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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責任是治國理政的重大政治責任

發稿時間:2017-03-23 11:50:43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丁國強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丁國強

  對於(yu) 行進在現代化之路上的中國,法治是繁榮穩定的基石;對於(yu) 掌舵民族複興(xing) 航船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法治是執政興(xing) 國的支撐。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對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作為(wei) 法治建設第一責任,切實履行依法治國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提出了具體(ti) 明確要求,既是對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帶頭抓法治建設這一要求的細化,也是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責任主體(ti) 、履責方式以及問責措施的細化,對於(yu) 加強黨(dang) 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推動各級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在全麵依法治國實踐中走在前列、幹在實處,確保黨(dang) 依據憲法法律履行好執政興(xing) 國的重大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一、法治責任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依法執政的重大政治責任

  黨(dang) 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最根本的保證。確保黨(dang) 始終成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堅強領導核心,既要加強黨(dang) 的建設,依法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又要把黨(dang) 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麵,真正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

  首先,黨(dang) 的領導是政治領導,也是法治領導。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治國理政的領導主體(ti) ,各級黨(dang) 委既是法治建設的領導主體(ti) ,也是法治建設的責任主體(ti)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第二次會(hui) 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各級黨(dang) 委要健全黨(dang) 領導依法治國的製度和工作機製,履行對本地區本部門法治工作的領導責任”。《職責規定》明確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主要職責,包括充分發揮黨(dang) 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度建設、嚴(yan) 格依法依規決(jue) 策、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guan) 領導班子建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chuan) 教育。這些規定充分體(ti) 現了政治責任與(yu) 法治責任的有機統一。馬克思主義(yi) 關(guan) 於(yu) 國家與(yu) 法的學說,強調政治與(yu) 法的高度一致性。依法執政是黨(dang) 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dang) 的領導是推進法治建設的堅強保證。現代社會(hui) 關(guan) 係日益複雜,法治與(yu) 政治、經濟、社會(hui) 等其他因素聯係更加緊密,必須要強化黨(dang) 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通過推進法治建設,鞏固黨(dang) 的執政基礎、強化黨(dang) 的執政權威、提高黨(dang) 的執政能力和水平,是一個(ge) 政黨(dang) 成熟進步的表現,也是依法執政水平不斷提高的反映。

  其次,黨(dang) 委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是宏觀領導、同步推進。《職責規定》要求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充分發揮黨(dang) 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guan) 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jue) 有關(guan) 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ti) 規劃和年度工作規劃,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這充分表明,黨(dang) 委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是宏觀領導,通過聽取匯報、研究問題、製定規劃,使法治建設始終保持正確方向。法治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緊密相關(guan) ,將法治建設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既體(ti) 現了黨(dang) 委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的職能作用,也體(ti) 現了不斷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活法治化、規範化的發展方向。

  第三,黨(dang) 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而不是具體(ti) 業(ye) 務領導,更不是幹預司法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對黨(dang) 政領導幹部而言,全麵依法治國是把權力關(guan) 進製度籠子的自我革命。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明確指出,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職責規定》要求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ti) 案件處理。”這一要求,不僅(jin) 劃定了權力的紅線,而且也對領導幹部在維護司法權威方麵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提出明確要求。

  二、法治責任是政府實現有效治理的根本法律職責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全麵深化改革的“壓艙石”,是保障發展的後盾,也是增強國家治理有效性和實效性的關(guan) 鍵。法治是維護經濟社會(hui) 秩序、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的重要保障。地方政府是國家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直接反映治理能力,體(ti) 現政府績效。

  首先,依法決(jue) 策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重要體(ti) 現。決(jue) 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也是法治責任的起點。《職責規定》要求政府主要負責人嚴(yan) 格執行重大行政決(jue) 策法定程序,這既是對政府依法決(jue) 策的剛性要求,也是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體(ti) 現到政府決(jue) 策之中、杜絕“拍腦門”決(jue) 策的有效路徑。古人雲(yun) :“律令者,政事之經,萬(wan) 機之緯。”程序正當是科學決(jue) 策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從(cong) 源頭上防止違背發展規律、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決(jue) 策出台的治本之策。博登海默說:“在法律國家中,政府的行政活動乃是在規則或標準的範圍內(nei) 展開的,而且行政官員在作一項決(jue) 策決(jue) 定或個(ge) 別裁決(jue) 之前,必須嚴(yan) 肅考慮他的行動是否超越了法律所賦予他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

  其次,依法履職是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法治是政府履行職責的基本方式,也是取信於(yu) 民的根本所在。富勒指出:“法治的實質必然是在對公民發生作用時,政府應忠實地運用曾公布是應由公民遵守並決(jue) 定其權利和義(yi) 務的規則,如果不是指這個(ge) 意思,那就什麽(me) 意思也沒有。”依法履職就是要把對法治的尊重、對法律的敬畏轉化為(wei) 思維方式和行為(wei) 方式,把政府活動全麵納入法治軌道,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wei) ,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堅持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yan) 格約束自身權力,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努力杜絕不作為(wei) 、亂(luan) 作為(wei) ,建設讓人民滿意的廉潔政府、法治政府。

  第三,維護司法權威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關(guan) 鍵。法有權威則治,法無權威則亂(luan) 。司法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guan) 的性質、職能所決(jue) 定的。加強司法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製約是增強司法的權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內(nei) 在要求。司法公正不僅(jin) 對社會(hui) 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對於(yu) 依法行政也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職責規定》要求政府主要負責人認真落實行政機關(guan) 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製度。這一規定有利於(yu) 樹立司法權威、強化司法權對司法權的有效監督和製約,從(cong) 而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權威是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政府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之下展開,尊重司法裁判就是尊重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就是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

  三、抓住“關(guan) 鍵少數”,真正把法治責任落到實處

  “上邪下難正,眾(zhong) 枉不可矯。”在中國這樣一個(ge) 13億(yi) 人口的大國搞法治建設,必須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ge) “關(guan) 鍵少數”,建立完善法治實施體(ti) 係和法治監督體(ti) 係,努力把推進法治的責任落到實處,確保國家法治發展與(yu) 區域發展的有機統一。

  首先,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要把法治建設牢牢抓在手上。依法治國,關(guan) 鍵在人。全麵依法治國是各級黨(dang) 政領導幹部必須擔當的重要政治責任。《職責規定》要求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作為(wei) 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qin) 自部署、重大問題親(qin) 自過問、重要環節親(qin) 自協調、重要任務親(qin) 自督辦,把本地區各項工作納入法法治化軌道。”法治建設是貫穿治國理政全過程的重要工作,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必須重視起來、行動起來,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把學法尊法守法用法體(ti) 現到工作各個(ge) 方麵,堅決(jue) 糾正和解決(jue) 法治不彰問題,做全麵依法治國的“領頭羊”、實幹家和促進派,帶動全社會(hui) 推進依法治國。

  其次,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要把推進法治建設作為(wei) 分內(nei) 之事。《職責規定》要求,“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nei) 容,上級黨(dang) 委應當對下級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zhuan) 項督查。”各級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要視全麵依法治國為(wei) 己任,大力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精神,增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積極推動法治實踐,引導幹部隊伍和全社會(hui) 守法崇法、樹立法治信仰、實現良法善治,確保黨(dang) 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黨(dang) 政主要負責人要把法治成效作為(wei) 衡量政績的重要標尺。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xi) 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專(zhuan) 題研討班開班式的講話中指出,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wei) 考察幹部的重要內(nei) 容。要抓緊對領導幹部推進法治建設實績的考核製度進行設計,對考核結果運用作出規定。為(we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這一要求,《職責規定》明確提出,“上級黨(dang) 委應當將下級黨(dang) 委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ti) 係,作為(wei) 考察使用幹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這一規定體(ti) 現了科學的政績觀和鮮明的用人導向,對於(yu) 建立法治建設評價(jia) 體(ti) 係和評價(jia) 標準具有重要意義(yi) 。依法辦事能力強不強,直接反映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yang) 和執政水平。隻有突出法治政績,強化法治責任,才能把全麵依法治國要求落到實處和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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