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郎顧之爭”答客難
發稿時間:2017-02-10 10:44:22 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秦暉
20年前,中國的企業(ye) 改革開始從(cong) “放權讓利”、“雙軌製”、“公企私包”發展到以“產(chan) 權明晰”、“身份置換”為(wei) 話題的產(chan) 權改革階段。10年前,已有產(chan) 權改革的利弊引起的爭(zheng) 論因一位港台背景學者指名道姓挑起一場著名案例之爭(zheng) 而迅速升溫。自1993年在《東(dong) 方》創刊號發表《“葉啟明現象”辨析——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改革中的“自購自”問題》起,我先後參加了這兩(liang) 個(ge) 階段的討論。
我的觀點很鮮明,而且不同於(yu) 當時主要的兩(liang) 大派:我認為(wei) 從(cong) 計劃經濟轉軌為(wei) 市場經濟,產(chan) 權改革是繞不過去的。計劃經濟好比一個(ge) 由“家長”獨斷的“舊式大家庭”,轉向市場經濟就意味著終究要讓“子弟們(men) ”“親(qin) 兄弟明算賬”,分家析產(chan) 、自主自立以麵對市場競爭(zheng) 。在這方麵,筆者完全不同於(yu) 維護“舊式大家庭”的那些觀點。
但是,這個(ge) 過程不能搞成“掌勺者私占大飯鍋”。在民間,舊式大家庭難以為(wei) 繼時,人們(men) 更可能因“如何分家”,而非是否分家,導致矛盾和衝(chong) 突。因此“公平分家”對於(yu) 轉軌的預後非常重要。所謂“公平”當然未必是平均,但必須要有“子弟們(men) ”的充分參與(yu) 、監督、博弈和討價(jia) 還價(jia) 。所謂“分家”也是關(guan) 於(yu) 市場化產(chan) 權初始配置的比喻,並非主張“隻分不賣”,但無論“分”還是“賣”都有公平與(yu) 否之問。“分”和“賣”都是在處置公共資產(chan) ,本質上都屬於(yu) “公共選擇”而非“雙方交易”。在“賣方缺位”的狀況下如果要進行“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就必須得到所有者(公共資產(chan) 的所有者即公眾(zhong) )的明確授權並接受後者的監督。在這些方麵,筆者又與(yu) 那些不管公平與(yu) 否,能“分家”就行,甚至以“減少交易成本”、“直接交給能人”為(wei) 理由反對公眾(zhong) 過問公共資產(chan) 處置過程的觀點有鮮明的不同。
歲月如梭,如今為(wei) 解決(jue) 市場機製的“決(jue) 定性作用”問題,新一輪國企改革又在醞釀和發動。一些朋友對我當初的主張提出質疑和討論,我覺得很有意思,特整理回答如下:
關(guan) 於(yu) “郎顧之爭(zheng) ”的後果
問:2004年8月9日,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在複旦大學發表演講——《格林柯爾:在“國退民進”的盛宴中狂歡》,質疑國企MBO,質疑以民營化為(wei) 導向的國企改革,一場大討論就此開場。在此後短短幾個(ge) 月時間裏,無論是當時的改革派,還是左派,民間學者或者政府官員,以及涉事企業(ye) ,都以各種方式加入了這場論戰。這場爭(zheng) 論在2005年4月劃上了一個(ge) 休止符。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企業(ye) 國有產(chan) 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事實上暫停了國企MBO。當年參與(yu) 國企改革的人士,10年後評價(jia) 這場爭(zheng) 論,甚至有評論稱,這場爭(zheng) 論改變了國企改革的方向。
答:“如果不……,就會(hui) ……”,曆史學中這種“反事實推論”往往很有啟發,但也會(hui) 引起很大爭(zheng) 議。其實郎鹹平的言論隻是壓垮民怨下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沒有他也會(hui) 有別人加上這根稻草。
在當時情況下,不顧質疑、不受監督地推進“MBO運動”、放手讓經理“買(mai) 斷”自己管理的企業(ye) ,而且並非自己掏錢,多半是自己要買(mai) 的那個(ge) 企業(ye) 出麵(該企業(ye) 也就是自己領導的企業(ye) )貸款墊付,以後再用自己作為(wei) 所有者的紅利逐年衝(chong) 抵——整個(ge) 一空手套白狼;另一方麵把工人趕出去“看成敗,人生豪邁,隻不過從(cong) 頭再來”——如果這樣的遊戲不“暫停”,愈演愈烈,終有一天會(hui) 有更嚴(yan) 重的後果。
另一方麵,從(cong) 1990年代中期到當時,產(chan) 權改革在所謂“抓大放小”的旗號下已經進行了多年,能甩的包袱基本都已經甩了,還有些沒甩的在郎鹹平發難後也還在繼續甩,之後剩下的大多不是壟斷、資源性行業(ye) 就是競爭(zheng) 性行業(ye) 中少量能盈利的“靚女”。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的國企改革本來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甩包袱為(wei) 動機,甩得差不多,動機也就衰減得差不多了。
再說了,郎鹹平事件後產(chan) 權的變化難道就真的“停滯”了嗎?“國進民退”與(yu) 權貴化公為(wei) 私就不可能同時進行?今天反腐揭露的那些驚人的“國有資產(chan) 流失”不就是在“國進民退”的年月裏發生的嗎?而同樣,在郎鹹平事件前,“掌勺者私占大飯鍋”式的產(chan) 權轉移固然大行其道,“公權力”強拆強征侵犯百姓私產(chan) 的“國有化”又何嚐衰減。
所以一方麵我會(hui) 說,如果我們(men) 沒法製約權力盜竊公產(chan) ,就別指望這樣的權力會(hui) 尊重私產(chan) ;同樣我也要說:如果你昨天支持“崽奪爺田不手軟”,那麽(me) 你今天就沒法責怪“崽賣爺田不心痛”。
當年我曾經指出:在不受製約的權力之下一會(hui) 兒(er) “左”,一會(hui) 兒(er) “右”:同樣依托強權,先以“左”的名義(yi) 搶劫,再以“右”的名義(yi) 分贓。以這種名義(yi) 化平民之私為(wei) “公”,以那種名義(yi) 化“公”為(wei) 權貴之私,“國有部門”在“左右循環”中成為(wei) “原始積累之泵”。我把這稱之為(wei) “尺蠖”效應:你看那尺蠖一會(hui) 兒(er) 收縮,一會(hui) 兒(er) 放直,可是無論收與(yu) 放都隻朝著一個(ge) 方向——有利於(yu) 權勢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語所說:一個(ge) 蘿卜兩(liang) 頭切,左右都是他得。
所以我非常懷疑那種反對“國有化”就得讚成不擇手段地化公為(wei) 私、反對“民營化”就得同意不擇手段地沒收民產(chan) 的兩(liang) 種主張。這兩(liang) 種主張其實就是一種主張,即權力可以蔑視權利,權勢可以玩弄財產(chan) 。
其實,真正的區別不在於(yu) 公有變私有還是私有變公有,而在於(yu) 變化是否不擇手段,權力能否為(wei) 所欲為(wei) 。
其實無論私產(chan) 還是公產(chan) ,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最主要原因都是一個(ge) ,即“崽”權不受製約。所以,如果郎鹹平的發言能夠阻止“掌勺者私占大飯鍋”,我不認為(wei) 是個(ge) 壞的結果,也不認為(wei) 它對保護私產(chan) 會(hui) 起妨礙作用。隻不過得到這樣的結果其實還是要靠體(ti) 製的改革,一兩(liang) 個(ge) 人的發言是不夠的。
關(guan) 於(yu) 產(chan) 權改革的
程序公平與(yu) “實質公平”
問:你剛才說了許多“掌勺者私占大飯鍋”,難道產(chan) 權改革都是這種情況?郎鹹平搞的那些“案例”就沒有問題?怎樣理解中國這些年來進行的國有企業(ye) 的產(chan) 權改革?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比例有多大?正常和比較正常的情況有沒有?有多少?
答:我以為(wei) 這個(ge) 問題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麵:在程序方麵,在沒有國民與(yu) 政府間的委托-代理關(guan) 係的情況下,未受做飯-吃飯者委托,而且後者也無法監督的“掌勺者”私自處理了“大鍋飯”,那樣的產(chan) 權改革當然“完全”屬於(yu) “掌勺者私分大鍋飯”,或者用郎鹹平的話說,是“保姆”擅自處理了“主人”的財產(chan) 。——我們(men) 看到的一些產(chan) 權改革不就是這樣一個(ge) 過程嗎?
即便自由放任的主張有理由,也不能同意未經委托也不受製約的權力以效率的名義(yi) 擅自處理公共資產(chan) ,因為(wei) 誰都沒有把握這樣處置是不是真的為(wei) 了提高效率。
事實上這也是當今世界國有企業(ye) 產(chan) 權改革的公認規則:即便是有國民明確委托的代理人的國有企業(ye) 產(chan) 權改革,也是先經過民主的立法程序,然後產(chan) 權改革才具有合法性。就這樣,從(cong) 立法進入具體(ti) 的操作後還是有許多問題需要利益有關(guan) 各方協商、接受監督與(yu) 質詢。如果既沒有委托代理又不許公共協商,甚至連表麵上的立法程序都沒有,這樣的產(chan) 權改革怎麽(me) 可能不受質疑?
當然這裏仍然有所謂的程序與(yu) “實質”的關(guan) 係問題。假設“掌勺者”是出以公心的,那麽(me) 他“私分大鍋飯”也未必就不公道。“保姆”擅自處理了“主人”的財產(chan) 也是就程序而言,興(xing) 許這保姆也是好意,擅自處理也沒往自己口袋裝。這就是所謂的“數字問題、程度問題”了。
但是,坦率地說,我不認為(wei) 這是“核心問題”。這不僅(jin) 因為(wei) 作為(wei) 自由主義(yi) 者接受的基本道理之一就是程序優(you) 先於(yu) “實質”,以及對不受製約的權力的道德自覺天然地不放心,更重要的還是因為(wei) :這“數字”與(yu) “程度”其實根本是沒法算的。
道理很簡單:市場經濟中的商品價(jia) 格本身就是通過市場決(jue) 定的。在沒有真正合法的“賣方”因而也缺乏正常的講價(jia) 機製的情況下我們(men) 根本不可能知道它“實際上”值多少錢。因而也不可能“客觀地”判斷它是否被不合理地賤賣。即使我們(men) 可以不通過市場而“評估”出某個(ge) 價(jia) 格。但誰都知道,這樣的評估隻能作為(wei) 講價(jia) 的參考而不能代替講價(jia) 本身。
當然,在一般交易中這根本不是個(ge) 問題:如果你出賣的是自己的東(dong) 西,那麽(me) 隨便以什麽(me) 價(jia) 格成交別人都不會(hui) 去指責你“賤賣”了它。但是如果你賣的是他人的東(dong) 西,而且未經物主授權又不受物主的監督與(yu) 製約,那麽(me) 隨便你賣出什麽(me) 價(jia) 格人家都會(hui) 說你玩了貓膩。而這種懷疑從(cong) 根本上說是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wei) 、更無從(cong) 判斷其“數字”與(yu) “程度”的。
從(cong) 1993年針對“葉啟明現象”的意義(yi) 發表第一篇文章,到參與(yu) “郎顧之爭(zheng) ”引發的大討論,我並沒有對葉啟明或顧雛軍(jun) 的案例本身說什麽(me) 話,沒有進行過這些案例的調查就不能亂(luan) 發言。但是,涉及公共政策的國企產(chan) 權改革戰略、處置公共資產(chan) 的規則,是不能通過一兩(liang) 個(ge) 案例來論證的。就像你即使證明了自己是個(ge) 理財高手,也不能未經我同意擅自拿走我的錢包“代替”我理財,這與(yu) 你是否是個(ge) 壞人無關(guan) ,隻與(yu) 你沒有得到授權有關(guan) 。
實際上,像格林柯爾這樣的具體(ti) 案例是否能夠審出個(ge) “客觀”結果我不知道,但在宏觀層次,“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具體(ti) 數字肯定是筆糊塗賬:如果按賬麵價(jia) 值,絕大多數產(chan) 權交易肯定是被“賤賣”了。但是同樣按賬麵價(jia) 值,國資總額在郎顧之爭(zheng) 這幾年不但沒少,反而還激增近一倍。然而,這次爭(zheng) 論的正反雙方都承認,以強權化公為(wei) 私和以強權化私為(wei) 公這兩(liang) 種現象同時存在。
雖然從(cong) 邏輯與(yu) 常識上講是這樣,然而誰也無法確切回答以下問題:今天國有資產(chan) 究竟有多少?現在的數字隻是個(ge) 賬麵數字還是確實可以變現出這個(ge) 數?過去的數字又能夠變現多少?今天與(yu) 之相比是多了還是少了?如果多了,是“化私為(wei) 公”的結果還是沒有化公為(wei) 私的證明?抑或像郎鹹平所講,是國有資產(chan) 經營成功自身增值的結果?如果少了又是什麽(me) 原因?是經營不善虧(kui) 掉了還是化公為(wei) 私了?
還有,如今國資負債(zhai) (不僅(jin) 指賬麵負債(zhai) ,還有隱性負債(zhai) 如過去低工資下形成的“社保曆史欠賬”)又有多少?資產(chan) 減負債(zhai) 剩下的淨值又有幾何?當時有人說這個(ge) 淨值已是負數,即“國有”這一塊如今實際上已經資不抵債(zhai) ,這是真的嗎?果真如此,那是因為(wei) 國有資產(chan) 本身的經營無效與(yu) 虧(kui) 損,還是因為(wei) 產(chan) 權改革而“流失”進了私囊?
這一係列問題如果不是都算不清楚,至少也是不可能都算清楚。而隻要其中一項算不清楚,所謂總體(ti) 上的“數字與(yu) 程度問題”就根本無法弄清。
強製性化公為(wei) 私與(yu) 強製性化私為(wei) 公首先在程序上就是不公正的。程序公正的交易也許未必能達致實質公正,但程序公正都談不上實質公正就更不可能。
國企改革是公共事務,
目的是公平地配置初始產(chan) 權
問:產(chan) 權盡快明晰到能人手裏,能夠提高配置效率,有何不可?隻賣不分,國家回收了資金,有何不公?很多國家對難以處理的資產(chan) 可以采取“一馬克象征交易”,我們(men) 國有資產(chan) 售出價(jia) 格不菲,為(wei) 什麽(me) 還受到質疑?
答:國企改革的目的是什麽(me) ?有人說是要盡快把企業(ye) 交到“能人”手裏,有人說是要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我覺得這都是不完全的。
既然要搞市場經濟,就應當承認“能人”應當是在市場競爭(zheng) 中脫穎而出的,不是靠權力“配置”出來的。如果權力就能夠有效地識別“能人”並把資源配置給他,那就靠權力來搞“命令經濟”好了,何必還要向市場經濟轉軌,又何必還要搞國企改革。所以我相信那句話:國企改革就是要“在起點公平的原則下產(chan) 生最初的所有者”,然後再靠市場競爭(zheng) “在規則公平的原則下產(chan) 生最終的所有者”。後者就是所謂“能人”,顯然,能人是靠市場來識別的,不是靠權力識別的。
國企改革是否應該追求“保值增值”?當然應該。但這裏講的是公平條件下國民財富的保值增值,不一定是政府手中財富的保值增值。國家權力不能用來幫特定的人發財,也不應該用來給政府斂財(國民授權的公共財政,取之於(yu) 民用之於(yu) 民,那是另一回事)。國企改革如果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那當然應該是出價(jia) 高者得,這是因為(wei) 對於(yu) 拍賣這種方式而言,價(jia) 高者得就是公平的規則,而不是因為(wei) 這樣做政府能夠收最多的錢。
但國企改革不僅(jin) 有拍賣這一種方式。國外的產(chan) 權改革實踐中有雇員持股、投資券分配、以及當年前東(dong) 德地區以更新資本[0.00%]、維持就業(ye) 等為(wei) 條件的“一馬克象征交易”等方式,政府都沒有回收多少錢,而基本是還產(chan) 於(yu) 民了。但隻要是國民授權的國家行為(wei) ,依據立法公開明白地行事,而且是公平分配,不是故意讓什麽(me) 人占便宜,這種改革就有公信力。
有人說他們(men) “一馬克交易”都可以,不回收錢的分配都可以,我把國有資產(chan) 賣了若幹錢為(wei) 什麽(me) 還說是賤賣?道理很簡單:他們(men) 是公共資產(chan) ,公共授權處置,你是所有者無權,看守者私賣,這兩(liang) 者能比嗎?當年英、法國王要征稅,國民不幹,說是“無代表,不納稅”,甚至引起抗爭(zheng) 。可是後來民選議會(hui) 決(jue) 定征的稅比國王征的更多,國民卻願意交,為(wei) 什麽(me) ?就是因為(wei) 民決(jue) 定取,民願意交,取之於(yu) 民,用之於(yu) 民。不是君決(jue) 定取,民被迫交,取之於(yu) 民,用之於(yu) 君。
沒有委托代理關(guan) 係,看守者擅自交易,難怪賣價(jia) 再高也會(hui) 惹非議了。我前麵已經說過,市場條件下的資產(chan) 價(jia) 格不是“上麵”定的,也不是“評估”出來的,就是有自由意誌的買(mai) 賣雙方討價(jia) 還價(jia) 形成的。而這“賣方”或者是所有者,或者是得到所有者明確委托的代理人,如果沒有這種機製,看守者擅賣並非自己所有的東(dong) 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討價(jia) 還價(jia) ,這“價(jia) 格”當然就不可能公正了。
委托代理關(guan) 係清楚,這是產(chan) 權改革得以公平進行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具備這種條件的產(chan) 權改革也許不一定公平,但不具備這些條件的產(chan) 權改革一定不公平。郎鹹平十年前強調委托-代理關(guan) 係的重要性,我認為(wei) 沒錯,但是他似乎認為(wei) 這是個(ge) 道德問題,那就不對了。委托-代理關(guan) 係首先是製度安排,不是道德問題。“崽賣爺田不心疼”並不是因為(wei) 崽沒有良心,而是因為(wei) 爺沒有權利,崽的權力又不受製約。
問:產(chan) 權交易是“雙方交易”,是“公共選擇”問題嗎?
答:“雙方交易”,那“賣方”是誰?是所有者,還是看守者?所有者與(yu) 看守者之間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關(guan) 係,這不就是個(ge) “公共選擇”或民主問題嗎?如果這個(ge) 問題不解決(jue) ,“看守者交易”怎麽(me) 會(hui) 是正常的“雙方交易”?那不是監守自盜嗎?
我們(men) 必須明白:市場經濟中的“雙方交易”是以“賣方”的產(chan) 權明晰為(wei) 前提的。而國企改革無論形式上是分是賣,實質上都是通過公共事務來形成有資格的“賣方”,然後才談得上通常的“雙方交易”。如果原來已經有了這種合格的“賣方”,市場經濟就已經可以常態運作了,那還要搞什麽(me) 經濟改革?
有人說可以“交易先於(yu) 產(chan) 權”,憑權力把不屬於(yu) 自己也沒有得到所有者委托的東(dong) 西就拿去“交易”,通過這種交易來產(chan) 生“產(chan) 權”,這其實就是把公產(chan) 當“無主物”,誰都可以(其實誰都知道隻有有權有勢者才可以)拿去賣,誰賣了誰就是物主了。還說這叫“雙方交易”優(you) 於(yu) “公共選擇”,因為(wei) 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符合科斯的主張。其實這是歪曲科斯的主張。看守者盜賣所有者的東(dong) 西明明是剝奪所有者的交易權利嘛。“雙方交易”適用於(yu) 私人領域,“公共選擇”適用於(yu) 公共事務,群己權界要分清,群域要民主,己域要自由,各有各的用處,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顛倒使用。
為(wei) 什麽(me) 說國企改革是“公共選擇問題”?第一,過去搞“國有化”時真正的弊病還不在於(yu) 經濟上的不民主,而在於(yu) 不自由。還是那句話:“私產(chan) 變公有,必須要私人同意;公產(chan) 變私有,必須要公眾(zhong) 同意;道理就這麽(me) 簡單”。國有化是要處置私有財產(chan) ,盡管處置的目的是要擴大“群域”,但處置本身是“己域”的事,不能五個(ge) 人做一個(ge) 決(jue) 定就去沒收第六個(ge) 人的財產(chan) 。而民營是要處置國有財產(chan) ,盡管處置的目的是要擴大“己域”(產(chan) 生市場交易主體(ti) ),但這種處置本身卻是公共事務,符合“群域要民主”,不能一個(ge) 看守者做主就吞掉了屬於(yu) 公眾(zhong) 的財產(chan) 。
破除“民企原罪論”,
但不能放棄公正原則
問:那麽(me) 你是否同意在改革中成長起來的民企是有“原罪”的?是否同意“赦免原罪”的說法?
答:十年前那場爭(zheng) 論的主要雙方似乎針尖對麥芒,但在一些問題上卻不乏共同點。不過,這些觀點並不因為(wei) 雙方都說就能成立。所謂“民企原罪”的說法就是一例。
當時的“國退民進”一般都表現為(wei) 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國企的主管“衙門”為(wei) 賣方,民間(當然,往往也有某種非民間的“背景”)商家為(wei) 買(mai) 方。這樣的買(mai) 賣出了問題,就有了“民企原罪”說。不僅(jin) 郎鹹平的“民企原罪論”越講越起勁,而且連郎先生的論敵,如張維迎先生,也有這種說法。據說張先生還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創者。看來張郎都認同民企有“原罪”,隻是張主張“赦免”,而郎堅持要追究罷了。
這裏的“原罪”顯然不是個(ge) 宗教概念。作為(wei) 宗教概念的原罪是人類之罪,何獨民企?這個(ge) “原罪”顯然也不是案例概念。毫無疑問中國現在有不少不法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許多不法的貪官案例一樣。但是為(wei) 什麽(me) 沒有人講“官吏原罪”或“幹部原罪”呢?顯然這個(ge) 原罪帶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個(ge) 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難免掉進染缸。
而關(guan) 於(yu) 官,張郎兩(liang) 先生都不認為(wei) 有什麽(me) “原罪”問題。其實,我們(men) 過去一直有一種關(guan) 於(yu) 官的相反觀念,可以謂之“原善”:凡為(wei) 官者本來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無私,道德無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資產(chan) 階級(即商人或‘民營企業(ye) 家’)的糖衣炮彈”!官員都是“民營企業(ye) 家”帶壞的!的確,你看如今的國有資產(chan) 流失,不都是官員與(yu) 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於(yu) 是我們(men) 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問題背景。首先,西方各國比起中國,是否有更多、更有權勢的官是個(ge) 疑問,但是有更多、更有錢的企業(ye) 家則毫無疑問。依“民企原罪”論,那裏豈不成了罪惡的淵藪?但是連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說:中國這樣黑的“國資流失”在西方法治國家很難想象,為(wei) 什麽(me) ?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語境中——主要與(yu) “國退民進”過程有關(guan) 。這個(ge) 過程表現為(wei) 上麵所說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為(wei) 如今“買(mai) 方”兼有官(或官的親(qin) 友)商兩(liang) 種身份者可以說比比皆是。
這種官商交易通常是官賣商買(mai) 。但首先讓人質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買(mai) 無賣不成交。如果這是一種罪惡交易,為(wei) 什麽(me) 諸位先生責買(mai) 不責賣、責商不責官?就算兩(liang) 邊都責,但貪官是壞個(ge) 案,奸商是壞身份,什麽(me) 道理?郎先生一麵告誡不要對民企存有“幻想”,一麵宣傳(chuan) 對官的幻想,提出所謂“大政府主義(yi) ”,唯恐官員權力太小。他就不怕權力越大的官員越有能力賤賣國資?
在這點上我們(men) 發現,張郎兩(liang) 先生倒似乎並沒有什麽(me) 分歧——張先生實際上也是覺得官員責任太大權力太小。他說:現在許多產(chan) 權交易不順,不是因為(wei) 官員害怕“國有資產(chan) 流失”,而是因為(wei) 他們(men) 缺少流失這種資產(chan) 的權力——他們(men) “害怕承擔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責任”!按照這個(ge) 意思,似乎應當免除他們(men) 的這種責任,使他們(men) 可以自由弄權而無後顧之憂了。擁有這樣不受製約的權力,難道還是“小政府”?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政府”嗎?而這樣的政府今天固然可以“自由地”化公為(wei) 私,改天它又何嚐不可以“自由地”化私為(wei) 公?這後一個(ge) 可能張先生想到過嗎?
據說上述官商買(mai) 賣屬於(yu) “自由交易”,誰也不能強迫誰。既然如此也就誰也不能替誰承擔責任,為(wei) 什麽(me) “原罪”都由民企承擔?事實上,這種交易如果存在著非自願成分,那麽(me) 官迫商還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卻很可能賄官。不過問題在於(yu) :如果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賣方出售的不是“國家的”而是自己的財產(chan) ,能設想他會(hui) 接受賄賂自貶其自家財產(chan) 的價(jia) 格嗎?當然不會(hui) 。因為(wei) 賄賂太少不抵其賣價(jia) 之損,賣者不會(hui) 有受賄動機,賄賂太多超過賣價(jia) 之損,買(mai) 者不會(hui) 有行賄動機,如果賄賂與(yu) 賣價(jia) 之損恰好相當,買(mai) 賣雙方還要多此一舉(ju) 豈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說,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這種貓膩的,而官商交易這種貓膩就有可能,那麽(me) 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說了!漢語詞匯中所謂“官官相護”、“賣官鬻爵”、“朋比為(wei) 奸”……等等形容這類行為(wei) 的貶義(yi) 詞之豐(feng) 富就足以說明問題。兩(liang) 個(ge) 有權勢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這樣的事兒(er) 太容易設想了。
於(yu) 是我們(men) 就看到這樣一種滑稽的推論:兩(liang) 個(ge) 有“原罪”者之間的交易很難出現罪惡;一個(ge) 有“原罪”者與(yu) 一個(ge) 有“原善”者交易往往出現罪惡;而兩(liang) 個(ge) 有“原善”者之間的交易更容易出大罪惡。嗚呼,這叫什麽(me) 邏輯?如果倒過來,設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惡最少,豈不還稍微合理一點?
再次,這種官商交易造成“國有資產(chan) 流失”,據說主要就表現在成交價(jia) 往往很低。那麽(me) 這是誰之過呢?從(cong) 人之常情講,市場上的買(mai) 方總是力求價(jia) 格盡可能低的。要想讓買(mai) 方抬價(jia) ,隻有在《鏡花緣》裏的“君子國”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張兩(liang) 先生捫心自問,你們(men) 買(mai) 東(dong) 西時會(hui) 唯恐掏錢太少?秦暉整天呼籲公正至上,但我坦率承認:如果我要購買(mai) 一個(ge) 企業(ye) ,我也會(hui) 盡量壓價(jia) 的。
問題是一個(ge) 巴掌拍不響。任何交易的價(jia) 格都不是買(mai) 方單方所能決(jue) 定的,通常賣方會(hui) 力求提高價(jia) 格,於(yu) 是就有了“博弈”,有了“價(jia) 格均衡”。而國資交易的蹊蹺之處就在於(yu) :賣方常常並不求高價(jia) !為(wei) 什麽(me) ?第一因為(wei) 賣的不是他自家的東(dong) 西;第二他權力不受製約,公眾(zhong) 也過問不了價(jia) 格。所有的一切“國有資產(chan) 流失”之所以發生,直接間接的原因都可以歸到這兩(liang) 點。
進一步分析你會(hui) 發現,其實張郎兩(liang) 先生所爭(zheng) 的兩(liang) 種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張先生埋怨官員有後顧之憂,不願承擔“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責任”。郎先生埋怨官員肆無忌憚,不負責任地賤賣公產(chan) 。這兩(liang) 個(ge) 判斷乍看好像很對立,但仔細一想,這有什麽(me) 可對立的?
實際情況也許是:如果官員沒能從(cong) 中得到好處,那麽(me) 他沒有什麽(me) 動力去勇於(yu) 負責,積極推進產(chan) 權改革,於(yu) 是本來並非賤賣的價(jia) 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該賣的國企就沒有賣掉。那麽(me) 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得給他好處,而且這好處必須大於(yu) 他可能冒的風險。當好處大到一定閾值時,他就不怕“承擔責任”了,於(yu) 是多麽(me) 低的價(jia) 格他也幹,國有資產(chan) 就這樣“流失”了。如今張郎兩(liang) 先生,把這一過程截為(wei) 兩(liang) 段,張持前段否定後段,郎持後段否定前段,其實他們(men) 大概都是對的!
而明白了這一過程,就可以斷言“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根源主要在“賣”不在“買(mai) ”,在官不在商,在“國”不在“民”。隻要治好了“官”的問題,民企再有“原罪”,也不會(hui) 有“國有資產(chan) 流失”之說——你想賤買(mai) ,我不賤賣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問題,民企再“原善”也無濟於(yu) 事——你不行賄,我賣給別人不就得了?
可見,如果要講“原罪”,與(yu) 其說什麽(me) “民企原罪”不如說是“官員原罪”。張先生呼籲“善待企業(ye) 家”,可是這種先給扣個(ge) “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談不上真正的善待。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點——恕我直言——欺軟怕硬之嫌。
當然公正地講,“官員原罪”之說也並不合適。無論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為(wei) 人性之惡人人皆有,本無分於(yu) 官商乃至你我,實罪則誰犯糾誰,本無論其身份,如果要探討導致損公肥私現象的根源——這恐怕是“原罪”說在這種語境下的本意——那麽(me) 它不是個(ge) 人性問題,而是個(ge) 體(ti) 製問題:不受製約的權力——這就是“原罪”。
漸進性改革依然可行
問: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宣布實行混合所有製改革,這是國企改革的又一次推動。我們(men) 注意到,領導層高調提示,防止國資流失,一些國企和民企經營者則對於(yu) 是否會(hui) 因“混合”而被又一次指為(wei) 賤賣或者侵吞國資多少心存顧慮。
答:這次國企改革到底怎麽(me) 搞,我們(men) 還沒有看到具體(ti) 的細則。但是當年那種“自購自”的“國企MBO運動”大概不會(hui) 再搞了。這可能是當年那場討論的結果,但我並不認為(wei) 這一個(ge) 結果是令人遺憾的。當然,那場討論的其他後果就不能一概而論。
之前討論的國企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說穿了就是不受製約的權力玩弄財產(chan) 的問題。本來應像有網友說的:“私產(chan) 變公有,必須要私人同意;公產(chan) 變私有,必須要公眾(zhong) 同意:道理就這麽(me) 簡單”。但是我們(men) 也會(hui) 看到這樣的現象:“沒收私產(chan) ,例如強行拆遷,常常是‘國家’說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換’公產(chan) ,又常常是官說了算,而不管公眾(zhong) 是否同意。”國企改革,和更廣義(yi) 的經濟改革乃至一般改革一樣,其實就是為(wei) 了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顯然,這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飯鍋”所能解決(jue) 得了的。
那麽(me) 這是不是說在“製約權力的改革”沒有發生之前,國企就不能進行“漸進性”的改革呢?當然不是。
我們(men) 首先要明白,除了剛才所說的“尺蠖效應”以外,如今國企在純經濟意義(yi) 上的最大問題究竟是什麽(me) ?很簡單,並不是所有的國有企業(ye) 都虧(kui) 損,而是一些國企難免依靠權力來賺錢,即便盈利了也會(hui) 妨礙公平競爭(zheng) ,與(yu) 市場經濟的方向不相容,所謂國進民退之弊,其實也就是這麽(me) 回事。
那麽(me) 要解決(jue) 這樣的問題,邏輯上可以有兩(liang) 種思路:一種是把它改變成“一般性競爭(zheng) 企業(ye) ”,通過產(chan) 權改革,使之在市場上與(yu) 其它企業(ye) 公平競爭(zheng) 。但是如前所述,在目前條件下產(chan) 權改革的公平問題很難解決(jue) 。如果動用國家權力“動員”民企“入股”國企,會(hui) 被認為(wei) 是給民企設套,讓其為(wei) 國企買(mai) 單輸血,甚至是“變相的國有化”。但是如果向民企“放權讓利”,完全靠有利可圖吸引民企自願入股,那民企必然要求控製權,當年引起非議的那些弊病仍然會(hui) 再現。所以,這可能是在目前的製約條件下決(jue) 策者認為(wei) 可行的改革路徑,但如何打消企業(ye) 經營者的顧慮,的確是一個(ge) 需要考慮的難題。
還有一種思路,就是不必把“國有”變“民營”,但可以考慮把“企業(ye) ”變成“事業(ye) ”,讓國有機構公益化,退出競爭(zheng) 而成為(wei) 社會(hui) 福利機製的一部分,不要“與(yu) 民爭(zheng) 利”,更不要“借公家的雞下自己的蛋”。而是利潤全部上繳,並遏製國資內(nei) 部人的特權待遇和畸高收入,使國有單位不是為(wei) 企業(ye) 內(nei) 部人謀利,而是為(wei) 全體(ti) 國民謀利,類似於(yu) 社保基金入市,以穩定、安全、保值而非盈利最大化為(wei) 取向。同時取消行業(ye) 壟斷,讓民營企業(ye) 平等進入各個(ge) 競爭(zheng) 領域,取消國企特權和壟斷給民企帶來的不平等壓力,讓民營企業(ye) 或更一般的“市場屬性”企業(ye) 能夠有更大的增量發展空間。
這種思路當然也不是完美無缺,但是我認為(wei) ,在當前的條件製約下,這應該比一會(hui) 兒(er) “國進民退”一會(hui) 兒(er) “國資置換”那樣的“尺蠖式改革”弊病要小,要說“次優(you) 選擇”,這一思路庶幾近之。等到其他領域的改革進展允許時,再來考慮國有資本的最終定位。
最後我同意一位朋友的意見:
“是時候重新審視十年前的那一場爭(zheng) 論了。我們(men) 希望中國經濟走過的這十年,曆史曆經十年的沉澱,能夠幫助我們(men) 更為(wei) 清晰地看清楚這場影響至深的爭(zheng) 論,我們(men) 希望能夠在新的曆史轉折點來臨(lin) 的時候,讓曆史告訴現在,告訴未來,我們(men) 曾經走過一段怎樣的路,我們(men) 今後應該選擇怎樣的路。我們(men) 從(cong) 那場爭(zheng) 論中,究竟可以總結出哪些對今天有啟發有借鑒價(jia) 值的東(dong) 西?如果說,我們(men) 曾經錯過,那麽(me) 我們(men) 錯在哪裏,又該如何厘清曆史的脈絡,讓這場爭(zheng) 論在正確的軌道上,逐漸靠近真相和事實,讓改革在正確的軌道上,一步步走向其應許之地。”
這是我們(men) 能為(wei) 曆史所盡的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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