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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個稅改革應解決五方麵問題

發稿時間:2017-03-13 11:39:4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閆坤

  個(ge) 人所得稅是我國稅製體(ti) 係中一個(ge) 重要稅種,也是一個(ge) 與(yu) 老百姓關(guan) 係最為(wei) 密切的稅種。近一段時間,社會(hui) 上要求推進改革的呼聲不絕於(yu) 耳、見仁見智。我們(men) 認為(wei) ,中國在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個(ge) 稅改革已經不是某一個(ge) 具體(ti) 要素的改革,而是進入到了一個(ge) 整體(ti) 性改革的新階段,需要結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進行統籌規劃、通盤設計。下麵,就個(ge) 稅改革若幹熱點問題談幾點看法。

  綜合征收範圍大與(yu) 小問題

  因為(wei) 分類所得稅存在諸多弊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是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製,除了對個(ge) 人不同收入來源進行分類外,還采用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從(cong) 而可避免收入項目多反而納稅數額少的製度“悖論”。但多少收入項目應該納入綜合征稅範圍,社會(hui) 上對此有多種意見,其中一種看法是越多越好、越多越公平。對此,我們(men) 認為(wei) 應客觀分析、綜合評估。一是我國人口眾(zhong) 多、幅員廣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據有關(guan) 統計,東(dong) 部地區個(ge) 稅收入占個(ge) 稅總收入比例約74.8%,而中西部組織的個(ge) 稅收入隻占25.2%,地區之間收入差距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實行全麵綜合征稅對廣大中西部來講實際意義(yi) 不大。二是實行全麵綜合征稅需要納稅人按年進行申報納稅,每個(ge) 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就要填報各類收入信息,同時稅務部門還要對每個(ge) 納稅申報表進行核對統計,對多征少征情況做出裁決(jue) 處理。這項工作不僅(jin) 會(hui) 大幅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還給普通納稅人增添許多額外負擔。所以,我們(men) 認為(wei) ,綜合征稅範圍的確定一定要適度。建議可考慮將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收入,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納入到綜合課稅的範圍;對利息、股息、紅利等資本性所得仍然按照現行的分類計征方式征稅。

  扣除標準合理確定問題

  我國現行個(ge) 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製,即將個(ge) 人收入按性質和來源不同分為(wei) 11類,分別采用不同的征稅扣除辦法。其中,在工資薪金扣除方麵,目前規定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wei) 3500元/月。在確定這一標準時,按照社會(hui) 平均消費支出水平並考慮了納稅人贍撫養(yang) 係數等家庭負擔因素。同時,個(ge) 人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yang) 老、醫療、失業(ye) 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三險一金”也可在稅前扣除。此外,國家實施企業(ye) 年金、職業(ye) 年金個(ge) 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you) 惠政策,允許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4%的年金繳費在個(ge) 人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從(cong) 目前個(ge) 人所得稅實際的稅前扣除水平看,總體(ti) 上可以覆蓋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與(yu) 國際上比較,我國現行定額扣除標準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還是比較高的。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單一定額扣除難以兼顧各個(ge) 家庭的特殊情況,因此此次改革應當把家庭支出項目考慮進去,建議采取“基礎扣除+專(zhuan) 項附加扣除”模式,即保持和適當調整現行工資薪金基本扣除標準,同時考慮將家庭部分重要生計支出項目予以一定額度的扣除,如教育、養(yang) 老、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這樣可以解決(jue) 單一扣除標準考慮不全麵的問題,使兩(liang) 種扣除方法相互補充,稅製設計更為(wei) 合理,有效降低居民家庭稅收負擔。

  合理確定稅率問題

  我國現行個(ge) 稅稅製邊際稅率最高一檔為(wei) 45%,與(yu) 很多國家相比,屬於(yu) 中等略高水平。為(wei) 此,社會(hui) 上要求降低稅率的呼聲較高。個(ge) 稅稅製設計本來就應體(ti) 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來說,高收入者獲取收入的能力較強,承受稅負的能力也勝過中低收入者,稅率設定的也會(hui) 相對高點。目前,我國個(ge) 稅製度的設計,特別是工薪稅七級累進稅率的設定正體(ti) 現了上述原則。但是邊際稅率設定的過高,將不利於(yu) 我國吸引國際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國優(you) 秀人才,影響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目前,歐美國家均有下調個(ge) 稅邊際稅率的趨勢,我國將會(hui) 麵臨(lin) 更大的國際稅收競爭(zheng) 壓力。為(wei) 此,我們(men) 也要做出積極的應對,合理調整稅率結構,將現行45%最高邊際稅率適當下調。至於(yu) 對稅率結構的總體(ti) 調整,我們(men) 建議應按照“增低、擴中、調高”的導向,積極體(ti) 現“量能納稅、多得多繳稅”的原則,強化個(ge) 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麵的功能,同時保持和兼顧稅製的適度競爭(zheng) 力。

  “工薪稅”占比較高問題

  對於(yu) 社會(hui) 上將個(ge) 人所得稅稱為(wei) “工薪稅”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個(ge) 人所得稅收入結構中,工薪收入繳納的個(ge) 人所得稅占比較大,近年來大體(ti) 在65%左右,這其實是一種正常現象。一是工薪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15年我國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60%左右,因此,工薪收入構成個(ge) 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實屬正常。二是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據統計,2010年,我國城鎮單位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為(wei) 36539元,2015年為(wei) 62029元,增長了70%,“水漲船高”提升了工薪稅收所占比重。三是中高工薪收入者對工薪所得稅的貢獻較大。據有關(guan) 統計,北京市年收入20萬(wan) 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為(wei) 5.3%,繳納稅款占總稅款比重為(wei) 77.3%。其中,年收入50萬(wan) 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比重僅(jin) 為(wei) 1.1%,繳納稅款占比為(wei) 46.4%。因此,國家所征工薪所得稅中,普通工薪收入者繳稅較少,而中高工薪收入者的貢獻較大。所以,不能簡單說“工薪稅”是對中低收入者征的稅,其對中高工薪收入者征稅比重並不低。

  個(ge) 人申報與(yu) 家庭申報納稅方式問題

  在現行個(ge) 人所得稅製下,納稅人與(yu) 稅務機關(guan) 大多不進行直接的接觸,大部分是通過源泉扣繳的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這種方式對稅務機關(guan) 的征管水平要求不高,稅收成本較低。如果改為(wei) 混合課征模式,由於(yu) 有綜合征收部分,就需要納稅人“自行申報”,這就對稅務機關(guan) 的征管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我國目前無論是國稅部門還是地稅部門,其征管係統均未與(yu) 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實時聯網,這也就意味著目前稅收征管係統尚不具備及時準確掌握納稅人各項收入信息的條件,實時監控機製尚沒有建立。因此,在我國實行家庭申報納稅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在實行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個(ge) 人所得稅製的國家中,存在家庭申報、個(ge) 人申報以及家庭或個(ge) 人申報納稅三種模式。據筆者了解,由於(yu) 以家庭為(wei) 單位征收個(ge) 稅可能會(hui) 麵臨(lin) 諸如夫妻隱私、改變婚姻狀況等倫(lun) 理問題,大部分OECD國家開始轉向以個(ge) 人為(wei) 課稅單位。因此,實行家庭申報納稅利弊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不宜輕易下結論。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財稅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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