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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耕地承包製度改革的建議

發稿時間:2017-03-10 14:11:25   來源:开云kaiyun   作者:瞿國然

  摘 要:現行耕地承包政策存在人地不相適、權責不相當問題。建議在第二輪調整發包、第三輪及以後發包中,主要向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發包。

  一、現行耕地承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人地不相適。即承包人不具有耕地承包經營能力或耕地承包經營意願,卻享有耕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時,不論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老幼、勞動能力、耕種經營意願等情況,都能承包。第二輪承包期內(nei) ,即使死亡、完全喪(sang) 失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在城鎮工作或落戶多年,仍有承包耕地;而期間出生或遷入,又具有耕地承包經營能力和意願的,卻無承包耕地或承包耕地較少。另外,第二輪承包前被大中專(zhuan) 學校錄取而退回承包耕地、第二輪承包時自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他們(men) 中有些人員又想要回。這主要緣於(yu) 現行耕地承包政策缺乏因應性。

  (二)權責不相當。一是承包人權益享受與(yu) 義(yi) 務履行不相當。即使沒有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仍有承包耕地,甚至還享受一些支農(nong) 惠農(nong) 政策。二是對承包人未履行承包義(yi) 務的約束力較弱。發包方在監督承包耕地合理利用、合理調整承包關(guan) 係等方麵往往受到現行耕地承包政策的限製。比如,本應收回連續兩(liang) 年棄耕拋荒的耕地,但基本沒有收回。三是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有待加強。尤其需要加強對發包方在耕地發包、承包關(guan) 係調整、承包糾紛解決(jue) 等方麵的監管。

  二、深化耕地承包製度改革的建議

  (一)改革思路

  堅守農(nong) 村土地集體(ti) 所有製,在符合國情國策、保護農(nong) 民權益、促進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發展、維護社會(hui) 穩定前提下,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按照人地基本相適、權利義(yi) 務相當、大穩定小調整思路,主要賦予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耕地承包經營權。

  (二)改革建議

  1.承包耕地退回:每輪承包期滿的,每輪承包期內(ne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將承包耕地無償(chang) 交回或收回:(1)承包人依法自願交回或依法轉讓承包耕地的;(2)承包人在遷入戶口地依法取得承包耕地的;(3)承包人係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正式職工,或者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的;(4)承包人死亡的。

  2.耕地發包:退回的承包耕地,剩餘(yu) 的機動耕地,以及新增的耕地,由集體(ti) 經濟組織按以下辦法,經法定程序發包:

  (1)在第二輪調整發包、第三輪及以後發包中,優(you) 先對具備一定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願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且沒有承包耕地或沒有達到人均承包耕地麵積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發包;其次,主要對具備一定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繼續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發包,在保持現承包關(guan) 係不變基礎上增加耕地,承包麵積隻增不減。

  (2)對不願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在第二輪調整發包中保持現承包關(guan) 係不變,在第三輪及以後發包中不再發包(不在本村社常住,視為(wei) 不願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但到外地參軍(jun) 、全日製學習(xi) 或住院就醫等視為(wei) 在本村社常住,下同)。

  (3)從(cong) 第三輪及以後發包開始時計算,在每輪承包期內(nei) ,凡連續兩(liang) 年或累計兩(liang) 年沒有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應無償(chang) 退回;對退回承包耕地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在下一輪發包時,享有與(yu) 其他成員平等的耕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或流轉給他人耕種經營,且不在本村社常住,屬於(yu) 沒有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情形)。

  (4)在第二輪調整發包、第三輪及以後發包中,均不發包給不具備一定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包括15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完全喪(sang) 失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等)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家人、代耕代種者優(you) 先接續耕地承包關(guan) 係。

  (5)從(cong) 第三輪承包開始,每輪承包期十年。在每輪承包期內(nei) ,根據以上辦法,經法定程序,適度調整承包關(guan) 係(若承包期間有調整,應間隔三年以上)。

  3.退耕地權益保留:在第二輪承包期內(nei) 退回,保留流轉收益權、入股分紅權、征地安置補償(chang) 權、集體(ti) 經濟收益分配權,直至本輪承包期結束或家庭消亡。在第三輪及以後退回,保留集體(ti) 存量資產(chan) 收益分配權。按政策規定享受種糧直補等支農(nong) 惠農(nong) 政策。

  4.將常住本村社無承包耕地或承包耕地較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納入社會(hui) 救助範圍,並建立長效幫扶機製。

  (三)改革理由

  1.從(cong) 用益物權角度,承包人應該是具備一定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並願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不具備一定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能力的不應承包耕地,或待其具備一定能力時再發包給他們(men) ;不願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也不應承包耕地,或將承包耕地退回。否則,就不能實現物有所用、物盡其用,不利於(yu) 節約集約用地。

  2.從(cong) 生活保障角度,不願或不能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人員的生活保障問題,應由本人或其監護人(贍養(yang) 人)、政府承擔相應職責。耕地需要耕種經營,或能流轉出去,才有一定收益。因此,耕地不必然具有生活保障或社會(hui) 保障功能。其實,具有勞動能力的應自食其力,有家庭的還應承擔家庭生計責任;在此基礎上,由政府承擔社會(hui) 保障責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尤其現階段我國城鄉(xiang) 二元結構仍較突出,耕地與(yu) 社會(hui) 保障更不宜相聯,它實際承擔著的社會(hui) 保障功能應逐漸由政府承擔。

  3.從(cong) 政策意圖角度,穩定承包關(guan) 係應主要是穩定實際務農(nong) 者的承包關(guan) 係,其次是要讓返鄉(xiang) 農(nong) 民工有地可耕種經營。為(wei) 了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nong) 民收入、促進農(nong) 業(ye) 發展、繁榮農(nong) 村經濟,在耕地承包中,應主要向繼續或即將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發包。即使有一部分農(nong) 民工要返鄉(xiang) 耕種經營,在第二輪承包期內(nei) 及以後每輪發包開始時,都能平等地享有耕地承包經營權,甚至可通過調整發包獲得耕地。若農(nong) 民工在某輪承包期內(nei) 退回,而又想耕種經營,可代耕代種、流轉他人的耕地。

  4.從(cong) 權責匹配角度,隻有權利義(yi) 務相當才能做好耕地承包工作。隻有承包主體(ti) 在耕地承包中都實現權利義(yi) 務相當,才能促進公平公正發包、節約集約用地、現代農(nong) 業(ye) 發展,才能使政府履行好耕地承包監管職責、成員積極參與(yu) 耕地承包事務管理、集體(ti) 經濟組織發揮好必要的民主管理與(yu) 自治作用,才能更好促進農(nong) 村經濟社會(hui) 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農(nong) 村現代化治理水平。

  5.從(cong) 承包周期角度,承包期過長既不利於(yu) 協調群體(ti) 利益、改革承包製度,也不利於(yu) 現代農(nong) 業(ye) 發展、城鄉(xiang) 統籌發展。一方麵,農(nong) 作物生長周期短、投資不大、收益較快,此改革的實質是穩定實際務農(nong) 者的承包關(guan) 係,且長期務農(nong) 者(家庭)會(hui) 主動改善地力、承包主體(ti) 有義(yi) 務保護地力,因此不需要太長的承包期。另一方麵,承包期過長,加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會(hui) 帶來更多的人地不相適,有地與(yu) 無地、地多與(yu) 地少群體(ti) 之間的公平公正問題就越凸顯,人地分離、粗放利用、耕地撂荒、地力退化等現象愈發增多,農(nong) 村改革發展成果倒流城鎮的就更多,推動耕地承包製度改革的阻力就越大,轉變農(nong) 業(ye) 發展方式也會(hui) 受到製約。

  6.從(cong) 土地權屬角度,不宜對退回的耕地進行補償(chang) 。耕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所有權,且無償(chang) 取得、無償(chang) 使用,還享受支農(nong) 惠農(nong) 政策,退回時也應無償(chang) 。若有地力補償(chang) ,其補償(chang) 也隻是對土地的投資投勞給予補償(chang) 。地上附著物由承包人自行處置,或對其進行合理補償(chang) 。

  7.從(cong) 退地權益角度,區分第二輪承包與(yu) 以後的權益保留政策很有必要。在第二輪承包期內(nei) ,需要考慮保持現行耕地承包期政策穩定性、調動不願務農(nong) 者退耕地積極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工作推進不久等因素。而在第三輪承包及以後,群眾(zhong) 對耕地承包政策已理解;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實現,對常住城鎮退地人員進行退地安置的必要性不大;也不宜將土地納入征(退)地補償(chang) 範圍;因退回承包耕地的可在下一輪承包到,若仍保留征(退)地、流轉、入股等補償(chang) 或收益,則會(hui) 導致常住城鎮的居民重複或長期享受這些權益。

  8.從(cong) 改革進程角度,耕地承包製度改革需要統籌謀劃、循序推進。耕地承包製度改革,是一項係統而複雜的基礎性改革,事關(guan) 農(nong) 村經濟製度、農(nong) 民根本利益、現代農(nong) 業(ye) 發展、城鄉(xiang) 一體(ti) 發展,事關(guan) 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因而需要統籌謀劃、循序推進。先在第二輪承包期內(nei) 對耕地承包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在保持大穩定基礎上,為(wei) 第三輪及以後承包製度改革提供試驗、探路,也為(wei) 以後承包政策調整提供導向、預期。

  9.從(cong) 認定辦法角度,以常住本村社來認定實際務農(nong) 、有務農(nong) 意願是一個(ge) 簡便可行辦法。它既有利於(yu) 在認定中變主觀為(wei) 客觀、化複雜為(wei) 簡單,又符合農(nong) 村實際,體(ti) 現了人地基本相適、權利義(yi) 務相當,還有利於(yu) 發揮耕地承包政策主要麵向紮根農(nong) 村、發展現代農(nong) 業(ye) 、建設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導向作用。

  (四)推進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是組織開展調查研究,重點是充分了解農(nong) 民意願,深入研究承包耕地退回、耕地發包、退耕地權益保留、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幫扶無承包耕地或承包耕地較少農(nong) 戶等問題。二是出台《關(guan) 於(yu) 開展耕地承包製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製定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三是選擇5個(ge) 左右省(區、市)、共30個(ge) 左右的村社進行為(wei) 期2~3年的耕地承包製度改革試點,總結好的做法與(yu) 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舉(ju) 措。四是在全國改革試點基礎上,出台《關(guan) 於(yu) 深化耕地承包製度改革的意見》,製定與(yu) 之配套的承包耕地退回管理辦法、耕地發包管理辦法、退耕地權益保留管理辦法、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幫扶無承包耕地或承包耕地較少農(nong) 戶辦法等。五是編製適合基層幹部、廣大農(nong) 民的有關(guan) 耕地承包製度改革方麵的工作規範、操作流程、認定標準、政策問答、權益維護、典型案例等資料手冊(ce) 。六是各省(區、市)在全國及省級改革試點基礎上,製定改革實施意見,報國務院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並加強對改革的指導督查。七是各級政府加強政策培訓,強化宣傳(chuan) 引導,積極營造全社會(hui) 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yu) 改革的良好氛圍。八是健全縣(市)、鄉(xiang) (鎮)級農(nong) 業(ye) 行政管理機構,充實管理人員,完善管理製度,增加工作經費,公開投訴電話。九是在總結改革經驗基礎上,適時推動相關(guan) 政策法規的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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