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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助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發稿時間:2017-03-14 11:24:14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牛福蓮

  如何有效推進農(nong) 業(ye)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是今年兩(liang) 會(hui) 上代表委員們(men) 熱切關(guan) 注和討論的話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鍾瑛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改革現行的農(nong) 村土地製度,把具有現代產(chan) 權特征的信托共有製經濟引進農(nong) 村,建立土地信托化、構建土地信托銀行是推進農(nong) 業(ye)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突破口。

  建立土地信托化的必要性

  鍾瑛表示,農(nong) 村土地製度改革,是我國農(nong) 村改革發展的根本問題。隨著工業(ye) 化、城鎮化的加快推進和城鄉(xiang) 統籌發展新階段的到來,一家一戶的小規模分散經營已不適應農(nong) 村生產(chan) 力發展的要求,也不適應工業(ye) 化、城鎮化和農(nong) 業(ye) 現代化同步發展的新趨勢。

  “建立土地信托化,將土地轉化為(wei) 可攜帶資產(chan) ,可以解放農(nong) 民對土地的依附。”在談到建立土地信托化的必要性時,鍾瑛指出,土地信托是指在堅持土地所有權不變、承包經營權穩定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chang) 的原則,實現所有權、經營權和受益權的分離,合理利用和開發土地,實現土地的集約化和規模化發展,並在保障農(nong) 戶受益權的基礎上,讓其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固定收益。

  具體(ti) 操作模式是,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nong) 戶,按照自願、自主、互利的原則,把土地經營權以資本的形式托付給信托機構統一管理和經營,實現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固定收益,其中農(nong) 戶作為(wei) 委托人擁有土地的最終處置權,信托機構作為(wei) 受托人擁有其暫時經營權,而農(nong) 戶同時擁有土地受益權。

  鍾瑛說,土地信托化實現了土地產(chan) 權貨幣化,使農(nong) 民對土地的實際占有轉變為(wei) 以信托資本的價(jia) 值形態占有,將土地轉變為(wei) 可攜帶的資產(chan) ,把農(nong) 民從(cong) 對土地的依附關(guan) 係中解放出來,釋放農(nong) 民的靈活性。同時,依據信托“三權”分離的原則保障農(nong) 民的合法利益。可攜帶資產(chan) 的轉變實現了農(nong) 民的自由遷徙,保障了農(nong) 民可以全身心地投入非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減少對土地的依賴性,實現農(nong) 民對土地依附的解放。

  “同時,構建土地信托銀行,發揮信托和銀行優(you) 勢,可保障土地有效流轉。”鍾瑛說,當前,我國財富兩(liang) 極分化成為(wei) 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之一。信托模式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是公有製最有效的實現形式,天然契合了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和市場經濟原則。

  構建土地信托銀行保障土地有效流轉

  鍾瑛建議,應積極探索製度創新,構建土地信托銀行,發揮信托和銀行優(you) 勢,保障土地有效流轉。她提出如下具體(ti) 建議。

  一是修改法律,保障農(nong) 村土地抵押的可行性。土地信托銀行的構建,為(wei) 農(nong) 村土地抵押的修法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國家可立法允許農(nong) 村土地抵押,但隻能抵押給主管機構認證的土地信托銀行,即便農(nong) 戶失去所抵押土地,也享有優(you) 先承租權,待其經濟好轉後可從(cong) 土地信托銀行贖回原來土地。因此,有了土地信托銀行這個(ge) 平台,既可讓農(nong) 戶通過抵押土地獲得急需的貸款,又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失地帶來的風險。

  二是建立專(zhuan) 業(ye) 的農(nong) 村土地價(jia) 值評估機構,實現全國範圍的農(nong) 村土地信息流通。通過製定統一的農(nong) 村土地評估標準,實現土地評估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待時機成熟,可建立全國統一發布信息的農(nong) 地流轉交易平台,發布土地流通價(jia) 格指數,讓農(nong) 村土地進一步流動起來。

  三是健全農(nong) 村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包括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農(nong) 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切實解決(jue) 好農(nong) 民的後顧之憂。同時,還應積極防範農(nong) 村土地生產(chan) 風險,國家還需要組建政策性農(nong) 業(ye) 巨災保險基金,確保土地信托銀行經營的穩健性。

  四是土地信托銀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nei) 無法自負盈虧(kui) ,需要政府進一步發揮政策的扶持作用。第一,為(wei) 土地信托銀行提供引導資金,逐步實行政府資金的退出和市場化經營;第二,降低土地信托銀行的前期運用成本,應采取豁免營業(ye) 稅、企業(ye) 所得稅等措施,在土地信托銀行步入正軌後,再行收取;第三,在存地談判中,依托村委會(hui) 等基層組織,協助土地信托銀行,降低談判成本;第四,發揮政府信息優(you) 勢,協助土地信托銀行尋找龍頭企業(ye) ,並為(wei) 其提供相關(guan) 配套後勤保障服務,免除龍頭企業(ye) 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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