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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部門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

發稿時間:2017-02-09 11:46:34   來源:中國證券網   作者:郭曉萍 龔潔瓊

  9日從(cong) 民政部獲悉,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銀監會(hui) 、全國老齡辦日前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加快推進養(yang) 老服務業(ye) 放管服改革的通知》,進一步調動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養(yang) 老服務業(ye) 發展的積極性,降低創業(ye) 準入的製度性成本,營造公平規範的發展環境。

  《通知》要求,要盡快破除養(yang) 老服務業(ye) 發展瓶頸,激發市場活力和民間資本潛力,促進社會(hui) 力量逐步成為(wei) 發展養(yang) 老服務業(ye) 的主體(ti) ,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連鎖化、規模化的養(yang) 老服務企業(ye) 和社會(hui) 組織。

  《通知》要求加大“放”的力度。將投資建設養(yang) 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wei) 項目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ge) 階段。每個(ge) 審批階段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並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nei) 完成審批並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探索實行養(yang) 老服務建設工程項目區域評估。凡是符合已經批複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nei) 具體(ti) 養(yang) 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麵的評估審查。進一步簡化優(you) 化養(yang) 老機構相關(guan) 審批手續,簡化設立養(yang) 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yang) 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chan) 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對養(yang) 老機構環境影響評價(jia) 實施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yang) 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nei) 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wan) 元以下的養(yang) 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支持加快完善服務場所的產(chan) 權登記手續。對於(yu) 新建養(yang) 老機構或者利用已有建築申請設立養(yang) 老機構涉及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的,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要通過“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舉(ju) 措,依法加快辦理不動產(chan) 登記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動產(chan) 登記服務。

  《通知》要求強化“管”的能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wei) 。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製定養(yang) 老機構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指南,對養(yang) 老機構行政違法案件嚴(yan) 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對養(yang) 老服務企業(ye) 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建立社會(hui) 評估機製。發揮行業(ye) 自律、群眾(zhong) 舉(ju) 報、媒體(ti) 監督等方麵的作用。鼓勵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養(yang) 老服務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jia)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各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養(yang) 老服務舉(ju) 報和投訴製度,接到舉(ju) 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通知》要求提高“服”的水平。各地應當及時、主動公布當地養(yang) 老服務相關(guan) 的供需信息,便於(yu) 社會(hui) 力量和公眾(zhong) 了解、查詢和利用。普遍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養(yang) 老機構有關(guan)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shu) 示範文本等,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公開。按照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的原則,積極做好經營性養(yang) 老機構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明確歸集的具體(ti) 內(nei) 容,建立數據比對工作機製,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通知》強調提高政府精準推動養(yang) 老服務發展能力,各地養(yang) 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方式應逐步由“補磚頭”“補床頭”向“補人頭”轉變,依據實際服務老年人數量發放補貼。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應予以適當傾(qing) 斜。鼓勵各地采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產(chan) 權歸政府所有的養(yang) 老服務設施委托企業(ye) 或社會(hui) 組織運營。梳理政府購買(mai) 社區居家養(yang) 老服務內(nei) 容,並列入政府購買(mai) 服務指導性目錄,培育和扶持合格供應商進入。進一步完善製度、規範流程,鼓勵養(yang) 老機構和服務企業(ye) 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實現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鼓勵發起設立采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yang) 老投資基金,吸引社會(hui) 力量進入養(yang) 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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