托專(zhuan) 政的行為(wei) 違反了憲法的條文規定,但是,這種行為(wei) 是得到憲法本身授權的,其實質是一種更加符合憲法精神的行為(wei) 。

  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憲法地位界定為(wei) 一種委托專(zhuan) 政,在兩(liang) 個(ge) 方麵具有更加優(you) 越的解釋力。首先,委托專(zhuan) 政仍來自憲法的授權,因此是一種合憲的行為(wei) 。這就避免了把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置於(yu) 憲法框架之外,甚至把其改革舉(ju) 措斥為(wei) 違憲的理論後果。其次,委托專(zhuan) 政是一種經過授權的違憲。這就在整體(ti) 上肯定現行憲法秩序的前提下,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改革探索提供了靈活的應對空間,不至於(yu) 因固守憲法條文而形成改革的障礙。

  五、結語

  本文並未對中國憲法的代表結構提供全麵而係統的描述,而是隻擇取了作為(wei) 執政黨(dang) 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之憲法地位作為(wei) 核心問題,並作了嚐試性的解釋。憲法是一國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以此為(wei) 研究對象的憲法學,本應對政治生活中的關(guan) 鍵角色之地位及其相互關(guan) 係作出邏輯自洽的解釋。遺憾的是,捧起一本中國憲法學的教科書(shu) ,盡管其中充滿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的羅列與(yu) 解說,但是,其中描述的圖像與(yu) 現實中的政治生活場景卻天各一方。規範與(yu) 事實、憲法文本與(yu) 社會(hui) 現實、學術與(yu) 政治、教義(yi) 學與(yu) 政治學等,諸如此類的概念對立看似在培植一個(ge) 成熟的學科,實則限製了學人的視野。越來越多的學者不敢、不願、最終不能突破所謂的學術界限,更匡論探索一套真正屬於(yu) 中國自己的憲法學—一種擱置學人的主觀立場和政治願景的、基於(yu) 中國當下政治生活現實的、具有充分描述力和解釋力的憲法學!

  注釋:

  [1]例如,參見何勤華《論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的憲法觀念與(yu) 實踐曆程》,載《學術前沿》2013年第15期;莫紀宏:《論執政黨(dang) 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地位的演變》,載《法學論壇》2011年第4期。

  [2]如參見馬嶺:《代議製下議員的角色定位》,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薑峰:《對選舉(ju) 法“四分之一條款”及其代表理論的追問》,載《中外法學》2007年第4期。

  [3]Gang Liu,Moderne politische Reprasentation und die Stellung der Parteien,Duncker&Humblot 2013.S.17-20.

  [4]Hasso Hofmann, Reprasentation,Duncker&Humblot 2003,S.16.

  [5]采取這條路徑的研究參見Gerhard Leibholz,Das Wesen der Reprasentation und der Gesaltwandel der Demokratie im 20. Jahrhundert,2.Aufl.,de Gruyter 1960,S.26ff.;Hanna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p.8ff。

  [6]語義(yi) 研究並非概念史和詞源學意義(yi) 上的追溯,關(guan) 於(yu) 概念史的追溯,參見Hofmann同注4。

  [7]Friedrich G/um,Begriff und Wesen der Reprasentation,in: Heinz Rausch(Hg.),Zur Theorie und Geschichte der Repr a sentation und Reprasentativverfassung,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 1968.

  [8]參見Gerhard Leibholz,Das Wesen der Reprasentation und der Gesaltwandel der Demokratie im 20. Jahrhundert,2 Aufl.,de Gruyter 1960,S.26ff.;Hanna Pitkin,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p.8ff;[德]施米特:《憲法學說》,劉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頁。

  [9]相關(guan) 的論證可參見陳端洪:《製憲權與(yu) 根本法》,中國法製出版社2010年版。

  [10]集中研究代表與(yu) 法國大革命關(guan) 係的文獻參見Eberhard Schmitt, Repasentation und Revolution, C. H. Beck 1969。

  [11][法]西耶斯《論特權 第三等級是什麽(me) ?》,張芝聯、馮(feng) 棠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0年版。

  [12]Carl Schmitt,Die Diktatur,6.Aufl.,Duncker&Humblot 1994.S.127ff.

  [13]凱爾森的基礎規範並非對憲法規範效力的證立,而是在假設憲法規範有效的前提下,必然推導出的一種邏輯預設。

  [14]參見施米特:《憲法學說》,第26頁。

  [15]相關(guan) 的文獻參見Martin Loughlin, Neil Walker(ed.),The paradox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stituent power and constitutio nal for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16][德]施米特《當今議會(hui) 製的思想史狀況》,載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馮(feng) 克利、劉鋒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7]Gerhard Leibhoiz,Das Wesen der Reprasentation und der Gesaltwandel der Demokratie im 20. Jahrhundert,2.Aufl.,de Gruyter 1960,S.32.

  [18]施米特:《憲法學說》,第224頁。

  [19]例如,《聯邦德國基本法》第38條第1款規定:“德國聯邦議院的議員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無記名的選舉(ju) 產(chan) 生。他們(men) 是全體(ti) 人民的代表,不受委托和指令的約束,隻基於(yu) 其良心任職”。

  [20]施米特《憲法學說》,第231頁。作者引述的是源自亞(ya) 裏士多德的一種悠久的政治理念。

  [21][德]康德:《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6年版,第190頁。

  [22]郝鐵川:《論良性違憲》,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

  [23]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ge) 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2003年第2期。

  [24]林來梵:《改革與(yu) 憲法》,講座實錄,全文見https://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705。

  [25]強世功:《中國憲法中的不成文憲法—理解中國憲法的新視角》,載《開放時代》2009年第12期。

  [26]陳端洪:《憲法學的知識界碑》,載《製憲權與(yu) 根本法》,第24頁。

  [27]Carl Schmitt,Die Diktatur,S.95ff.

  作者簡介:劉剛,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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