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到總則 有何新看點
發稿時間:2017-03-22 11:00:14 來源:人民日報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
從(cong) 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卻是立法理念、精神的變化和製度的創新發展。民法總則有哪些新亮點?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全國政協社會(hui) 和法製委員會(hui) 駐會(hui) 副主任呂忠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民事主體(ti) 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zhuan) 家解讀】 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ti) 現著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jin) 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ti) 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nei) 容,那麽(me) 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yu) 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zhuan) 家解讀】 呂忠梅:人與(yu) 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hui) 進入21世紀後日益麵臨(lin) 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wei)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征。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複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複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ti) 體(ti) 現。
③ 保護從(cong) 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chan) 繼承、接受贈與(yu) 等胎兒(er) 利益保護的,胎兒(er) 視為(wei)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er) 娩出時為(wei) 死體(ti) 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zhuan) 家解讀】 王軼:民法對人的關(guan) 懷不僅(jin) 是從(cong) 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後。從(cong) 出生前還是胎兒(er) 時,其繼承遺產(chan) 、接受贈與(yu) 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qin) 的遺產(chan) 時,應該為(wei) 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hui) 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wei) 時有發生,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公眾(zhong) 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wei) 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mai) 東(dong) 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wei) 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wei)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或者與(yu)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
【專(zhuan) 家解讀】 王軼: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我國兒(er) 童的認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則製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wei) 了尊重兒(er) 童的獨立意願,讓他(她)們(men) 適度參與(yu) 社會(hui) 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yi) 務的贈與(yu) ,也可以從(cong) 事買(mai) 作業(ye) 本、交學費、借書(shu) 等與(yu)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專(zhuan) 家解讀】 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yu) 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⑥ 村委會(hui) 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guan) 法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nong) 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法人,為(wei) 特別法人。
【專(zhuan) 家解讀】 呂忠梅:將法人分為(wei) 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yu) 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guan) 、村委會(hui) 、居委會(hui) 對外簽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men) 法人地位,對它們(men) 參與(yu) 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製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於(yu) 它們(men) 依法參與(yu) 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⑦ 個(ge) 人信息禁止非法買(mai) 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ge) 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需要獲取他人個(ge) 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chuan) 輸他人個(ge) 人信息,不得非法買(mai) 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ge) 人信息。
【專(zhuan) 家解讀】 王軼:信息時代,個(ge) 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ge) 人信息泄露導致的網絡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ge) 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ge) 人信息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ge) 人信息保護作出了製度安排,回應了社會(hui) 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ge) 進步。
⑧ 虛擬財產(chan) 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zhuan) 家解讀】 蘇澤林:年輕人玩網絡遊戲時,會(hui) 產(chan) 生網絡虛擬財產(chan) ,它們(men) 在網絡空間中是有“價(jia) 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wei) 現實生活中的財產(chan) 。
對這些財產(chan) 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zheng) 議,但隨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產(chan) 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wei) 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wei)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chan) 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chang)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chang) 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zhuan) 家解讀】 王軼:這兩(liang) 條被稱為(wei) “好人法”,直麵當前的社會(hui) 問題。
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yi) 勇為(wei) 、不敢做好人困擾著人們(men) 。這兩(liang) 條規定,打消了人們(men) 的顧慮,一方麵,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cong) 受益人處得到補償(chang) ;另一方麵,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鼓勵更多人做好事。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wei) 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專(zhuan) 家解讀】 呂忠梅: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cong) 兩(liang) 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yu) 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zhai) 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hui) 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於(yu) 他們(men) 維權和健康成長。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22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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