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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協商民主新路徑

發稿時間:2017-03-16 10:21:2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徐行

  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人民政協自成立以來,在為(wei) 我國各協商主體(ti) 提供協商對話的製度平台、反映社情民意、溝通上下聯係渠道,促進公共決(jue) 策的科學性等方麵發揮了獨特優(you) 勢,正如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所說,人民政協“具有鮮明中國特色,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xing) 、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

  政協為(wei) 協商民主各主體(ti) 提供了協商對話的製度平台。按照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政協作為(wei) 我國的統一戰線組織和政治協商機構,其組織成員既可以列席人大會(hui) 議,對憲法法律的實施和重要人事任免進行協商,也可以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對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進行協商和監督,還可以同執政黨(dang) 進行協商,互相監督。這種中國特色的政治製度設計是在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人大、政府、政協各司其職、分工協作、互為(wei) 補充的協商民主機製的保障。

  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豐(feng) 富了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形式。人民政協通過協商民主的形式,不僅(jin) 可充分吸取黨(dang) 外人士的意見,促進黨(dang) 和國家重大決(jue) 策的科學化,還可以把黨(dang) 的決(jue) 策轉化為(wei) 政協中各黨(dang) 派團體(ti) 和各界別的共識。政協通過製度設計和組織機製,把各階層人士意見與(yu) 執政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聯係和統一起來,有利於(yu) 尋找全社會(hui) 共同意願和最大公約數,充分反映了民主的真諦。

  政協利用協商民主機製有效促進了公共決(jue) 策的科學性。各級政協憑借其代表性強、聯係麵廣、包容性大的獨特優(you) 勢,始終將關(guan) 注重點聚焦在群眾(zhong) 最為(wei) 關(guan) 切的問題上,積極引導其所聯係的各界人士有序參與(yu) 公共決(jue) 策。政協委員深入群眾(zhong) 之中,可及時發現和反映各階層的利益訴求,並通過專(zhuan) 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和提案辦理協商等多種形式,發動各領域專(zhuan) 家和各界精英就關(guan) 係群眾(zhong) 利益的公共決(jue) 策建言獻策,提供智力支持。

  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有利於(yu) 監督公共權力。缺少監督的權力就意味著腐敗,對公權力的監督包括權力監督和權利監督兩(liang) 種形式。人民政協的監督屬於(yu) 有組織的權利監督,是協商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和重要組成部分。政治協商過程實際上就是參與(yu) 公共權力運行的過程,這種權利監督具有製約、控製公權力運作過程的功能。

  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有利於(yu) 化解社會(hui) 矛盾,維護社會(hui) 穩定。目前我國的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隨著社會(hui) 轉型的加速,各種社會(hui) 矛盾不斷凸顯。政協作為(wei) 有組織地反映不同階層、不同群體(ti) 意願和訴求的重要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達各種利益訴求,成為(wei) 上傳(chuan) 下達、溝通政府與(yu) 群眾(zhong) 聯係的重要渠道,並且憑借其不斷優(you) 化的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可將協商民主滲透和貫穿於(yu) 政治協商、社會(hui) 協商和基層協商三個(ge) 層麵,幫助消除和減少社會(hui) 矛盾的激化,為(wei) 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可見,在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中,人民政協有著獨特優(you) 勢與(yu) 重要作用。但在當前仍存在著一些製約因素,阻礙和困擾著政協作用的充分發揮,如政協開展協商民主活動缺乏進一步剛性的法律保障,一些政協組織和政協委員主動協商意識不強,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理論建設尚待進一步充實等。為(wei) 克服和突破這些困擾因素,可以沿著以下路徑去探索。

  首先,必須堅持黨(dang) 的領導,著眼於(yu) 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製度建設和程序設計。黨(dang) 的領導是人民政協事業(ye) 和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的根本保證。必須要繼續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這是我們(men) 推進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提出,要“不斷提高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協調關(guan) 係、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要積極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體(ti) 係,確保協商民主有製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努力探索將協商主體(ti) 的法定權利、協商主題、協商周期、協商形式、運用過程、結果反饋等內(nei) 容詳細規定下來,使政治協商的每個(ge) 環節均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注重創新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內(nei) 容、形式和方法。一方麵充分利用政協的既有平台,如“聽證製度”“協商對話”“民主懇談”和“網上論壇”等方式推進協商民主深入發展,不斷拓展協商民主的內(nei) 容、豐(feng) 富協商形式,建立健全協商議題執行情況的反饋機製;另一方麵探索適合國情的協商內(nei) 容和形式的改革創新,營造在遵紀守法基礎上各抒己見、理性有度的良好民主氛圍。

  再次,把協商的重點放在基層、放在人民群眾(zhong) 中。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明確指出,“人民群眾(zhong) 是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重點,涉及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的大量決(jue) 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因此,按照協商於(yu) 民、協商為(wei) 民的要求,人民政協要通過各種方式,在各個(ge) 層級、各個(ge) 方麵多同廣大老百姓進行協商,著眼於(yu) 當前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現實問題,將民意的匯集、百姓意見的表達、社會(hui) 分歧的化解、各界共識的增進,融入到協商民主建設過程中。同時,要認真總結基層協商民主的實踐經驗,認真研究參與(yu) 協商人員的結構合理性、協商方式的科學性和協商結果的公正性等問題。為(wei) 提升協商民主的內(nei) 涵和實效性,要將協商貫徹於(yu) 決(jue) 策之前和決(jue) 策之中,使協商的內(nei) 容和結果更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最後,要強化人民政協的主體(ti) 意識和自主性建設。為(wei) 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建設,要在《憲法》和相關(guan) 法律中進一步明確政協在協商民主建設中的重要主體(ti) 地位,提高其在國家體(ti) 製設計中的政治地位,從(cong) 而真正發揮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製度平台功能,進而提升社會(hui) 主義(yi) 協商民主的質量和水平。要在優(you) 化政協的組成單位與(yu) 界別設置的同時,通過學習(xi) 、培訓、調研和參加協商民主的實踐活動,提高政協委員的政治素質、理論修養(yang) 和履職能力,特別是增強其參與(yu) 民主協商的意識、意願和參政議政的技能。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政協的履職能力已經邁上了新台階,我們(men) 深切期待並堅信人民政協能夠進一步切實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進一步彰顯人民政協協商於(yu) 民、協商為(wei) 民的本色,匯聚各方智慧、集納睿智良策,尋求到社會(hui) 意願的最大公約數、畫出民心民願的最大同心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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