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分析框架與總體思路
發稿時間:2017-03-09 13:05:32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龍海波
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是促進國民經濟提質增效、培育發展新動能、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以行政審批事項內(nei) 容為(wei) 核心,依據權力傳(chuan) 導的不同路徑特點,大致可劃分為(wei) 取消、轉移、下放三類,由此形成基於(yu) 各自改革目標的分析框架。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優(you) 化政府權責配置、完善社會(hui) 組織功能。
簡政放權的再審視:“簡”≠“減”
精簡審批事項既是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核心,也是行政管理體(ti) 製改革的基礎。是否有利於(yu) 政府職能轉變,關(guan) 鍵在於(yu) 行政審批的實施領域和管製程度。取消審批事項,就是為(wei) 了“把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換成市場的手”,減少對市場主體(ti) 的準入限製。下放審批事項,則是為(wei) 了“把裝在中央政府身上的手放回到地方政府身上”,優(you) 化各類審批的煩瑣流程。與(yu) 此同時,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也會(hui) 遵循嚴(yan) 格的法律程序增加審批事項,比如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維護、知識產(chan) 權保護等方麵。縱觀本屆政府推進的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特別是針對審批事項調整方麵所采取的做法,體(ti) 現了以法律為(wei) 遵循、以精簡為(wei) 手段,先難後易、重在實效、協同推進的調整特點。
簡政放權表麵上是在做審批事項的“減法”,實質上是在做體(ti) 製重構、規則重建的“加法”。具體(ti) 來說,體(ti) 製機製包括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市場監管、適應權力接管的財權事權匹配、有利於(yu) 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激勵約束等;規則包括確保交易公平、雙方交易不對第三方利益造成損害、公開透明簡化的辦事流程等。由此可見,審批事項的背後是各種利益關(guan) 係的綜合博弈、法律關(guan) 係的複雜調整以及相應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調整。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是一項係統工程,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開端,它涉及市場、政府、社會(hui) 三個(ge) 層麵,分別對應不同的改革目標,並將法治思維貫穿於(yu) 改革全過程,體(ti) 現了改革的綜合性。
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
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目的是充分釋放各類市場主體(ti) 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革質量如何,最終取決(jue) 於(yu) 政府的服務水平能否跟上市場和群眾(zhong) 的需求,能否給群眾(zhong) 帶來實實在在的紅利。因此,政府應盡可能縮小管理權限、減少行政幹預,要在由市場主體(ti) 自主決(jue) 定的微觀經營活動領域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對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一般投資項目和資質資格等方麵的幹預,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特別是在企業(ye) 設立登記和項目投資方麵,需要深入研究企業(ye) 投資管理體(ti) 製、各類資質資格評審認定、商事製度改革等深層次問題,不僅(jin) 要從(cong) 如何減少相關(guan) 審批事項上下功夫,還要從(cong) 如何進一步優(you) 化辦事流程、整合服務資源上尋求突破。
完善市場監管體(ti) 製既是對政府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的要求,也是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之一。在減少行政審批、廢除一些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政府要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zheng) 、行業(ye) 準入壁壘、公共服務等領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特別是要喚醒承擔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把更多精力用在指導服務和市場監管上,為(wei) “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一方麵,以法定程序和規則對市場主體(ti) 行為(wei) 進行幹預,確保監管的公開、透明、可問責。另一方麵,不斷創新市場監管機製,進一步完善監管體(ti) 係、提高監管能力。即便是對某一事項取消行政許可,也並不必然意味著政府不再幹預,而可能隻是監管手段的重新選擇和監管機製的創新發展。
優(you) 化政府權責配置:權力傳(chuan) 導中的秩序重構
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過程伴隨著政府職能和審批權限的下放,涉及各級政府職責權限的重新配置和調整。如何科學合理界定不同層麵政府的權力與(yu) 職責,是權力傳(chuan) 導過程中良好秩序重構的關(guan) 鍵所在。因此,要在建立權力清單的同時,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逐一厘清與(yu) 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針對不同崗位明確各自責任,分級細化責任歸屬、確定具體(ti) 責任承擔者,做到責罰措施具體(ti) 化。隻有形成全方位、經常化、立體(ti) 式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製,將責任義(yi) 務跟手中的權力有機結合起來,權力清單才能真正體(ti) 現公開的價(jia) 值,取得公開的效果,真正做到還權於(yu) 眾(zhong) 、還權於(yu) 民。
權力秩序重構必須依據權責法定原則,正確處理好政府間縱向關(guan) 係和橫向關(guan) 係,確保審批事項後的權力傳(chuan) 導順暢有序,防止在新一輪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中繼續把審批作為(wei) 增加部門權力和利益的手段,杜絕出現“權力阻點”和“權力真空”。從(cong) 縱向關(guan) 係看,權力下放不以部門主觀意誌為(wei) 轉移,特別是那些含金量高、權力性強的職能下放更應做到同步配套,不斷強化地方政府能力建設。從(cong) 橫向關(guan) 係看,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要有一套管用的權力接管機製,必須充分考慮下級部門權力承接的不同方式,同時加強外部和內(nei) 部監管,使之履職責任明確、上下銜接緊密、程序公開透明。
完善社會(hui) 組織功能:充分競爭(zheng) 下的服務提質
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另一個(ge) 重要指向就是建設“小政府、大社會(hui) ”。通常來說,指的是政府權力與(yu) 社會(hui) 權力重新配置這一層麵,即將特定權力從(cong) 政府權力轉化為(wei) 社會(hui) 權力,由行業(ye) 協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來行使。這是一個(ge) 還權於(yu) 社會(hui) 、還權於(yu) 民眾(zhong) 的過程,同時也是政府自我限權、自我革命的過程。因此,必須重視社會(hui) 組織改革,規範和引導中介服務,不斷完善提升社會(hui) 組織功能,以滿足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轉移承接的需求。隨著行政審批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從(cong) 有審批權部門轉移出的權力如何真正轉化為(wei) 公開、透明的社會(hui) 服務事項,這是社會(hui) 組織層麵需要回答的重要問題。
行政審批事項轉移給社會(hui) 中介組織,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做到事前脫鉤,不僅(jin) 包括組織依附、人事管理等方麵的脫鉤,更重要的是把中介服務全麵推向市場。除個(ge) 別中介服務需要有特定資質要求外,一律由企業(ye) 、公民自行選擇。凡是社會(hui) 組織能夠“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項,都要從(cong) 政府部門手中轉移出來,逐步剝離政府包攬和直接從(cong) 事的社會(hui) 管理事務職能。與(yu) 之相配套的是,全麵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市場政企不分、政府無據幹預較多、壟斷嚴(yan) 重與(yu) 收費混亂(luan) 等問題進行清理規範,逐步實現確需保留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在此基礎上,還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各類專(zhuan) 業(ye) 性的社會(hui) 組織,發揮社會(hui) 組織在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中介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
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總體(ti) 思路與(yu) 方向
當前和今後一個(ge) 時期,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總體(ti) 思路是:以群眾(zhong) 需求為(wei) 導向,緊緊圍繞群眾(zhong) 反映突出的問題,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liang) 個(ge) 積極性,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協同推進。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監管機製創新和服務質量提升,通過寓管理於(yu) 服務、以監管促轉型,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需求,真正構建與(yu) 現代國家治理體(ti) 係相適應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深化以放管服為(wei) 重點的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要從(cong) 取消下放審批事項逐漸轉為(wei) 規範審批行為(wei) 和優(you) 化權責配置,在下放審批權的同時強化監管服務,努力在強化改革聯動、減少行為(wei) 衝(chong) 突、提高有效激勵上取得實效。今後改進的重點方向:一是引領簡政放權縱深發展,通過對已有成效的自我檢視,促使審批事項調整規則逐步定型,審批權限設置更加科學合理;二是抓住放管結合關(guan) 鍵環節,重點在政府職能體(ti) 係優(you) 化、基層政府能力提升、政府幹預行為(wei) 創新三個(ge) 方麵統籌謀劃;三是不斷優(you) 化政府服務模式,更加注重社會(hui) 中介服務和政府便民服務,進一步提升各級政府官員的服務和責任意識,探索建立以群眾(zhong) 滿意度為(wei) 根本導向的政府績效評價(jia) 機製。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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