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基數下調與增加個人收入無關
發稿時間:2017-03-01 11:18:08 來源:开云kaiyun 作者:唐 鈞
近日裏,社會(hui) 保險的“個(ge) 人繳費基數下調”和“單位繳費基數下調”,成為(wei) 媒體(ti) 上熱議的話題。乍一看,兩(liang) 者都是“繳費基數下調”,但是實際的內(nei) 涵並不一樣。“單位繳費基數下調”,比較好理解,那就是實實在在地降低原來的繳費比例。譬如北京,就將養(yang) 老保險單位繳費的比例從(cong) 20%將到了19%。至於(yu) “個(ge) 人繳費基數下調”,問題就不那麽(me) 簡單。
現在說的“個(ge) 人繳費基數下調”,實際上是以擴大“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範圍”來實現的。在《國務院關(guan) 於(yu) 激發重點群體(ti) 活力帶動城鄉(xiang) 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有一個(ge) “支撐行動”是“擴大基本保障覆蓋範圍”,其中提到:“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範圍,形成合理的社會(hui) 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ti) 的製度性擠出。” 仔細琢磨,這段話的意思中實際上承認了以前的“繳費基數統計口徑”中存在“不合理”的成份。
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guan) 於(yu) 完善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決(jue) 定》,明確自2006年起,參保勞動者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ge) 人繳費比例是8%。2010年開始實施的《社會(hui) 保險法》沿用了這個(ge) 已經約定俗成的繳費比例,並且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記入個(ge) 人賬戶。”其他的社會(hui) 保險項目,醫療保險和失業(ye) 保險,個(ge) 人也是需要繳費的,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個(ge) 人則毋需繳費。但是,“具體(ti) 實施細則由各省市自治區製訂”。於(yu) 是,在實際操作中,各省市自治區並沒有按法律規定的按“本人工資的比例”,而是以“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為(wei) 基準來計算個(ge) 人應繳的保險費金額。
那麽(me) ,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又是怎麽(me) 計算的呢?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大同小異,一般是按上一年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60—300%來確定的:也就是說,工資低於(yu) 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可以酌減,但最少不能低於(yu) 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60%;工資高於(yu) 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可以酌加,但不能高於(yu) 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300%。
接下來的問題是:社會(hui) 平均工資是怎麽(me) 計算的呢?看起來很簡單,但是,因為(wei) 計算的方法和過程並不透明,我們(men) 也隻能雲(yun) 裏霧裏。
有媒體(ti) 說,社會(hui) 平均工資是按“規模以上企業(ye) ”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也就是說,其中並不包括“規模以下企業(ye) ”的平均工資。那麽(me) ,什麽(me) 是“規模以上企業(ye) ”呢?按“百度學術”的說法:“規模以上工業(ye) 企業(ye) 是指年主營業(ye) 務收入在2000萬(wan) 元及以上的工業(ye) 企業(ye) 。”“規模以上商業(ye) 企業(ye) 是指年商品銷售額在2000萬(wan) 元及以上的批發業(ye) 企業(ye) (單位)和年商品銷售額在500萬(wan) 元及以上的零售業(ye) 企業(ye) (單位)。”很是高大上。當然,因為(wei) 中國的“規模以下企業(ye) ”又多又雜,極難規範,而且虧(kui) 損的多,壽命又短暫,最主要的是對GDP的貢獻少有正能量,所以在國家統計上就入不了圍了。但是,高大上的企業(ye) 工資也高大上,所以社會(hui) 平均工資也就跟著高大上了。
另一方麵,在網上搜尋的結果,發現雖然《意見》今年才頒發,但是上海市在2014年為(wei) 調整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而發布社會(hui) 平均工資時,有這樣一個(ge) 注釋:“2013年起,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包括全部私營企業(ye) 職工工資。”無獨有偶,同年,北京市的注釋是:“2010年起,逐步將個(ge) 體(ti) 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e) 人員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計範圍。全市法人單位職工工資數據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製度》,通過對全市法人單位進行調查得到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e) 人員工資數據是通過人力社保局人力資源市場薪酬統計調查數據取得。”從(cong) 以上的注釋看,至少這兩(liang) 個(ge) 城市的社會(hui) 平均工資早就把“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範圍”了。
在“納入”了“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後,2014年,上海市發布的社會(hui) 平均工資是均5451元/月,而2015年則是5939元/月,增長8.95%;至於(yu) 北京市,2014年為(wei) 6463元/月,2015年為(wei) 7087元/月,增長9.69%。2013—2014年,兩(liang) 個(ge) 城市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漲幅分別為(wei) 8.24%和11.57%。當然,以上的說法隻是推測,新政策究竟對“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有何影響,要到明年看2016年的社會(hui) 平均工資了。
有媒體(ti) 說:“工資低於(yu) 當地平均工資60%的低收入者,由於(yu) 繳納基數下降了,未來拿到手的工資也就有望增加了。”這個(ge) 說法對不對呢?應該是不對的。理由有二:
首先,拿上麵的數字來推算,2015年,上海和北京的社會(hui) 平均工資是5939元/月和7087元/月,分別乘以60%,分別為(wei) 3563元/月和4252元/月;如果乘以40%(有部分城市部分社會(hui) 保險項目的基數按40%算),則是2376元/月和2835元/月。以上的計算結果,就是所謂“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的低限。如果說,如前所述,上海市和北京市的基數是已經調整過的,那實際上就是說,實際工資低於(yu) 上述“低限”的,還得按“低限”繳納。所以,隻要采取按“社會(hui) 平均工資”為(wei) “社會(hui) 保險繳費基數”的政策,不管社會(hui) 平均工資怎麽(me) 計算,都是對工資低於(yu) 低限的低收入者不利的——媒體(ti) 的說法正好說反了。當然,在上海和北京,工資這麽(me) 低的勞動者究竟有多少,我們(men) 不得而知。但兩(liang) 個(ge) 城市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wei) 2190元和1890元。
其次,不管是“個(ge) 人繳費基數下調”,還是“單位繳費基數下調”,都是在用人單位的層麵操作的。按《社會(hui) 保險法》的規定,單位繳費自然由用人單位繳納;而個(ge) 人繳費也“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所以,中國的勞動者的工資有兩(liang) 個(ge) 概念,一是每月拿到手的部分,可以稱之為(wei) “可自由支配的純工資”;二是包括了社會(hui) 保險費的工資,可以稱之為(wei) “名義(yi) 工資”。所以,單位繳費比例減少,得益的無疑是單位;而個(ge) 人繳費比例即使有減少,實際上也隻與(yu) 名義(yi) 工資相關(guan) ,而與(yu) 個(ge) 人到手的純工資基本上沒有關(guan) 係。所以,媒體(ti) 要注意,千萬(wan) 不要胡亂(luan) “解讀”。
在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給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ye) 減負,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看國際經驗,通常的應急措施是減稅而不是減社會(hui) 保險費。因為(wei) 從(cong) 理論上說,社會(hui) 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ge) 人繳費)是勞動者工資的延期使用,減社會(hui) 保險費等於(yu) 減工資。從(cong) 政府層麵直接給勞動者減工資,不太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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