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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提七份改革建議的自我評價

發稿時間:2017-03-10 14:30:43   來源:开云kaiyun   作者:瞿國然

  一是遵循了正確的改革思路。所提改革建議,堅守了土地公有製尤其是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製,堅持了實事求是、分類指導、尊重意願、公平公正、社會(hui) 穩定、兼顧曆史與(yu) 未來、符合國情國策、城鄉(xiang) 一體(ti) 化發展、人地相適、權責相當、節約用地等原則。農(nong) 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與(yu) 保障農(nong) 民基本生活的低保標準相銜接,征地中安置過渡費與(yu) 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相聯係,成員資格認定辦法綜合考慮了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製、促進“三農(nong) ”發展、尊重群眾(zhong) 意願等因素,這些改革思路,體(ti) 現了科學性、可行性。在耕地承包、征地補償(chang) 、成員資格認定、可返鄉(xiang) 落戶等改革建議中,是在準確把握土地公有尤其是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這一特征基礎上提出。以常住本村社來認定務農(nong) 與(yu) 否、務農(nong) 意願,其辦法簡便合理。改革耕地承包製度建議,是在確保社會(hui) 穩定的前提下(尊重集體(ti) 成員務農(nong) 與(yu) 否意願、務農(nong) 者耕地麵積隻增不減、若有返鄉(xiang) 仍可承包耕地、先改革試點再總結完善後逐步推廣、可在參考本耕地承包製度改革建議基礎上實行自下而上的推進方式、也可通過選擇十個(ge) 左右樣本地區探索機動耕地占比等技術手段以確保有可承包的耕地等),推進城鄉(xiang) 經濟社會(hui) 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在“三農(nong) ”領域具有四梁八柱之作用。所提改革建議,增強了征地補償(chang) 標準的關(guan) 聯性、統一性、科學性,理順了國有土地與(yu) 集體(ti) 所有土地在征地安置補償(chang) 中的關(guan) 係,理清了四大人口管理製度的邏輯關(guan) 係,建立了農(nong) 民養(yang) 老保險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製,對成員資格認定、耕地承包做了重要改革探索。對《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有重大突破,比如:對《憲法》,改革家庭承包耕地為(wei) 農(nong) 民承包耕地,修改《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對《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取消土地補償(chang) 費,用安置過渡費代替土地補償(chang) 費、安置補助費;對《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承包主體(ti) 、承包周期等方麵進行了改革探索。七份改革建議,涉及到“三農(nong) ”基本製度改革,有助於(yu)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是糾正了當前認識上、工作上的一些偏差。土地不必然具有社會(hui) 保障功能。征地不宜對土地本身進行補償(chang) 。由於(yu) 農(nong) 村住宅所有權“綁架”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宅基地可有償(chang) 退出,但承包耕地不宜有償(chang) 退出。現行耕地承包政策容易導致農(nong) 村發展成果倒流城鎮。農(nong) 民應隻能是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家庭承包耕地在三億(yi) 流動人口的當今及今後已不合適宜,耕地承包製度應有因應性。居住證製度應覆蓋所有的常住城鄉(xiang) 居民,以此為(wei) 基礎提供城鄉(xiang) 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但因城鄉(xiang) 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均等化應體(ti) 現必要的城鄉(xiang) 差異。需要剝離農(nong) 村土地實際承擔的社會(hui) 保障功能,農(nong) 民養(yang) 老保險與(yu) 職工養(yang) 老保險不宜有體(ti) 製性身份性區別;否則,城鄉(xiang) 差距會(hui) 越拉越大,還會(hui) 固化原有的或形成新的城鄉(xiang) 二元結構體(ti) 製機製。七份改革建議,理清了當前的一些工作思路,提供了一些解決(jue) 問題的好思路好方法,也有利於(yu) 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

  以上觀點,若有不對,請批評指正。

  瞿 國 然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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