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養老:“支撐”還是“補充”?
發稿時間:2017-03-01 09:55:01 來源:开云kaiyun 作者:唐 鈞
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提出了中國未來“社會(hui) 養(yang) 老服務體(ti) 係”的基本模式,即現在已經為(wei) 圈內(nei) 熟知的三句話:“居家為(wei) 基礎、社區為(wei) 依托、機構為(wei) 支撐”。在這項法律中還強調:這個(ge) 服務體(ti) 係將由“國家建立和完善”。“十二五”發展老年服務的實踐,充分說明了上述服務體(ti) 係或模式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順應國際潮流。可以說,“十二五”期間,政界、學界和服務提供者乃至全社會(hui) 達成的這一共識,是中國老年服務領域最大的收獲。
但是,遺憾的是,2015年剛剛修訂的這項法律再次麵世後的熱乎勁還沒過去,在一些官方文件以及一些官員的講話中,已經將三句話悄悄地進行了改動,即將“機構為(wei) 支撐”改為(wei) “機構為(wei) 補充”。大概有小學四年級以上的語文水平,都可以明晰地分辨“支撐”和“補充”這兩(liang) 個(ge) 詞之間的差別。一座大廈,作為(wei) “支撐”,應該是地基和整個(ge) 框架結構,而作為(wei) “補充”,其範圍充其量恐怕也隻涉及內(nei) 部裝修。差別這麽(me) 大的兩(liang) 個(ge) 詞,說變就變了,這充分說明當前中國法治觀念的淡薄。
“支撐”瞬時變成了“補充”,作為(wei) 改動者,自有他們(men) 的邏輯。因為(wei) 在他們(men) 眼中,常常是見物不見人。按照他們(men) 的理解,機構不就是近年來那些一個(ge) 個(ge) 拔地而起的“養(yang) 老機構”的大樓以及那一張張床位?他們(men) 通常隻看硬件,所以就以“機構數”、“床位數”來作為(wei) 衡量政績的尺度。結果是政府辦的養(yang) 老機構追求大型化,動輒成千上萬(wan) 張床位;加上以房企、險企為(wei) 首一股勁兒(er) 地忽悠“養(yang) 老地產(chan) ”,“高端養(yang) 老”,最終造成機構數、床位數與(yu) 空床率同步增長的政策後果。
話說回來,又要講到語文水平,試想,當我們(men) 講某某部是一個(ge) “政府機構”時,難道講的是這個(ge) 部門所在的那個(ge) 院子、那幢大樓?顯然不是,我們(men) 講的是按科層製的原則設置的從(cong) 部長到辦事員共同構成的一個(ge) 專(zhuan) 業(ye) 化的行政工作體(ti) 係。當然,老年服務機構也一樣,也是一個(ge) 從(cong) 院長到護理員構成的專(zhuan) 業(ye) 化的老年服務體(ti) 係。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說,老年服務機構就是上述老年服務體(ti) 係或模式的“支撐”。甚至可以說,沒有專(zhuan) 業(ye) 化的機構,就不可能有專(zhuan) 業(ye) 化的服務。
然而,近年來虛火上升的“養(yang) 老熱”給了政府一個(ge) “教訓”,於(yu) 是就將此政策後果歸咎於(yu) “機構”,不動聲色地取消了其“支撐”的地位,而將其下放為(wei) “補充”,這又造成了新的誤區。
那麽(me) ,我們(men) 應該怎樣來理解“居家為(wei) 基礎,社區為(wei) 依托,機構為(wei) 支撐”這三句話構成的“社會(hui) 養(yang) 老服務體(ti) 係”呢?其實,這三句話是一個(ge) 整體(ti) ,隻有將居家、社區和機構整合為(wei) 一個(ge) “有機體(ti) ”,實現三者之間的功能耦合,我們(men) 才能建設一個(ge) “整體(ti) 大於(yu) 部分之和”的老年服務體(ti) 係。
在老年服務體(ti) 係中,機構所起的作用就是建設一個(ge) 運營核心、專(zhuan) 業(ye) 基地和物流中心。首先,專(zhuan) 業(ye) 機構作為(wei) 中央機構,除了主要為(wei) 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直接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外,同時也負責向社區輻射去建立社區老年服務中心,主要的功能是對部分失能的老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以及短期的康複療養(yang) 性服務或喘息式服務。當然,也可以與(yu) 社區的康樂(le) 中心合二而一,共同營運。然後,老年服務還要通過社區中心再進一步向下輻射,這就到了居家的層麵。可以按老人的需求和意願提供相應的上門服務,譬如膳食服務、生活照料,康複護理、心理撫慰,等等。
綜上所述,專(zhuan) 業(ye) 機構的功能,狹義(yi) 的理解,可以冠以一個(ge) 時髦名詞——旗艦店。若從(cong) 廣義(yi) 上去理解,專(zhuan) 業(ye) 機構可以將整個(ge) 老年服務大廈的基礎和框架結構涵蓋在內(nei) 。如此理解,在老年服務體(ti) 係中,機構哪裏是“補充”,儼(yan) 然是一個(ge) 起到骨幹“支撐”作用的頂梁柱。
對這樣的機構,我們(men) 可以賦予一個(ge) 新概念,最理想的模式是類似於(yu) “酒店管理集團”的輕資產(chan) 的老年服務經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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