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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野下的人民幣國際化

發稿時間:2017-02-23 13:14:09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張曉靜

  作者:張曉靜(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4CFX082〕的階段性成果)

  隨著中國經濟規模和影響力的不斷擴大,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已成為(wei) 中國政府的戰略選擇。2015年11月30日,IMF正式宣布人民幣成為(wei) SDR籃子貨幣,並占有10.92%的權重。新的貨幣籃子從(cong) 2016年10月1日開始生效,這在人民幣邁向國際化的進程中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yi) 。雖然國際社會(hui) 普遍認識到中國自身經濟實力的強大以及外部對人民幣的市場需求,但人民幣國際化問題並沒有獲得國際法學界的真正關(guan) 注。與(yu) 國內(nei) 法注重維護弱者迥然不同的是,國際法似乎更重視維護大國的利益。其結果是,非金融強國的貨幣行為(wei) 難以實現國際化,並經常受到金融強國的指責與(yu) 衝(chong) 擊。因此,雖然人民幣國際化的條件已初步具備,但如果缺乏完善的國際法律製度支持,從(cong) “入籃”到成為(wei) 國際主要貨幣仍是難以實現的。實踐中,人民幣國際化涉及的國際法律問題主要包括四個(ge) 層次:

  首先,人民幣邁向國際化必將使其與(yu) 其他國際貨幣如美元、歐元和日元產(chan) 生競爭(zheng) 關(guan) 係,如何使人民幣在各種競爭(zheng) 貨幣中占據有利位置?對貨幣國際化影響最大的是各國法院的外幣債(zhai) 務判決(jue) 問題。根據各國外幣債(zhai) 務判決(jue) 的實踐,法院地貨幣/違約日規則曾被認為(wei) 是英美法係外幣債(zhai) 務判決(jue) 的基本原則,並對很多大陸法係國家產(chan) 生重要影響,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75年英國的Miliangos案才發生改變。Miliangos案及其後的一係列案件將外幣債(zhai) 務判決(jue) 發展成為(wei) :法院可用外國貨幣作出判決(jue) ,或按實際支付日的匯率折算成本國貨幣判決(jue) 。這一規則已擴大適用於(yu) 侵權、違約等其他類型的訴訟。但問題是,很多案件經常涉及多種外幣,以哪一種外國貨幣判決(jue) ,最終的決(jue) 定權仍掌握在各國法院手中。筆者認為(wei) ,我國法院係統應結合國際社會(hui) 的理論與(yu) 實踐,盡量判決(jue) 以人民幣償(chang) 付債(zhai) 務,增加人民幣的使用量;此外,指引中國的投資人或貿易商在簽訂合同中將人民幣作為(wei) 計價(jia) 貨幣和償(chang) 付貨幣,將有助於(yu) 促進人民幣的國際化。

  其次,發展離岸金融,建立兩(liang) 岸四地的“中元區”是人民幣邁向國際化的重要一步。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國進行貨幣兌(dui) 換和調節的重要載體(ti) 和渠道。考察美元、歐元和日元的國際化路徑可知,一種貨幣走向國際化離不開離岸貨幣市場的支持。隨著中國大陸經濟總量的迅速增長,大陸作為(wei) 港澳台“市場提供者”的地位日益增強。特別是在CEPA與(yu) ECFA簽訂之後,兩(liang) 岸四地的經濟交往更加深入,人民幣被接受的程度也大幅提升。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為(wei) 大陸本土建立離岸金融市場提供了良好契機。照此趨勢,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四個(ge) 經濟體(ti) 內(nei) 建立“中元區”指日可待。這不僅(jin) 能增強人民幣在國際貿易中的定價(jia) 能力,也有助於(yu) 提高中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話語權。此外,通過開展離岸業(ye) 務,我國銀行可充分參與(yu) 到國際金融市場中去,熟悉國際金融規則,提高競爭(zheng) 力,促進我國銀行業(ye) 的國際化。

  再次,人民幣的區域化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過渡階段和關(guan) 鍵步驟。人民幣在當前還不具備成為(wei) 全球性國際貨幣的實力,但在亞(ya) 洲,人民幣已逐漸被其他國家所接受。我國政府應利用這個(ge) 時機,與(yu) 其他國家進行製度化的貨幣合作。近年來中國通過與(yu) 亞(ya) 洲一些國家簽訂貨幣境外流通雙邊協定的方式,使人民幣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流通成為(wei) 一種合法行為(wei) 。但遺憾的是,此類貨幣互換協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過分依賴於(yu) 締約國的政治經濟關(guan) 係。筆者以為(wei) ,未來我國政府應提高貨幣互換協定的法律位階,加強對於(yu) 協定具體(ti) 內(nei) 容的製度化設計,以便人民幣能在區域內(nei) 長期穩定流通。此外,2015年12月成立的亞(ya) 投行是全球首個(ge) 由中國主導的多邊金融機構,57個(ge) 成員國中有60%是亞(ya) 洲國家。中國應充分利用在亞(ya) 投行的話語權來提升人民幣在各成員國的流通性。

  最後,在國際多邊協定中,與(yu) 人民幣國際化密切相關(guan) 的是《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簡稱《基金協定》)與(yu) WTO的相關(guan) 法律製度。在外匯管製方麵,《基金協定》要求各成員實現經常項目的自由兌(dui) 換,鼓勵逐漸放開資本項目,並規定當國內(nei) 法與(yu) 《基金協定》不相符時,國內(nei) 法無效。也就是說,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自由兌(dui) 換並不是人民幣國際化的必備法律要件。筆者以為(wei) ,中國政府沒有必要立即完全實現資本項目的可自由兌(dui) 換,應考慮分階段放鬆管製,為(wei) 人民幣國際化創造內(nei) 在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他國的外匯管製也是實現貨幣國際化的首要障礙,我國應探究外國的外匯管製法規與(yu) 《基金協定》的相符程度,以此作為(wei) 法律武器為(wei) 人民幣國際化掃清障礙。

  近些年,匯率問題也是國際社會(hui) 對人民幣加以詬病的焦點。一方麵,美國利用在IMF中的主導權,推動IMF執行董事會(hui) 通過《對成員國雙邊政策監督的決(jue) 定》,在國際範圍內(nei) 形成對人民幣匯率施壓的態勢。另一方麵,西方國家利用WTO的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質疑人民幣的匯率問題。例如,認為(wei) 受到操縱或存在嚴(yan) 重偏差的人民幣匯率為(wei) 中國的出口產(chan) 品提供了出口補貼或造成中國出口產(chan) 品的傾(qing) 銷。對這種指控,中國政府不必過於(yu) 擔心,其原因不僅(jin) 在於(yu) 人民幣匯率並不構成WTO中的傾(qing) 銷或補貼,更重要的是WTO對此並沒有管轄權。雖然GATT第15條規定,GATT在“外匯安排”方麵需要與(yu) IMF進行合作,但它並沒有為(wei) 締約國的外匯管製和匯率問題設定義(yi) 務。GATT第15條僅(jin) 意味著要求成員國在履行條約義(yi) 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不能夠剝奪各國的貨幣主權。因此,以“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問題”為(wei) 由把匯率爭(zheng) 端納入WTO體(ti) 製內(nei) 考慮,並沒有站得住腳的法律依據。實際上,《基金協定》給予各成員在匯率安排上很大的自由空間,西方國家並無法得出人民幣違反《基金協定》的結論。我國應進一步研究《基金協定》中具體(ti) 的匯率規則,為(wei) 人民幣匯率逐步實現市場化創造法律環境,減少國際社會(hui) 以匯率為(wei) 借口阻礙人民幣國際化的可能性。此外,我國應不斷推動IMF改革,使IMF在權力分配、規則製定和議事程序等方麵能夠進一步體(ti) 現發展中國家和新興(xing) 經濟體(ti) 的利益需求,形成公平公正的國際貨幣體(ti) 係,為(wei) 人民幣國際化提供良好的國際法律平台。

  《光明日報》( 2017年02月21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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