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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細化落實兩類礦山減征資源稅

發稿時間:2017-02-06 13:34:01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於(yu) 德福

  1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落實資源稅改革優(you) 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jue) 定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分別減征50%和30%的資源稅,並實行備案管理製度。

  《公告》明確了兩(liang) 類減征稅收礦山的具體(ti) 條件和減征比例。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麵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zhuan) 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chan) 品的開采方法。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ti) 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chan) 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ti) 範圍由省級稅務機關(guan) 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此類充填開采礦山應當同時滿足三個(ge) 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ti) 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餘(yu) 可采儲(chu) 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chu) 量的20%(含)以下或剩餘(yu) 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chu) 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餘(yu) 服務年限為(wei) 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ye) 下屬的單個(ge) 礦山為(wei) 單位確定。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chan) 資源,資源稅減征30%。

  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製度。納稅人初次申報減稅,應當區分充填開采減稅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備案資料。《公告》規定了兩(liang) 類減稅備案資料的種類。

  《公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內(nei) 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ye) 名稱、減稅項目等;經主管稅務機關(guan) 核實後,對於(yu) 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you) 惠;已享受減稅優(you) 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並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

  《公告》強調,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chan) 資源可采儲(chu) 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yi) 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應當予以追繳。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chan) 資源(同一筆銷售業(ye) 務)同時符合兩(liang) 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you) 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公告》有關(guan) 規定辦理相關(guan) 減免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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