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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保基金條例:重點在附則

發稿時間:2017-03-01 09:53:34   來源:开云kaiyun   作者:唐 鈞

  2016年3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從(cong) 5月1號起正式施行。對此,媒體(ti) 評論說:“這個(ge) 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對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監督等環節,作出進一步規範,保證這個(ge) 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恐怕又要解釋一下,《條例》所涉及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雖然也被簡稱為(wei) “全國社保基金”乃至“社保基金”,但卻不是通常所說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ge) 人共同繳納、並有國家財政托底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此“社保基金”乃是一個(ge) 叫做“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管理的一筆政府基金,其作用是“中央政府專(zhuan) 門用於(yu) 社會(hui) 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基金”。在社保理事會(hui) 網站上專(zhuan) 門有這麽(me) 一段說明: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與(yu) 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養(yang) 老、基本醫療等社會(hui) 保險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資金來源和運營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區別。

  雖然《條例》如今才出台,但早在2000年8月,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和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便已呱呱墮地。2001年12月,曾有一個(ge) “經理事大會(hui) 會(hui) 議討論通過並報國務院備案後生效”的《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麵世。與(yu) 此同時,財政部、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還頒布了《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0年通過的《社會(hui) 保險法》的第七十一條對“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作出了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yu) 社會(hui) 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因此,最近出台的《條例》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聲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製定本條例”。《條例》顯然是要為(wei) 上述法律條款作出更為(wei) 具體(ti) 翔實並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對比《條例》和《章程》、《辦法》,我們(men) 可以發現一些不同點。以往的《章程》和《辦法》,前者主要是對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的組織結構作出規定,其中隻有一章規定了基金的“管理運營”;而後者主要著眼於(yu) 基金的“投資管理”,甚至為(wei) 此而專(zhuan) 設了主要針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罰則》。

  最近出台的《條例》,在與(yu)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hui) 的組織框架和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相關(guan) 的條款中,基本上沿用了《章程》和《辦法》中的說法。但是,措辭的邏輯性更加嚴(yan) 密,語氣也更加嚴(yan) 厲了。譬如,以往《辦法》中的罰則,大多是是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處以“罰款”和“退任”的懲罰;而《條例》中的相關(guan) 規定則升級到“依法給予處分”,甚至多處強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若說《條例》和《章程》、《辦法》最大的不同點,卻是《條例》中的這項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理事會(hui) 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hui) 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hui) 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guan) 社會(hui) 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這個(ge) 提法是《章程》和《辦法》中完全沒有涉及的,現在的改變則把兩(liang) 個(ge) 不同的“社保基金”鏈接到一起了。更有意思的是,這個(ge) 重大的改變卻被放在《條例》的《附則》中。

  是否可以這樣認為(wei) :新出台的條例,是在為(wei) 數千億(yi) 乃至數萬(wan) 億(yi) 的社會(hui) 保險基金通過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這一渠道“入市”作準備:為(wei) 了預防在股市本身的投資經營風險之外可能出現的人為(wei) 道德風險,在法律上作出了盡可能嚴(yan) 密的部署。但是,股市或曰資本市場本身所隱含的投資經營風險是否可控,可能還是會(hui) 讓膽小的人為(wei) “保命錢”捏著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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