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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軟法推進國家治理體係現代化

發稿時間:2017-01-18 11:55:58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高家偉(wei)

  相對於(yu) 以單方意誌為(wei) 內(nei) 容、以命令和外在強製為(wei) 實施手段的硬法,軟法在表現形式、倫(lun) 理基礎和功能定位等方麵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動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方麵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法治化是現代化的軌道。如何將國家治理體(ti) 係的現代化進程納入可以有效預控、穩定預期的法治軌道上,是由軟法和硬法共同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核心任務。

  通常而言,軟法是指以道德上的自律機製為(wei) 後盾保障實施的行為(wei) 規則,以多方合意為(wei) 內(nei) 容、以協商和內(nei) 心信服為(wei) 實施手段,以章程、公約、協議、議定書(shu) 等非正式法律文件為(wei) 表現形式。國家機關(guan) 製定的非強製性規範、政治組織創製的各種自律規範、社會(hui) 共同體(ti) 創製的各類自治規範等均屬於(yu) 軟法。相對於(yu) 以單方意誌為(wei) 內(nei) 容、以命令和外在強製為(wei) 實施手段的硬法,軟法在表現形式、倫(lun) 理基礎和功能定位等方麵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推動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方麵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軟法作為(wei) 一種法律規範體(ti) 係的作用

  對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而言,軟法作為(wei) 一種法律規範體(ti) 係的特殊作用主要在於(yu) 三個(ge) 方麵。

  首先,引入新的法治思維方式。任何行為(wei) 規範體(ti) 係的背後都有一套特殊的思維方式。相對於(yu) 硬法所偏好的單向度、部門化、封閉性的單方命令型思維,軟法所推崇的是由未來思維、大局思維、辯證思維、整體(ti) 思維所構成的多元合作型思維。以開放的心態麵向未來發展的各種可能性,著眼地方、國家和國際等不同層麵的格局,在相互對立或者衝(chong) 突的多元價(jia) 值、多樣目標之間尋求動態優(you) 化平衡的妥協方案,是軟法作為(wei) 一種特殊規範體(ti) 係在思維方法上的獨到之處。這一點使軟法能夠為(wei) 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的設計與(yu) 規劃提供很多突破性的思路啟迪。

  其次,確立新的法治基本觀念。作為(wei) 一種特殊類型的規範體(ti) 係,軟法有自己特殊的法治基本觀念內(nei) 核,這就是平衡正義(yi) 觀。所謂平衡正義(yi) 觀,是以我國的傳(chuan) 統中庸之道為(wei) 方法論基礎,將美德正義(yi) 、自由正義(yi) 、效率正義(yi) 、分配正義(yi) 、秩序正義(yi) 等在人類曆史曾經出現過的不同文化背景的正義(yi) 觀綜合起來,所形成的一種具有更大包容性和適應性的新型法治觀念。按照平衡正義(yi) 觀的要求,諸如尊嚴(yan) 、自由、民主、平等、秩序、效率等法律價(jia) 值應按照特定的方式綜合協調起來,同步整體(ti) 地去追求。這種多元綜合平衡的正義(yi) 觀有助於(yu) 提高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進程的開放性、包容性、協調性與(yu) 適應性。

  再次,明確新的法治工作重點。相對於(yu) 以命令性規範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硬法,合作性規範是軟法規範體(ti) 係的主要內(nei) 容。在憲法的層次上,中央國家機關(guan) 之間按照分工、製約、平衡的原則展開各種形式的協商合作關(guan) 係,是憲法合作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在政府管理領域中,行政機關(guan) 之間展開合作的區域合作關(guan) 係和府際合作關(guan) 係,行政機關(guan) 與(yu)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在招商引資、購買(mai) 服務等領域展開的公私合作關(guan) 係,是行政合作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在微觀公共服務的層次上,鄉(xiang) 規民約、行業(ye) 自律公約、社團自治章程等是具有社會(hui) 公共利益規範內(nei) 容的民間公約法。這三種類型的規範構成了軟法規範體(ti) 係的主要內(nei) 容,而這正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中最需要加強的部分。國家法治建設工作的重心應當逐步地從(cong) 命令型法治向合作型法治轉變,唯此才能為(wei) 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進程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軟法作為(wei) 一種法學知識體(ti) 係的作用

  軟法不僅(jin) 是一套特殊的法律規範體(ti) 係,也是一種具有廣泛開放性、吸納性和協調性的法學知識體(ti) 係。它有助於(yu) 從(cong) 一個(ge) 嶄新的角度認識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進程的發展軌跡,從(cong) 而提高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進程的自覺性與(yu) 可控性。

  按照現代化理論,發展軌跡的可預測性是一個(ge) 國家是否真正邁入現代化進程的標誌之一。與(yu) 西方國家現代化進程所呈現出的那種單向度的、發展階段順序比較清晰的曲線型軌跡不同,我國的現代化進程是一個(ge) 由各種曲線交錯而成的一種開放式平麵型軌跡,不同發展階段之間的界分不明顯,這是因為(wei) 我國的現代化進程在時間上是後發型、趕超型、跨越式的,因此在具體(ti) 行動的層麵上,是將啟蒙與(yu) 革命、發展與(yu) 建構、反思與(yu) 解構等多重任務合並在一個(ge) 改革開放的曆史進程中去同步完成的。在這種曆史背景下,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所麵臨(lin) 的一大難題是,如何讓不同文明譜係、不同曆史階段的生活方式平等和諧地共存於(yu) 同一個(ge) 現代化的場域之中,如何把農(nong) 業(ye) 文明、工業(ye) 文明、信息文明、生態文明等不同發展階段的文明樣式同步協調地安排在同一個(ge) 現代化的時間段之中,從(cong) 而推動政治、經濟、社會(hui) 、文化、法律等全方位綜合協調的發展。

  作為(wei) 一種具有廣泛開放性和包容性的法學知識體(ti) 係,軟法提供了一種簡單明確且有效的道德智慧。一旦掌握了這種道德智慧,工具智慧的大門就會(hui) 隨之打開,針對具體(ti) 問題的具體(ti) 辦法就會(hui) 比較容易被找到。這個(ge) 道德智慧的內(nei) 核就是契約倫(lun) 理觀念。在這種契約倫(lun) 理觀念之中,人們(men) 不僅(jin) 可以看到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締約自由、誠實守約、利益互惠、權責一致、過錯追責等現代契約法上的一般原則,而且可以看到相互承認、多元寬容、平等協商、理性對話、妥協讓步、責任擔當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意義(yi) 上的公民素養(yang) 。軟法作為(wei) 一種法學知識體(ti) 係的首要任務就是向全社會(hui) 普及這種道德智慧和公民素養(yang) ,努力使每一位國民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掌握契約倫(lun) 理觀念,培養(yang) 健全的民主人格素養(yang) 。若能做到這一點,多元文明衝(chong) 突與(yu) 融合的難關(guan) 自然就能化解,這正是軟法作為(wei) 一種法學知識體(ti) 係對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所能和所應發揮的獨特作用所在。

  軟法作為(wei) 一種大國治理技術的作用

  從(cong) 世界格局演變的曆史進程來看,中國進入了大國複興(xing) 崛起的黃金機遇期;從(cong) 國內(nei) 改革開放的曆史進程來看,中國進入了體(ti) 製改革的深水區、社會(hui) 結構轉型的瓶頸期和經濟增長方式轉型的陣痛期。如此錯綜複雜的形勢迫使我們(men) 以更加開闊的視野和開放的胸襟去借鑒曆史上曾經出現的各種大國治理經驗,其中包括容易被忽視掉的微觀操作技術層麵的治理經驗。實際上,我國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yu) 這種微觀具體(ti) 層麵的治理技術。軟法在這方麵能夠發揮特殊作用。

  首先,統一治理技術與(yu) 分散治理技術的綜合應用。任何大國都要麵對這個(ge) 永恒的治理難題。中央政府的首要任務是捍衛中央統治的權威性、國家法令的統一性和國家主權的完整性、絕對性與(yu) 尊嚴(yan) 性,但對地方的治理者而言,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地方居民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多樣性、地方行政管理的自主性等卻是日常首要的任務。對這種政治上的“一”與(yu) “多”、“統”與(yu) “分”之間的緊張關(guan) 係,在具體(ti) 法律規範的層麵上的一種有效解決(jue) 辦法是在軟法與(yu) 硬法之間形成一種並行不悖、相輔相成的功能互補關(guan) 係。國家統一性方麵的核心利益主要通過原則性的硬法規範來體(ti) 現和維護,而不同地方、不同行業(ye) 的多元化分散利益則主要通過靈活性的軟法規範來體(ti) 現和保護。

  其次,變革技術與(yu) 守成技術的綜合應用。如何在劇烈的政治、經濟與(yu) 社會(hui) 的變革之中保持政治體(ti) 製框架、經濟發展速度和社會(hui) 基本秩序的連續性與(yu) 穩定性,平衡這種“守”與(yu) “變”之間的緊張關(guan) 係是所有處於(yu) 崛起過程的大國所共同麵臨(lin) 的另一大難題。為(wei) 解決(jue) 這個(ge) 難題,一方麵要通過硬法規範體(ti) 係的建設加強政治體(ti) 製基礎框架的抗壓強度和抗衝(chong) 擊能力,另一方麵要通過軟法規範體(ti) 係的建設加強政治體(ti) 製運行過程的緩衝(chong) 能力、減震能力和調節能力。

  除此之外,將錯綜複雜的利益權衡難題轉變為(wei) 法律上不同類型的規範效力衝(chong) 突問題,將邊界模糊不定的關(guan) 係協調問題轉變成簡單明確、易於(yu) 規範操作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問題,借此保障國家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進程的長期連續性與(yu) 平穩漸進性,也是軟法作為(wei) 一種大國治理技術的特殊作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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