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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尚希:這四大激勵到位了,中國稅收製度將是創新友好型的!

發稿時間:2017-02-09 11:40:0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劉尚希

  從(cong) 創新驅動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出發,係統構建創新友好型的稅收製度,是稅製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標。

  創新是關(guan) 聯性的,因而是整體(ti) 性的。比如研發一個(ge) 新產(chan) 品,往往需要新材料來支撐;要實現大規模生產(chan) ,則需要新工藝;形成新工藝,需要新技術;而新技術的突破,需要新的科學理論;新的科學理論,卻需要具有獨創思維的人才;培養(yang) 創新性人才,需要新的教育模式,如此等等,這個(ge) 創新鏈條沒有盡頭,是一個(ge) 沒有邊界的立體(ti) 網狀結構,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hui) 科學。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hui) 科學,需要建設國家創新體(ti) 係,這個(ge) 創新體(ti) 係不是某一領域,而是涉及到政府、市場、社會(hui) 的方方麵麵。顯然,如果用靶向思維來推動稅收製度改革,則無從(cong) 下手。在這種情況下,決(jue) 策者很可能就會(hui) 基於(yu) 點、線、麵來出台一些稅收政策,以體(ti) 現稅收對創新的激勵作用。這樣的激勵政策效果極其有限。

  既然創新是整體(ti) 性的,那麽(me) ,稅收製度改革就應從(cong) 整體(ti) 來設定其路徑,並確定其改革導向。至少應考慮四個(ge) 維度:一是整體(ti) 稅負水平。合理的宏觀稅負是各類創新得以萌發的重要條件,因為(wei) 沉重的稅負會(hui) 抑製創新。二是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zheng) 。這是推動企業(ye) 創新、激發市場創新功能的基本條件。不平等的競爭(zheng) ,會(hui) 全麵壓抑市場創新活動。三是基於(yu) 創新行為(wei) 的稅收製度構建。創新的結果是不可預料的,其不確定性特點要求稅收製度的激勵設計應當以創新行為(wei) 為(wei) 基準。四是有利於(yu) 人力資本積累的稅收製度改革。人力資本是創新的社會(hui) 基礎,豐(feng) 富的不同層次的人力資本,是支撐國家創新體(ti) 係的必備條件。

  也可以說,上述四個(ge) 維度是稅收製度從(cong) 整體(ti) 上激勵創新的四個(ge) 基本條件,缺一都可能產(chan) 生公共風險:抑製創新。推動稅收製度改革,解除創新抑製,應從(cong) 上述四個(ge) 維度入手,為(wei) 創新提供必要的稅收條件,形成由四個(ge) 維度構成的一體(ti) 化的激勵機製。

  分配激勵: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宏觀稅負水平反映出國民收入宏觀分配狀況,關(guan) 係到企業(ye)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會(hui) 對稅收製度的評價(jia) 。一個(ge) 相對穩定而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是激勵創新的基石。

  何為(wei) 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是一個(ge) 頗具爭(zheng) 議性的話題,沒有一個(ge) 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結論,取決(jue) 於(yu) 多種條件的組合。因為(wei) 創新既有微觀問題,如企業(ye) 研發,又有宏觀問題,如科學、教育、衛生等關(guan) 係到一個(ge) 國家的整體(ti) 創新能力,所以,必須整體(ti) 考慮,綜合權衡。

  宏觀稅負的高與(yu) 低,這是一個(ge) 統計學問題,可觀測;而宏觀稅負的輕與(yu) 重,這是一個(ge) 社會(hui) 學問題,難以直接觀測。這是在性質上不同的兩(liang) 個(ge) 問題,但對創新都有影響。前者影響創新的條件,後者影響創新的動機。宏觀稅負作為(wei) 宏觀分配的結果,直接關(guan) 係到政府、企業(ye) 和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格局,影響“能不能”創新。當宏觀分配過度向政府傾(qing) 斜時,企業(ye) 財力有限,會(hui) 抑製創新。反過來,宏觀分配過度向企業(ye) 、居民傾(qing) 斜,財政舉(ju) 步維艱,科學、教育、衛生發展受限,各項改革難以推進,也會(hui) 抑製創新。在統計學意義(yi) 上,宏觀稅負有一個(ge) 適度的問題。

  在社會(hui) 學意義(yi) 上,宏觀稅負的輕與(yu) 重直接影響創新動機。企業(ye) 、居民的創新動機與(yu) “值不值”有內(nei) 在關(guan) 係。這與(yu) 納稅人的身份設定有關(guan) :是“經濟人”還是“社會(hui) 人”。如果身份設定偏向經濟人,納稅就會(hui) 普遍地與(yu) “權利”損害聯係在一起,很容易形成一種社會(hui) “逆反心理”,哪怕交一點點稅,也會(hui) 覺得稅負重,那麽(me) ,創新就被抑製。反過來,若是納稅人身份設定偏向社會(hui) 人,納稅普遍地與(yu) 應盡“義(yi) 務”關(guan) 聯在一起,即使稅負較高,企業(ye) 、居民就會(hui) 當作一種必要的成本來消化,會(hui) 努力創新。例如北歐國家,典型的高稅負,GDP近一半政府拿走了,但這些國家的創新在世界上也很突出。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一種現象。

  再把時間因素考慮進來,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還有一個(ge) 穩定性與(yu) 變化性的問題。從(cong) 作為(wei) 一個(ge) 結果來看,宏觀稅負水平穩定與(yu) 否取決(jue) 於(yu) 多種因素。從(cong) 作為(wei) 宏觀環境來看,宏觀稅負主要決(jue) 定於(yu) 稅收製度。加上時間維度,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還應當是穩定的,可預期的。這樣,企業(ye) 、創業(ye) 者、投資者都能獲得一個(ge) 穩定的稅收環境,有利於(yu) 穩定創新行為(wei) 。

  宏觀稅負的高與(yu) 低、輕與(yu) 重、穩與(yu) 變都會(hui) 從(cong) 不同角度影響創新,這對稅收製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比起靜態的單一經濟學思維理解的稅收製度是不同的。是基於(yu) 某一個(ge) 方麵的創新,如企業(ye) 的研發,還是從(cong) 國家創新體(ti) 係來考慮,稅收製度改革會(hui) 有不同的設想和路徑。從(cong) 當前階段和條件來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健全稅收民意表達機製,是形成宏觀分配激勵必不可少的。

  市場激勵:構建促進公平競爭(zheng) 的稅收製度

  首先,從(cong) 稅收收入製度看,要緊隨產(chan) 業(ye) 組織形態的變化完善稅收製度。網絡化創新模式催生創新治理變革,以組織為(wei) 單位的研發活動已成為(wei) 創新的主要組織形態。鼓勵集合企業(ye) 、大學、研究機構、金融機構等的組織優(you) 勢,發揮創新集群效應,是發達國家創新稅收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公共研發平台、孵化器、風險投資、產(chan) 權交易機構、市場中介、技術標準和規範等,都是創新主體(ti) 的具體(ti) 組成部分,要形成有利於(yu) 專(zhuan) 業(ye) 化分工和新型創新平台發展的稅收製度。再如,電子商務、數字金融、共享經濟等模式不斷湧現,對這些新業(ye) 態不征稅並不會(hui) 激勵創新,而是要通過征稅營造公平和中性的稅收環境,這恰恰是保護創新的舉(ju) 措。

  再次,從(cong) 稅收征管製度整體(ti) 看,要以有效征管和良好納稅服務形成公平規範的稅收環境。征管製度作為(wei) 基礎製度,其對宏觀創新環境的影響體(ti) 現在多個(ge) 方麵。良好的征管有利於(yu) 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培育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營造有利於(yu) 創新發展的機製體(ti) 製,確保稅收功能的實現,是增強各類市場主體(ti) 創新動力的前提和基礎。如果過頭稅、偷逃稅盛行,再好的稅製也發揮不了作用,企業(ye) 的公平競爭(zheng) 也無從(cong) 談起。當前應充分運用大數據治理稅收的優(you) 勢,發揮稅收征管作為(wei) 基礎製度的技術支撐、信息保障和監督引領作用。

  最後,從(cong) 稅收收入製度和稅收征管製度改革整體(ti) 考慮兩(liang) 者的適應性程度。稅收收入製度的複雜程度決(jue) 定了稅收征管的難度,而稅收征管能力反過來限定了稅種及其模式的選擇。在新時期稅製改革中,應統籌實現稅收收入製度和稅收征管製度的相互適應、相互協調,避免“單邊改革”而降低稅製改革的整體(ti) 有效性。

  行為(wei) 激勵:基於(yu) 創新行為(wei) 的稅收製度改革

  無論是稅收優(you) 惠還是財政補貼,目的都是通過分擔創新主體(ti) 的創新風險以促進其創新活力,進而提升經濟社會(hui) 發展內(nei) 在創新驅動能力。當前稅收激勵的著力點主要在於(yu) :

  第一,企業(ye) 自主研發的稅收激勵。諸如研發費用稅前抵扣、加計扣除、加速折舊、設備投資稅收抵扣等稅收激勵直接降低了企業(ye) 稅負負擔,使企業(ye) 投資於(yu) 不確定性較強的研發創新項目的動機增強。基於(yu) 研發創新的累積性,稅收優(you) 惠可以有效激勵企業(ye) 更多地從(cong) 事基礎性研發活動,從(cong) 而提高企業(ye) 自主研發和創新的潛在實力。第二,強化產(chan) 學研合作的稅收激勵。如對國家實驗室、大學科技園等提供給孵化企業(ye) 的特定研發或孵化服務給予稅收優(you) 惠。第三,支持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發展的稅收激勵。運用稅收政策扶持高技術企業(ye) 和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發展是具體(ti) 手段之一。第四,支持創業(ye) 和中小企業(ye) 創新的稅收激勵。包括對創業(ye) 企業(ye) 、創投企業(ye) 、中小企業(ye) 的稅收減免和扶持等。第五,促進專(zhuan) 利和技術轉移的稅收激勵。如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專(zhuan) 門的針對專(zhuan) 利和技術轉移的製度設計,對企業(ye) 和自然人的專(zhuan) 利和技術轉讓收入給予所得稅和流轉稅方麵的優(you) 惠。第六,增加研發人力的稅收激勵。如從(cong) 應納稅額中直接扣除研發人員的工資稅和社會(hui) 保險額;直接降低個(ge) 人所得稅稅率,降低個(ge) 人所得稅基數;允許個(ge) 人或企業(ye) 給予研發類基金的捐贈稅前抵扣;等等。

  但基於(yu) 企業(ye) 或個(ge) 人創新行為(wei) 的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上述做法存在著眾(zhong) 多不盡現實的隱含假定,假定政府可以充分掌握各種信息,假定行為(wei) 人會(hui) 知曉並運用這些政策,基於(yu) 理想化假設的政策設計往往會(hui) 造成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因此,有必要深入把握各類創新行為(wei) 的特征、條件、行為(wei) 策略、風險差異等,從(cong) 行為(wei) 主義(yi) 出發,基於(yu) 創新行為(wei) 來進行製度設計,推動形成創新友好型的稅收製度,並把以臨(lin) 時政策形式出台的稅收激勵盡可能納入到稅收製度之中。

  基於(yu) 創新行為(wei) 的激勵,不分行業(ye) 、企業(ye) 和規模,隻要有創新行為(wei) 就可以得到法定的稅式補貼。這與(yu) 臨(lin) 時性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是截然不同的。一是法定的,事先嵌入到稅法當中,形成一種新型的稅收製度。對於(yu) 創新主體(ti) 來說,不是政府給的優(you) 惠,不需要審批,不需要找關(guan) 係,對號入座,自然享有,創新主體(ti) 編製稅式補貼預算,接受監管。二是永久性的,期限決(jue) 定於(yu) 稅法修訂,不同於(yu) 部門政策確定的優(you) 惠政策期限,可預期性強。三是自主性的,是否能得到稅式補貼取決(jue) 於(yu) 創新行為(wei) ,而不是取決(jue) 於(yu) 政府部門的事先認定手續。隻要有創新行為(wei) ,企業(ye) 就可以申報稅式補貼。政府的監管是事中事後的,隻看有無創新行為(wei) ,即使創新失敗了,也認。如果作假,則予以嚴(yan) 懲。

  社會(hui) 激勵:形成有利於(yu) 人力資本積累的稅收製度

  人力資本是全社會(hui) 創新發展的基礎。創新驅動發展需遵循“以人為(wei) 本”的原則,即把人的素質和能力提升置於(yu) 基礎性地位。企業(ye) 、家庭(個(ge) 人)和社會(hui) 是人力資本積累主體(ti) ,稅收製度要有利於(yu) 全社會(hui) 各類主體(ti) 積累人力資本。

  完善促進企業(ye) 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如通過減少企業(ye) 研發人力成本,激勵企業(ye) 增加研發人員的數量,激發研發熱情和企業(ye) 家精神。針對企業(ye) 員工培訓、教育,給予稅式補貼,激勵企業(ye) 積累人力資本。

  完善促進個(ge) 人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隨著針對自然人的征稅範圍擴大,自然人稅收比重上升,迫切需要考慮個(ge) 人積累人力資本的稅式補貼,並納入到針對自然人的稅法之中。

  完善促進社會(hui) 積累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教育、培訓、醫療服務都是積累人力資本的主要途徑,除了政府加大投入外,可通過稅式補貼來激勵各種社會(hui) 組織加快人力資本積累。針對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營利性的、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都應當獲得稅式補貼,隻是程度不同。對於(yu) 非營利性的,應當永久性免稅。

  從(cong) 創新驅動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出發,係統構建創新友好型的稅收製度,是稅製改革的重要方向和目標。當前創新稅收激勵多基於(yu) 政策性優(you) 惠,臨(lin) 時性、被動性、特惠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多,而法定性、開放性、普惠性和主動性的製度激勵少,其效果有限。基於(yu) “稅收環境論”蘊含的整體(ti) 性思維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長期性,稅製改革要有新理念,少搞短期性、補丁式的優(you) 惠政策,以稅收法定和創新宏觀環境優(you) 化為(wei) 出發點,以稅收收入製度和稅收征管製度的相互適應和協調為(wei) 著眼點,將創新理念真正融入到現代稅收製度建設中去。

  來源:中國財經報 2017.2.7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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