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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行政審批局,能解決存在的問題嗎?

發稿時間:2017-03-24 14:59:46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盛小偉(wei)

  實施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初心是什麽(me) ?就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其支撐點有兩(liang) 個(ge) :一個(ge) 是要解決(jue) 行政審批的自身問題,即審批事項過多過濫、審批過程(手續)過慢過繁,造成對經濟、文化、社會(hui) 發展和創業(ye) 創新的阻礙;另一個(ge) 是要解決(jue) 行政審批的衍生問題,即依附於(yu) 行政審批的權力尋租對黨(dang) 風政風民風的破壞、對政治肌體(ti) 和經濟機理的侵蝕。

  伴隨著天津濱海新區設立行政審批局,全國各地陸續有一些市、縣(市)、區悄然跟進,把原來分散在同級各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收編”,集中行政審批權力,“一個(ge) 印章管審批”“一個(ge) 部門管到底”。那麽(me) ,設立行政審批局,真的能體(ti) 現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初心,解決(jue) 存在的問題嗎?筆者以為(wei) 值得商榷。

  第一,行政審批局隻是將分散在各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權力集中到一個(ge) 部門行使。是一種對“存量”事項和審批現狀認同和維持下的“平移”,沒有更多地取消審批事項,存在的依然存在,沒有“量”的減少;沒有向市場和市場主體(ti) 轉移、讓渡任何審批權力,沒有“質”的改變。也就是說,行政審批局並不是把解決(jue) 行政審批的自身問題作為(wei) 考量重點。

  第二,行政審批中的權力尋租,根源在於(yu) 依審批事項而存,隨審批過程而在,事項和權力是其“有效支撐”。隻要有審批,加上透明不足監督不夠,就免不了發生權力尋租行為(wei) ,行政審批局的集中審批不會(hui) 自行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堵塞權力尋租的漏洞,當然更不存在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高於(yu) 其他部門人員之說。其實,更需要擔憂的是,由於(yu) 行政審批局的事項和權力高度集中,某種程度上成為(wei) 了一個(ge) 審批的“超級局”,廉政風險大為(wei) 提升。一言之,解決(jue) 行政審批中的權力尋租問題,必須借助於(yu) 行政審批自身問題的解決(jue) ,否則,就是無本之末,治標不治本。

  第三,設立行政審批局,對社會(hui) 及公眾(zhong) 而言,會(hui) 有新設機構之問;對市場主體(ti) 而言,是否又多了一個(ge) “婆婆”;對倡導者和推進者而言,則是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成效之顯現。但行政審批局存續的基礎和支撐是審批事項和審批權力,麵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大背景和更多地“取消事項、下放權限”的不可逆大勢,一旦行政審批局以“有事做事”和“沒事找事”的心態“刷”部門存在感,簡政放權過程中“放小不放大、放虛不放實、放責不放權、放明不放暗”之類的擔憂,或“合法化”存在,或“隱秘化”延續,這也意味著行政審批局可能會(hui) 從(cong) 現階段的改革“成效”而異化為(wei) 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礙,這一點更值得警惕。

  第四,退一步,假如設立行政審批局的事項集中,權力集中,效率提升和(申請人)隻進一個(ge) 門、隻遞交一套材料等“初衷”完全實現,會(hui) 不會(hui) 出現滿足“現狀”而致使改革放權的停滯呢?行政審批局辦事大廳人頭攢動,每天辦事(件)量逾萬(wan) ,但透過這些表層,呈現的正是審批事項過多、權力過分集中的隱憂,滿足現狀而止步改革、該改而不改、該放而不放、該取消而不取消、該交由市場的事項不交……但願杞人憂天不成真,但不能不做預案。

  “如何處理好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是當下kaiyun官方地址與(yu) 發展的政治經濟學。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的職能定位和行為(wei) 選擇是首要考慮的問題,而堅守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初心依然是重中之重。

  堅定行政審批製度的改革方向。要更多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以確保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簡稱“兩(liang) 個(ge) 安全”)為(wei) 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一是嚴(yan) 格、有效地抑製行政審批的“增量”,堅持隻減不增,防止在減增“原地踏步”式循環中稀釋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紅利”,當前特別要防止利用“協調會(hui) ”“會(hui) 議紀要”等形式,將個(ge) 別事項變相添置為(wei) “前置”;

  二是“釜底抽薪”行政審批的“存量”,通過取消事項、備案、告知承諾等形式,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三是控製行政審批的“變量”,特別要杜絕用貌似合理的理由和容易接受的方式,“潛移默化”地增加審批,如發生安全生產(chan) 事故,首先考慮(選擇)增加審批事項,或重啟已經取消的審批事項,或將已經改為(wei) 後置的重新變成前置;

  四是聚集多方參與(yu) 推動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前行的“能量”,不審批、少審批,加快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jue) 定的,市場競爭(zheng) 機製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ye) 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guan) 采用事後監督與(yu) 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jue) 的”目標實現。

  精準理解和運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語境下,政府作用的發揮應視兩(liang) 種情形:一是出現市場失靈、失效,且自身修複無效、無望;二是危及“兩(liang) 個(ge) 安全”,必須有政府應急救急、穩定大局。除此之外的,都應由市場“說了算”。循此而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擺脫“審批就是監管”“隻審批不監管”“會(hui) 審批不會(hui) 監管”“不審批不監管”“為(wei) 了不監管就不審批”等倚重審批、樂(le) 於(yu) 審批、忙於(yu) 審批的傳(chuan) 統思維和習(xi) 慣做法。應當看到,在強調政府“放管服”的職能作用中,“放”是第一位的,放棄、放權才是題中應有之義(yi) 。

  對於(yu) 行政審批局,筆者建議如下:

  第一,加強宏觀上的頂層設計。頂層設計的要義(yi) ,在於(yu) 促動不改革,防止亂(luan) 改革,引導正確改革。目前行政審批局主要在市、縣(市)、區級層麵設置,而經過多輪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審批事項及審批權限大都集中在省級以上,但省級以上並無專(zhuan) 門的審批機構,這種上下脫節的實踐與(yu) 嚐試,存在諸多技術操作上的缺陷。機構設置與(yu) 管理體(ti) 製是中央事權,理應通過頂層設計,高層先行(至少在省級),自上而下,順勢而為(wei) ,不走、少走“彎路”,避免民間常吐槽的“翻燒餅”。

  第二,確保微觀上“兩(liang) 個(ge) 暫時不動”。一是正在試點的地區保持“暫時不動”(不退回到原位),發揮先行先試的作用,係統性評估,總結經驗、解決(jue) 問題,不放大成績,不掩飾缺陷,官方的與(yu) 民間的、台上的與(yu) 台下的、想看的與(yu) 給看的均不避諱,力戒一種聲音,避免失真的信息、失實的評價(jia) ,呈現試點工作的真情實景和真相。二是還沒實施的地區保持“暫時不動”,不急於(yu) 複製和推廣,待試點地區作出全麵、客觀、科學的評估評價(jia) 或頂層設計後再作決(jue) 策。

  第三,技術上“一網打盡”。即借助於(yu) 互聯網+政務,通過開發行政審批一張網,接入有行政審批事項和審批權限的部門,實行網上運行,讓申請人和審批者都從(cong) “麵對麵”到“鍵對鍵”,這種“網店式”的行政審批“圖景”,恐怕比“實體(ti) 店式”的行政審批局更有活力、更具可操作性。(江蘇省無錫市工商局 盛小偉(w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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