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法治的元概念
發稿時間:2017-01-12 15:10:08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王金霞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以來,法治被提到了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從(cong) 權利角度來認識法治具有基礎性的意義(yi) 。
權利可作為(wei) 法治的元概念
權利可以作為(wei) 法治的元概念,“元”在這裏指基礎、本源、來源的意義(yi) 。從(cong) 法律的曆史源頭來看,古羅馬表示法律的Jus和Lex兩(liang) 個(ge) 詞,Jus指法、權利,同時也有正義(yi) 、衡平、道德的涵義(yi) 。Lex則指具體(ti) 、明確的規則。權利是現代法律體(ti) 係中最為(wei) 核心的概念,如果把法律體(ti) 係劃分為(wei) 私法體(ti) 係和公法體(ti) 係,權利概念既是私法體(ti) 係的元概念,也是公法體(ti) 係的元概念。民法是私法最為(wei) 典型的領域,權利體(ti) 係則構成了民法最為(wei) 基本的架構。人身權、物權、債(zhai) 權、親(qin) 屬法和繼承法上的權利、知識產(chan) 權等構成了民法的最為(wei) 核心的內(nei) 容體(ti) 係。從(cong) 權利的作用和功能的角度看,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則是民法體(ti) 係運行和展開的基礎。公法體(ti) 係當中,一般認為(wei) 社會(hui) 契約論確立了現代公法體(ti) 係的理論基礎,而這一理論的基本思想就是權利是權力的來源。
法治進步的每個(ge) 節點都可以看到權利體(ti) 係的某種發展
權利意識分為(wei) 財產(chan) 權利意識、政治權利意識、人身權利意識、社會(hui) 保障權利意識和文化權利意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權利意識的覺醒主要集中在私權領域,特別是財產(chan) 權利意識的覺醒,表現為(wei) 追求在經濟上過有品質生活的權利。2006年,黨(dang) 的十六屆六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圍繞完善民主權利保障製度這一主題,提出推進決(jue) 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以保障“公民四權”為(wei) 著眼點推進製度建設。2007年,黨(dang) 的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依法保障“公民四權”。“公民四權”主要屬於(yu) 公法上的權利類型,這表明黨(dang) 和政府高度重視對公民政治權利的保障。2014年,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強調“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wei) 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wei) 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將保障權利作為(wei) 法治建設的支撐。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原有的社會(hui) 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公民對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的參與(yu) 意識、對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要求和表達訴求、對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自身價(jia) 值的追求,呈現出越來越積極的發展趨勢。人民群眾(zhong) 的民主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政治參與(yu) 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在新的時代條件下,黨(dang) 和政府提出對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的保障也是我國公民“公權利”意識覺醒的一個(ge) 重要標誌。可見,我國發展進程中也展現了從(cong) “私權利”意識覺醒到“公權利”意識覺醒的重要轉變。
尊重權利是讓法治成為(wei) 公民生活方式的基石
有學者認為(wei) ,在當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不僅(jin) 在於(yu) 完善法律製度,更在於(yu) 全社會(hui) 嚴(yan) 格地依法辦事,讓法治成為(wei) 中國人民的生活方式,讓法治成為(wei) 中國社會(hui) 的文化。在法律領域,權利話語占據著主導地位。讓法治成為(wei) 一種生活方式,其核心就在於(yu) 全體(ti) 社會(hui) 成員對自身權利的敏感與(yu) 維護。
首先,尊重權利就要具有權利認知或權利意識。在實際的生活過程當中要具有對某種權利的敏感性,敏感於(yu) 自己的資格、利益,敏感於(yu) 采取相應的手段或提出相應的主張。生活當中的話語如“這是我的權利,你不能侵犯我的權利”就是一種權利敏感性的表達。生產(chan) 商未標明轉基因食品,則敏感於(yu) 消費者的知情權;政府對關(guan) 係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調整不讓其參與(yu) ,則敏感於(yu) 公民的參與(yu) 權和聽證權;網站長久保留個(ge) 人的瀏覽信息,則敏感於(yu) 公民的隱私權,等等。
其次,尊重權利就要明晰權利的界限。界限意識是權利意識的重要內(nei) 容。權利不能被濫用,個(ge) 人權利具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權利的邊界。界限意識還意味著權利的分明,個(ge) 人與(yu) 集體(ti) 之間界限分明,個(ge) 人與(yu) 個(ge) 人之間界限分明。
再次,尊重權利需要樹立權衡意識。“兩(liang) 權相衡取其重,兩(liang) 害相衡取其輕”,法治的重要意義(yi) 之一就在於(yu) 不同權利類型之間的平衡。法治的生活方式之所以能稱之為(wei) 一種和平的生活方式,原因之一即是法治在不同利益之間的平衡和妥協。權利不是一種極端的話語,具有權利衝(chong) 突是一個(ge) 社會(hui) 狀況良好的表現,權利的衝(chong) 突、利益的較量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種平衡和妥協的藝術。
最後,尊重權利需要重視責任意識,敏感於(yu) 自己的權利,同樣也敏感於(yu) 自己的責任。責任不是外在於(yu) 權利,而是包含於(yu) 權利之中,二者不可分離,法治的核心即是在於(yu) 每個(ge) 人權利與(yu) 責任的統一和到位,不能將責任與(yu) 權利彼此分離或切割。承擔責任是一種人之為(wei) 人的必然,是對人的自由意誌的尊重。相應地,責任對權利的限製也是一種內(nei) 在限製而不是外在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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