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關鍵是合理劃分央地事權
發稿時間:2017-01-12 15:12:28 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克
基本養(yang) 老保險體(ti) 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應逐步提升為(wei) 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為(wei) 主承擔支出責任。
昨天,新京報發表了題為(wei) 《養(yang) 老金全國統籌為(wei) 何步履蹣跚》的文章,點出了養(yang) 老金統籌結餘(yu) 省份要補貼虧(kui) 空省份的實質。不過,我認為(wei) 更為(wei) 根本的原因是央地事權劃分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阻礙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各省之間結餘(yu) 差異巨大,已成為(wei) 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改革的當務之急。自2010年《社會(hui) 保險法》頒布以來,基本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逐漸成為(wei) 社會(hui) 共識。然而,時至今日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依然“隻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為(wei) 什麽(me) 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這項“社會(hui) 共識”難以實現,究其根本在於(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事權在中央與(yu) 地方政府間缺乏合理劃分。
1994年分稅製僅(jin) 劃分了中央與(yu) 地方財政收入,但對事權與(yu) 支出責任的劃分未加規定,這導致一些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長時間處於(yu) “中央點菜、地方埋單”的狀態。在現行體(ti) 製下,基本養(yang) 老保險是地方政府事權,即由地方政府承擔基金征繳、社會(hui) 化發放和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僅(jin) 對“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和國企、事業(ye) 單位的職工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保費缺口”進行補貼。不僅(jin) 基本養(yang) 老保險是地方事權,許多社會(hui) 性支出如失業(ye) 保險、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都由地方政府承擔支出責任。
筆者認為(wei) ,基本養(yang) 老保險體(ti) 現國民待遇和公民權利,影響勞動力自由流動,應逐步提升為(wei) 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為(wei) 主承擔支出責任。2016年《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中央與(yu) 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其中基本養(yang) 老保險就是重點之一。然而,中央與(yu) 地方事權劃分是一項重大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當前改革進度與(yu) 社會(hui) 期待仍有距離。
最理想化和徹底的改革方案是由中央政府對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施行全麵管理,政策製定、基金征繳、社會(hui) 化發放、投資運營等事權均由中央政府及其經辦機構承擔。但這種方案不利於(yu) 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執行成本過高,中央財政也難以一次性消化各地的養(yang) 老金缺口,因而可行性並不高。
漸進改革方案的思路是中央與(yu) 地方將基本養(yang) 老保險作為(wei) 共同事權,按照一定比例分別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統籌比例應高於(yu) 地方。這種改革思路的目標是實現養(yang) 老保險的“卡爾多改進”,即通過改革使得獲益者的收益足以補償(chang) 改革中受損者的損失。事權劃分重在科學合理,確定中央與(yu) 地方支出責任比例、統一的繳費基數、費率和調節方式等技術問題仍需細致的精算模擬。
事實上,與(yu) 其延續中央與(yu) 地方內(nei) 部博弈的老思路,不如推動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法治化,逐步過渡實現央地事權劃分的原則、程序、範圍由立法機關(guan) 全國人大審議決(jue) 定。基本養(yang) 老保險事權劃分是關(guan) 涉國計民生的重大製度改革,應當提升政策製定的透明度,使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不宜由行政機關(guan) 內(nei) 部博弈而定。
□張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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