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意義上的“耕者有其田”
—— 三權分置改革中的思想解放
發稿時間:2017-01-10 11:43:39
土地製度改革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2013年《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的出台標誌著中國土地市場化改革再次出發。2016年出台的《關(guan) 於(yu) 完善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宣告了農(nong) 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正式拉開序幕。三權分置改革實現了在土地所有製實行公有製的前提下,實現經營權物權化代表的產(chan) 權改革,確定地權,優(you) 化土地資源配置,推進農(nong) 業(ye) 現代化。盡管改革方向已經很明確,但是圍繞土地製度改革的爭(zheng) 論依然此起彼伏,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焦點。事實上很多爭(zheng) 論背後有深刻的對土地製度思想認識上的差異。土地製度改革不僅(jin) 需要合理的策略、步驟,而且需要在思想上破舊立新,衝(chong) 破意識形態的迷霧,尋求中國土地製度改革的正確思想路徑。改革需要思想解放,需要思想的引領。深化土地製度改革首先需要在思想觀念上轉變,克服那些不符合實際的“習(xi) 慣思維”和“主觀偏見”,以便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構建新的改革共識。
土地製度改革有利於(yu) 社會(hui) 穩定
土地製度改革不一定會(hui) 導致土地集中,反而有助於(yu) 真正實現土地產(chan) 權分散。很長時間以來,土地兼並和集中常被作為(wei) 社會(hui) 穩定的最大威脅和農(nong) 民貧苦的根源。不過,從(cong) 曆史經驗上說,這個(ge) 觀念是值得商榷的。據此批評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更缺乏曆史依據。第一,勤勞致富後買(mai) 田買(mai) 地一直都得到人民尊重,非市場行為(wei) 的土地兼並才是民怨所指。威脅社會(hui) 穩定的土地集中不是市場中的流轉,而是憑借暴力、權力等以非市場方式取得土地。第二,土地市場流轉並不一定導致土地集中。從(cong) 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賣買(mai) ”始,中國土地市場已經有數千年曆史。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土地市場化非常成熟,形成了“胎借-租佃-押租-典-抵押-活賣-絕賣”等層次分明且具有內(nei) 在邏輯的地權交易體(ti) 係。多樣化的地權交易形式和多層次的地權交易體(ti) 係使得土地要素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有利於(yu) 土地要素的優(you) 化配置。第三,土地市場化有利於(yu) 讓更多人共享土地收益。永佃製、典、活賣等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獨特的土地交易形式都超出了西方和其他文明的曆史經驗,造就了大量擁有所有權的自耕農(nong) 或擁有永佃權的農(nong) 民,構成了大批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富民群體(ti) 和中產(chan) 階級,實現了“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成為(wei) 社會(hui) 穩定的基本因素。
當代中國土地製度改革最終將形成公平與(yu) 效率統一的全新要素配置均衡
中國土地製度改革與(yu) 其他改革一樣需要權衡公平與(yu) 效率。不過公平與(yu) 效率不是矛盾的。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任何資源都能在完全競爭(zheng) 條件下通過市場機製達到帕累托最優(you) 。如果社會(hui) 資源的產(chan) 權分配結構是公平的,那麽(me) 通過市場製度,就會(hui) 達到公平與(yu) 效率兼得的競爭(zheng) 均衡。20世紀中葉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土地改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也就是農(nong) 村土地產(chan) 權的基本平均。改革開放後,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依然基本按照人口分包農(nong) 地,實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平均。那麽(me) ,當前的土地製度改革的基點就是三權分置基礎上的“耕者有其田”。這種“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製度就構成了“起點公平”。當代中國土地製度改革最終將形成公平與(yu) 效率統一的全新要素配置均衡,是效率與(yu) 公平兼得的更高意義(yi) 的“耕者有其田”。
三權分置改革構建了包括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在內(nei) 的土地產(chan) 權體(ti) 係
三權分置改革構建了以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土地產(chan) 權體(ti) 係,形成了產(chan) 權多元化。第一,土地產(chan) 權多元化是對土地產(chan) 權的尊重,可以保證市場配置。在空間範圍上,國有、集體(ti) 所有等多樣集體(ti) 土地所有權為(wei) 主體(ti) ,尊重允許個(ge) 人或家庭的土地產(chan) 權。在權利上,保證居民有參與(yu) 市場行為(wei) 的權利,以及居民參與(yu) 土地投資收益分配的權利。需要政府退出不合理的幹預,恢複市場調節機製。第二,不排除有邊界的政府幹預。政府依然保持有一定土地發展權,同時在法治限製下積極參與(yu) 有邊界的土地市場調控。第三,農(nong) 地製度改革與(yu) 土地資本化。當前資本下鄉(xiang) 受到約束,農(nong) 村土地的資本職能不能彰顯,導致農(nong) 地價(jia) 格低估,限製了農(nong) 民資本性收入增長。
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需要市場培育與(yu) 市場設計
構建基於(yu) 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市場不是一蹴而就的,因為(wei) 市場機製具有局限性。這要求在市場培育、市場設計和土地再分配等方麵具有應對機製。
第一,土地要素市場培育和價(jia) 格形成過程。土地要素市場發展有一個(ge) 過程,土地價(jia) 格發揮要素配置作用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土地要素市場還沒有發育成熟的情況下,城鄉(xiang) 土地價(jia) 格差導致難以有效評估土地價(jia) 值。為(wei) 了防止農(nong) 村土地價(jia) 格低估損害農(nong) 民利益,也為(wei) 了防止非經濟因素衝(chong) 擊土地要素市場發展,土地要素市場可以逐步構建,漸進放開,構建恰當的土地要素市場化策略機製。比如kaiyun官方地址開放過程中形成的特區路徑、增量改革等改革經驗都值得借鑒和堅持。市場改革的曆史經驗或者現行市場機製都可以作為(wei) 構建和完善中國土地要素市場機製的參考。不過,鑒於(yu) 市場細節的異質性和市場環境的演變,相同市場機製在不同類型和不同時期的市場,都可能出現引致市場低效和市場失靈問題,所以土地市場設計決(jue) 不存在一勞永逸。
第二,土地再分配機製。一方麵,土地具有必需品的性質。土地要素作為(wei) 社會(hui) 基本生產(chan) 要素,對於(yu) 部分居民依然承擔社會(hui) 保障功能。這在農(nong) 業(ye) 社會(hui) 最為(wei) 明顯。這要求滿足一部分居民取得土地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麵,由於(yu) 區位優(you) 勢因素,土地具有壟斷地租。這要求配套相應的土地財稅製度,構建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機製,避免孫中山先生擔心的“將來大地主必為(wei) 大資本家”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市場經濟正是在解決(jue) 各種市場缺陷過程中才逐漸成熟起來的,並不是所有的市場缺陷都需要政府調控和幹預。
三權分置改革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wei) 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ti) 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e) 經營等多種方式共同發展。三權分置改革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土地公有製基礎上,實現土地產(chan) 權細分和土地市場流轉,構建一種符合現代經濟規律的多元土地產(chan) 權的土地要素市場,優(you) 化土地要素配置,讓更多的人共享土地權益。相對於(yu) 人類曆史上既有的土地製度安排,這是基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國情,第一次實現了在土地公有製基礎上推動土地市場化配置,是一種符合社會(hui) 化大生產(chan) 的土地製度安排創新。
鄧小平說,改革是中國第二次革命,提出“膽子要大一些,敢於(yu) 試驗……殺出一條血路”。土地製度改革必然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沒有足夠的改革勇氣,那麽(me) 很難取得成功。土地製度改革探索就應該解放思想,具有“闖”的精神,敢於(yu) 創新和實踐,不斷探索三權分置改革,構建符合現代經濟規律和中國國情的土地製度。
(作者為(wei)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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